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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0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房地产登记公示公信制度的法律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120字
论点:公示,物权,交易
论文概述:

公示与公信制度对于交易成本的节省和交易安全的维护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国交易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将会加速不动产交易的繁荣发展。

论文正文:

一、房地产登记公示和公众信任原则

(一)不动产权利登记公示原则
案例:甲是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甲室的上海居民。甲和乙是老乡。一是帮助乙把农村户口转移到上海户口。经过协商,甲以乙方的名义注册了自己的甲室,并承诺在办理完户口迁移手续后,将甲室再次更名为甲室。但是,在办理完户口迁移手续后,乙拒绝按照之前的约定将甲室转到甲室名下,并提出,因为甲室是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因此,甲方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示原则权利推定的有效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甲方将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为外界所知,从而使公众能够信任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登记后,物权具有公示效力,对知道或推定知道物权的人有效。同时,公示物权进入交易安全领域后,具有物权的专属效力,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防止他人侵害权利人。物权是排他性的,其变动往往具有排他性效果。如果公众不知道其变化的方式,第三方的利益可能遭受损失。因此,为了使物权具有排他性,避免他人对物的享有和对财产的侵害,物权公示制度和公示方法必须有明确的规定。物权对第三人的排他性使得物权变动对不明第三人的利益产生了限制作用。为了防止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要求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与一定的技术手段相结合。这样做的目的是让第三方知道这种交易关系。这种技术手段就是宣传系统。公示制度是为了让交易者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交易对象的权利归属。虽然它需要一些资源,但这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公示制度使财产所有权透明,并使买方能够了解物权的存在。如果没有这样的物权公示制度,在房地产交易频繁的现代社会,不仅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可能会受到损害,而且第三方的利益可能会丧失,物权交易秩序可能会混乱。因此,为了实现物权的可识别性,公示原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物权公示制度对于维护物权正常交易秩序的安全,保障社会交易秩序的道德化,满足交易者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1。不动产公示制度的基础
由于不动产公示的目的是便于交易各方了解权利的归属和变更的信息,意志的自主性和效率的提高自然会成为公示制度立法选择的基础。首先,物权公示制度的选择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基本价值理念。意思自治原则,即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建立、变更和消除私法中各种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规范性法律规范。在自愿的基础上,交易双方可以为自己的交易利益实现自己的目标,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完成交易。根据意思自治的概念,物权公示的方法及其效力的立法选择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物权公示不能作为物权及其变更效力的有效要素而具有强制性。因此,物权公示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可选制度,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如果买卖双方都希望公布物权,可以在登记机关公布。如果他们不想要公示,那么这种不公示仍然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这种不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前提是,这种私法自治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能有效。这样,具有公示效果的对抗就被民事主体的意志和平等自由公平竞争的客观规律所主导,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理念。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适应客观规律,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二。房地产登记公示公共信用体系的功能及交易安全体系存在的问题

交易安全是物权公示公信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交易过程中,公示公信制度根据交易双方的意愿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可以声称该行为有效。根据交易的有效性,第三方产生的新的利息交易关系也是有效的。这样既保护了善意当事人的利益,提高了交易效率,又保证了交易秩序的稳定。交易不仅是简单的商品或服务的双边转移,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性质首先表现为相互之间沟通行为的相互性质,然后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互换性和可交易性。因此,交易安全的保护在现代社会的交易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公共信用体系在交易安全中的作用
公共信用对物权公示的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利,一经公示,就会排除任何保护物权人利益的权利,即所谓的对抗效应。第三方对此公示有信心,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应当通过公信力来体现,这有利于保护交易各方的权利,防止他人受到损害,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在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必须通过登记进行公示,因为当事人担心权利是否有瑕疵,如果有瑕疵,交易的安全性将受到严重影响。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这种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主要是寻求交易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对法律的直接追求。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法律就没有其他价值。交易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买卖行为。事实上,它是一方对物权的占有向另一方对物权的占有的转移。为了使这种转让合法合理,交易主体、其他利害关系人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必须了解和知道交易对象的所有权状况。登记作为不动产公示公信制度的基本模式,使不动产权利和其他信息的所有权公开化,权利的变化清晰透明地展现出来,从而使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有序进行,确保交易安全。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物权公示和公信力制度也应在秩序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以保障交易安全。社会需要秩序。法制是维护文明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手段。它是消除或预防疾病的基本手段之一。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它已经成为最基本、最主要的手段。23

三。我国房地产登记公共信用体系的法律完善.........21-26
(一)中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建立........21-22
1,统一房地产登记法的制定........21-22
2、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22
3、优化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程序........22
(二)建立房地产登记信息披露和查询系统........22-23
1、信息披露的内容以披露原则为基础........23
2、建立各种信息查询渠道和方法........23
(三)完善不动产登记责任制度........23-26
1、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的性质........24-25
2、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归责原则........25
3、登记机关的赔偿范围及其收回........25-26

结论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权交易的频繁,交易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房地产登记公示和公信力制度对交易的安全性有很大影响。因此,公示公信制度与交易安全相结合,可以更好地维护物权交易双方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体现在具体制度中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在具体制度上,公信力原则体现在物权的善意取得上。在交易过程中,公示公信制度对节约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有利于中国交易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并将加快房地产交易的繁荣和发展。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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