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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舆论监督侵犯政府名誉权的诉讼举证责任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2000字
论点:名誉权,舆论,监督权
论文概述:

采用怎样的法律法规来适当地调整舆论监督中存在的各种关系和矛盾,对于鼓励广大公民和新闻工作者大胆地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当前我国公共权力与舆论监督之间的良

论文正文:

第二章分析了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的冲突,

两者都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性。然而,从上述辽宁“西峰警方来北京逮捕记者事件”中,我们看到这两种合法权利发生了冲突,公民、媒体和记者的“舆论监督”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困难。

一、舆论监督的合法性

(一)舆论监督
1。舆论监督和舆论监督
“舆论”最常见的解释是舆论。“宇”的原意是汽车。《说文解字》有“喻,车喻也”对…的解释。“宇”从汽车变成了司机,后来演变成了所有人和许多人的意思。《新华字典》对“余”和“民意”的评注是:“余,各位。公众的意见、意见和态度。”《辞海》中对“民意”的评论是:“民意”当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出现时,社会群体中的个体根据自己的兴趣、成就、兴趣自发地形成一些观点和意见,然后持有相同或相似观点的群体相互作用和传播,引起广泛的共鸣,形成社会舆论。
新闻舆论是社会舆论的代表,它通过媒体得到反映。在现代社会,传媒产业发展迅速。短信、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对公众的意见进行收集和过滤,使各种意见和观点能够迅速而广泛地传播。媒体将个人无法体验和参与的各种事件以及关于这些事件的讨论从整个国家广泛传播到全世界。它使人们能够超越自己的局限,依靠大众媒体提供的信息更多地了解世界。舆论的形成和传播越来越依赖大众传媒,没有大众传媒就没有现代舆论,没有现代大众传媒就没有对现代舆论的真正监督。
新闻机构利用媒体作为大众媒体工具来宣传和影响舆论,使舆论更容易被识别,并形成强大的新闻舆论效果。社会舆论上升为新闻舆论后,从自发状态转变为集中状态,并变得更加规范。然而,舆论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只是它的覆盖面和影响发生了变化。“监督”最初是指自上而下的监测和监督。《说文解字》对“建”的解释是:“建,林下也。”后来,“监狱”扩大到监督和检查。《说文解字》对“都”的解释是:“都,差也”后来,“总督”扩大到指限制、约束、遏制、制约等。
近代以来,由于自由、民主、宪政等西方概念对中国的影响,“监督”的主体和内容发生了变化,“监督”成为了公众,“监督”的对象是官员和权力。“监督”内涵的这种变化使其与“舆论”有了共同之处,并最终将它们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概念。...................
.............................

第三章美国判例...................17
关于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之间的冲突,《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介绍.............................................17
2,“纽约时报诉沙利文”确立了法律原则..............................18
(1)“真正恶意”原则.........................................18
(2)原则……21
其中政府官员诉媒体诽谤案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第四章保护舆论监督的合法性,限制政府官员的名誉权..............................22
,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体现是....................................................................22
二、《宪法》中平衡价值观的要求..........................................................23
三、社会正义的要求................................................................................25
四。需要在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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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西丰县的情况来看,西丰县法院实际上很难要求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也很难要求上级法院指定将案件移送同级法院审理,因为这不符合县委书记的意愿。他不能允许这种事情发生,当地基层法院也不会出于尊重领导人意愿的考虑而主动这样做。辽宁省“西峰事件”中“诽谤案”的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表明,我国现行审判管辖制度不能将县、县级市、区三级主要地方政府官员为当事人之一的案件排除在地方法院管辖之外,也不能阻止主要地方政府官员滥用职权。
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的关系是现代社会特别是法律领域关注的焦点之一。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有利于保护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不利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维护民主、健康、有序社会的必要保障。除了《宪法》中更具原则性的条款之外,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其他法律对舆论监督几乎没有具体规定。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下,宪法不能直接用于诉讼。因此,舆论监督尚未纳入具体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名誉权是我国法律保障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已经为保护名誉权建立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标准。从《宪法》到《民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关于名誉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舆论监督权和政府官员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不是一个简单的民事问题,而是一个实际上的宪法问题。它关系到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和批评监督权能否在实践中真正实现。如何平衡舆论监督权和政府官员名誉权关系到宪法的有效性。中国的法律制度必须在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之间划定合理的界限。必须采取措施,在不损害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情况下,在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之间找到平衡。

参考
一,图书类别:
[1]顾丽萍:《新闻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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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伟华:《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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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重大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