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9658字硕士毕业论文动产抵押制度研究

39658字硕士毕业论文动产抵押制度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658字
论点:动产,抵押,制度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我国在动产抵押制度上还处于摸索阶段,在立法上还不成熟,目前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主义同时并存的混合状态。加强动产抵押制度的研究与推动。

论文正文:

介绍

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模式的变化,现实需求已经肯定了动产抵押的可行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也开始考虑运用动产抵押制度来解决现代社会遇到的新问题。在传统民法中,由于不动产占有和转让的不便,抵押大多限于不动产。由于动产容易灭失且具有可转让性,质押大多限于动产。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绝对差异受到了挑战。许多现代企业的主要资产是机械、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等动产。这使得许多企业在融资中越来越迫切地使用这些动产来提供担保。动产抵押制度最重要的功能是充分利用一切。动产抵押的设立可以为企业创造新的融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动产抵押企业可以获得资金来经营和生存,创造更多的价值,金融部门也可以从中受益,降低风险,各方都可以获得发展机会,这将进一步活跃和刺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动产的范围很大,所以可以抵押的动产也很广,会获得更大的收益。例如,企业将其动产抵押给金融机构来担保其债务。如果动产只能抵押,那么金融机构只能为自己保留这些机器、设备、产品或材料。金融机构必须花费大量的金钱、人力和物力来维持,动产不能用于金融机构。这将导致价值的降低和资源的严重浪费,这将不能充分利用一切,也不利于经济发展。然而,动产抵押制度有利于各方充分利用资源,一举多得。另一个例子是出租车和交通工具被抵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得贷款。动产仍在所有人手中。它还可以为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分享双方利益提供担保。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通过立法或判例法予以确认。动产抵押制度因其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强大的作用,在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它对经济发展、提高利用效率、促进市场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和动产的独特性质,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立法尚不成熟。目前,它采取了登记要求原则和登记原则同时并存的混合状态。加强动产抵押制度的研究和推广,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制度,对于积极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参照日本、台湾和日本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5年获得通过和实施。该法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有较为全面的规定。2000年9月29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解释》,对实际情况下的动产抵押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解释。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存货、应收账款、现有及现存资产、原材料、产品等动产可以抵押,解开动产担保的死结,有利于企业融资和活跃经济。2007年10月17日颁布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明确了动产抵押的具体内容,简化了相关程序,便利了动产抵押融资,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虽然动产抵押在立法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动产抵押登记程序复杂、动产抵押范围规定不完整、动产抵押登记效力不明确统一等问题。动产抵押制度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我国应总结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完善动产抵押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高效实用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

2动产抵押概述

2.1动产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动产是指可以在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情况下移动的东西,与房地产相反,一般指货币、贵重物品等。“房地产是指土地和地上的房屋、树木等固定物体。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东西”。根据这一规定,动产是指除土地以外的东西和土地上的固定物品,如房屋和树木。这样,动产的范围非常广泛,种类和性质也非常丰富多样。这为动产抵押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标的物,但也给动产抵押带来了诸多问题。动产可分为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可识别动产)。特殊动产是指那些带有特殊标记的动产,如工厂编号和规格,可以区别于类似的动产,如车辆和大型机械设备。普通动产是指除特殊动产以外,没有特殊标志和独特特征,不能与类似动产区分开来的动产。
……

2.2动产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动产抵押是一种抵押形式。抵押是指债权人在不转移占有权的情况下,以拍卖或变卖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给债权人的财产的价格,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贴现财产或享有优先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以抵押的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在建船舶,航行空;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184条规定了六种不能抵押的财产,这一限制当然适用于动产。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除了那些被法律排除在抵押之外的动产,其他动产也可以抵押。我国对抵押动产的限制范围很小,但除运输和大型生产设备外,大多数抵押动产都是一般动产。在社会实践中,社会上流通的大多数动产也是普通动产。然而,普通动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因为它没有明显的独特性,也没有实际价值。房地产抵押的性质基本上是动产抵押,与房地产相比,动产是可自由移动的,包括价值不低的范围很广。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动产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不仅动产的数量和种类急剧增加,而且许多动产的价值非常巨大,甚至超过了房地产的价值。现代企业对融资的需求大大增加。单靠房地产抵押贷款已经不能满足需求。研究和完善动产抵押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动产抵押具有以下特点:1 .动产抵押的标的物是动产。由于房地产有登记制度,设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公示,房地产不能移动,设定房地产抵押非常安全,而动产不容易登记公示,设备抵押的安全性低,因此传统民法认为抵押的对象只能是房地产,动产一般只能质押或保留。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企业对融资的需求也在快速增长。然而,房地产类型的数量相对有限。例如,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相对稀缺。限制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利于融资,因此限制了经济发展。现代企业的发展导致企业拥有的动产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有些动产的价值甚至超过了房地产,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无法满足的融资需求。
……

3中外动产抵押制度的比较与借鉴.......6
3.1大陆法系国家的动产抵押制度.......6
3.1.1德国动产抵押制度.......6
3.1.2法国动产抵押制度.......7
3.1.3日本动产抵押制度......8
3.2英美法系国家的动产抵押制度......9
3.3台湾动产抵押制度......9
3.4参考外国及台湾动产抵押制度......10
4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1 [/ Br/]4.1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状......11
4.2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3
5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建议......19
5.1动产抵押范围的限制......19
5.2建立完整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和多元化的公示制度......19
5.3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22
5.4引入恶意犯罪者刑事责任制度......22

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五点建议

5.1动产抵押范围的限制
我国立法中关于动产抵押范围的规定不够完善,许多有争议的问题也没有提及,只是笼统的规定,回避的态度并没有解决问题,很多地方过于凌乱和粗糙。动产抵押属于物权的一种,应遵循物权公示和信用原则,在立法上限制可作为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以满足抵押登记对抗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选择那些适合登记的动产作为公示方式,以达到抵押的效果,真正达到对外公示的效果,降低风险,最终使动产抵押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看看国外的法律,大多数法律对可以抵押的动产都有限制。在法国,只有汽车、船舶、飞机、地板和其他动产可以抵押。在日本,只有特别法中规定的农业动产、机动车辆、工程机械和飞机可以抵押。我国台湾地区也在立法中规定,只有这种特殊动产可以抵押。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可以抵押的动产通常是运输工具。
……

结论

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个全新引入的系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问题,需要不断发现和分析,找出不足,不断改进,才能使其运行良好。根据现阶段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实际情况,建议适当扩大动产抵押的范围,增加灵活性,实行代管制度,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应限于法人而不扩大适应范围,严格界定《物权法》规定的“正常经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引入浮动抵押是一种适应社会需要的灵活保障方式。虽然现行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事物的发展总有一定的时间和过程。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总结实际应用中的经验教训,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抵押财产范围,限制公司法人浮动抵押的设定主体,加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来实现。这种先进的新型抵押担保模式能够在我国有效运行,并有效发挥其重要作用。
……
参考资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