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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70字硕士毕业论文建立客观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路径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470字
论点:诉讼,客观,行政
论文概述:

我国行政诉讼已具备了通过司法方式使行政诉讼客观化的基本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行政诉讼法》与《解释》的有关条文,将“法律利害关系”作如下扩张性解释:

论文正文:

行政法的历史就是行政权扩张的历史。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不断扩大的行政权力将更加失控。 通过司法权救济行政权力作为和不作为所造成的公益损害,有助于实现我国行政法治,弥补国家行政漏洞,积极防范违法行政行为。 正是因为客观行政诉讼制度具有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共法律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独特价值,才被许多国家所认可和接受。 客观诉讼行政客观诉讼(1)现代法治社会诉讼客观化的趋势,通过诉讼寻求权利保护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公共权利之一。 这种公共权力受宪法保障,并由法律规定的完善制度来促进。 然而,权利本身也有其局限性,抽象诉讼不一定导致权利的实现。 “盖全,力也 受益者也应该 适当使用权力的权利 “[·l]那么,什么时候合适呢?西方谚语说:“利益是衡量上诉权的尺度,没有利益的人没有上诉权。\" 传统的诉讼观念认为,提起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诉事实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我们可以把原被告之间的这种纯粹利益关系称为“私人利益”或“主观利益” 在现代民主国家出现之前,诉讼主体利益原则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 因为在契约社会之前的身份社会中,个人活动空相对狭窄,利益冲突的范围非常有限。 频繁的利益冲突表现为个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私人利益”而提起的“主观诉讼”基本上可以满足私人利益纠纷救济的要求。 中国古代著名历史学家司马迁曾在《史记·货殖传》中说:“天下熙熙攘攘,都是为了谋利。世界的喧嚣都是为了利益。 19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明确指出:“利益是人类行动的唯一动力。” \"[2]兴趣的本质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哲学全集》认为,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达的需要。\" 利益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 社会主体只有通过拥有和享受社会劳动产品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社会主体与社会劳动产品的对立统一是利益。 “[3]我认为这种观点基本上揭示了利益的本质 首先,兴趣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次,利益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矛盾关系 通过对利益本质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利益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主体性、客观性、社会性和历史性四个方面 利益是人和需要的对象之间为了自己的需要而建立的对立统一。 然而,这种对立统一关系的具体内容、实施方法和手段不是固定的,而是历史的和不断演变的。 在传统身份社会中,只有个人对私人利益的需求才能基本满足自身生存的要求。然而,随着契约社会的到来,人类社会化的趋势日益增强,个人不再能够仅仅依靠个人利益过上“愉快的生活”。 (2)客观诉讼1。客观诉讼的历史轨迹客观诉讼的最初形式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公益诉讼,它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诉讼而言的 对此,周祥先生对罗马法原则有一个重要的阐述,他指出:“私人利益诉讼是一种保护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提出来;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公民均可携带。” [I5]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分为“公诉”和“自诉” “公诉”是审查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自诉”是根据个人申诉审查涉及个人利益的案件。 然而,这种区别与现代“公诉”和“自诉”的概念不同。今天的公诉是指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请求法院调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诉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目的是调查被告的刑事责任。 罗马法将涉及国家和政府利益的诉讼视为“公诉”,将涉及个人利益的诉讼视为“自诉”。如果一个人遭受非法侵犯并导致其权利丧失,即使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自诉” 因此,为了保护私人权益,以私人资格进行的诉讼称为私人利益诉讼。为了保护公共福利,它被称为公益诉讼。 2.客观诉讼的特点客观诉讼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诉讼的新型诉讼制度 客观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客观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普通民事和行政诉讼是指原告本身,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犯,请求法院行使国家管辖权,确认自己权利的存在或停止侵犯他人权利,恢复私法利益。起诉是为了他们自己的“私利”。 客观诉讼的目的是维护一个国家内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 在西方国家,公共利益的范围通常表现为“公共福利”、“公共秩序和好习惯”,而在中国,公共利益的范围则表现为社会公共道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诉讼当事人的原告可以是直接被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未被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只要违法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或社会管理秩序,并对国家或未指明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有损害的潜在危险。 二、建立客观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路径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特别是法治国家进程的逐步发展,人们的法治观念日益增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活动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由此产生的客观诉讼问题变得越来越尖锐。 根据一般理论,行政诉讼的目的首先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具体的行政诉讼制度应该是为了实现这两个目的而设计的。原有的主观行政诉讼制度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略显消极。 然而,行政客观诉讼制度在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是行政主观诉讼所不能替代的。 (1)必要性分析1。行政客观诉讼为民主法治的完善提供了司法保障。中国正在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行政客观诉讼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体现,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方面,“法治”的客观要求之一是将公共权力的行使纳入法律轨道 为了确保公共权力不被滥用,只能通过外部监督来实现。 我国在长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是刑事优先于民事,行政优先于司法。 面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很难找到对其权益损害的有效救济。 面对政府日益扩大的行政权力和日益复杂和专业化的行政事务,NPC的监督显然超出了它的能力。 更重要的是,NPC作为一个权力机关,遵循合议程序和原则。因此,它的监督应该是宏观的和指导性的。 如果你为了履行监督职能而陷入复杂的事务之中,那就不符合其自身的性质和地位,也违背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衷。 2.权力制约向权力制约的转变导致了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法的历史就是行政权不断扩张的历史。 与此同时,行政权力不时侵蚀公共和个人利益。 “每个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也倾向于用权力去权威。这是一次永恒的经历。 “11”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原有的行政权的扩张将会更加失控,更加强大 根据传统理论,司法权保护公民的利益,如果公民的个人权利受到损害,无论是私人权利还是公共权利造成的,公民都可以寻求司法保护。 在早期,遭受私权损害的人可以申请私法救济。后来,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受公共权利损害的人可以诉诸公法救济。 然而,在现代,公共权力的行使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公民无权对其提起诉讼,从而阻止这种损害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 理论基础是行政权本身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个人无权为了公共利益起诉行政主体。 (2)路径分析行政诉讼在今天,客观化趋势相当明显。虽然行政诉讼客观化的发展路径因国而异,但客观化的实现无非是法律制定的路径和司法解释的路径。 立法路径是指通过立法明确构建行政诉讼中的客观诉讼。 司法解释的路径意味着立法对行政客观诉讼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法院放宽了行政主体诉讼原告的起诉资格,使之客观。 1.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客观诉讼的类型 例如,在日本,根据《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诉讼分为四种类型:反诉讼、当事人诉讼、公益诉讼和代理诉讼。 前两种诉讼是旨在保护公民个人利益的行政主观诉讼,后两种是旨在维护客观法律秩序的行政客观诉讼。 行政主观诉讼是《法院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律纠纷”,当然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行政客观诉讼不是法律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只能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2.司法解释的路径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客观诉讼。毕竟,很少有国家将行政诉讼客观化。大多数国家通过司法解释采取行政主观诉讼客观化的路径。这种现象甚至存在于明确规定行政客观诉讼制度的国家。 司法解释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法院案件扩大原告资格。 在美国,关于确定原告资格的标准,法院最初坚持“法律规则”的原则。除非原告能够肯定地证明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已经或正在受到侵犯,否则他缺乏原告的资格,也就是说,只有当法院确定原告享有普通法中的诉讼事由时,他才会承认他的原告资格。 此后,面对日益增多的公共利益纠纷,法院将\"合法权利\"的标准改为\"事实上的损害赔偿\"的标准,不再要求合法权利成为受害者。 为此,1946年《联邦行政诉讼法》第702条规定:\"任何人因行政机关的行为而遭受非法侵权或遭受法律上重大的不利影响或侵权,都有权要求对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然而,“法律意义上的不利影响”和“实际损害”都是不确定的概念。 二、建立客观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路径分析……(15) (1)必要性分析……(15) (2)路径分析……(15) (3)客观行政诉讼对我国的启示……(15) (1)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支持……(23) (2)结论……(29)结论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1月24日颁布的《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使我国在保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与美国、日本、德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处于同等水平。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行政诉讼已经具备了通过司法手段将行政诉讼客观化的基本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合法利益关系”作如下广义解释:(1)“利益关系”是指原告因被诉行政行为而受到的侵害,造成损害,这不仅指直接损害,还包括间接损害;不仅损伤明显,而且损伤较小;不仅包括经济损失,还包括生态、环境和其他非经济损失。不仅包括权利损害,也包括事实损害;这不仅包括现实的损害,也包括可能的损害。 (2)法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法律”也应作广义解释 当事人的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赋予的权利,还包括《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习惯法规定的权利和源自一般法律原则的权利。 这样,我国行政诉讼的客观化就可以达到更高的水平,从而充分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功能。 参考[1]王明阳,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2][英语]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玮译,(行政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王明阳,《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律出版社,1995年 [5]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韩志宏、阮大强,《新诉讼理论与实践——经济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1999年 [7]阎裘芸,《公益诉讼概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8][意大利]曼努埃尔卡佩莱蒂编辑。,刘俊祥等人,《福利国家和接近正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 [9][9]张步红、王万华主编,《行政诉讼法学解释与法理学述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0]张玉堂,《利益理论:利益冲突与协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