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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25字硕士毕业论文刑事和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25字
论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刑事和解是一个长远深刻研究课题,它涉及到了刑罚的适用、被害人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复归社会、公权力的部分让步以及社会的可接受性等问题。

论文正文:

第一章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建立

第一节刑事和解制度基本问题分析
刑事和解是对传统制度存在缺陷的一种反思,为理论创新和制度演进,特别是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带来了良好的契机。不难发现,刑事和解制度实际上正在回归传统,即习惯法对我国古代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承认。(1)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中,刑法具有强烈的报复色彩。虽然以打击和惩治犯罪为指导思想的办案模式对稳定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此带来的负面问题也逐渐使司法人员和学者认识到我国刑法的弊端。首先,在案件结束后,唯一做的就是打击和惩罚犯罪行为。然而,它忽视了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关系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受害者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修复,仍然处于对立状态。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矛盾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甚至可能成为一场大悲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出狱后可能会与受害人见面。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不能通过刑罚解决,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继续侵犯受害人,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进一步伤害。第二,受害者的心理创伤尚未得到解决,他的近亲和朋友很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报复。由此可见,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矛盾的解决,可能导致被害人犯罪。其次,犯罪行为侵害所造成的受害者心理问题是无法发泄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他们的物质损失无法得到充分和及时的补偿。有些人可能是幸运的,受到家庭条件的限制,甚至由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侵犯而失去工作和社会生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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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发展
早在夏商时期,就有一种用财产和金钱来代替刑罚的执行,“黄金作为赎刑”。由于奴隶社会的社会发展水平和生产水平相对较低,以金钱和财产刑代替刑罚也是一种有效的刑罚方法。经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协商,使被害人得到赔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受到从轻处罚,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实际的影响和作用,这是我国早期有据可查的刑事和解的表现之一。唐代,道德是刑法的指导思想。因此,有人说“仁义是理性的基础,惩罚是理性的终结”。论唐律?这个著名的例子说:“道德和礼仪是政治和宗教的基础,惩罚是政治和宗教的运用,那些仍然被小羊和秋香的需要所迷惑的人也是成功的。”事实上,这是以德治国的根本方法。其中,保护无辜制度最能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思想。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和后果,唐代刑事诉讼中出现了保护无辜的制度,即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后,在确定被害人的伤害条件之前给予一定的时间。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治疗被害人。期满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害人的伤亡情况确定。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可以从轻处罚刑事责任。自汉代以来,宋代继承了以儒家和谐思想为基础的法律文化。宋初确立了慎刑思想,这一思想源于“有志者事竟成”的精神。在和谐思想的指导下,对一些特殊人物规定了酷刑程序。例如,70岁以上的老人、15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孕妇不应被施以酷刑以获取供词。如果法官违反了这一程序,他将因玩忽职守而受到惩罚。由此可见,诉讼程序强调对合理法律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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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对刑事和解的贡献
1。恢复性司法对犯罪行为的理解。恢复性司法概念是一个突破传统认知视角界定犯罪侵害利益主体的概念。它更深刻地认识到,被侵害的利益不仅是社会利益,也是个人利益。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是对犯罪理解的一种联系和发展理解。它致力于改变刑法对受害者没有明确的诉讼地位并且被公共权力忽视的现状。它为受害者和犯罪者提供了平等谈判的平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维持社会秩序和社区矫正提供了可能性。它还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仇恨和对抗,安慰受害者的心理创伤,弥补受害者的物质损失,减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对抗,修复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重返社会。
2。对恢复性司法的理解。需要明确的是,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是一种刑事法律思想和概念,是对行为现象的归纳和总结。它是一种指导思想,而不是诉讼程序。它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才能发挥积极、良好的作用。恢复性司法更依赖于一个完善的社区系统。西方国家依靠完善的社区制度,建立了覆盖面非常广的恢复性司法项目,主要包括家庭小组会议、社区成员会议等发展模式。他们充分发展了民主参与和程序正义,逐步在公民和政府之间建立了信任的桥梁,并使犯罪行为能够在社区中自愿和良性地被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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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和谐思想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文化基础
在古代,法律上的人类情感在许多情况下既相互矛盾又密切相关。在考虑案件本身时,统治阶级也考虑了案件之外的许多人的感受。为了维护宗族礼仪,统治阶级将许多纠纷解决权转移给了乡村组织和宗族。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巩固和稳定自己的秩序,村落组织和宗族大多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这也是我国古代哲学家和思想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想追求。在封建社会,“不打官司”和“博爱”思想为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障。为了节约社会资源,减少诉讼,统治阶级倡导和宣传“和谐至上”的原则,实现自然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民间纠纷得到了解决。一些小问题被移交给村里的部族进行调解,但政府普遍不接受。在古代社会,少数特权势力控制着大部分社会资源,即土地,这决定了社会中礼仪和法律的严格等级。人们非常重视“礼”,严格遵守等级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因此,争端产生了一个“私人”大市场。现在,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进一步深入认识和对古人的考虑和完善的伟大思想。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促进和解,减少拘留,尽量不要将他们与社会和家庭分开,并给他们机会重新理解和改造自己。传统刑法不能仅通过刑罚手段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自我愈合的功能,而刑事和解则是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相互宽容和理解,罪犯积极补偿受害者,认真忏悔和道歉,并获得受害者的宽恕,从而达到处理矛盾和纠纷的理想状态。由此可见,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中国人民都在不懈地追求美好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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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事和解中的立法缺陷和司法缺陷.........20
第一节刑事和解中的立法缺陷........20
第二节刑事和解中的司法缺陷........21
第四章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24
第一节完善诉辩机制的构建........24[/比尔/]第二节为和解主持人建立了一个多样化的模式........25
第三节为受害者建立了完善的国家赔偿机制........26

第四章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构建完善的认罪悔改机制
在刑事和解制度的运作中,一般情况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刑事和解的适用离不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改,因为认罪悔改是基础,而(1)经济补偿是参照条件。因此,司法机关在启动和解程序时,应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愿意主动认罪悔罪。在《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中,提交人没有找到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真心悔过的标准,也没有找到关于如何鼓励犯罪分子认罪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必须考虑这个问题。要建立健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机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独立认罪,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忏悔,向被害人道歉,以获得被害人的理解和司法机关在量刑时的宽大处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有罪态度决定了他能否获得被害人的宽恕,以及在量刑时能否从司法机关获得从轻或减轻的处罚。因此,司法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犯罪态度进行实质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写信写认罪悔罪书。一方面,他们可以向司法机关陈述他们的犯罪事实和动机。另一方面,我真诚地向受害者道歉,告诉他们我在犯罪发生后感到内疚,并承诺承担一定的义务来帮助受害者及其家人并给予经济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并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后,可以用自己的认罪态度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态度进行实质性审查,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良好的认罪状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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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和解是一个长期而深刻的研究课题,涉及刑罚的适用、受害者权利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回归社会、公共权力的某些让步和社会的可接受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法治建设也应努力走向社会和谐。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挽救和改造误入歧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制度建设和适用程序上必须努力获得当事人和公民的认可,同时兼顾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然而,为了“和解”,我们必须克服和解的局面。公共当局不应强迫双方和解。刑事和解的初衷是在一定范围内让步于私权,使私权在有限的范围内得到适当的尊重和保护,而不是用自己的强制力强迫公民做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目前,虽然中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不能急于求成,急功近利,草率行事是危险的。错案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我们必须从痛苦的经历中学习,从痛苦的经历中学习。法治社会的建设应该循序渐进地完成,这可能是缓慢的。然而,只要我们不停止前进,我们仍然会取得成就。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