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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52字硕士毕业论文当前打击海盗犯罪的国际法机制及其运作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1552字
论点:海盗,打击,犯罪
论文概述:

本文是国际公法学论文,本文试对打击海盗可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个人看法,并对现行国际法机制运作过程中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论文正文:

第一章海盗犯罪概述

第一节简要描述海盗的历史演变

海盗是世界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文化符号。

16世纪,海盗在各个地方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在英国等一些地区,海盗在社会中的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被自己的政府攻击到被国王或君主用来增加财富和攻击敌人。他们因攻击敌方商船和拦截财产而受到鼓励和奖励,从而增加了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原始积累。私掠许可证制度就是这种变化的证据。他们中的一些人曾被视为国家的“英雄”,在海盗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一页,如著名的传奇人物“爱德华·黑胡子”(Edward Black Beard)和“基德船长”(Captain Kidd)。

自17世纪以来,欧洲国家逐渐感到海盗的存在对其对外扩张和对外贸易构成了严重威胁,因为需要开拓和发展海上贸易。结果,各国对海盗的态度开始恢复,这表现在各国加强海上巡逻和对海盗发动袭击。

到19世纪初,海盗已经失去了他们以前的威望。但是海盗自出现以来从未消失过。经过一段时间的沉默,海盗总是随着国际或国内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和国家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出现在世界的视野中。

第二节海盗对沿海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危害

首先,海盗对沿海国家的危害

各国和国际社会的法律都将海盗行为视为刑事犯罪,并优先予以打击,这自然是因为海盗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就沿海国家而言,海盗猖獗造成的第一个危害是沿海地区的开放和发展,这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其次,由于海盗的非法收入极其丰厚,越来越多的追随者被吸引去冒险,投身于海盗的“职业”,这必然会造成社会混乱。与此同时,由于海盗经常与腐败的高级官员,甚至与外国政府、反动组织或恐怖组织勾结,它必然会威胁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及其政治权力的稳定。此外,海盗活动的频繁发生不仅威胁到沿海商船和渔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及正常生活,更重要的是,它必将威胁到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对外贸易和人员往来,直至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和谐与稳定。

二、海盗对国际社会的危害

海盗在各自国家管辖水域的活动主要局限于本国。受害者通常只是海盗所属的国家。然而,随着海盗在技术装备和胆子方面变得越来越复杂,他们不再满足于将其活动限制在本国沿海水域,并开始公开将其触角伸向国际公共水域。此外,它的活动越来越大,越来越有组织。近年来,盗版在各个地区都呈上升趋势,造成越来越多的危害。

总的来说,海盗对国际社会的挑战及其对国际社会的伤害远远大于一个国家的海盗罪行。从海盗活动的区域角度来看,国际海盗犯罪可分为两类。

(1)对于在海岸相对或相邻的国家的水域中所犯罪行,“相对或相邻国家”的概念非常复杂。例如,在海洋法中,被海洋分隔的国家被称为“海岸相对的国家”,而在同一海岸线上的国家则被称为“相邻国家”。UNCLOS通常被称为“海岸相对或相邻的国家”。这些国家之间的海域也非常复杂。如果是邻国的领海,外国船只可以根据国际法享有“无害通过权”。如果领海以外的部分公海和邻国之间的专属经济区,那么根据国际法,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自由航行。如果邻国之间有“国际航行用海峡”,那么根据它们特殊的法律地位,所有国家都有权在该海域“过境通行”。

这些水域的海盗犯罪很复杂。例如,他们的国民在自己的水域犯罪,然后逃到邻国的水域或在邻国出售赃物。外国人在自己的国家犯罪后逃到邻国的水域躲避抓捕。此外,他们的国民在邻国水域从事海盗活动。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影响国家间的睦邻友好关系,甚至引发相关地区国家间的冲突和冲突,影响相关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如果攻击被忽视,罪犯将被纵容,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与邻国或对方国家的国际关系紧张。

(2)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水域实施的犯罪

公海是向任何国家开放的公共海域。公海自由原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根据国际法,各国在公海水域享有六项自由,即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飞越公海的自由空、建造人工岛屿和国际法允许的其他设施的自由以及科学研究的自由。试想,如果海盗在海域任意拦截过往船只,杀人越货,这些自由中哪一个可以得到保障?因此,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海盗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海自由原则赋予所有国家的自由。

第二章是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的现行机制

反海盗犯罪机制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与各国国内海盗立法、国际海盗理论的发展以及国际组织的不断努力密切相关。目前的反海盗机制包括相关海洋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许多条约规定和规则。这些条例和规则共同构成了当今打击海盗犯罪的法律武器,并在确保国际水域航行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一节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犯罪的法律基础

最早关于海盗行为的法规据说是英国1536年的《海上犯罪法》,该法规定海盗罪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此后,随着各国海上航行和贸易的发展以及海盗犯罪的频繁发生,世界各国相继在其国内法中对惩治海盗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德国、法国和美国在其国内法中有关于海盗罪和惩罚的规定。

立法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立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这是反海盗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条主要侧重于国际法主体中包含反海盗条款的公约和协定,而没有详细阐述国内法中的相关条款。

一.国际条约

(1)关于海盗罪行的国际条约的历史渊源

为了打击海盗,自16世纪以来,西方国家逐渐形成了打击海盗犯罪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编纂习惯法来惩罚海盗。

历史上出现的若干重要法律文件在当代国际法体系和机制的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里他们是按时间顺序介绍的。

⑴打击海盗法草案

1926年1月,国际联盟下属的“国际法逐渐编纂委员会”针对海盗犯罪的现状起草了一份“制止海盗行为草案”。该草案确认了打击海盗的长期习惯法规则,并明确规定,海盗行为是指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人进行抢劫和非法行为。草案还规定,不悬挂国旗的船只、叛逃军舰和未被承认的反叛团体都可能成为海盗犯罪的主体。然而,该草案并没有被所有国家接受,因为它规定对海盗的紧追可以继续进入其他国家的领海。

2)哈佛盗版研究草案

该草案是哈佛法学院1932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成果。其主要内容是:确定所有国家对海盗的普遍管辖权;确定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盗犯罪地点;将为公共目的实施的海上袭击排除在海盗行为之外;对海盗的紧追可以继续到其他国家的领海,但必须获得后者的同意。草案将飞机袭击包括在海盗行为的定义之内。

3)尼翁协议

该协议于1937年9月14日由包括英国、法国和前苏联在内的九个欧洲国家在瑞士尼翁签署。该协议的签署是针对德国潜艇的,当时这些潜艇正在地中海肆虐,并在没有任何警告的情况下对各国商船发动攻击。其目的是在西班牙内战期间保护非交战国商船免受地中海的潜艇攻击。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将潜艇对商船的攻击称为\"违反最低限度人道主义要求的行为,应适当视为海盗行为\";潜艇指挥官和其他官兵服从上级的命令,在公海上犯下野蛮和非法的海盗行为。缔约一方海军应反击,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消除攻击非西班牙地中海争端当事方船只的潜艇。地中海国家在各自的领水内执行任务;公海是英国和法国舰队的责任。各国应允许英国和法国舰队采取行动,并在其领海内使用指定的港口。

同年9月17日,签署国在日内瓦签署了《尼翁补充协定》,规定打击潜艇海盗行为的规定也适用于水面船只和飞机空。

《尼翁协议》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海盗行为的国际条约。从那时起,海盗行为已成为以国际条约形式确立的国际犯罪。

第二节国际组织和机构在打击海盗犯罪中的作用

一.全球国际组织

㈠联合国

联合国目前是最大的全球性国际组织,有192个会员国。

近年来,联合国组织在打击海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有权讨论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打击海盗的斗争。这项权利来自《联合国宪章》,这是一项多边条约。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权利由条约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联合国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和事项,并有权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它有权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局势,除非安全理事会根据其授权采取行动。从《宪章》的规定可以看出,联合国大会的主要权利是讨论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其决议对联合国会员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地位,联合国大会发布的相关重要决议可以作为确定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存在的补充材料,其影响力依然显而易见。

早在2000年10月,联合国大会就对海盗问题表示关切,并通过了一项决议,敦促会员国防止和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大会还签署了《打击影响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活动公约》及其备忘录。

在实践中,联合国大会就海盗问题举行了多次特别会议,讨论了应对措施,包括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海盗活动多发地区的沿海国家,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区域合作,防止和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呼吁所有国家调查或协助调查海盗行为;敦促所有国家加入或批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其议定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呼吁所有国家与海事组织充分合作,打击海盗和持械抢劫船只行为,并执行海事组织关于防止海盗袭击和持械抢劫的准则。

2)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有权调查任何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争端或局势,以确定争端或局势的持续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安全理事会应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并应提出建议或选择采用非暴力甚至武力的方法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全理事会通过了一系列打击海盗的决议,这些决议在遏制海盗猖獗趋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009年的审查,“安理会仅在2009年就举行了11次索马里海盗问题会议”,并仍在密切关注索马里和亚丁湾水域的局势。

3)联合国海盗问题联络小组。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851号决议于2009年1月设立的联合国海盗问题联络小组在促进打击海盗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成立以来,它举行了多次全体会议,讨论索马里海盗问题。

此外,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还积极参与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在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现行国际法机制在打击海盗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相关制度和规则过于分散,法制不统一。

在第二部分,个别制度和规则明显落后于新形势。

第三节中有关国家权利和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甚至是空白色。

第四章现有打击海盗犯罪机制缺陷的解决办法40

第一节完善和完善国际海盗惩罚法律制度

一.改进现有国际法体系40

第二,早日拟订和起草一项关于预防和惩治海上犯罪的统一公约43

第四章是对现行打击海盗犯罪机制缺陷的解决方案。

反盗版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相关国际法体系不完善;另一个是国家、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在相关问题上缺乏合作和充分合作。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制度不完善,这导致海盗没有什么可害怕的,导致国家打击海盗不能依靠。缺乏国际合作机制增加了各国打击海盗的成本,甚至使打击海盗变得不可能。因此,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有效解决海盗问题。

第一节完善和完善国际海盗惩罚法律制度

20世纪以来,由于各国航运业务的增加,导致航运枢纽日益繁忙,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全球综合管理水平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海盗也有了更多的利用机会,海盗问题逐渐成为困扰全球航运、影响国际货物贸易的一大祸害。猖獗的海盗行为、越来越多的海盗组织以及海盗已经或将继续对全球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后果充分告诉我们,国际社会和海盗之间的战争迫在眉睫,必须进行战斗。由于战争的特殊性,如涉及的国家众多,各国利益纷繁复杂,面临的敌人极其狡猾,战争发生的海域极其特殊,国际社会必须做出充分努力,制定有效的行动规则和计划,完善和完善相关机制,为各国打击海盗提供法律支持。只有这样,所有的国家才能互相配合,共同抗击敌人,以出奇制胜。

如前一章所述,现行法律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有效打击各地区日益猖獗的海盗行为。因此,完善和完善国际海盗惩罚法律制度迫在眉睫。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工作:

一.改进现有国际法体系

现有国际法体系形成的时代和当时的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海盗犯罪造成的手段、动机和伤害已经不是过去的样子了。为了有效打击海盗行为并消除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危害,必须对现有的国际法体系进行一些补充和修正。

(a )\"海盗行为\"的统一定义

UNCLOS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都界定了海盗行为。安全理事会决议突破了前两项公约,以适应当前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形势,即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可以与索马里政府一起在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

由于上述公约的不同缔约国、海盗行为的不同定义以及安全理事会决议的临时性质,有必要从现实和未来的角度重新界定海盗罪。由于安全理事会多次重申,1982年《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建立了一个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可以认为,《海洋法公约》建立的国际法框架已被世界所有国家接受。国际社会可以通过改进法律的相关规定,完全影响对海盗概念和定义的理解,甚至影响相关条约的制定和修订。

结论

本文论述了海盗犯罪的概念、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和规范海盗犯罪的机制,分析了现有法律机制的缺陷,并试图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然而,打击海盗的法律机制很复杂。它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复杂的政治背景、国际因素的参与和国内因素的渗透。应该说,提交人的讨论只触及问题的表面性质,没有涉及更深层次的问题。最后,必须明确的是,当前机制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从根本上讲是合理的。虽然它有很多问题,需要改变,但绝对不会有突变。我们应该很清楚这一点。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把握它的发展方向,在它逐渐变化的过程中思考它未来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