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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0字硕士毕业论文行政诉讼文书参考模型:行政诉讼时效概念及其政策探讨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650字
论点:诉讼时效,时效,行政
论文概述:

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和行政管理领域的拓展,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也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除了型式化的行政行为①,还包括未型式化的行政行为,除了

论文正文:

介绍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诉讼时效规定为提起诉讼的期限,这不仅混淆了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由于行政诉讼时效定位不准确,难以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由此产生的困惑是:行政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时,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诉讼时效能否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原告逾期起诉案件中如何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无效的行政行为应该符合诉讼时效吗?行政行为的确定性理论与诉讼时效理论是什么关系?诉讼类型与行政限制制度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章概述了行政诉讼时效制度
第一节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限制制度概述
对于“处方”的概念,我国法律界有不同的表述。一些学者对民法领域进行了限制,并将其表述为“一种法律制度,在这种法律制度中,民法所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的存在不断地经过法律时期,并依法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力。”一些学者将限制表述为“在讨论民事法律制度时,限制是时间的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事实状态在法律期限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事实状态相对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2)作者认为,对时效一词的理解不应根据其字面意义解释为时间的法律效力,也不应局限于民法领域,而应定义为某一事实状态在一个法律时期内产生某种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其本质是对权利的时间限制。其构成要素有三个:第一,限制的前提是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第二,事实状态继续达到法定期限;第三,存在某些法律后果,包括权利的获得、权利的丧失和法律保护的丧失。根据《美国传统词典》的解释,它具体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具体期限。根据传统或长期使用要求或获得权利。前者适用于诉讼领域,即诉讼在一段时间后受阻,但仍作为诉讼权利的基础而存在。然而,后者主要指的是收购的限制。一段时间后,权利人取得权利。因此,笔者在此讨论的诉讼时效应采用有限责任法(Limitatlno)。
(2)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理论界并不完全一致。蒋平教授主编的《民法》(1)一书中,诉讼时效制度被定义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继续丧失其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的权利的诉讼时效制度。”该声明明确将诉讼时效制度等同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同时也存在行政诉讼时效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当当事人请求法院按照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时,法院通常通过撤销行政行为、确认无效和命令重复行政行为来解除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强迫行政机关履行其义务。因此,笔者不同意诉讼时效制度等同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观点。此外,法律词典将诉讼时效制度定义为“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根据法律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法律制度”。作者认为这种观点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前所述,限制制度的本质在于对权利的限制。限制制度有三种法律后果,即权利的获得、权利的丧失和权利法律保护的丧失。据此,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效力是权利的取得,而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效力是权利的丧失和权利的法律保护的丧失。然而,立法在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时,往往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后果作出不同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了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制度法律效力的表述值得怀疑。人们只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效力是权利的丧失,这还不够全面。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是指享有诉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后丧失诉权或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等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和行政时效
从当前行政法研究成果中行政时效的表现来看,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时效是指要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行政程序制度,否则会产生不良后果。一些学者还认为,行政限制是指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某一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限后产生一定的行政法律后果。在前一种观点中,将行政时效的法律效力定义为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不恰当的。行政时效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虽然行政时效的要求大多是履行义务,但不履行义务在很多情况下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但在行政时效要求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行使权利不一定会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后一种观点认为,将限制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行政法律后果还是其他法律后果作为区分行政限制与其他限制的关键是片面的,没有揭示行政限制的真正内涵。笔者认为,行政限制是指要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政程序制度,否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它仍然有三个限制因素:法律事实、时限和法律效力。法律事实是行政限制发生的前提,而期限是行政限制规定的期限,法律效力是受限制的权利义务状态。
(2)诉讼限制和收购限制
取得时效是指在一定时期后取得他人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一般认为,一个完整的时效制度应包括两个部分: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这两个部分根据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时效的法律效力进行划分。
第二节行政限制制度的理论界定
一,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行政诉讼时效制度是指享有行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后丧失诉讼权利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其中有三个要素:第一,行政限制制度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不行使行政上诉权。第二,当事人不行使上诉权的事实继续超过法定时限。第三,存在法律效力,即当事人丧失上诉权或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二、行政诉讼时效的分类
行政诉讼时效在理论上的分类不同于现行法律。
(一)行政诉讼时效的理论分类
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两种立法形式。第一种是诉权的消灭,即当事人本身的实质性权利在诉讼时效期满后并不消灭,而只有诉权被消灭。另一种是撤销权的学说,认为撤销权的法律效力将在诉讼时效期满后发生。我国民事诉讼的限制采用了撤销权原则。至于行政诉讼,由于行政诉讼的争议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主要集中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如何赔偿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上。因此,采用上诉权是违反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性质的。因此,笔者认为,理论上行政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应存在两种法律效力,即诉权的消灭和权利法律保护的丧失。根据这两种法律效力,行政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两类——取消上诉权的诉讼时效和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撤销权的诉讼时效。诉权消灭的诉讼时效是指享有诉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后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对于诉权消灭的诉讼时效而言,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定时效之外行使诉权,将丧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一般来说,法院将在接受阶段审查对当事方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时限。如果起诉超过起诉时限,起诉将被裁定驳回。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诉讼时效。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是指有权上诉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后失去对其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至于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之外不行使上诉权,其权利将失去法律保护,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通常由法院在庭审期间确定。如果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将不支持索赔,并通过判决驳回索赔。
(2)现行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时效的分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可分为三类: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第二章探讨域外行政诉讼的限制制度。
第一节:英美法系国家行政限制制度的考察
一、英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考察
在英国,只要法律或普通法没有禁止,对应方就可以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基于这一背景,英国没有统一的行政诉讼制度,其内容和制度非常复杂。几乎每种救济都有其独特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救济方法。因此,对英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考察必须基于对英国行政诉讼类型的理解。英国对行政行为的救济分为议会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法院对行政行为提供的救济,包括普通救济和上诉。普通救济和上诉实际上是根据成文法救济标准的司法救济和不成文法律救济的区别。一般救济和特权救济属于传统的一般救济,不同于指定法中新设立的上诉和其他救济方式。一般救济是指按照普通程序获得的救济,包括赔偿诉讼、宣告令、强制令、检举人诉讼、履行义务诉讼等。特权救济是指根据英国国王的特权令状建立的司法救济,包括人身保护令、令状、禁止令和指令。
二、美国司法审查限制制度调查
美国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根据《黑法词典》的解释,是指当事人请求相关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或下级法院对事实或法律适用的裁决是否正确的审查活动。(2)美国的司法审查不仅仅等同于我国的行政诉讼,因为美国的司法审查包括行政行为审查、司法行为审查和立法行为审查。从19世纪60年代末至今,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一直在扩大。根据美国联邦诉讼法第704条,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包括:第一,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由法律明确规定;第二,最终行政行为不能在法院获得其他充分救济;第三,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并由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初步、程序性或中间性的。据此,绝大多数政府行政行为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不能审查的行政行为是必须严格证明的例外。美国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广泛性充分体现了美国“不救济就没有权利”的法律理念。正是由于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广泛,这种广泛体现在更宽容的诉讼时效制度中。
第二章域外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考察……20
第一节英美法系国家行政限制制度的考察……20
第二节大陆国家和台湾地区行政限制制度考察……23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并加以完善……30
第一节行政限制制度与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关系……30
一、行政诉讼的目的……30
第二,行政诉讼时效制度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31
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行政限制制度的缺陷和完善……32
结论
如上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诉讼时效规定为“提起诉讼的期限”,这不仅与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一致,而且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问题。关于公益诉讼,笔者认为不应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因是公益诉讼是公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行政行为发生时,公益诉讼的原告往往是一个未指明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没有义务将行政行为的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时效告知未明示的公众。如果诉讼时效制度也适用于公益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点就无法确定。
参考
[1]王明阳,《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律出版社,1994年。
[2]王明阳,《法国行政法》,中国法律出版社,1994年。
[3]张赵征,韩大元主编:《比较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4]胡简森,“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述评”,法律出版社,1998年。
[5]马俊举、余雁曼,《民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
[6][·日]严晔洪志,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7]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中国出版社,1999年。
[8]江平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陈新民,《德国公法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
[10]林李鸿,《行政诉讼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