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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0字硕士毕业论文兼容再生打印耗材的商标法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2500字
论点:耗材,商标,兼容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针对CANON、HP、EPSON、BROTHER等打印机设备国际巨头企业在海外对中国耗材企业发起的一连串侵权诉讼,为应对中国耗材行业“成长中的烦恼”,各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发挥知识产

论文正文:

一、商标法中兼容再生打印耗材的法律性质

(一)兼容和再生打印耗材概述
目前,喷墨和激光打印机的核心生产技术由惠普、佳能、爱普生和利盟等少数企业控制,这些企业控制着打印机市场的绝大部分。由于生产和销售打印机耗材的经济利润远高于打印机本身的经济利润,近年来,上述企业采用了原制造商的打印机损耗和耗材利润的商业模式,并通过大幅降低打印机价格来追求高额利润,从而追求保持耗材产品价格高的营销策略。由于原始耗材在产品技术上的垄断和产品更新的主动性,原始耗材在整个打印耗材市场上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打印机的价格越来越便宜,原始耗材产品的价格仍然很高。因此,普通消费者普遍认为“他们买得起打印机,但买不起耗材”。目前,由于世界经济萧条,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倡导“节能减排”,实施环保、绿色、节能的消费政策,世界各地的消费者都在紧缩开支,转向节约型消费,更喜欢购买价廉物美、能满足需求、更环保的兼容可再生耗材。此外,由于兼容和回收耗材的质量不断提高,质量接近原耗材,价格低廉,比原耗材低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一。近年来,它逐渐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欢迎,并在打印耗材市场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竞争力不断增强。目前,兼容和可再生耗材已占据全球市场的35%。随着消费者对它们的认识进一步提高,这些比例将会上升。随着原耗材产品的市场份额持续下降,原制造商继续利用现有专利和337项调查来抑制兼容和回收耗材,抑制和抑制中国通用耗材行业的快速发展,阻止其出口。同时,原制造商使用“技术壁垒”加密芯片或更改产品名称,以防止兼容耗材的制造、再生和销售。一旦中国兼容和可再生耗材制造商进入“专利陷阱”,他们将受到专利的压制,整个行业的发展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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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制造商与兼容和可再生耗材制造商之间的侵权纠纷
基于对兼容和可再生打印耗材行业中原制造商商标的发展现状、定义和非标准使用的描述,建立了分析和论证与兼容和可再生打印耗材相关的商标法律问题的前提条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面对兼容回收耗材产品的冲击,为了巩固和提升现有市场竞争份额,化解兼容回收耗材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原耗材制造商一方面以原耗材为打印机售后保修服务的前提,限制打印机用户使用兼容耗材;另一方面,在挥舞知识产权大棒,为其产品申请多项技术专利和建造技术墙鱼的同时,还利用《商标专用权保护法》的原则条款持续主张权利,对兼容和可再生耗材制造商施加压力,并对兼容和可再生耗材产品使用原制造商商标进行更严格的限制。相比之下,兼容和可再生耗材的制造商认为,首先,兼容和可再生耗材的生产和销售是合法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为了向消费者解释其产品的应用设备和型号,企业必须参考产品原制造商的商标,这是不可避免的“解释”。当使用“ForXXX use”和“Compatible for (with) xxx”等表达方式表示兼容和可再生消费品的匹配或服务对象时,只要消费者能够识别出该产品不是来自原制造商,就不会发生对原制造商商标的混淆和错误识别,也不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其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如何在兼容和可再生消费品上使用原制造商的商标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如何使用商标是“合理使用”,兼容和可再生耗材的制造商通常不知道该怎么做。此外,随着“绿色环境保护”概念在今天越来越受到重视,节能环保可再生耗材的生产应受到法律保护,并得到广泛发展空。在充分保护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法律不能禁止其他制造商合理使用原制造商的商标。原始制造商不得利用这一点来垄断消费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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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容和再生印刷耗材商标法律问题的成因

(1)分析兼容和回收打印耗材相关商标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础概述
由于产品功能描述需要兼容耗材,产品包装必须表明耗材适用于某一类型的品牌打印机或替代某一类型的原始耗材,因此必须使用原始制造商的商标标识;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回收耗材产品也是由于打印在用过的原始墨粉盒(墨粉盒)上的原始耗材的原始商标标识。如果兼容和可再生耗材的制造商对此不予关注,将导致消费者品牌的混淆和误解,进而导致原制造商权利持有人与兼容和可再生耗材制造商之间商标侵权的法律纠纷。因此,审查兼容和可再生耗材所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的“起点”和“终点”是兼容和可再生耗材制造商如何合理和正常地使用原制造商的商标,以及如何平衡原制造商权利持有人与兼容和可再生耗材制造商之间的利益需求。笔者认为,兼容及可再生耗材所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将原制造商的商标用于兼容及可再生耗材会导致消费者品牌的混淆和误解吗?这种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的主客观要素?通过回收使用过的原始碳粉盒(碳粉盒)、更换关键部件、填充碳粉并投入使用,商标权用尽原则是否适用于回收的耗材产品?原耗材商标的所有者是否已经用尽了原墨粉盒(墨粉盒)的商标权,无权禁止再生耗材制造商在市场j:鉴于此,笔者认为,如果将兼容和再生耗材所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比作“锁”,那么解决问题的三个理论“钥匙”就是商标混淆理论。 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和商标权穷竭理论,以及连接这三个理论“长键”的“纽带”是“商标功能”,而“商标功能”也是我们分析兼容可再生耗材所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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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混淆理论视角下的法律分析
商标以其独特性和识别性为特征。为了防止消费者或公众混淆服务提供商的产品或服务,有必要保护商标。混淆是指相关公众无法区分或误解不同企业实际生产的商品或服务。这种混淆从根本上损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因此,防止混淆无疑成为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商标混淆作为商标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在商标侵权的认定、审查和评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识别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的商标,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渠道,消费者使用商标识别不同生产者提供的商品,然后购买特定品牌的商品。生产者通过商标向消费者销售产品,不是因为商标已经注册,而是主要因为商标代表了商品的质量标准和企业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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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兼容及可再生耗材商标侵权纠纷的立法建议.........33
一)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规定........33
二)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商标权用尽制度的立法规定........35
三)处理兼容性、再生耗材商标侵权纠纷的执法机关........36
4)再生打印耗材的兼容性和规格........40
5)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41

三。兼容及可再生消费品商标侵权纠纷的立法建议与实践

(1)《关于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规定》
为促进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运行和完善,建议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改为“合理使用”,并明确其内涵。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非商标所有人未经许可,出于描述、解释或表明其自身商品或服务性质的目的,善意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视为商标侵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仅规定了描述性的合理使用,不包括其他合理的商标使用,如指示性的合理使用。它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会造成立法漏洞和缺陷,破坏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完整性。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商标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已经规定并阐述了现有部门关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法规和判决,保护规则相对成熟。笔者建议在《商标法》的下一次修订中增加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立法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容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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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针对佳能、惠普、爱普生、兄弟等主要国际打印机设备公司在海外对中国耗材公司发起的一系列侵权诉讼。,为了应对中国消费品行业的“成长阵痛”,执法机关应积极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作用,注重规范引导,强化三种意识,不遗余力地支持中国消费品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一是引导企业培养标准化意识。在广泛听取国际消费品品牌巨头和中国消费品制造商对消费品侵权的不同观点和意见的基础上,借鉴许多人的经验,为兼容回收打印耗材合理使用原制造商商标制定“量身定制”的实用判断标准,并加强与当地消费品行业协会的合作,双方以企业容易接受的语言,共同为消费品企业开展各种有效的政策宣传、业务答疑和个性化指导服务。不断“唤醒”企业“合法合理”使用原制造商商标的标准意识,积极减少和避免侵权纠纷的可能性,不断树立中国消费品行业标准和自律的整体形象。
二是倡导企业树立创新意识。因为兼容和回收耗材产品必须与特定型号的原始打印设备兼容,如佳能、惠普、爱普生等。,以及匹配的“硬破坏”,确定兼容和回收耗材制造商只能紧紧跟随原始制造商,被动地跟随原始制造商的每一步发展,以开发与之对应的兼容耗材产品。为了稳定原有市场份额,近年来国外印刷商利用其在技术、资本和市场上的主导地位,频繁质疑中国出口的兼容耗材产品的知识产权,给其海外出口制造麻烦和障碍。面对严峻的海外形势,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应首先在资金、技术、人才、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激发更多企业的创业、创新和创造热情,努力将“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制造”。二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与大学和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增加研发投资,加强技术研究。特别是在激光打印机碳粉盒的生产中,应尽快实现核心专利产品的生产。三是鼓励企业承接重点工业项目和技术研究项目。重点项目和核心技术的突破应及时得到鼓励和奖励。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培育知名自主品牌,引领中国消费品企业“走出去”。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