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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0字硕士毕业论文克拉马德诉讼民主思想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2500字
论点:诉讼,法官,判决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打破国内对克拉玛德雷诉讼民主思想研究为零的现状,引起诉讼法学者和研究者对民事诉讼思想和理念研究的注意以及对西方诉讼民主思想的吸纳和学习,有利于为我国诉讼法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诉讼与民主”的主要精神

第一节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
科什勒花了大量篇幅描述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包括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法官如何处理情感与判决之间的关系、法官的独立性、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等。显然,在提交人看来,法官是民事诉讼中当之无愧的主角。作者在书中提到了著名的司法三段论,认为司法过程是一个从大前提到小前提再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它将案件事实纳入法律规定,以获得判决结果。司法三段论对法官的定义如下: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出现一个与规定相一致的事实,法官的作用是以最恰当的方式将规定应用于事实并获得判决结果;但是,当事实不完全符合规定但相关时,法官可以开创先例,但先例也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因此,法官被定义为法律的化身、法律的执行者和没有感情的“机器人”。他们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来实施法律。这一定义源于人们对司法判决权威和诉讼目的的承认。法官独立于双方,与案件本身和双方都没有利益关系(这也是回避制度存在的原因)。因此,法官被认为能够客观地看待案件,以其专业素质和经验做出最公正的判断。然而,这种给法官一个高于理性的形象的判断,忽略了法官也是有自己情感的普通人这一事实。因此,为了实现法律要求的正义目标,法官必须尽可能处理好自己的情感与法律规定的关系,这就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审判与政治——判决与情感》一章中,作者强调了法官情感在判决中的作用,甚至超越了法律规定本身。“法官没有根据以前确立的规则确立自己的判断;相反,他的判断来自于他作为一个政治人物的情感。”法官的决策过程不是直接从法律中找到现成的答案,而是根据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内部正义感为手头的案件找到解决办法。这导致不同性格和不同偏见的法官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判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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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在[判决第二节中的作用/br/]什么是判决理由?判决的原因是向公众展示法官思维的逻辑表达。法官的判决显示了判决结果和法律依据,但法官的思维过程是如何推断判决结果以及为什么适用这一法律,这并没有得到反映。对于法律大门之外的普通当事人来说,如果判决不利于他们自己,随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甚至更大。笔者认为,判决理由的主要功能是其作为法律文件的基本功能和解释当事人的功能,或者可以说是其教育功能。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判决理由可以让当事人和公众判断法官在作出判决的推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和错误。如果有,可以构成上诉审查的理由,这有利于公众对法官职业素质的监督。另一方面,判决的理由被用来解释判决的公正性,并使败诉方相信,结果是依法做出的唯一必然结论,而不是武断的人为工作。在本书第四章的判决理由危机中,作者还讲述了判决理由对法官本人的重要性——判决理由是法官对自己所作判决的反思。当他再次看到这些原因时,他也能说服自己,他当时的判断是公正的。法官借此机会为当事人和他自己提供内心的平静,证实了这个可能来自良心和直觉的结论。它的目标是用逻辑来实现判断,尽管判断实际上是基于情感的。随着国内程序法的发展,判决理由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的第152条明确要求“判决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判决的理由”,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更加重视判决理由,即法官作出判决的思维过程的呈现。归根结底,是要明确当事人的主张,无论当事人是胜诉还是败诉,当事人都可以对案件有进一步的衡量。法律上有句谚语说正义来自裁判。公开审判和公正审判是诉讼民主的表现形式之一。它们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合法权利,还可以保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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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克拉马迪尔的诉讼民主思想

第一节(19-20世纪)克罗克时代的西方诉讼民主观
克拉马德生活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他的诉讼民主思想是在特定社会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形成的。它带有时代印记,反映了时代特征。因此,对这一思想的研究应从其形成的背景入手。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的“大程序改革”运动确立了现代资本主义的民事程序。这一程序变革是在“自由”、“平等”和“博爱”的旗帜下进行的。在法律领域,这一口号反映在法学家对旧法律制度的批评和主张彻底变革中。卡佩莱蒂在他的著作中断言:“如果民事和商业司法机制不经历激进和革命性的现代化和变革,它们将不可避免地被摧毁。”法律层面的诉讼制度和政治思想层面的民主已经从过去的对立状态转变为必须改变的状态。法学家明白法律技术不是法律存在的目的。法律最终服务于它背后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没有一种法律技术是中立的。其背后的社会背景和政治支持将法律的发展引向一定的方向,民事诉讼也是如此。事实上,改革前夕盛行于欧洲大陆的罗马教会诉讼程序并不缺乏“民主”要素——“当事人,或者更确切地说,当事人的律师可以不受限制地领导诉讼程序”。然而,直到clamadre和cappelletti(一群有远见的诉讼法学家)大声疾呼,让诉讼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浮出水面,这才成为一种时尚的运动和主张。在《诉讼与民主》一书中,作者写道,法官履行着明确的政治职能。法官的判断有别于他作为政治人物的情感。他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执行者,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他背后的阶级和政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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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克诉讼民主观的第二部分内容——以互动为关键词的诉讼程序
过去,形式主义程序观一直主导着欧洲国家,这主要体现在上述司法三段论中:作为一个大前提,法律“是一个完整、顺畅、无缝的网络,应该是任何问题都能得到解决的衡量工具”22;法官只是搜索上述法律的机器。当他们面对不同的案件时,他们也可以从严格的现行法律中找到依据,并根据法律依据做出决定。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习惯法的出现和成文法局限性的暴露,这种基于“成文法万能”的观点的有效性也受到质疑。作者写道:“程序法是一个脆弱的模型,它试图描绘和控制社会现实,但往往被上帝的现实扭曲。”统治者试图将法律塑造成一个严密、无漏洞的网络,但经常被钻出来空而形式主义的程序观点将法官的角色定位为只负责搜索和表达法律,而忽略了他自己的主动性。除了对案文本身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之外,在法律规范本身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这种过分限制法官主动性的做法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或更多的纠纷,这违背了法律的初衷。读过《诉讼与民主》一书后,笔者认为该书的关键词是“互动”,这个词也是克罗克诉讼民主思想的生动体现。笔者认为,程序法包括法官与法律规范的互动(法官做出判决的过程,包括理性的意见)、法官与当事人的互动、法官与律师的互动,整个程序应该是流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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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诉讼与民主的关系.........18
第一节诉讼和民主相关概念的歧视.........18
一,诉讼和程序.......18
二、程序、法律程序、诉讼程序——包括与包容的关系.......19
三、诉讼民主和司法民主.........20
第2节诉讼民主——民事诉讼的概念之一.......21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什么.........21
二、外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民主概念.......22
第三节诉讼民主与诉讼制度建设.........26
一、概念和系统结构之间的关系26
二。程序民主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则的关系26
第四章程序民主对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意义.........29
第一节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民主29
第二节诉讼民主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方向性意义.........29
第三节诉讼民主对我国民事诉讼特定制度建设的启示.........30

第四章诉讼民主对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意义

第一节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民主
讲话提出了维护司法民主的要求,即各级法院应积极探索扩大司法民主的有效途径,包括有效保护人民了解、参与、表达和监督司法工作的权利,使每一项司法政策都源于人民,并在符合司法发展本身的法律的前提下为人民所用。此外,应建立群众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以增强人民对司法的信任。这表明司法民主已经成为国家司法改革的政策导向方向,也为未来的立法和法律修正提供了方向。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司法民主,民事诉讼改革是整个司法改革的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有必要了解最高法院的司法民主思想,以便更好地实施民事诉讼新规则,为民事诉讼法的未来发展提供方向。在我国,程序法作为一种程序法,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笔者认为,应当确立程序本位的立法理念,民事诉讼应当具有独立的价值,包括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因此,为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诉讼民主必须首先确立程序法的独立价值,承认民主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且对司法改革具有指导意义。民事诉讼法沿着民主的方向发展,民事诉讼法具体制度的构建是民事诉讼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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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诉讼的角度来看,在民主社会的司法制度下,人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或行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更符合民主的内涵,有助于民主社会的建设?在民主国家,诉讼参与者的角色和方向是什么?法官如何获得符合民主理念的判决?《诉讼与民主》一书使我们能够从诉讼的角度探索民主,或者从民主的角度审视和反思诉讼程序。今天,当三大诉讼法相继修改后,本文将重新审视,打破目前对克拉马德琳中国程序民主思想的零研究状态。它将吸引程序法学者和研究者对民事诉讼思想和理念的研究,以及对西方程序民主思想的吸收和研究,有助于为我国程序法的发展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一些学者坦率地承认,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的灵魂。它不仅决定了民事诉讼法体系和规则的具体内容,而且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内在精神。简而言之,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是什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会议和该国法律界确立的民事诉讼概念。因此,要修改民事诉讼法,首先必须研究其基本概念。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