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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9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植物学家的民法调整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19599字
论点:植物人,行为能力,临终关怀
论文概述:

本文是民事法学论文,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分析,着重探讨国外案例、法规、指引等,并竭力寻求潜藏其中的立法理念及价值取向,以探讨移植的可能。此外,植物人法律调整其涉及面甚广。

论文正文:

一.概述

(一)植物状态的概念和特征

植物人状态是一种罕见的意识障碍状态。陷入植物人状态的病人处于觉醒状态,对外部环境缺乏任何适当的反应。无论是接收还是发送信息,都没有证据表明这是大脑操作的结果。这个定义最早是由苏格兰脑外科教授詹妮特和美国神经病学教授普拉姆在1972年由他们共同发表在著名杂志《柳叶刀》(Lancet)上的一篇题为“脑损伤后持续植物状态:一种有待命名的综合征”的文章中提出的。它被用来描述患有严重全身性脑损伤的病人处于持续植物人状态。由于这一概念准确描述了脑损伤患者从昏迷恢复到“无意识觉醒状态”的过程,因此很快被医学界广泛接受并应用于临床诊断。

素食者不同于脑死亡。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整个大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以大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生命的基础。一旦神经细胞死亡,它们就不能再生。因此,当作为生命系统控制中心的整个大脑由于神经细胞的死亡而陷入不可逆转的状态时,生命就会结束。临床上,脑死亡患者不能保持自主呼吸和心跳,必须通过人工呼吸和药物来维持。脑电波消失,脑电图呈线性。脑死亡是大脑皮层和脑干功能的完全丧失,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生命停止的现象。然而,素食者仍然有生命迹象,可以依靠现代医疗技术和生命支持设备的应用来延续他们的生命。一些素食者甚至可以独立于呼吸机呼吸。直到今天,植物状态仍然是一种非常复杂和特殊的疾病,需要进一步的医学研究。本文只对植物部分的病理和特征进行了有限的讨论,导致了立法和判决上的争议。要点如下:

1.诊断标准尚未统一。

到目前为止,植物状态的诊断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国采用不同的标准。\"美国医学协会特别工作组在1994年发布的诊断标准被美国医疗机构接受并广泛使用.\"该标准包括以下参考要素:缺乏对自身及其周围环境的认识,无法沟通;对视觉、听觉、触觉或有害刺激缺乏持续和可重复的有目的或随机的行为反应;缺乏对语言的理解和表达;有睡眠和唤醒周期。下丘脑和脑干的自主神经功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通过医疗和护理可以存活下来。大小便失禁;脑神经反射(瞳孔、眼睛头部、角膜、前庭眼球和呕吐反射)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保留。然而,在欧洲,1996年皇家医师学会发布的持续植物人状态标准大多被采用。该标准包括四个主要参考要素:“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自我意识和对周围环境的意识,没有对视觉、听觉、触觉或有害刺激的独立反应,也没有口头理解和表达;眼睛有开合交替和睡眠周期。它有足够的脑干功能来维持呼吸和循环系统。”

(2)系统构建植物人法律调整模式的意义

1.素食者仍然是民法中的人,必须建立一个能力矫正制度。

植物人的心脏没有停止跳动,脑干功能仍然存在。它不符合中国现有的心脏和脉搏呼吸骤停综合死亡标准,也不符合新兴的脑死亡标准。自然人的正确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既然植物人没有死亡,它仍应纳入民事主体进行调整。素食者丧失了高级神经功能,缺乏意识和认知,也缺乏民法中所谓的意义能力。然而,正如拉伦兹所说:“从出生的那一刻起,人们就处于法律关系中,即亲属法律关系中,并且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一个人的“权利能力”并不取决于他的年龄和智力发展,也不取决于他是否能够行使他的权利,确定和履行他的义务,并按照“私法自治”行事。如果他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他可以有一个“代理人”依法为他处理事务。杨立新教授说:“虽然植物人具有抽象的法人资格,即民事主体资格,但他缺乏具体的法人资格,因为他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他必须运用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来进行矫正。”诚然,缺乏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矫正制度进行调整。主体存在的意义确实令人怀疑。意志能力有限的精神病人和痴呆病人可以通过申报制度进行评估,并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无意志能力的蔬菜患者应有相应的能力矫正制度进行调整,以实现其民事主体地位,保护其权益,体现民法平等。

2.素食者的存在对亲属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植物人的存在不仅仅是它的个人价值。作为一个有血缘关系的植物人,它的存在无疑对家庭成员具有无可比拟的替代意义。植物人的眼睛和一些无意识的身体运动可能会唤起家人的希望,并尽一切可能去拯救他们。然而,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植物人患者的高成本和长治疗期无疑是极其沉重的负担。大多数家庭可能渴望治疗,但他们做不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法律应该在这个问题上取得平衡,以确保植物人得到合理的监护和治疗,同时不能忽视家庭成员的负担和需求。

3.素食者的存在对社会也有相当大的影响。

越来越多的植物人每年消耗大量的医疗资源,但是现有的医疗技术限制了植物人的康复。法律应该从医疗资源配置的角度对植物人的治疗是否应该终止做出回应。

二、关于蔬菜矫正制度的行为能力

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

总的来说,人的意义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提高,所以我国把年龄作为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此外,由于意义能力与心理状态密切相关,故以年龄与心理状态相结合作为考察行为能力的标准,并在此标准基础上采用分级制的立法方式,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有限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所谓无能,是指一个自然人完全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植物人无意识的认知能力导致了他毫无意义的能力,所以他必然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他被归类为无能似乎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并非如此。

此外,一些反对将素食者纳入无行为能力人群的学者认为,“素食者和精神病人在医学上不能等同。”精神病人没有完全失去知觉,植物人也完全失去了知觉,这不属于同一类。同时,精神病人的精神缺陷是正常的,植物人状态是病态的。直接宣布正在接受治疗的植物人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是极其不合理的。提交人不同意这一点:首先,保持有限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列入能力最低的无行为能力者类别。如果植物人不包括在这一类别中,是否有可能在植物人的能力水平序列中增加一个水平?第二,如果精神病人患有精神疾病,他们怎么可能是正常的呢?大多数精神病人仍处于接受治疗的状态。此外,在现行的申报制度下,精神病人恢复正常后仍可撤销申报。这个过程不是不可逆转的。因此,植物人在醒来后仍然可以根据其精神状态重新确定其行为能力。上述主张站不住脚。

王泽鉴教授主张:“植物人根据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卖淫者的概念被归类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提交人同意,植物人陷入持续植物人状态可被视为无行动能力的人,因为觉醒的可能性很小,觉醒后意识恢复较差。《民法通则》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那时,没有行动能力的人还没有被深入了解,植物人也没有受到任何关注。今天,有必要重新界定丧失行为能力者的范围,以包括植物人和其他人,并对现有的监护和申报制度进行一些改进,以满足植物人的需要。目前,类比解释可用于识别个别情况下的植物人行为能力。

(2)现有能力矫正制度的不足

素食者应被列入无行为能力的人的类别,并应适用现有的申报和监护制度,这似乎是很自然的。然而,事实上,素食者完全没有意识,几乎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他们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权有显著差异。现有的行为能力矫正模式与素食者不兼容。

1、现行申报制度不适用于植物人

法院宣布后,植物人的判定更有确定性和可信度。然而,现有的申报制度存在着固有的缺陷:第一,申报制度的程序复杂,必须由利害关系方启动。法院必须根据医生的专业意见或其他证据确认被申报人的精神状态,并予以公告。这一过程机械化、耗时、费力。它已经多年没有被公众接受了。它更经常在诉讼中提出来审查需求,很少单独适用。如果它直接适用于素食者,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争议诉讼,长期参与照顾和关注的家庭成员将撤回法院申报。

第二,申报制度最初旨在结束被申报人人身和财产的不稳定,保护被申报人的权利和利益。如果程序是空的,申报是费时的,将导致在申报前保护作为申报对象的植物人的权利和利益,个人财产将处于不稳定状态。总之,没有必要将机械申报程序作为确定植物人能力的预设程序。

杨立新教授主张:“植物人应该被直接拘留。”作者同意:首先,植物人没有任何意义能力,没有自我意识行为,当然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没有必要考虑他行为能力的范围。只要植物人符合植物人医学标准,就可以将其纳入监护主体,从而省略法院认可的监护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费用。第二,申报程序被推迟。植物人醒来或进入更稳定的状态如持续性植物人状态后,如果有任何相关方提及,植物人行为能力可被确认以防止植物人在治疗后恢复意识,并且必须撤销声明以引起重复的程序。

2.目前的监护制度不适用于素食者。

中国现行监护制度是在1986年由《民法通则》系统确立的,它突出了强烈的家长式教育:监护模式单一,法定监护优先,被监护人的选择被否定,指定监护实际上被简化为法定监护的一种补充形式来确定监护。突出保障交易安全的社会功能,否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绝大多数能力,采取一刀切的形式,几乎无行为能力人的所有行为都由监护人代表;对监护缺乏监督,唯一的公共权力监督因缺乏程序性保护而被忽视。监护人被允许滥用监护权,甚至滥用受监护人。现有制度对植物人的监护有其所有缺点:

三.植物学家治疗体系终止的探讨.......16

(1)植物人治疗系统终止的理论基础.......16

(2)尊严死亡概述…… 20

(3)尊严死对我国来说不是现实的选择.......

四、我国植物人终止治疗制度的立法建议...26

临终关怀系统概述26

(2)临终关怀机制——以尊严取代死亡的现实选择.......27

(3)有尊严的缓慢死亡——植物学家终结治疗模式的现实选择.......29

五.结论...31

四.终止我国植物学家治疗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临终关怀制度概述

临终关怀(Hospice or Atlimitary care)是一种专注于临终病人的医疗护理机制,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以缓解他们临终时疾病的症状和痛苦,使病人及其家人能够安全接受死亡。临终关怀有以下特点:

首先,医疗和护理对象是特定的。临终关怀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各类因器官衰竭或晚期癌症等晚期疾病而面临生命危险的患者,特别是那些患有严重疼痛的患者。大多数接受临终关怀的病人进入临终期,不能亲自照顾自己,他们的器官和系统退化和不可逆转。他们需要仪器和药物的帮助来减轻疼痛和不适,消除影响生活质量的各种不适应症状。精神上,大脑的思维意识开始进入无意识状态。

第二,医学和护理方法是具体的,主要采用姑息和姑息医学方法。没有采用增加患者痛苦和不必要地延长患者寿命的治疗方法。相反,采用对症治疗、疼痛缓解和镇静、感染抗生素治疗和科学营养摄入来全面提高患者临终时的生活质量。

第三,注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Hospice care)一般配备相应的心理咨询人员,为临终病人及其家属提供临终心理咨询,以减轻他们的焦虑,促进病人及其家属安全接受死亡。

第四,方式灵活。包括独立的临终关怀机构、附属于医院的临终关怀病房、家庭或社会临终关怀。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

第五,临终关怀机制的基本原则是维护临终病人的尊严,尊重临终病人的意愿,提高临终病人的生活质量。它的最终目标是防止垂死的病人遭受无效治疗,并在平静中迎接死亡。因此,在临终关怀的最后阶段,临终病人的治疗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而终止,所以临终关怀也叫缓慢安乐死,或有尊严地缓慢死亡。

经过多年的发展,临终关怀具有相对成熟的运作模式。塞西莉·桑德斯(Cecily Sanders)博士于1876年在英国伦敦东南部的悉达多创立了圣克里斯托弗临终关怀,这是现代临终关怀中的第一个此类机构。这种模式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引入。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临终关怀以来,除西藏外,已有30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临终关怀服务。

结论

植物学家是当今我国不可忽视的群体。作为一门合格的公民学科,植物学家必须纠正自身能力体系的不足。植物学家的治疗和护理对他们周围的亲戚朋友,甚至对社会都有相当大的影响。有必要建立一个系统的法律调整模式。

一旦蔬菜进入植物人状态,它将失去其意义。因此,应建立这种能力的补偿制度。蔬菜应当直接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应当放弃预告制度,蔬菜应当直接纳入监护范围。在原有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引入了故意监护制度作为成年植物人监护的主要形式,并根据植物人监护的特点构建了我国特殊的植物人监护机制。行为能力矫正系统适用于所有素食者,贯穿植物疾病的发展。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