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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5字硕士毕业论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立法完善综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18145字
论点:征收,土地,程序
论文概述:

本文是立法学论文,本文仅以土地征收程序为研究对象,旨在从立法角度对现有土地征收程序进行梳理,通过分析土地征收程序各阶段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运用法学一般原理对其进行完善

论文正文:

一、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征用程序的概念

为了明确界定土地征收程序的概念,有必要解释土地征收的定义和特征。

土地征用权因国家而异。一些国家称之为“强制购买”。例如,英国,一些国家称之为“土地征用”。例如,德国和一些国家称之为“土地征用”。例如,日本或韩国,在香港,这种行为被称为“官方征地”。虽然称谓不同,但深入分析土地征收性质的内涵是相同的,即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在对被征收土地所有者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强制取得原土地所有者土地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土地征收的要素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征收主体是国家;(二)依法赔偿;(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4)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我国在土地产权方面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分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由于城市土地本身属于国家所有,它不能成为土地征用的对象。因此,我国土地征收的对象仅限于农村集体土地,而不是私有土地。

通过界定土地征收的概念,结合土地征收的一般理论,可以分析得出土地征收的特征:

一是公益的目的。作为一项广泛的行政征用行为,土地征用过程也必须伴随着公共权力的行使,这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和侵权。由于行政征收关系中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为了防止行政主体滥用征地权,保护被征收人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土地征收立法都规定,国家只能在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前提下行使征地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并补偿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我国从宪法的高度清楚地表明,征用土地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个是强制性的。土地征用不以征用方的同意为前提。这是国家在支付一定补偿后,以公共权力为基础,以武力购买对方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民事法律行为中平等买卖行为的最显著特征。

(二)现行立法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

通过梳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一系列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文件,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按照从土地征收公告到土地征收完成的时间顺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和十一个小程序。这三个阶段分别是征地预审批程序、编制和提交“一书四图”审批程序和征地后审批程序。

1.征地审批程序

征地审批前程序是指征地程序从公告拟征地到征地程序启动后征地计划审批阶段的总体设计,分为五个步骤:

一是通报征地情况。“依法报批征地前,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地和安置方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告知方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是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被征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后,应当与被征用土地的有关所有者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三是告知征地听证。征地报批前,征地主管部门应当将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被征地所有者,同时告知对方对上述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听证。

第四是组织征地听证会。被征用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并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条例》的要求组织听证。

2、“一书虫四计划”的制定和上报审批程序

该程序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起草施工手册(一本书),同时起草征地计划、耕地补充计划和农用地转用供应计划(四个计划),然后将上述文件一并上报主管审批机关。

二.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的原因分析

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理论和规范原因、实践和操作原因、制度和人文原因、思想和社会发展等笔者认为,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失范的原因如下。

(a)程序性法律规范存在缺陷

1、程序规范不完善

《土地管理法》于2004年颁布生效,初步规范了农村土地征收,并在具体征收程序中规定了“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但是,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仍然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征地程序仍然不系统。直到201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才生效,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解决《土地管理法》在征地程序中面临的问题。在最初的“两个公告一个登记”框架下,征用程序并不十分详细。然而,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分散在国土资源部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管理的通知》和2010年《土地征收公告办法》中。这些程序不仅分散,而且许多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程序和规范,导致混乱。与此同时,尽管条例本身改进了土地征用程序,但仍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这在前面的部分已经描述过。有人分析了我国征收程序立法的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指出了我国征收程序法规不完善的原因:“法规不完备,有些法规不具有约束力,法规的解释权不断下降。”

现行土地征用程序由国土资源部以各种文件和法规的形式规定。从法律效力的等级来看,它缺乏足够的执行力。目前,中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层面的征地程序立法。此外,中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传统,缺乏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行政诉讼法》。缺乏高层次的程序性立法也是我国土地征收中诸多问题的原因。

2、程序规范难以实施

土地征用关系到政府的财政和政治成就。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将尽最大努力规避自己的程序性义务,淡化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以顺利完成土地征收。此外,征地过程的透明度不高,征地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被征地者难以通过行使程序权利抵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所有这些都使得遵守最初粗糙的程序规范变得更加困难。

更重要的是,现有的程序规范缺乏惩罚性和归责性。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在征收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但没有规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导致征收程序流于形式。

(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

1、集体土地所有权限制过多,土地所有者缺乏保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分为两种模式:国家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和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集体所有,除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即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内涵模糊

根据中国法律,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很难明确地定义它,它的效果是许多人组成了一个特定的有组织的团体。在我国,“集体”一词更多地代表一个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准确和明确的法律术语。也正因为民事主体制度不能结构化,许多人质疑农村集体中的“集体”是指什么。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项公民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作为这一权利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是虚拟的空,在现实中很难找到明确的对应关系。然而,中国从未从宪法上明确界定“集体”的概念,这使得这个虚构的主体难以发挥其所有者的作用。建立农地所有权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权利,但由于其主体结构的自然缺陷,土地的真正主体难以充分行使其所有者的权利,更不用说在法定权限内自由控制自己的财产,从而导致农地所有权制度的整体失灵

在现有的土地征收中,个体农民很少直接参与征收过程。相反,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决定处置集体土地。原因是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含糊不清,难以界定。这为村委会控制和支配集体土地创造了巨大的空空间,由于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力侵蚀了村民自治,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庸,村集体土地的处置由乡镇政府间接控制。所有这些都导致集体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被排除在权利之外。

三.土地征用程序的完善.......18

改进通知程序.......18

1.完善通知内容........18

2.更改通知时间.......19

3.完善通知方法........19

(2)完善听证程序......20

(3)改进参与程序......21

(4)完善薪酬支付与监管的协调.........22

三.土地征用程序的完善

为了完善征地制度,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在《土地管理法》生效后出台了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对完善征地程序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总体而言,在“两公告一登记”的原有框架下,整个征地程序并没有多大变化。立法在通知程序、听证程序、参与程序、赔偿支付和监督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漏洞。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一系列文件,该立法旨在通过改进征收程序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征收权。然而,现行立法的粗糙性和征收程序的混乱和复杂性导致了在实践中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对此,笔者试图从立法的角度,从通知程序、听证程序、参与程序和赔偿监督支付程序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征收程序的建议。

改进通知程序

改进通知程序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改进通知内容、改变通知时间和改进通知方法。

1、完善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的改进是指对征地审批前程序发布的征地公告内容和征地审批后程序发布的征地公告内容的改进。土地征收程序不公平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土地征收关系双方信息不对称,整个过程由征收方主导。完善通知内容可以使征地过程更加透明,征地关系双方的地位更加平等,避免各种私人操作。

(一)征地公告内容有待完善

首先,宣布拟议的土地收购应包括声明土地收购符合公众利益。如前所述,公益目的是征地合理合法的起点。由于法律规定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征用土地,有关当局应在征地开始时通过公告向被征用人告知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示范信息。如果公众对此有任何异议,他们可以在事后通过听证程序要求就公共利益确认进行听证。

第二,征地公告应包括征地补偿标准的说明和被专门土地评估机构征用后土地价值的说明。例如,计算拟议征地计划中采用的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该地区的综合地价,数据基础和数据收集时间必须通过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否则,征地的行政主导性太强,难以监管。同时,被征收土地应当由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公布征收后的土地价值。土地被征用后,价值往往会大幅增加,这涉及到补偿的公平程度问题。现行的土地补偿制度起源于计划经济时期。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原有的土地补偿标准显然不能公平补偿失地农民所遭受的损失。在国家建立统一土地市场的背景下,建立了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可能升值的情况进行评估,使被征收对象具有合理的补偿预期,有利于土地补偿的公平性,保护被征收农民的合理利益。所有这些信息都需要在征地公告中告知被征地者。

结论

土地作为一个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财富,其使用和流转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对社会和个人产生强烈的影响。因此,每一个与土地有关的问题都应该认真妥善地处理,否则后果将非常严重。中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国有土地集中在城市和郊区,主要用于生产和建设,而农村集体土地目前主要用于农业。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国家开始频繁地从农村征用大量土地。然而,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主导一切的观念和我国相对落后的立法,导致了征地过程中的大量矛盾。这些矛盾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导致土地征收矛盾的因素很多,如土地征收权的滥用、补偿标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等。本文仅以土地征收程序为研究对象,旨在从立法的角度梳理现有的土地征收程序。通过分析土地征收程序各个阶段的缺陷和不足,运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对其进行完善。

由于我国征地程序复杂,从征地开始到征地完成有11个小步骤,每个步骤都有重复和混乱。本文根据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各阶段的性质,将总体情况分为告知程序、听证程序、参与程序、补偿支付和监督程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探讨。

文章从法律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土地征收程序诸多缺陷的原因,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改善前面分析中提出的问题的对策

希望通过这一研究,更多的人从程序的角度关注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希望本研究能为我国今后的土地征收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