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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国际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的概念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600字
论点:受益,所有人,协定
论文概述:

本文是税收论文,对于受益所有人的国际税收含义,仍在存在较大争议。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受益所有人应当受到经济实质的检验,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检验,这既符合受益所有人。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国际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引入和发展。

第1节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是在国际税务条约
中提出的。受益所有人一词起源于英国,尤其得益于英国信托法的发展。信托法律关系建立以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为两部分,由不同的人享有:“法人”是受托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是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的概念首先出现在与收入相关的税收条约中,即1945年的英美税收协定(British-us Tax Agreement),然后在英国代表的建议下被引入到1977年经合组织示范公约第10、11和12条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中。在版税条款中。不幸的是,该模式没有界定受益所有人的概念,1977年经合组织示范注释也没有界定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只是排除了中间人的资格,如指定人员和代理人作为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概念被纳入《经合组织示范公约》的原因可以从2008年以来公布的历史数据开始。(2)数据显示,在经合组织完成了196|3年的《经合组织示范公约》和1966年的《房地产税示范协定》之后,经合组织打算总结过去的经验并修订1963年的《示范公约》。经合组织首先邀请代表们提出他们在适用1963年《经合组织示范公约》时遇到的问题,并保留收到的文件。根据网站上公布的信息,1967年5月9日的一份文件首次记录了英国代表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篇文章的评论:如果这三项规定没有增加“征税测试”,那就是有缺陷的。支付给另一个签署国居民的收入有资格在来源国享受税收优惠。我们认为,这三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只能在收入的受益所有人是另一个签署国的居民时适用。否则,这三条很容易被第三国居民的纳税人滥用。例如,他们可以将收入分配给另一个签署国的居民。毫无疑问,您已经注意到,最近分别与美国和瑞士签订的协议中引入了受益所有人测试。这一概念清楚地反映了理事会在编制税务协定范本时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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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税务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发展
1977年《经合组织示范公约》出版后,《联合国示范公约》和各国签署的大量双边税务协定在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使用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但对其定义仍然很少。在1986年的《双重征税协定》和《管道公司的使用》(以下简称《管道公司报告》)中,经合组织将收益所有人排除在收益所有人之外,这些人只有有限的收入权,实质上只是利益方的受托人或管理人。2003年经合组织示范注释对受益所有人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在“导管公司报告”中将“导管公司”排除在受益所有人之外,并使用了“作为实际事项”的措辞。此外,它还规定“受益所有人不应使用狭隘的技术水平,而应根据税务协议的目的和宗旨(包括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和避税)理解上下文含义。”然而,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仍然非常模糊,给各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近年来,出现了几起与受益所有人相关的著名案例,如不动产投资公司和皇家马德里。,印度食品?苏格兰银行*?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各国法院对受益所有人的基本问题作出了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例如受益所有人是经济概念还是法律概念,受益所有人是否应根据《经合组织示范公约》第2条第3款的规定采用国内法的含义或上下文的含义,如何解释受益所有人,以及受益所有人是否应采用自主的解释路径来发展国际税收的含义。这加剧了关于受益所有人含义的争论。2011年,为了提高受益所有人概念的清晰度和确定性,经合组织金融理事会发布了2011年讨论文件,这是经合组织首次尝试界定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它还邀请各利益攸关方就2011年讨论文件发表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后,财务委员会于2012年发布了《2012年讨论草案》,对《2011年讨论草案》进行了重大修改。目前,2012年讨论文件也收到了许多意见和建议。然而,经合组织的举措并没有停止关于受益所有人含义的辩论,而是变得越来越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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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解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节规定的一般解释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定被广泛视为该领域国际习惯法的编纂。然而,国际习惯法可以在未经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具有约束力,但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法的国家或对条约作出不同协议或修改并改变这一习惯法规则的国家除外。作为一项双边国际条约,国际税收协定自然可以在理论上接受《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并按照该公约规定的解释方法对税收协定进行解释。然而,在实践中,在解释国际税务协定时,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承认存在一些差异。在一些签署国税务条约解释的实践中,《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仅适用于签署国在《公约》生效后缔结的税务条约,而且《公约》中关于条约解释的条款具有国际习惯法的地位,适用于所有国家,无论它们是否是《公约》的签署国,以及解释的协定是否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生效前签署。因此,《公约》的规定必须适用于该国任何税收协定的解释。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包括奥地利、德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和韩国。以德国为例,德国国内法没有具体规定税收条约的解释。德国学者就是否按照国际法的一般解释方法解释国际税务条约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克劳斯。克劳斯·沃格尔(Klaus Vogel)认为,如果国际司法机关有义务根据国际法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解释税务条约,国内法院也应适用该公约的解释标准。(1)德国税务法院还认为,税收条约法及其解释独立于国内法律概念及其解释。因此,即使在税收协定和德国国内税法中都使用了某个术语,其税收协定也不涉及国内法的解释,两个术语的解释也是不同的。本协议的条款应按照国际法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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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经合组织规则下的解释原则
如上所述,《经合组织示范公约》没有为受益所有人提供解释,《经合组织示范公约2010年注释》为受益所有人的解释提供了一般规定。在根据《经合组织示范公约》解释双边税务协定时,《经合组织示范公约注释》具有约束力还是指导性?此外,为了提高受益所有人概念的确定性,经合组织金融理事会于2011年发布了2011年讨论草案和2012年修订的2012年讨论草案。这两个讨论草案在受益所有人的解释中起什么作用?2010年《经合组织示范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当一缔约国在任何时候实施本协定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本协定中未明确定义的术语应具有该国当时适用于本协定税收的法律规定的含义,并且这些术语在该国现行税法中的含义应优先于该国其他法律中的含义。”从条款的普遍意义来看,模型中没有明确界定的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应参照国内法的含义。然而,在1998年伦敦国际财政协会会议上,克劳斯?维吉尔对此提出质疑,称受益所有人的意思是上下文另有要求。?这使得受益所有人的概念采用了国内法的含义或语境的含义,这一直是学者们激烈争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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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定义.........21
第一节受益所有人概念的性质.........21
第二节非受益所有人的形式.........24
一,条约选择概述.........25
br/]二、滥用受益所有人制度的具体形式.........26
第三节受益所有人内涵的确定.........29
一、受益所有人内涵的确定性的提高.........29
二,2011年讨论文件分析.........30
三,“2012年讨论草案”分析...33
第四章受益所有人的定义和制度改进.........36
第一节中国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定义.........36
第二节中国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制度完善.........42

第四章中国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定义及制度完善

第一节中国
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定义迄今为止,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了四份文件,以应对日益严重的国际避税问题。2009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务协议中的“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规定了受益所有人的含义和身份判断。随后,为解决601号文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了《关于认定税务协议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它详细列出了文件601中规定的判断因素要参考的材料,并规定了确认受益所有人过程中的程序问题。2012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有关公告的问题,又发布了《公告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3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山东、湖北、海南、河南、厦门等省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受益所有人参与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执行股利规定案件的一般税务函(2013)第165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山东、湖北、海南、河南、厦门等省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受益所有人参与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执行股利规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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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自受益者首次加入1977年经合组织示范公约以来,已经过去了将近40年。由于《经合组织示范公约》、《联合国示范公约》和《美国示范公约》没有界定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与申请人能否享受条约的利益有关,在此期间,对受益所有人概念的解释和内涵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对争议焦点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讨论。从学术界的最新发展来看,在对受益所有人概念的解释中,即使双边税收协定中没有受益所有人的定义,国内法也是不相关的。“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属于国际税收语言,应具有国际税收含义。然而,对受益所有人的国际税收影响仍有很大争议。然而,有一点是肯定的:受益所有人应接受经济实质的检验,即实质比形式原则的检验更重要,这符合受益所有人概念的避税目的和各国的普遍做法。目前,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偷税漏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来界定和限制受益所有人的概念。这些文件的规定在某些方面符合受益所有人的国际税务影响,但有更多的不一致之处。笔者认为,我国不宜用国内法来界定受益所有人,这在法理上也是不合逻辑的。更好的办法是积极参与受益所有人概念“国际税收含义”的形成,这不仅有利于国际税法的趋同和发展,也有助于跨国投资者(纳税人)合理安排投资,促进国际资本流动。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