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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行为交往理论研究,哈贝马斯简介

哈贝马斯行为交往理论研究

哈贝马斯导论哈贝马斯(1929~)哈贝马斯,德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于尔根·于尔根·哈贝马斯。1929年出生于杜塞尔多夫,先后在哥廷根、苏黎世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经济学等,并获得哲学博士学位。他的博士论文题为《谢林思想中的矛盾》。1961

哈贝马斯行为交往理论研究

简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交往理论?

交往行为理论对马克思交往理论的借鉴意义通过引用和辨析哈贝马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我们不难看出哈贝马斯与马克思理论之间的深刻联系。 哈贝马斯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和社会进化的描绘是他批判理论的最高重建层次。可以说,马克思的理论是我校“新课程实施中师生关系构建研究”的主题。经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被列为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总体课题(课题批准号:XJK06CJJI03) 根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召开项目开放示范会议。 我这一代人,法律和社会怎么能超越“法院和律师社会学”?德国社会学家卢曼30年前提出的这个问题,可能至今仍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学者们必须深思的问题。 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和历史学进入法律领域,无疑增加了我们对法律的社会“面孔”的理解。

哈贝马斯简介

哈贝马斯导论哈贝马斯(1929~)哈贝马斯,德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于尔根·于尔根·哈贝马斯。1929年出生于杜塞尔多夫,先后在哥廷根、苏黎世和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经济学等,并获得哲学博士学位。他的博士论文题为《谢林思想中的矛盾》。1961

哈贝马斯行为交往理论研究

简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交往理论?

哈贝马斯行为交往理论研究范文

摘要

尤尔根·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乃至全世界最重要名的哲学家、社会学家之一,被称为第二代法兰克福学派的领军人物,由于他的着作在当代的较大影响,他被有些学者称为是“当代的黑格尔”,哲学批判和反思为哈氏的学说奠定了思想基础。哈贝马斯针对工业文明在西方崛起所造成的自由的丧失、人与人之间交往异化、冷漠化等现象,批判了韦伯的工具合理性理论,并在分析、比较、总结其他学者的理论基础上,建立起了自己的行为交往理论。

一、交往行为的概念及其合理性

一听到行为,人们就会想到身体的运动,但哈贝马斯不同意这个传统的定义。简单的身体运动只是行为的前提,而不是行为本身。行为是一种被赋予规范内涵的运动。哈贝马斯把人类存在的世界分为三个部分: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根据他的观点,社会行为的基本分类及其合理性都取决于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不同联系。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行为分为四种类型:目的论行为、规范性行为、戏剧性行为和交往行为,其中只有交往行为是最理性的。交际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际主体在相互理解的条件下相互交流。通过语言和交流,他们可以达成共识,遵循每个人都认可、遵守或限制的标准,从而达到行为的一致性。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在交往行为发生时,行为者才能同时涉及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从而实现真实性、合法性和真诚性三种有效性。如果说交往行为是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核心范畴,那么交往行为中包含的交往理性就构成了交往行为的中心。可以说,沟通的合理性只能体现在沟通行为上。语言是一座桥梁,理解的过程就是语言的过程。语言的对话性使交际主体能够在交际过程中通过对话进行交流和传达。在这方面,交际理性是主体在交际活动中表达符合有效性的各种命题的资格和能力,并有效地证明这些词,排除所有的强迫、除有效性要求之外的所有动机,并追求更好的论点[1]118。这里的“理性”不是压迫和胁迫的工具,而是一种有限和开放的共识原则,一种由语言学转向并纳入“交流”范畴的互动理性。

二。生活世界

胡塞尔是第一个提出“生活世界”概念的人。胡塞尔的生活也被称为周围的世界。这是一个自由生活的原始世界。没有区别,没有主题,没有明确的主题,没有限制,他的意志和选择是追求直接生活利益的主要因素。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是一个更复杂的概念,它基于交往行为和交往背景。它通过交往行为的三个方面,即寻求理解、协调互动和社会化,来满足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和人格社会化的需要。

“生活世界”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使交往行为概念更加完整的不可或缺的理论因素。人类能够相互交流的原因是人类共享巨大而不清晰的“背景数据”。哈巴马斯把这些背景数据命名为生活世界[1]174。构成生活世界的三大要素是文化、社会和个性。文化知识以符号的形式体现在名言、书籍和行为中。社会体现在制度化的法律、法规和实践行为中。人格体现在人类的基本组织中。这三大要素构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意义网络。作为交往行为的背景信念和资源,生活世界具有以下特征:没有空间,是一种整体力量,具有整体性。

哈贝马斯通过对生活世界的分析,试图阐明语言与世界的关系。他提出了以下问题:我们如何知道构成交流行为参与者背景的生活世界?在他看来,生活世界是无法预设的。只有当生活世界的一部分在某个时刻被凸显出来并被我们关注时,它不言自明的内涵才能进入我们的视野。因此,生活世界对其他成员来说是自然的,不需要展示,即使他们不知道它的存在。

三。通向传播合理性的路径选择

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导致了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的意义的瓦解,评判事物的标准道德的模糊,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破坏。只有重建交往理性,确定公平、合理、民主的话语规则和程序,提高对交往有效性的要求,使话语规范符合社会伦理原则的水平,并将其应用于社会道德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才能整合受到严重侵蚀的生活世界。

首先,制定一套大家都同意的合理行为准则,并将这些行为准则应用于道德和法律领域。只有制定普遍规范,对话和沟通才能成功实现,相互理解才能有效实现。哈贝马斯认为,一个人出生在一个群体中,在这个群体中成长,并通过与他所属群体中的其他人的认同来发展他的自我认同。正因为如此,个人的存在依赖于群体的存在。

然而,任何道德和法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社区中每个人的自我身份不被破坏。因此,必须有一个普通的道德和法律体系,以便每个社会中的个人都能得到平等的保护。这一法律立场是理想化的和普遍的。它超越了文化传统和生命形式的限制,在人格成长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薄薄的视界。这些规范影响和制约着交际主体的行为,有利于维持正常的社会关系。

其次,交际主体应该选择合适的语言。哪里有交流,哪里就有语言。交际主体应该选择恰当的语言来正确表达自己的思想,达到交际和传播的目的。

这种语言必须满足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和可理解性的有效性要求,并将其应用到理想的话语环境中。任何成功的语言活动必须同时满足所有四个有效性要求。虽然它们并不总是同时提出,但它们也必须同时得到满足,必须被视为得到普遍承认。

以相互理解为目标的语言应用实现假设在日常实践中的作用范围有限。虽然在对具有判断能力的主体的相互承认中存在平等和相互同情的因素,并根据有效性的要求来规范其行为,但这种规范义务仍然受到当地生活方式的限制。另一方面,源于论辩的共同前提并符合普遍主义道德内涵的话语伦理学有着光明的前景,因为话语是一种超越特定生命形式的交流形式,在这种交流形式中,旨在相互理解的行为的先验假设被无任何限制地概括和抽象,也就是说,它被扩展到包括语言和行为能力所有主体的理想交流共同体。同时,它也延伸到生活实践,规定了人类行为必须遵守的规范。社区中的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发言权,每个人的话都应该得到同等的重视。

第三,交流主体应开展对话活动。对话是人们达成理解和回归和谐的关键。只有通过对话,交流主体才能在平等和谐的氛围中维护彼此的利益,交流主体的认同要求才能成为讨论的话题。只有通过对话才能获得情感共鸣和心理上的彻底认同。正是由于人们之间缺乏真正的对话和进一步的理解与沟通,才会出现各种社会问题,如道德滑坡、伦理失范和人际关系冷漠。简而言之,对话是一个交流的过程。同时,在对话过程中,我们应该坚持合理、民主和公平的话语程序和规则,以确保个人话语的自由和平等。因此,我们必须学会交谈,表达相互理解的意愿,摒弃偏见和误解,用平等对话而不是对抗来处理冲突,通过相互学习优势来增进相互信任和友好共处,消除分歧,消除社会统治和压迫,全面实现社会正义,从而促进人类和谐共处,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四。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启示

总之,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当今世界发展形势有很大的启示。它为重新理解社会合理化和现代化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交往理论倡导的交往理性是用来解释现实社会问题,在交往理性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整合的。我们应该努力把交往理性付诸实践。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类生活在一个全球化趋势强烈的世界格局中。全球化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发展和每个国家的生存。西方的价值观、信仰和文化模式已经强劲扩张,冲击着不同民族传统、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建立的堤坝,并有可能淹没整个世界。今天的世界已经逐渐成为一个非自愿的社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由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正确的战略是最好地利用这种情况。崇尚无为的东方文明需要消除惰性才能获得活力,而过分重视无为的西方文明应该认真反思才能走出解构危机。

从跨文化交际的角度来看,哈贝马斯的“交际合理化”理论具有建设性意义。哈贝马斯认为,国际合作应该得到加强,联合国在真正的国际政治中的作用应该得到加强。通过联合国的改革,它应该成为一个拥有广泛权力的实体,大力实施民主和人权,以促进建立一个没有权力、人人自由和和谐共处的“世界公民社会”,确保所有人都能和平自由地生活,并确保所有种族和族裔群体及其他群体都能和谐地生活。任何国家都不能脱离全球化的背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交流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不要放弃自我,也不要违反主权原则。

人们应该有相互相处的规则,在一个国家里,人们也应该有一定的相互相处的保证。哈贝马斯认为,人权概念具有双重内涵,即道德内涵和法律内涵。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是当前一般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必须在民族国家的法律秩序内实现。它的有效范围必须涵盖所有人。人权优先。它改善了法律秩序的总体框架。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在这一框架内制定。一个国家的基本法越重视人权,就越提倡保护居住在该国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必须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参考

[1]哈贝马斯。传播行动理论:第二卷[。重庆:重庆出版社,1996。

[2]姚继刚。《传播的世界:当代传播理论的探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文成中钢。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4]杨华杉。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艾·林思。哈贝马斯·[。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123。

[6]陈雪明。哈贝马斯论传播[。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