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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5字硕士毕业论文民国初年民法的继承与现代化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15115字
论点:民法,社会,近代
论文概述:

本文是民商法学论文。本文通过从两个方面论证民法原则的继受与近代化,得出最后结论。即民国《民律草案》在崇尚民主共和、经济和社会生活日趋复杂的时代背景下,以曲折委婉的方式继受

论文正文:

一.导言

“民国初年”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就时期而言,是从1912年到1927年,也就是从中华民国成立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历史时期。从我国民法的发展阶段来看,我国民法经历了晚清时期的“西法东渐”。此时,我国民法不再是封闭社会中规范简单财产关系和封建人身关系的非独立法律体系,而是经历了中西法律第一次大碰撞的现代民法移植和继承。也是在这一历史时期,“民法”一词取代了“民法”,被法律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接受和使用。19世纪末,法国交响乐团将法国民法典翻译成法国民法典,因此中国人开始使用“民法”一词来指代私法法典。后来,南洋公学将“民法”一词从日语直接翻译成日语。1907年,法律办公室仍在《日本法律法规新译本》中使用“民法”的名称。“民法”一词的广泛使用是在民国初年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实现的。

(一)研究背景

1.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历史回顾

一百多年来,在救亡图存、争取独立繁荣的大背景下,中国人民对自己时代的特点进行了精辟的阐述。梁启超对“过渡时期”中国的描述,最能勾勒出民国初年中国大陆寻求民法的艰难处境。“今天的中国也是一个转型的中国。......当今中国的现状真的像是驾着一艘船,一开始就离开海岸线,把它放在中游,也就是说,当两端没有到达岸边,俗话说。如果一个人大张旗鼓地讲话,人们会对独夫、小偷和愚蠢的人民的专制政府感到不满,但却无法组织一个新政权来取代它。这也是政治的过渡时期。学者们鄙视文本批评和对平庸和邪恶的研究,但未能创造新的学术界来接纳它们。这是学习的过渡时期。社会不仅厌倦了压制空文章和节日习俗的三项基本准则,而且也未能研究新的道德来引导它们。这也是理想习俗的过渡时期。至少可以说,如果没有新的法规,这个案子将被烧毁;如果没有新的教育,科举考试将被改变;如果没有新的人才,罪犯将受到惩罚;如果没有新的首都,北京将被打破。”

当代学者收集了大量关于中国民法现代化初期的历史资料。1843年,满清政府和英国签署了《中英五港贸易宪章》和《中英五港贸易和粘附善后条款》。这两项不平等条约确立了领事管辖权。《中英五港贸易宪章》第十三条规定,如果中英两国人民“参与谈判,管事人员不能说服或解决争端,也就是说,他们应该要求中国政府与他们查明此事。如果他们掌握了事实,他们将得到公正的审判,不会受到起诉。”如何惩罚英国人民将由英国宪法和法律决定,并送交管家以供遵守。“从1842年到1924年,满清和北洋政府根据不平等条约自行开办了77家企业和35家企业。从1845年到1917年,西方列强强行在中国开放了5个租借地、14个外国定居点、10个铁路附属商业定居点和总共29个外国租界。

(2)研究意义

1.重新审视中国现代民法的初始阶段

在英语中,现代化就是现代化;但是现代化是早期现代化。因此,现代化实际上是现代化的早期阶段。如果现代化被看作是一个特定社会的整体变化,达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成熟稳定状态,那么现代化就是社会整体变化的初始阶段,它蕴含着强烈的现代化气息,在一定意义上标志着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虽然从民国初年中国社会的总体政治结构来看,封建军阀实行的是个人直接专制的军事统治,无论是文化还是法治,但也应该承认,民国初年的经济发展更接近于全面现代化。民国初年,中国民法更客观、合理地将移植和继承纳入民法体系,这不仅为当时中国社会调解个人和财产关系提供了法律规范,也为南京国民政府以后修订民法典提供了法律资源。

2.对民族文化与民法发展关系的深层思考

“法律远不仅仅是规则和条例或司法判例的汇编。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的全貌。”在独立繁荣的大背景下,“清末以来,中国思想界一直面临着不健康和紧迫的心理压力”。因此,中国民法的发展也与时俱进。因此,“除了民法两部分的许多固有法律外,其他大部分都是继承的法律。”唐律、明律、清律虽然都是封建社会的产物,但它们都是在社会发展阶段社会文化价值成熟时产生的,经过法律学者的雕琢,属于当时良好的法律和美丽的制度。旨在向西方学习的新文化,对西方文化给予了前所未有的赞扬,并探索了传统文化的不足之处。始于1915年的新文化运动确立了民主和科学为主导精神,在批判封建礼教和伦理道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新文化和新道德的建设。然而,文化重建“是一个国家的主要责任,是一项需要不断努力的艰巨任务,绝不是短期内就能取得成果的事情。”新文化的提倡者在将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融合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方面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新文化运动只能被视为中国现代文化的终结,而此时的中国民法才刚刚走上继承与移植相互融合的起点。

3.正确评价中国现行民法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集王道、人治和泛道德主义于一体的农耕社会。政治专制君主制和小农经济的结合还没有为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k0/。因此,我国现有的民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像现代民法那样相对独立的理论、价值和规则体系,也没有专门的民事执法机构。然而,“民法”一词可以追溯到古代,在现有资料中,“民法”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孔传》。我国现行民法涉及社会生活中个人和财产关系的许多方面。物权包括土地和房屋的抵押和出售。债权包括合同、用益权、财产、损失等。婚姻和家庭包括户籍、宗族、父母和子女、尊重和自卑、订婚、婚姻契约、就业、妻子、妾等。遗产包括桃族、继承人、继承人、继承人等。

二.民法继承和现代化的条件和动因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封闭的社会,皇家制度、道教制度和民族制度三位一体。“王彤是一个一维的政治规则,形成了一个纵向服从的社会运行体系。道教是社会文化意识的一个维度,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精神支持。宗族制度是非政府组织的一个方面,它根据“近亲”原则组织亲属的日常生活。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王彤是整个社会的基础,“是一股具有动态整合力的有形力量”。这样一个社会是一个商品经济极其不发达、缺乏公民社会的社会。自然,将不会有一个完整的民法体系和健全的民法理念。辛亥革命后,民国临时政府于1912年元旦在南京成立。同年2月12日,清帝颁布法令宣布退位。至此,延续了2000多年的传统社会结构已经崩溃,王通、道通、民族通三位一体不复存在。民国初年,中国社会进入新旧交替的过渡时期。同时,它也为我国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和现实动力。

(一)民法继承与政治社会条件现代化

1.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为民法现代化提供了先决条件。

1912年,中华民国正式成立,这是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虽然中华民国的建立并没有改变中国半封建殖民统治的社会现实,革命者用鲜血和生命获得的胜利果实被北洋军阀窃取,但民主共和国的理念深深植根于人民的心中。无论是张莉的复辟,袁世凯的称帝,还是军阀混战,都不能正式废除民主共和国的招牌。当时,中国社会正在混乱和灾难中挣扎。在民主共和国的框架下,产生了大量闪耀着现代法制光芒的法律。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宪法》。1914年,中华民国宪法颁布。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颁布。据统计,民国初年共发布了13份宪法文件。创建了现代宪法框架体系。法治、基本人权、人民主权和分权原则得到充分体现。简而言之,《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创建和实施其他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民国初年,中国民法第一次真正成为宪法框架下的独立法律领域。中国传统社会是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的社会,“国王就是世界”。此外,小农经济在社会中具有绝对优势,是社会的基本经济模式。结果,民事问题变成了“民事细节”。封建专制君主政体的基本功能是维护以封建法典为核心的君主政体。封建国家法律的首要任务是“与外界保持忙碌”和“从内部保持安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特别是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只能而且必须服从国家对公共秩序的安排。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公民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总是处于平等的地位。主体的公民权利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权力,也必须服从以“礼”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度。然而,共和民主国家和封建专制国家是有本质区别的。从法律意义上讲,“人民”首先是国家的主人。法律必须以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因此,民法已成为民主共和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下,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必须建立一个法律制度来规范民事行为和保护公民权利。这样,修改清代民法草案,移植现代民法理论和规则,创建民国民法成为当时中国法律界的重要任务。

(2)民法继承和现代化的社会经济条件

1.经济发展决定民法的发展水平

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奴隶城邦的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提出了调整和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十二铜桌法”诞生了。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的封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新的封建经济关系迫切需要相应的民事法律制度。因此,查士丁尼法典应运而生。1804年,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成为法国社会的主导经济基础,由此产生了《纳波企业法典》(Napo Enterprise Code)。1900年,德国社会经济进入了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阶段,《德国民法典》得以实现。1910年瑞士民法典也是为了满足该国高度社会化的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制定的。纵观中国传统社会,自然经济是主导因素。商人和商业受到封建国家的压制。宗族关系和仪式关系中不存在民事关系。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不会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官方管理、户籍和刑法只附带民事规范。

2.鸦片战争后出现了大量新的民事关系。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中国开始被置于一个开放的世界。不平等条约的签署不仅带来了主权和赔偿的损失,也给沉闷的中国社会带来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客观上,它促进了中国现代民法的发展,对民事法律规则提出了许多现实要求。

在现行民法中,“物”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围绕“事物”的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在范围和空上更加复杂。因此,新的民事法律规则需要调整。为了有效地规范和调整这些新的民事关系,有必要在现有民法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民商事法律规则。随着中国现代城市经济的发展,全社会的经济流通速度大大加快。在处理这些新的经济关系时,现有的民法越来越捉襟见肘。现在是改变现行民法下处理经济关系的原则和方法的时候了。

在现行民法中,财产保护的重点是不动产。不用说,在传统经济条件下,土地和住宅是最稳定和最主要的房地产。因此,土地和住宅成为现行民法保护房地产的重点。现行民法中没有明确的房地产术语。人们通常通过生活经历来理解房地产。由于中国传统的社会和商业交流还没有达到现代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现行民法的重点是保护房地产和保护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此外,现行民法对房地产价值实现的保护也仅限于对租金和标准价格等传统形式的房地产价值实现的保护。

随着中国现代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资本、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不仅成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它们在经济流通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和增值能力明显优于自然经济中的田地和房屋。因此,需要新的民事法律规则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实现更广泛的法律层面的财产保护。与此同时,实现房地产价值的方式方法也在日益扩大。投资已经成为房地产在生产过程中实现价值倍增的主要方式。此外,民事主体之间的房地产交易越来越频繁,方式也越来越多。现行民法中的法律资源严重不足以处理民事交易关系,如交易资格、缔约能力、邀请和承诺的效力、违约责任等。因此,需要新的民事法律规则来调整法律保护模式。

三.民法规则的继承与现代化…… 11

(一)典当规则的继承与现代化.........11

(2)债权规则的继承与现代化........12

(3)自然人规则的继承与现代化.........14

Iv .民法原则的继承与现代化........18

(a)追求编纂民法的目标.......

(2)建立“社会标准”...19

V.结论........22

第四,民法原则的继承与现代化

“西学东渐”是“西学东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西方价值观已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确立。如果说在《清代民法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草案》制定具体民法规则的过程中,有选择地移植现代民法,部分保留传统民法是为了照顾中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那么现代民法价值的传承更表现为“全盘西化”。民国初年,中国民法学界在现代民法价值基本指导原则的基础上,走上了继承西方人的征途。可以看出,传统民法是特定民法规则中保留最多的部分,因此民法原则中有更多的继承元素,民法的价值领域几乎与当时的现代民法圈同步。

(一)追求民法法典化的目标

1.现代民法法典化的演进

现代民法的发展从一开始就被编成法典。早期现代民法以《十二铜桌法》和古罗马习惯法为代表。到东罗马帝国时代,《查士丁尼法典》成为古代民法典的缩影。

近代,以文艺复兴为先导,西方国家发起了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现代政治民主运动确立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基本价值观,即平等(人人生而平等)、自由和秩序。因此,现代民法的建立和发展得到了促进。民法的创立旨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和财产关系。平等、自由和秩序的价值观在民法领域得到了具体落实,并演变成三项基本原则:私人权利的神圣性(私人财产出生的不可侵犯性)、合同自由、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一般原则。

这时,西方国家已经相继编纂并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1804年,法国率先颁布了以现代民法精神为核心的《拿破仑法典》。1867年,葡萄牙颁布了《民法典》;1898年,日本颁布了民法典。1900年,德国颁布了民法典。1910年,瑞士颁布了《民法典》。1922年,前苏联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苏联民法典。

V.结论

总的来说,民国《民法草案》在倡导民主共和、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的背景下,曲折委婉地继承了现代民法的原则和规则。与《清代民法草案》相比,它在刚性移植现代民法、刚性继承现有法律糟粕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它为我国未来的民法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现代民法模式。在新文化运动旗手高喊“打倒孔家店”的浪潮中,中华民国的《民法草案》坚持合理继承中国现有的民法。《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以现代民法精神为思想核心,试图在顺应时代潮流和中国现实的前提下,有效地将现代民法与现有民法衔接起来。当然,民法的现代化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还包括民族文化的现代化和民主共和国的进程。由于时代的限制,中华民国的《人民法草案》不能回答中国要去哪里的问题,当然也不能回答中国要去哪里。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