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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2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公务员隐私权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652字
论点:隐私权,公务员,公民
论文概述:

本文是行政管理论文,本文着重探讨了变动中的隐私权归属问题,站在实践的角度,对现实中的公务员隐私权归属进行了分析研究。

论文正文:

第一章介绍“人类生来自由,但他们在监狱里无处不在”。在当今社会,各种力量对公民权利的渗透和入侵就像无形的枷锁,束缚着人们的脖子,窒息着他们。此外,侵犯公民隐私权也不容忽视。 公务员作为公民,在政府的实际运行和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政府的实际良性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在不同社会角色和重要社会角色之间转换的公务员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如何合理、恰当地保护和限制他们的隐私权就进入了探索的视野。本文从几个方面对公务员隐私权进行了理论分析,试图阐明我国限制和保护公务员隐私权的依据,对公务员隐私权的主体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以核心和保护带的形式对我国公务员隐私权的边界和范围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为我国公务员隐私权的研究添砖加瓦。 一、研究意义(一)理论意义公务员隐私权的研究似乎属于公民隐私权的研究范畴,但不同于公民隐私权的研究和发展。它似乎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研究相似,有其理论上的特殊性。 就公民隐私权的研究而言,公务员只是公民的一部分。自然,他们的理论分析会很薄弱。就分析公众人物的隐私而言,公务员作为公众人物的代表人物,不能表现出他们与公共利益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公务员隐私权的研究可以与公民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有效地分离开来,从而能够从另一个独立的角度审视和研究公务员隐私权。 在学术界,对公务员隐私权的研究相对较少,公务员作为社会公民,必然享有部分隐私权。如果不详细讨论他们的隐私权,这将是理论研究中的一大缺陷。 其次,由于公务员类别的复杂性、职位的多变性和职能的多样性,公务员隐私权的界限是不同的并发生了变化。如何在理论上对公务员隐私权做出清晰合理的分析和界定迫在眉睫。如何在公众知情权和公务员隐私权之间找到合适的界限,也是理论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对公务员隐私权进行较为详细的探讨,以期为公务员隐私权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些思路和思考。 (1)隐私权的定义有争议,但最终不能脱离对其内容的讨论。 就国内文献而言,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有以下几种说法:1 .1985年出版的《法律词典》认为,“涉及通奸、不道德或其他私人事务的案件”是指“涉及通奸、不道德或其他私人事务的案件”。由此可见,当时人们认为隐私实际上是私人事务,只是指男女之间的不正常关系。现在研究发现这样的判断是狭隘的,不能一概而论。 2.学者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生活秘密不被非法获取和公开的权利。 此外,所谓隐私是指不愿意向公众披露的事情。公民有权不泄露个人秘密,学者朱令也同意这一点 3.一些学者还认为,除了个人秘密不被披露之外,隐私权还包括不被非法干涉生活的权利。 4.研究者认为隐私权应该是一种控制私人活动、私人领域和个人信息的特定人格权,它与公共利益无关,是独立的。 5.基于人权的视角,学者王秀哲将隐私权定义为一种自由。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私人信息的自我控制,不会被非法使用。她还提出了独立控制私人事务、免于入侵和私人活动以及免于侵犯秘密的想法。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她为隐私权的研究增添了另一种色彩。 外国文件基本上是根据隐私的内容进行分类的,如决定性的、综合性的和受控的 决定性类型一般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个人有权独立决定受宪法保护的隐私权。 艾伦·威斯汀(Alan Westin)等研究人员表示:“隐私权是个人、团体或机构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有关他们的信息传递给他人的权利。”。 全面范围类型认为,隐私权应该是一个私人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人们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类似于私人领域的不可侵犯性。 托马斯·埃森和其他人认为,“隐私的概念试图区分个人和集体,以及自我和社会。它努力确保个人圈子,在这个圈子里,他可以思考自己的事情,拥有自己的秘密和生活,并且只披露他希望外界知道的事情。简而言之,个人隐私是在集体生活之外建立一个范围,不受社会生活规则的限制。” 第二章公务员及其隐私权的内涵本章首先对公务员及其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理论和详细的分析,然后对公务员隐私权的内涵、发展和特点进行了框架描述,以期为今后公务员隐私权具体内容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概念基础。 公务员概述公务员的内涵公务员制度最早形成于19世纪中叶,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在不同的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和分工是不同的。 例如,在英国,公务员被称为“公务员”,以区别于中央行政部门的行政官员(由政治选举和任命)。 在美国,公务员一般也被称为“政府雇员”,因为他们的法律关系不受行政法规的管制。 在法国,公务员的范围稍宽,在国家公共部门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 日本也在效仿“两个官员分离”(行政和行政官员)的例子。公务员制度具有长期封建主义和封闭经济的痕迹,也是欧美发达国家政治制度的缩影。 公务员的诞生与现代国家的出现密不可分。从欧洲封建国王到公私领域的分离,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公务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了“公仆”。他们是“每个人”(不是皇帝的家人)的“仆人”。可以说,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是工业革命以来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在否定和克服“仁政制”和“政党分赃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更重要的是,它已经从“守夜人”式的小政府转变为国家。 (2)中国公务员的特点和分类美国联邦人事局前局长阿兰·坎贝尔说,“当我接受联合国的邀请来中国讲授公务员制度时,我深感惊讶。” 因为在西方,每当公务员制度涉及教学时,我们都把中国作为其创始人。\" 坎贝尔教授的演讲展示了中国公务员制度在过去一千年的兴衰。 自秦朝以来,中国的官僚制度发生了变化。 自秦朝废除分封制,迁至郡县后,皇帝亲自决定人事管理的各个方面,避免了过去诸侯国家自行任免官员的任意性,从而建立了国家统一任免官员的基本制度。 在汉代,魏晋时期的“察举”和“九品郑铮”侧重于官员的选拔,直到隋朝创造了一个选拔考试,唐朝完善了它,称之为“科举”,直到后来选拔任用官僚,没有人比别人更好。 第二,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的特征每当某项权利出现时,它必须对应于某些社会现象或公众需求,隐私权的起源是相同的 在哈佛大学的两位法律学者路易斯·布兰迪斯(Louis Brandis)和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第四期上正式发表文章“隐私”之前,人类隐私的发展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并正式将“隐私”的概念引入了人们的理论探索视野。 这篇“开创性”的文章净化和理论化了人类隐私的发展,使其逐渐进入法律轨道。 “藏羞”行为被认为是人类理解隐私权的开端。 许多学者将人类隐私的最早起源确定为“羞耻”的产生 《圣经》中的《旧约全书的起源》描述了亚当和夏娃吃伊甸园的禁果,以至于他们困倦的眼睛开始分辨美、丑、善和恶。第一件事是赤身裸体地认识对方,羞愧突然出现,然后用树叶盖住他们的身体。 从那以后,几千年来,直到今天,人类“知耻”的心态一直没有根本改变,这种心态也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人类理解隐私的开始。 然而,作者认为,人类隐私最基本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佛教理性主义中提到的独立知识的产生,其基础是佛教和道教中人类认知的起源和发展。 在《释迦牟尼经》中,大佛的头,当尊者问佛陀山和地是如何由真诚形成的,佛陀解释并最终提出“明没有错,但明是罪魁祸首”。明在这里受到责备的原因是明和梅之间的区别被创造出来,从而打开了第六意识的潘多拉盒子。人类羞耻的善恶之分逐渐产生和加强。李洱(老子)在《道德经》中也提到了类似的描述:“天下知美为美,恶已发生;众所周知,善是善,恶是不利于自己的,也就是说,当人们知道要“穿衣服”的时候,“私人”的概念就出现了。这一概念随着生活不断强化,从而形成了一种“羞耻感”。羞耻感出现后,就像在《金刚经》(俗称金刚经)中一样,人们有“我相、人相、有情相、长寿相”,这不仅产生隐私(我相),还具有群体意识和有情相,以及存在知识(长寿相) 因此,可以看出,分离的知识是隐私的最初目的。 第三章限制和保护公务员隐私的依据……191、公务员社会身份认同……19 (1)公务员的各种社会角色及其认同........19第四章中国公务员隐私主体的分类……301,公众人物和公务员.........30第五章中国公务员隐私权边界的语境……391.发达国家公务员隐私权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39第六章我国公务员隐私权的立法与展望通过对其范围的把握,我们可以研究在限制公务员隐私权的同时如何保护公务员隐私权。同时,结合时代背景,对网络侵权等新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展望。 首先,网络时代中国公务员隐私权的揭示为新世纪增添了强大的资源优势。人们可以利用网络进行方便的商品交易,扩大公共社会活动。当然,最重要的是网络资源可以为公民监督政府行为提供一个强大的平台。通过网络监督,许多腐败行为可以暴露出来。从而对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起到一定的作用。近年来,“方叔叔”和“方嫂子”的相关案例显示了网络监管的强大优势。可以说,正是由于网络监管的负面力量,公民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才可以用来根除腐败。 网络监督的目的不仅仅是针对公务员,而是规范政府行为本身,从而促使政府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 然而,当网络这个强大的资源工具被人控制时,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双边效应。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私人信息很容易被观察和挖掘。 在如此强大的网络攻势下,公务员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尤其是在当今贫富差距很大的社会,自然更容易被人监视或生病。然而,如上所述,公务员作为社会公民的一员,也必须享有公民的一些隐私权。当网络言论自由权与公务员合法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矛盾,解决纠纷,是网络时代公务员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七章结论公务员隐私权似乎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畴,但又不同于公民隐私权。它似乎属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畴,但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公务员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公共利益是公务员隐私权的边界。第二,公务员自身利益与其合法隐私权之间存在内在冲突。如果公务员不能将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权转移给公共监督,利用公共权力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将会造成巨大的隐患。最后,公务员隐私权的范围并不固定。由于所涉公务员的职位和权重不同,不同类别的公务员隐私权的范围也不同。 然后,笔者从公务员社会身份的认定、公共利益对公务员隐私权的限制以及我国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等理论和法律方面对我国公务员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 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公众人物的分类和我国公务员隐私权主体的实际情况,参照媒体报道和公务员自身决策的频率,将公务员隐私权主体分为三类,即:1 .与人民有密切关系、目标明确的公务员;2.目的有限、与人民关系重大的公务员;3.非自愿且在相关人员中权重较低的公务员 在将公务员隐私权主体划分为三类的基础上,根据三类主体的不同权重以及世界各国对公务员隐私权范围的确认,进一步界定和划分了我国公务员隐私权范围的核心及其保护区。 公务员隐私权的核心主要是指不同类型公务员应享有和保护的基本隐私权。 它主要是指保护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安宁。 保护区主要是指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权,应由不同类型的公务员转移,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原则和真实恶意原则上。 在此之后,本文重点研究了变革过程中的隐私权的归属,并从实践的角度,对现实中公务员隐私权的归属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只做了一些粗浅的评论,分析和描述了网络时代公务员隐私权的现状,试图找到一条合理的途径来实现对公务员隐私权的保护。文章最后,笔者基于人文关怀,将公务员隐私权置于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下,从公民伦理转型的角度阐述了公务员对隐私权认知的变化,并表明了笔者对公务员隐私权应以限制为首要原则,以保护为次要原则的态度。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