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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9字硕士毕业论文论司机偷车的特征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869字
论点:公交车,驾驶员,运营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为了准确的分析盗开公交车运营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更加全方面的了解目前的立法状况,需要广泛地收集和整理驾驶员盗开公交车运营行为的各方面资料。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1.1提出问题
近年来,一些公交公司的司机经常在公司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驾驶公交车,这种行为呈上升趋势。此外,一些司机把这种行为作为增加收入的一种方式。例如,一个城市的国有公交公司a路在两个地方运营。为了找到工作,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公共汽车将在晚上8点后更换公交车。公司雇佣的司机张某每天晚上8点将公交车开到停车场,在控制室登记后偷偷从后门离开。据报道,三个多月后,这辆公共汽车一直开到凌晨2点。经调查,非法获利63,000元。(1)此外,还有一些类似的情况(2)。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方法来处理司机偷公共汽车等行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受到盗窃罪的处罚,有些人还被视为占领罪,少数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他们直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管理处罚,这并不构成刑事处罚。用盗窃罪来处理这种行为似乎是合理的,但对“非法占有目的”和“非法使用目的”的理解仍然存在偏差。虽然考虑了行为人的行为,但是对于职务侵占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或者其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范围,仍然需要详细讨论。无辜待遇的合理性仍有待讨论。此外,专门论述这一方面的论文很少,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呈现混乱局面。对此,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具有一定的讨论意义,所以在导师的指导下,他想以司机偷车行为的表征为写作主题,开展研究为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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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公共交通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承担了相同的政府职能。它可以增强一个城市的竞争力,为其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然而,公共汽车是目前主要城市的主要公共交通工具。它们不仅是现代城市的动脉,为市民在饮食、衣着、住房和交通等各个方面提供便利,也是衡量一个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在城市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一些公共汽车公司的司机经常在公司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驾驶公共汽车。这种行为不利于公交公司的合法、有效和规范管理,也增加了对公众的潜在危险,触动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不利于司法公正的维护。在刑法理论中,对驾驶员偷车行为的定性研究相对较少。在理论和实践上,主要的处理方法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驾驶员未经许可驾驶公共汽车的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不构成犯罪,应作为无辜者受到处罚;第二种观点是,司机不具备本国工作人员的主要资格,在规定时间以外未经许可驾驶公共汽车利用其职位,这构成占领罪,应作为占领罪予以处罚。第三个观点是,司机在公共汽车公司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擅自操作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国家的规定。此外,公共汽车驾驶员的行为属于运输服务领域,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范围,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个观点是,司机在规定时间之外未经授权的操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符合盗窃的构成条件,应当以盗窃定罪处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方式来处理这类案件,这也导致在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的差异,造成混乱,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公正的权威。因此,对驾驶员偷车行为特征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论探索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现实意义。通过分析现有的理论观点并总结其不足,我们致力于寻找一种更符合理论和实践的方法,以期为在实践中处理此类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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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驾驶员偷车概述
刑法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法律形式。(1)犯罪行为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并且一直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其中,科学合理的刑法观不仅能准确揭示犯罪行为的法律特征,还能正确揭示犯罪行为的内在本质。显然,刑法概念的确定是刑法理论研究的前提。它不仅关系到刑法规范体系建设和刑法理论体系建设的重要问题,也是法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因此,在讨论驾驶员偷车行为的定性理论之前,必须首先界定驾驶员偷车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1司机偷车的概念
概念是人们放弃某些事物的非特定属性,通过积极的思考来把握它们的特定属性。它是人脑中思维对象特定属性或本质属性的反映形式。(2)通过对某一事物的概念分析和定义,人们可以更清楚地理解该事物,从而将属于同一类的事物联系起来,并将它们与不属于同一类的事物区分开来。正因为如此,相关概念在理论问题的讨论、研究和系统构成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无论讨论和研究什么样的行为,一般都必须首先从相应的概念入手,刑法的研究也是如此。近年来,一些公共汽车公司的司机一直在公司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驾驶公共汽车,有时是为了个人利益、娱乐和方便。更有甚者,一些司机把这种行为视为合理增加收入的一种理所当然的方式,因为这种行为是为了牺牲他们的休息时间,不仅是为了安全操作,为了平稳地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不占用公司资源,也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殊不知,正是这种错误的观念导致这种行为只会越来越多,这不仅不利于公交公司合法、有效、规范的管理,而且增加了乘客的人身危险,也触及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有必要从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四个方面对行为进行界定和讨论,从而得出驾驶员偷车行为的确切含义。首先,偷车司机的行为主要限于在公交公司工作的公交车司机,不包括与本案中涉及的公交车司机合谋包庇的其他工作人员。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由某一主体实施的。基于上述案例,从行为主体出发,本文所讨论和研究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公交公司的司机,其他人员,如公司停车场工作人员与公交司机合谋或包庇谋取利益的相关行为,本文不再赘述。这个演员是一个有着特定身份和资格的公共汽车司机。它可以是属于政府企业的人,也可以是公共汽车公司雇用的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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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偷车司机操作行为特征
偷公共汽车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贪污。该行为没有得到公交公司的同意,但小偷并没有把公交车当成自己的主观目的,只是给所有人的使用权制造了障碍。司机偷车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行为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本文涉及的参与者是公共交通公司的司机。他们通常从事客运服务,具有一定的技能,有权在工作时间控制其公共汽车,违反相关规定,并为自身利益私下经营公共汽车。第二,营利性行为的目的。犯罪人知道该行为的实施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和批准,因而违反了市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但他仍然追求自己的主观目的,故意这样做。演员知道他的行为可能导致一些社会关系被侵犯,他希望或允许有害的结果发生。也就是说,行为者意识到有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然后行为者保持“故意放纵但不停止”的心理状态。详细地说,当演员追求其他目的时,他清楚地知道他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些有害的结果,但是他并没有试图改变他的行为的性质或方向来避免这种有害结果的发生。相反,他继续用他的意志来控制决定他行为性质的各种条件,以一种辞职和辞职的态度,最终导致有害结果的发生。这里所说的“有害结果”,是指重大损失或被侵害的利益与行为人非法使用的财产之间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失去的利益是基于非法使用的财产的价值作为唯一的来源,这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错误地认为他人的财产是自己的,或者是允许或允许他人非法使用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恶意的,应当按照一般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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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驾驶员偷车的定性争议与评论.......10
3.1无罪理论及其评论……10
3.1.1无罪释放及其原因.........10
3.1.2无罪理论述评.........11
3.2职务侵占罪理论及其评析........13
3.2.1职务侵占罪理论及其原因…… 13
3.2.2对占领罪的评论.......14
3.3非法经营罪及其评析........17
3.3.1非法经营罪及其原因......17
3.3.2非法经营罪评析…… 17
3.4盗窃理论及其评述.......18
3.4.1盗窃罪理论及其原因18
3.4.2盗窃罪评论19
第四章司机偷车行为特征之我见.......
4.1相关理论问题的澄清……20
4.1.1“利用职位”的定义...20
4.1.2“国家规定”的定义...23
4.1.3“非法经营行为”的定义...26
4.1.4“非法占有目的”的定义...29
4.2偷车司机的特征36
第四章驾驶员偷车定性之我见
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机偷车行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关键在于不同学者或司法实践者对相关理论的理解。因此,通过上述对偷车司机行为理论的分析,找出理论上的争议,并对这些争议进行阐述和分析,为合理表征偷车司机行为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4.1相关理论问题的澄清
司机偷车行为的定性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争议,需要澄清:(1)公交公司的司机是否利用便利,在交车后偷偷将车开出公交车进行运营,这涉及到“利用职务便利”的定义;(2)驾驶员擅自使用公共汽车行驶违反相关政策。那么,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是否可以说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规并涉及到国家法规的定义?(三)驾驶员擅自使用公司公共汽车进行营运是否属于非法营运罪中的“非法营运”范围;(4)驾驶员的行为是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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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李也有不同。此外,在刑法理论中,对驾驶员盗窃公共汽车行为的定性讨论和研究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在本文中,笔者认为驾驶员盗窃公共汽车的行为应被视为盗窃。然而,在写论文的过程中,虽然论文的题目看起来简单易行,但是写论文的过程却比你想象的要困难得多。此外,笔者的刑法理论基础还不够坚实。他缺乏理论深度和实践经验。有些观点和意见缺乏深度或有缺陷。不可避免的是,仍有一些领域需要讨论。因此,我敦促所有专家和学者纠正本文的论点和结论。虽然我的论文写作已经完成,但刑法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是不可阻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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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