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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协调发展——刑罚轻缓化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犯罪,刑事诉讼法,体系
论文概述:

一直以来,对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我们都是作为理所当然的事实加以认可和接受的。但并未对这种理所当然之事实进行过认真的思

论文正文:

序言 在法益保护方面不需要过多的刑法制度措施加以强化,在未来的刑法制度发展中,只需注意刑法对新类型的犯罪行为及时进行犯罪化处理,从而使刑法适应社会发展形势即可。亦即,应当增强刑法法益保护的全面性,而这种法益保护全面性的强调,并不是指对所有程度的行为都予以犯罪化(相反,如果法益危害程度较弱应当进行非犯罪化的处理,从而体现刑罚轻缓化的要求),而是指对各种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采取严密法网的措施。 第一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原理 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的原因 在阐述事物之现象时有必要探究事物现象产生的原因,只有掌握了原因才能够掌握现象,并进而使事物能够向有利于我们需要的方向发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交互作用关系,涉及到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用,如果不清晰地了解这种关系产生的原因,就无法从根本上协调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也就不能够使刑事法律制度发挥其最佳的效果。 (一)哲学上的原因 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互作用关系进行深刻的思考和揭示,就必须要借助于科学的方法。而哲学上的方法论是认识事物最为普遍和基本的理论工具。在各种哲学方法论当中,辩证法和系统论因反映了事物之间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规律,从而能够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关系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分析手段。1、辩证法原理上的解析本文所指的辩证法是能够反映客观世界普遍规律的唯物辩证法,“从理论形态角度去考察它的内容结构,它是由一系列普遍适用于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的基本规律和范畴有机组成的理论体系。”“唯物辩证法由三条相互联系着的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来共同构筑体系自身内在结构的主体。”①其中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有关事物发展形态和方式的原理,而对立统一规律则揭示的是事物发展的原因和动力,因此在三大规律当中对立统一规律占据核心地位。同时,由于对立统一规律直接反映了事物普遍联系的特性,对于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互关系这一研究课题,具有直接的方法论意义。实际上,唯物辩证法之对立统一规律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解说力,正是说明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关系形成的哲理原因。 (二)法理上的原因 如果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进行法理学的思考,便会发现其与法理学中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以及程序法与实体法等两对范畴具有相当的对应关系。因此,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关系的原因进行法理上的解说,就有必要对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进行剖析。1、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相互影响性。以法律与事实问题相互影响作用的特性为媒介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机制。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虽然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无法形成完全的对应关系,但仍然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正是这种关联性决定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之间所存在的相互影响关系成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机制的根源。
2、实体法与程序法界限划分的模糊性。实体法与程序法划分的理论困境:各种界限划分方式的模糊性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关系,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则揭示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法理界限。通过考察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标准,能够探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法理层次上的相互关联性。但就目前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划分而言,面临着无法彻底解决的理论困境,即任何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都无法完全排除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交叉的模糊地带。有些我们以往认为显而易见的理论界定,其实并不那么清晰。

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体系

以上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互动原因的讨论,表明了哲学和法律原因导致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复杂的互动机制。对此,有必要系统梳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互动关系的内容,使之系统化,从更清晰、更完整的角度揭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关系网络,为把握具体制度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关系奠定基础。由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互作用的复杂性,很难简单准确地概括和描述。因此,笔者借鉴了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即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上,笔者采用了功能互动和结构互动两种分类方法。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两种作用机制的内在原则和具体内容。事实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功能性互动源于二者之间的辅助关系,而结构性互动源于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补充关系制度包括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互补充、保障和合法化。紧张关系体系包括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制约、引导和塑造等互动关系。因此,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关系呈现出以辅助性和张力为核心的互动关系体系。在本研究中,为了准确、全面地反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复杂互动,笔者界定了上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互动的具体内容。

第二章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程序

人们普遍认为,犯罪构成制度是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更多的是讨论刑法领域的犯罪构成制度问题。然而,作为一种犯罪认定方式,犯罪构成制度在各种犯罪构成要素的排列和组合上也表现出程序性特征。因此,对犯罪构成制度问题的研究也应该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进行充分的分析和阐述。事实上,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系对刑事诉讼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各国刑事诉讼的不同特点造就了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系。因此,在重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问题上,必须注意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与协调,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体系的合理性。

首先,犯罪构成制度及其双重影响犯罪构成制度的含义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犯罪构成制度有多种类型。因此,充分理解犯罪构成体系和各类犯罪构成体系的含义应该是本研究的出发点。通过对各类犯罪构成制度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犯罪构成制度将同时对刑法问题的解决和刑事诉讼的运作产生影响。可以说,犯罪构成制度问题不仅是刑法问题,也是刑事诉讼法问题。因此,犯罪构成体系的构建不仅取决于如何解决刑法问题,还取决于如何进行刑事诉讼。

(一)犯罪构成体系的含义和类型

犯罪构成体系是指各种条件及其组合,即某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以及这些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一基本含义有不同的概念表达。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构成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和构造方法形成的犯罪构成要素的总和。”(1)这一概念的表达实际上强调了犯罪构成体系的两个特征。首先,犯罪构成制度是犯罪成立的所有要素的综合,而不是犯罪成立的一定条件。因此,大陆法系刑法中常用的“犯罪构成要件”概念不同于刑事构成制度。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仅指确立犯罪的一个条件(即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而不包括确立犯罪的另外两个条件,如违法性和责任。第二,犯罪构成体系是各种要素的有机而系统的结合。犯罪构成体系中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不是随机搭配和组合的,而是有其内在逻辑的,是按一定顺序紧密结合而成的。

(二)犯罪构成体系的双重影响

犯罪构成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是为了解决抽象的理论推导,也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因此,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系必然会对刑事案件的解决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实体法问题的解决上,也影响到诉讼程序的运行模式。犯罪构成体系的这种双重影响特征,为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构建犯罪构成体系提供了直接依据。

二、犯罪构成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指导作用

犯罪构成制度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将导致刑事诉讼以犯罪构成制度为指导的现实。陈兴良教授指出,“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的认知体系,是刑法的一种思维方式。”(1)因此,犯罪构成制度对刑事诉讼现实的指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影响法官在认定犯罪时的思维方式来实现的。中外刑事宪法制度在指导刑事诉讼现实方面表现出不同的内容,提醒我们在重构刑事宪法制度时,必须充分重视其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

(一)外国犯罪构成体系指导作用的内容

就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这两个典型的外国犯罪构成体系而言,它们在刑事诉讼中的指导作用各有特点,但也表现出相当大的共同性。通过考察这两种犯罪构成制度的程序特征,我们可以了解外国犯罪构成制度对刑事诉讼指导作用的具体情况。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刑事宪法制度的程序特征在刑事思维逻辑上表现出许多异同。这种共性使得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刑事诉讼在诉讼结构特征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仍将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引向限制国家权力和注重保护人权的同一目标。然而,它们的不同使得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在追求同一目标时采取不同的方式。

(二)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导向作用现状

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代表了两种典型的外国犯罪构成体系,而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则来源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对资本主义国家犯罪构成制度进行意识形态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2)因此,中国封闭的四要素犯罪构成体系与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犯罪构成制度与国外犯罪构成制度的差异决定了我国犯罪构成制度在指导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性。

1.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导向作用的内容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具有外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层次性、双向控制性和防卫性以及价值判断的后位性特征,而是与上述特征相反。因此,我国犯罪构成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指导作用大多是不合理的。具体来说,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制度通过以下不合理的程序特征对刑事诉讼产生了消极的导向作用。

2.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导向效应的后果

通过分析我国犯罪构成制度对刑事诉讼的指导作用,可以发现我国不合理的犯罪构成制度将在许多方面对刑事诉讼产生不利影响。从这种影响的后果来看,被普遍认为是程序法问题的非法和不合理现象也与犯罪构成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二章 犯罪构成体系与刑事诉讼程序..........64一、犯罪构成体系的涵义及其双重影响性..........64(一)犯罪构成体系的含义及类型..........65(二)犯罪构成体系的双重影响性..........67第三章 刑罚轻缓化与刑事诉讼程序..........98一、刑罚轻缓化的内涵及其双重影响性..........98(一)刑罚轻缓化的涵义..........99(二)刑罚轻缓化的双重影响性.......... 100第四章 刑罚消灭制度与刑事诉讼程序..........120一、刑罚消灭制度的涵义及其性质...........120(一)追诉时效制度的内容及其性质..........121
结论 为了保证研究的深入和研究的逻辑性,本文确定了一定的研究范围来阐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互作用关系。因此,可以说本文只是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研究提供了一个主线、一个框架,其中仍然存在很多需要进行细致研究的刑事法律问题。由于本文篇幅、时间、资料以及本人学识方面的限制,对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关系的很多问题没有展开研究,这主要涉及如下两类问题:其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其他具体制度当中的交互作用关系:如,犯罪论当中的共同犯罪论、罪数论以及犯罪未完成形态与刑事诉讼法的交互作用问题;刑罚论中的具体刑罚种类与刑事诉讼法的交互作用问题;刑法各论当中具体犯罪行为与刑事诉讼法的交互作用问题等都需要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其二,对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核心制度以及主要理论层面上的交互作用关系,本文只是提出了其最为主要或者明显的内容,需要对其他的交互作用关系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揭示。 参考文献 1. 卞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3 年版。2. 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3.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4.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年版。5.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6. 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7. 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8.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
9. 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10. 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