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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65字硕士毕业论文晚清四大悬案中的杨月楼案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865字
论点:案件,法律,文化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笔者从分析案件适用法律入手,剖析杨月楼案背后的制度原因与法律文化的冲突,以示清末西法东渐背景下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的封建等级制度的变革。

论文正文:

介绍
第一节主题意义
杨月楼案是晚清四大悬案之一。与晚清各种重大凶杀案相比,这只是一个著名女演员和一个富有的年轻女子结婚的普遍案例。然而,尽管表面上看很复杂,但它反映了时代的复杂而鲜明的特点。杨月楼案反映出该案的内因是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而表象则是晚清中国落后封建等级制度的衰落。杨月楼案不仅在四大悬案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而且是研究封建等级制度对人性的约束和压迫的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样本。整个案件,从事件到结局,从制度冲突到最终大赦,从爱情故事到在监狱里打鸳鸯,不仅有观点冲突、制度冲突,还有传统与开放的冲突。在清末上海摇摇欲坠的租界里,发生了这样一个独特的“良莠婚姻”案例,在全国广为流传。这对研究婚姻制度、优劣制度、清末司法程序、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以及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具有特殊的意义。从杨月楼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封建社会末期,封建等级制度对人民的压迫是强烈而现实的,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是强烈而具体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为人性中的自由和平等而进行的斗争从未停止过。这些发展在历史上具有很大特点,可以在杨月楼案中得到强调。不得不说,杨月楼案是中国现代法律史上一个影响深远、独具特色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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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研究综述
杨月楼案作为近代史上一个众所周知的独特案例,自然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然而,对杨月楼案的基础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学术成果。例如,学者李昌黎从晚清社会伦理变迁的角度研究杨月楼案,从善与恶的阶层认同、乡镇与宗族的关系、法律正义的观念等方面分析了杨月楼案。学者马薇薇先生的《从报告的角度看杨月楼案件报告》是基于对杨月楼案件报告整个过程的详细分析。“报道”新闻报道可以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明确报纸的民间定位,充分利用民间形象。这些报道经验也可供现代媒体借鉴。学者赵春燕对晚清杨月楼案和晚清杨月楼案的法理学分析,不仅是检验许多社会学理论的好材料,也是解释特定时代制度背景意义的好材料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了相关制度的内部背景,具体分析了不同社会主体的思想观念和行动选择。系统和动作之间的交互关系在这里得到了清晰的展示。总的来说,笔者通过对杨月楼案研究基础的学术研究,以封建等级制度的兴衰为表象,以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为核心,从法律史的角度对杨月楼案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总结。因此,笔者试图站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看到杨月楼案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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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案例
虽然杨月楼案是晚清四大悬案之一,但由于该案的一些相对特殊的原因,有关该案的官方记录和资料相对较少。在原始资料的收集中,官方相关信息相对贫乏,而民间相关传说过于戏剧化。因此,笔者只能从一些文学作品或评价作品中来描述这个案例,在这个案例中记录了更详细、更一致的《申报》,这可以相互印证,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作者综合了关于杨月楼案的各种报告,并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描述了杨月楼案的背景和整个故事。
第一节介绍人物
杨月楼(1844 ~ 1889)是安徽怀远京剧武术家紫玉楼九场。继承了著名京剧艺术家张尔奎的杨月楼从中受益匪浅,并专注于崂山和武胜的发展方向。据说,杨月楼是一位罕见的京剧天才,体格健壮,声音洪亮,容貌姣好。更罕见的是,他既可以是平民也可以是军人。咸丰年间,他在杨月楼创办了自己的“中华堂”,开始向弟子传授技艺。①魏波,女,生于1855年。她在1872年才17岁。她的住所是广东香山。她一年到头都和母亲王伟住在上海法租界的一栋大厦里。母亲和女儿住在一起。魏富是买办商人。魏父不是他自己的父亲。此外,魏福一年到头都去广州、香港、澳门等地做生意。父亲和女儿缺乏交流,他们的感情不是很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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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案件处理
同治十一年(1872年),杨月楼从北京来到上海,加入以武术闻名的戏剧花园金桂轩。23岁的杨月楼在金桂轩登台时赢得了沪剧粉丝的热烈欢呼。自然,无数上海观众被淹没了。就连当时著名的歌剧院公园丹桂轩和金桂轩也去法院聘请杨月楼。1872年,杨月楼在金贵轩表演了一出名为《梵蒂冈宫》的戏剧。这部戏主要讲述了元朝末年红军起义时,两个年轻男女在梵蒂冈宫的庙会上相遇的故事。他们一见钟情,分手后很想念对方。这个女人回家后,患了相思病。后来,通过给媒人钱,男人伪装成女人来到女人家,然后住在女人姐姐家。此后,两人秘密宣誓终生效忠对方,然后两人再次分居。最后,这个女人勇敢地追求她的爱情,并通过她的智慧和努力冲破了封建社会的层层障碍。这两个男人和女人终于得到了幸福的爱情。在杨月楼表演《梵蒂冈宫》时,住在金桂园隔壁的广东象山茶商韦克斯勒的母女连续看了三天。韦克斯勒的女人名叫魏波,今年17岁。看了杨月楼的《梵蒂冈宫》后,她立刻爱上了杨月楼。当她回到家时,韦克斯勒女士写了一封信,并通过她的护士递给杨月楼以表达她的钦佩,同时表达了她希望与杨月楼缔结婚约的愿望。两个人相遇了。即使有人陷害杨月楼,他也不敢赴约。魏波看到他迫不及待地想得到答复,所以他的恋情成了一种疾病。魏富过去是上海一家外国公司的买办。因为她常年出差不在家,韦克斯勒的母亲和女儿与韦克斯勒的母亲住在一起,母亲名叫王韦克斯勒。王看到女儿魏波病得越来越重,就派人告诉杨月楼“请媒人求婚”。当时,杨月楼的母亲杨从北京南下上海,杨月楼在征得母亲同意后会见了魏坡。于是双方“千媒婆,带着结婚证”请人做媒人,准备了结婚证。在那之后,杨月楼利用他的剧团团长,魏波利用他魏家叔做媒人,杨月楼提供嫁妆嫁给他。这件事被魏波的叔叔魏田亮知道后,他坚决反对杨月楼和魏波的婚姻,理由是他没有结婚,并声称只有退婚不能使家庭蒙羞。
……
第三章是杨月楼案背后的法律和社会。……12
第一节为什么杨月楼案成为四大奇案之一........12
1.杨月楼案与其他三起案件的异同.......12
2.杨月楼案背后的封建等级制度13
第二节主持官员对判决的审议14
1.禁止良莠婚姻的规定........14
2.民族乡党委在案件中的作用........17
3.主持官员对判刑的审议18
第三节媒体和公众对杨月楼事件的态度分析…… 20
1.上海在杨月楼案中的作用........20
2.申宝报道的三个阶段........22
3.同情者和严惩者........24
王维家族婚嫁权之争背后的第四节
1.杨月楼的婚姻形式是合法的........25
2.王氏的结婚权不符合晚清的法律规定。……26
等级制度是这种情况的关键........27
第四章是关于杨月楼案件的法律文化.......29
第一节西欧和东欧背景下的杨月楼案29
1.西方和东方逐渐走向彼此.......29
2.从西方到东方的杨月楼案例:……30
第二节案件背后的法律和文化冲突.......31
第四章是关于杨月楼案件的法律文化
第一部分:西欧和东欧背景下的杨月楼案例
自1872年上海租界鸦片战争以来,战败的耻辱强烈刺激了清政府和各界爱国人士救国。清政府于1860年开始洋务运动。西方科学技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首次传入中国,导致了“以中学为主体,以西学为用”的救国救民的学习道路。西学东渐的基本态度也注定要更加注重以西方先进武器为基础的科学技术研究,而忽视对西方思想体系和文化体系的研究。制度变革相对容易,而意识形态的变革必然会根据周围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形态的变化最终会随着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变化而变化。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当时的中国人民开始从“天下第一”的梦想中醒来。大国间的不平等条约一次又一次地迫使中国的封建社会逐渐成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依附于小农经济封建社会土壤的传统观念也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而开始发生变化。随着“洋务运动”和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不断发展,一些有识之士逐渐从士大夫的传统思想中走向世界,从而开始吸收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严复在西学方面有着深厚的感情和造诣,强烈主张西方的“开明的自我管理”思想。严复认为,个人利益的满足和国家利益的满足实际上是互利的,而不是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为现实中的个体,他应该是开明的、自主的,这就解决了现实中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之间的矛盾。在传统价值观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得到合理的共同满足。(1)相反,它是在充分尊重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保护集体利益的价值观念,从而引发个人权利意识的传播和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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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制度与社会实践冲突的实质是文化冲突,杨月楼案在晚清社会引起自上而下广泛而热烈讨论的具体原因实际上是法律文化的冲突。法律文化是法治的支撑。在西方法律逐渐东渐的背景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日益明显。广义而言,文化是指人类物质和精神活动的所有成就,而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它是指在一个固定领域内所有法律活动的成果,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教育、法律研究等一系列内容。,统称为法律文化。狭义的法律文化是指在一个国家长期共同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总体法律思想、观念和制度。(1)杨月楼案中反映的法律文化冲突可以称为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我国现实的农耕文明决定了我国难以自发形成法律文化,因为农耕文明意味着“依靠天气吃饭”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土地之间有一定的从属关系。人与土地的关系相对紧密。在广大地区,治理依赖于“礼貌”和“习惯”,治理依赖于老年人的权威、农村民俗和社会规则。(2)这种治理是家长式管理,“家庭与世界”的概念在中国古代历史悠久,“家庭与国家”的关系也是进步的。根据儒家的理解,皇帝是世界之父,家庭中的孩子和老人的顺序有着天然的差异。道德规范的管理强调身份的差异、高低的区别、子女的顺序和贫富的差异,并依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来治理。(3)从农耕文明慢慢发展而来的法律文化可以看出,它本质上是一种家长式的权利垄断,是家庭与国家一体化的概念,权利大于法律。这种家长式权利违背了法律的平等和普遍性原则。农业文明对应于商业文明。商业文明主要建立在由平等权利主体契约形成的商品经济基础上。平等的权利主体和较少的自由限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人类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解放。至于杨月楼案,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两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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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