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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银行破产法律概念的逻辑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论文概述:

本文立足于法律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银行破产制度的立法逻辑进行理论分析,用金融学、经济学、法理学等方法和理论工具论证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逻辑。

论文正文:

介绍

首先,[提出了这个问题/br/]银行破产问题早在银行体系诞生之初就存在。据研究,世界上最早的银行金融机构是巴蒂银行(Buddy Bank)和佩鲁济银行(Bank of peruzzi),它们分别于1272年和1310年在意大利佛罗伦萨成立。然而,这两家银行并没有存在很长时间,都在1348年因债务问题而倒闭。在现代经济中,它凸显了现实和紧迫性,这使人们深思。这个问题没有解决有许多原因。外部评估之一可能存在,但在某种程度上也令人信服。也就是说,必须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和立场来解决这个问题。至于哪个立场是相反的,哪个立场是相反的,在激烈的辩论中,没有什么比问题本身更重要的了。早在1873年,沃尔特?白哲特指出:“援助一个现有的坏银行就是阻止一个好银行在未来的建立。”换句话说,“坏银行”应该被淘汰。这个句子在学术研究2中被广泛引用,但是结论会因人而异,而且会不时地变化。可以说,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激烈辩论都不过是这个命题的“剩余价值”的证明。这个问题仍然存在,但是回顾中国的社会实践,迫切需要澄清这个问题。这意味着不仅要回答如何建立相关系统,还要回答为什么“是”是这样的“系统”问题。换句话说,在要求具体的法律制度时,首先应该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在这里,如果我们直截了当地讨论建立一个系统的问题,那么这样的研究立场无疑已经把法律视为一个给定的“参数”。即使答案是“现在”,这种探索也会逐渐失去其“适当”的外部载体——由于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形成的正义法律的具体规则形式。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问题仍然存在”,一方面它显示了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另一方面,它也促使我们去问关于引发这场“问题”辩论的问题的认识。
美国学者博瑞特说:“金融涉及到别人的钱。因为这是别人的钱,所以会导致一些不道德的行为。”从伦理的角度来看,法律成为防止金融不道德行为的伦理底线。如果储户认为政府到处都在担保货币,因而忽视了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市场就不能向人们发出积极的信息。因此,对银行业来说,即使银行机构的准入更加严格,银行也可能成为操纵者手中的掠夺性工具。目前,就建国后的银行发展实践而言,存在以下情况: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传统”破产条件,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破产法律制度和支持这些制度的完整理论,问题银行长期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然而,现实的紧迫性迫使中央和地方政府花费大量财政资源来维持金融稳定,从而恶化了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财务状况,继续损害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必要地消耗国家财政资源。此外,即使进入破产程序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仍会存在许多经常困扰银行、相关债权人、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问题,导致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在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之间不断摇摆。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人员往往会开门见山地问,“我们需要一个银行破产的法律体系吗?中国的商业银行是否已经到了没有破产就无法生存的地步?这是银行破产法研究中不可避免的命题。任何不正确的主观假设都是有害的。如果你仍然沉迷于“银行大到不能倒”和国有银行坚如磐石的理论,幻想破产银行的自我涅槃,如果你基于中国从未实施过银行破产这一事实得出结论,建立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并不紧迫,你最终将收获破产银行带来的经济灾难的后果然而,如上所述,这个问题太直接了,所以热情不仅淹没了理性,更糟糕的是,它由于太执着而跳过了辩论,从而变成了一个鼓舞人心的主观论点,最终失去了应有的尊重。
出路在哪里?我们不能让现实的苦难继续下去,而不忽视争端的立场。事实上,将法律和具体的经济现象视为两个需要理解的关键“变量”,是为了摆脱这一困境,提出构建一个充分考虑银行破产特殊性的法律框架。从本质上说,研究银行破产制度不仅是中国当前金融形势的现实呼唤,也是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发展、完善金融法制、维护金融稳定的理论要求。转型时期,什么样的银行破产法律模式适合中国当前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银行破产的立法思考应该如何进行?具体法律结构的原则、程序、结构和可能的影响是什么?这些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有许多差异。

第一章银行破产概念和制度的一般原则

任何建议和讨论都应仔细整理现有数据和立场。这种想法决定了研究需要从似乎众所周知的“概念”和“原则”开始。只有通过对“自然”的重新讨论,我们才能提出有根据的自我立场。随着人们对银行破产的广泛了解,银行破产问题越来越被纳入学术研究的视野。亚洲金融危机后,银行破产的话题在许多国际论坛上被频繁讨论。2001年春天,在巴塞尔委员会和FSF:金融稳定表的计划中,成立了一个工作队,并委托它制定处理“问题银行”的准则。工作队研究了监督\"问题银行\"的先决条件和有助于发现问题的监督技术,并分析了拯救\"问题银行\"的相关纠正措施。
2002年2月,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稳定研究所、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金融稳定论坛和其他组织发起了全球银行破产倡议。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处理银行破产问题的法律、体制和监管系统,促进国际社会对该系统的承认和接受,为评估一个国家的银行破产系统提供指导方针,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之间就这一问题进行政策对话提供平台,并向希望改善本国立法和监管系统的国家提供技术支持。2000年,十国集团成立了国际金融体系法律和体制基础联络小组。联络小组审查了各国为正式确定国家间合作和减少跨国界破产法律不确定性而正在进行的努力。与此同时,联络小组还分析了国际司法合作在跨国界破产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其主要目的是鼓励各国在破产立法和程序中进行对话和促进相互作用。尽管金融服务业发生了许多变化,但银行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中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银行的特殊职能及其与公共利益的联系,首先有必要澄清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别,并探讨这些区别与旨在处理“问题银行”问题的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3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实证研究...................19-30
3.1外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19-21
3.1.1外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生成阶段..............................19
3.1.2外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阶段..............................19-21
3.1.3外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完善阶段..............................21
3.2外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分析..............................21-23
3.2.1美国转让定价法律体系评估..............................21-22 [/BR/] 3.2.2经合组织转让定价准则评估..............................22-23
3.3中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23-25
3.3.1中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探索阶段..............................23
3.3.2中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阶段..............................23-25
3.4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25-30
3.4.1立法缺陷..............................25-28
3.4.2实际缺陷..............................28-30
4提案..............................30-34
关于处理跨国公司滥用转让定价的法律制度] 4.1在立法领域改进银行破产法律制度..............................30-32
4.1.1关联企业识别的改进..............................30
4.1.2调整方法的灵活应用..............................30-31
4.1.3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31
4.1.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31 [/br/ ] 4.1.5具体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改进..............................31 [/BR/] 4.1.6其他事项的改进..............................31-32
4.2实践领域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32-34

结论

基于破产和银行特殊性这两个基本观点,本文分析了这两个基本线索及其相互交织的影响关系,构建了一个特殊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希望这一法律制度能够充分体现对上述关系的充分考虑。有几个基本原则或想法可以指导我们设计一个最佳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有一个独立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这是银行不透明和破产带来的负面外部性所要求的。当然,银行经营中的资产替代问题及其流动性供给功能也对这一独立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要求。传统的公司破产法没有足够重视银行破产的系统性影响,银行破产是通过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严重反馈而强加给实体经济的。普通公司破产法只关注普通公司债权人的要求,旨在实现价值最大化。就银行而言,单个银行的问题可以通过该系统迅速扩散到其他银行。因此,监管当局应该能够迅速采取行动来限制这种传染性影响。他们需要合适的工具来完成这项任务。为了防止破产银行的资产替代问题,银行监管机构应该有权撤销现有管理层和股东,并能够对银行业务施加相应的限制。
其次,应当建立破产前阶段。这一阶段应该是一个完善透明的银行破产触发机制。一旦银行未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银行监管机构将启动破产程序,以重建破产银行。然后,这样的计划必须由明确的目标来控制。换句话说,要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要消除银行倒闭造成的外部问题,同时要降低公共资金成本,还要以较低的成本保护所有权。
第三,启动银行破产的义务也应得到澄清。这一问题在许多情况下都非常重要,例如,当银行的业务活动受到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目标也不同时。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前一破产阶段不同监管机构的合作以及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义务共享都应得到充分履行。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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