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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慈善事业法律监管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120字
论点:慈善,监管,组织
论文概述:

慈善组织法律监管是一个系统的监管工程,慈善组织活动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监管,慈善组织法律监管首先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除此之外政府监管、慈善组织内部监管、社会

论文正文:

一、我国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的基本理论

慈善在现代意义上表达了对他人和社会的关心和关怀,早在中国古代就有人这样说,这也解释了人类的善良。慈善是人类善良和同情心的体现。慈善不仅仅限于捐赠金钱和物资,还体现了公众的志愿行为、社区的志愿行为以及根据自身能力帮助他人、社会和贫困群体的行为。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和人类自古以来对美、善、德的不懈追求所形成的一种社会良知。人不是植物,植物是无情的。慈善行为只能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可以融入慈善事业,最终成为慈善事业的核心价值并继续传承下去。慈善行为在道德展示和社会引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对社会有着广泛的激励作用,弘扬慈善精神,能够激励个人、群体和社会组织参与关心社会事业。从事慈善活动的主要方式是向慈善组织捐款,慈善组织是非盈利性组织,是慈善事业的物质载体和重要保障。慈善应该有它的目的和理想。这不仅是一个动机,也是一个想法。这不仅是一种行为,也是大多数人正在努力的事业。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慈善事业的发展为政府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帮助。然而,慈善组织的发展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它的发展需要监督,特别是法律监督。这就提出了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的概念。如何定义它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对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的研究有所发展,但对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的专门研究却不多。本章主要讨论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的基本问题,为后面几章的讨论做理论准备。

(1)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的含义

1。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的概念
慈善组织监督可以理解为监督和管理,监督意味着检查和监督,而管理意味着控制和控制。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的概念,它是指慈善组织的主管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和管理慈善组织的一系列活动,以维护其市场秩序,确保其合法运作的总称。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是一项系统的监督工程,贯穿于慈善组织的各个方面,从慈善组织的早期市场准入到后来的实际运作,再到退出市场。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来规范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因此,对慈善组织各方面活动的法律监督仍然存在不足,迫切要求我们完善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从国外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来看,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一般可以分为自律和他律。自律是指慈善组织通过内部组织法规和监管机构进行的自我监管。他律是指对慈善组织主管单位和公众舆论的监督。我国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的不完善之处将在下面的文章中讨论,在此不再介绍。

2。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的内容
慈善组织法律监督是一项系统的监督工程。慈善组织活动的各个方面都需要法律监督。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首先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此外,政府监管、慈善组织内部监管、公共监管和行业自律是不可或缺的,相辅相成。其中,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障,政府监督是主导,内部监督是基础,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是必要的补充。本文着重阐述外部监督的重要性。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3。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作用
首先,法律具有防止慈善组织失败的功能。慈善组织的失败是指慈善组织完全无视社会公共利益,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终给公众和整个慈善事业带来负面影响。那么谁来监督和控制它,以更好地防止慈善组织的失败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此时,法律具有独特的优势。法律可以直接干预慈善组织的行为,以减少慈善组织的失败,特别是在政府失败的情况下。“减少政府失败的方法有很多,但用经济法来规范政府干预是最有效的方法。”

二。国外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的经验及启示

虽然中国慈善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中国慈善事业基础薄弱、发展缓慢的缺点没有根本改变。在一些发达国家,慈善一直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是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外的先进经验。英美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比较完善,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他们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1)英国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
英国慈善立法历史悠久。早在1601年,英国就颁布了第一部《慈善法案》(Charity Act),该法案经过多年的修订和完善,使其成为一部更加全面和完善的专门慈善法律,对英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慈善委员会条例
除了一些基本原则之外,联合王国的《慈善法》还规定设立一个慈善委员会。该法律还规定,慈善委员会拥有以下权利,例如,注册慈善组织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监督;必要时向慈善组织提供建议和援助;如果慈善组织违法,他们也可以被调查。法律还限制了慈善委员会的权力,只允许它监督慈善组织的合法性,不干涉慈善组织的正常管理和运作,不干涉慈善组织理事会做出的决定,无论决定是否适当。慈善委员会不属于政府机构,但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其委员会最终对政府负责,但由部长任命。部长和政府不能参与慈善组织的具体运作,只有知情权。其主要职能是登记和监督慈善组织。其中,年收入超过1000万英镑的慈善组织受到重点监管。他们不仅必须提交年度报告,还必须进行登记,如果有必要,慈善委员会也可以对他们进行调查。年收入低于1000万英镑的慈善机构只需每年提交年度报告。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慈善委员会有权独立或统一调查慈善组织。此外,慈善组织在自己的调查不方便或有困难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调查方法,都必须提交调查报告,这反映了程序的公正性。

第三章法律监督的具体法律规则.........28-40
第一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对冲基金的监管........28-29
第二节与对冲基金的现有关系监管........29-35
一,1933年证券法...30-31
二,1940年投资公司法...31-32
三,1940年证券交易法...32-33
四,1940年投资顾问法.........33-34
五.全国证券交易商联盟条例........34
六。财政部条例........34-35
七。各国对对冲基金的法律监管........35
第三节未来法律条文的发展趋势........35-38
一、引入直接监管........35-36
二。从国内监管到国际监管的转变........36-38
第四节国际监管环境监管模式........38-40
第四章法律规制对中国的启示........40-48
第一节对冲基金在中国的发展现状........40-43
一、对冲基金在中国的发展现状........40-42 [/br/ ]二。我国对冲基金监管现状........42-43
第二节法律监督对中国的影响........43-45
第三节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构建........45-48

结论

慈善组织是慈善的载体。随着慈善事业在我国多年的发展,慈善组织弥补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短缺的作用日益明显,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然而,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低下,引起了公众的质疑,打击了公众的捐赠热情。过去,全社会更多地从道德层面讨论慈善事业,但忽视了主体道德意识的维护也必须依靠外部监督的约束。在外部监督体系中,法律监督机制不仅具有最强的威慑力量和最直接的约束,而且可以为公众和媒体监督提供便利和依据。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充分重视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机制,以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2012年,NPC和CPPCC的许多代表和成员提出了公益提案,呼吁将政府经营的慈善机构转变为私人慈善机构。当然,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条件还不成熟,例如,没有政策、法律环境和社会监督机制。此时,政府应该明确自己的立场,将“政府经营”转变为“政府资助”。主要做好这三件事:培养民族慈善意识,营造社会慈善氛围;加快慈善立法进程;对慈善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此外,应该允许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发挥作用。然而,中国慈善事业最终应该朝着私有化、法制化、系统化、专业化和大众化的“五个现代化”方向发展。所谓私有化就是依靠非政府力量来限制政府干预。合法化,即把慈善事业纳入法律管理的轨道;制度化意味着慈善组织应加强交流,形成合力。专业化,即慈善从业者应该了解专业;大众化,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有慈善的想法,但是这个目标还很遥远。只有这样,中国慈善事业才能走上健康正确的发展道路。为实现这一目标,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慈善组织法律监督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对我国而言。然而,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文件和资料极其有限。老实说,这使得作者的研究遇到了很大的障碍。同时,由于自身知识水平和知识结构的限制,文章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遗漏和不足,请专家和教师予以纠正。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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