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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8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58字
论点:因果关系,侵权,环境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在深入研究我国环境侵权理论、立法以及国外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比较中外相关理论、立法的不同之处,并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完善我国环境侵权制度。

论文正文:

第一章螺纹理论

1.1研究意义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全人类共有的。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日益恶化,各种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发展的新障碍。同时,由于环境民事侵权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一般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和高标准的证明而不能适用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为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减轻环境受害者的举证责任。然而,由于举证责任倒置缺乏具体的适用步骤,受害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及立法中法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全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各不相同。一些法院严格适用法律,采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一些法院仍然根据一般侵权法的要求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有些法院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这与现行法律不一致,被怀疑是“法官造法”。同时,根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被告对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仍然存在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的问题。因此,仍然存在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和确定因果关系的方法等问题。然而,国外在环境民事侵权领域发展了一系列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如概率论、流行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理论等,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因此,有必要系统梳理和研究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制度,真正缓解司法实践中的受害者,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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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综述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经常讨论但尚未确定的难题。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更加令人困惑。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为了救济受害人,有必要确认侵权法中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了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我们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遵循,同时我们需要有一个实质性的因果关系理论来支持它。目前,各国理论界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确定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上世纪80年代以前,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中国学者采用不可避免因果关系理论来确定民事侵权的因果关系。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主张,只有当行为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和不可避免的联系时,行为与结果之间才能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没有因果关系[1]。然而,不可避免因果关系理论过于强调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和不可避免的联系。因此,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一直在反思不可避免因果关系理论。梁慧星先生明确反对“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主张“等价因果关系理论”。他指出,“等价因果关系理论并不要求法官在每个案件上与一般社会观点相分离。根据当时社会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的情况下有同样的结果的可能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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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概述

2.1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环境侵权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例如,王明远博士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工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从而对他人的个人权利、财产权、环境权或公共财产造成或威胁造成损害12。”周珂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从而侵犯他人的个人和财产权利以及环境享有权和其他公民权利[13。”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责任[14”。”笔者认为,由于对侵权客体的不同理解,上述学者对环境侵权有不同的解释。一般来说,环境侵权的概念在中国法律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环境侵权包括两个方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从狭义上讲,环境侵权只能从环境污染的角度来认识。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四项规定只是关于环境污染的[15条规定,而《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如果损害是由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造成的,违反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李罗教授的观点是可取的,即“环境侵权不仅包括环境侵权的类型,如空气污染、脏水质量、土壤污染、噪音、振动、恶臭等。由工业生产活动引起的;此外,它还包括其他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如破坏森林资源、土地资源、土壤侵蚀、土壤荒漠化、盐碱化和其他类似的因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或大规模工程建设造成的违法行为16]。”我们应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不能把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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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中的重要性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事实之间本质的、不可避免的关系。在法律上,因果关系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指损害行为与有害后果或危险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是任何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它在寻找罪犯行为和受害者损失之间的桥梁方面发挥了作用。法院的判决通常根据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来判断罪犯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果关系也反映了责任原则和控制责任范围的需要。自己负责的原则意味着任何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通过因果关系,可以有效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从而实现侵权法的赔偿和威慑功能。控制责任的范围也将被告的责任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因此,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此外,因果关系往往很难证明。英国著名侵权法学者费莱明教授曾经说过:与侵权法中的其他问题相比,因果关系是法院和学者最困惑的问题。王泽鉴还指出:“因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衡量抽象思维方法,并在具体案例中测试法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合理判断[20。”除上述原因外,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使得因果关系成为环境侵权责任认定的重点和焦点。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中国也是如此。例如,中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如果损害是由环境污染造成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无过错,基于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这使得过错逃避了证明领域,从而导致环境纠纷的焦点集中在因果关系上[21]。因此,因果关系成为环境侵权责任范畴中最复杂、最重要的因素。
……

第三章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制度分析....9
3.1理论概述……9
3.1.1中国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9
3.1.2现有理论的评估……11
3.2立法状况........11
3.3司法实践........16
3.4概述.........20
第四章外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23
4.1国外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基础.........23[/溴/]4.2日本.........24
4.2.1似然因果关系理论......25
4.2.2流行病因果关系理论……27
4.2.3间接反证理论....29
4.3德国........31
4.4概述........33
第五章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35
5.1遵循因果关系的“二分法”........35
5.2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与因果关系推定一致........36
5.3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37

第五章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

5.1遵循因果关系的“二分法”,澄清事实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重要性
如前所述,因果关系在一般侵权行为中相对清晰。诉讼双方都不太重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区分,而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争议很大。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维护公平正义,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如概率因果关系理论、流行因果关系理论和间接反证理论相继出现。因果关系的“二分法”是环境侵权领域因果关系推定理论产生的理论基础。无论英美法系国家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将因果关系分为责任确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都是高度等级化的。因果二分法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范围内的因果关系区分开来,不仅有利于厘清侵权行为的成立,也为合理、科学地救济受害人探索了一条有效途径。然而,在现阶段,因果关系二分法在法院的应用很少,更不用说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领域的应用了。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应当借鉴因果关系的“二分法”,引入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明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即运用概率因果关系理论等各种事实因果关系推定方法来证明。
……

结论

烟雾的频繁出现使人们更加关注环境问题。然而,由于环境侵权的周期性、潜伏性和媒介特性,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极难认定。在确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时,一般民事侵权因果关系理论非常有限。因此,我国在环境立法中规定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然而,由于立法规定不明确,法官理解不一,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混乱。一些法院严格依法颠倒了举证责任,而另一些法院仍然让原告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而另一些法院则适用法律没有规定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可以说,我国法律在确定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通过对国外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的详细分析,笔者认为该制度也可以在我国适用。当然,首先,应该清楚的是,确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困难主要集中在事实因果关系上。只要事实因果关系得到解决,法律因果关系就会得到解决。因此,因果关系“二分法”的建立是因果关系推定的基础。其次,分析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最有利于被害人的救济,结合因果关系推定的各种方法解决了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举证程度问题。第三,立法确立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明确因果关系推定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适用。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