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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75字硕士毕业论文缺陷出生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475字
论点:缺陷,出生,损害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通过综合运用案例研究、逻辑分析与实证分析、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等方法,将现有的理论成果,整理与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相关的案例,寻求最适合的法律规则。

论文正文:

1引言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由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和医疗场所的私密性,在发生相关损害后果时,患者很容易将损害结果归因于医疗过失。特别是在医患关系日益恶化的今天,患者权益的确定性与医疗义务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医疗纠纷几乎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发,媒体报道片面,舆论声音各异,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随着中国医疗体制的改革和人类财富的积累,医院缺乏平时的平静,医疗领域的争议越来越大 最后,在一定程度上,医生和病人都会把对方推到受伤的位置。 以下是一个“先天缺陷”案例,从法律角度说明医疗纠纷的现状。 目前,我国出生缺陷儿童的出生率不容忽视。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先天缺陷儿童出生。 由于先天缺陷的产生,一方面给国家和缺陷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给父母的心灵带来沉重的打击,阻碍了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 导致出生缺陷的因素多种多样,包括医务人员的疏忽和一些人的体质。 更常见的是,残疾儿童的出生是由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这不仅侵犯了父母选择良好产前和产后护理的权利,而且对残疾儿童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对于医疗机构的失误,我们不能进行片面的调查。我们应该综合损害事实是否与医生的过错有因果关系,而不是一概而论。在当今社会,确定医疗损害的责任尤为重要。 根据对出生缺陷造成的医疗损害进行赔偿的案例,人们普遍认为,婴儿父母的决策权和自主权,即选择儿童的权利和有缺陷儿童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我国在实现出生缺陷赔偿责任方面仍存在诸多困难,如出生缺陷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出生缺陷因果关系的确定等。 在这种情况下,我将通过上海黄芳的医疗纠纷案例展开对“出生缺陷法律问题”的研究,从法律、社会和医学的角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1.2国内外研究现状从国际角度来看,出生缺陷诉讼的案件判决最早出现在美国。随着人们权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其他相关国家也有先例。 基于各国司法制度、传统文化、意识形态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从而导致各国对出生缺陷诉讼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本文简要介绍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研究现状。 目前,美国成文法对“出生缺陷”诉讼持相对消极的态度,但判例法取得了很大进步。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案例来看,法院开始承认出生缺陷的诉讼。 早期的法律否认存在因出生缺陷引起的侵权诉讼,因为损害赔偿难以计算,相关的公共政策不允许此类诉讼存在。 近年来,法律发生了相对较大的变化。精神损害和其他费用可以转化为金钱的价值。 德国的合同制度非常发达和完善,出生缺陷案件通常通过合同索赔来处理。 然而,德国法院正在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审查损害的存在,并考虑残疾儿童的存在是否会对父母和其他相关问题造成损害。 祝秀兰诉医院“缺陷生育”案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典型案例,侵犯了原告祝秀兰的“堕胎自由”和“生育决定权”,法院驳回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最终要求被告根据医疗合同支付损害赔偿。 在法国的“出生缺陷”案件中,法院最初处理的是医疗服务合同案件。近年来,侵权诉讼引发的诉讼案件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原告可以基于被告违反产前诊断提起诉讼。 法国司法部门提出了相关的司法意见:怀孕期间检查孕妇的医生应该有义务及时通知孕妇流产愚蠢的孩子。如果他们不报告信息,不帮助孕妇生下有问题的孩子,他们将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从三个代表国家的角度来看,大陆法系主要处理“出生缺陷”诉讼中的医疗合同违约案件,这与英美法系国家从侵权诉讼的角度出发启动诉讼模式有所不同。两国在举证责任分配和程序机制上存在差异。 ……2黄芳医疗纠纷案例2.1基本案例及法院判决案例介绍及争议问题黄芳怀孕后,2014年5月26日,患者黄芳到上海市奉贤区凤城医院进行G4P1妊娠12+5周的常规卡片制作及相关检查,下次检查定于2014年6月24日进行 6月27日,黄芳怀孕17+1周,第二次来到丰城医院。 6月27日进行常规检查,第二次参观凤城医院妇科门诊 常规检查 彩色多普勒超声:子宫内单个胎儿 8月12日,彩色多普勒超声(胎儿筛查)报告:宫内单胎,存活 胎儿大小相当于23+1周 2014年9月15日,黄芳(怀孕28+5周)第一次来到浦东医院。根据分娩记录,胎盘的分娩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16:46。当她自己和黄芳的女儿王moumoumou(2014年12月22日)生下一名女婴时,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提交了外周血核型分析结果进行检查:该儿童为21三体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智力低下、面部特征特殊等。 黄芳和王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布一项法令:凤城医院赔偿医疗损害 经黄芳、王茜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进行鉴定 2015年8月6日,医学会出具了沪阳医疗损害鉴定[[2015]第008-2: 1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凤城医院)》。这个病例是对病人身体的医疗损害 2.根据《医疗事故分类标准(试行)》,孕妇黄芳女儿(王moumoumou)的个人医疗损害等级为4级。 3.医疗方对本案医疗损害的责任程度是主要责任。 分析表明:1 .2014年5月26日,黄芳就医“G4P1孕12+5周”,医生进行常规建卡及相关检查:2014年6月27日,医生进行产前检查时,产妇已怀孕17+1周;孕妇预期分娩年龄超过35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属于产前诊断范畴,即需要羊膜穿刺术和染色体检查。 2.医生没有足够重视老年孕妇的(35岁)因素。医疗方有责任建议在外国医院提供产前诊断。 转移到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羊膜穿刺术和染色体核型分析,使孕妇错过了在有效期内筛查和诊断21三体综合征的机会。结果,孕妇失去了选择是否生下胎儿的机会,这是有错的。 3.专家组分析认为,虽然医疗方在辩护和专家现场调查期间告知孕妇到外部医院进行产前诊断(Down\'s screening),但医疗方未能提供书面记录和孕妇签名的依据,证明医疗方未能及时提供通知和转诊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5.在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期间,儿童的现状与医生的未知信息和不完整记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15年8月27日,一审法院致函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要求医学会澄清医疗过程中医疗方对黄芳患者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致病力大小等。 黄芳、王茜和凤城医院拒绝接受鉴定意见。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发布并申请重新鉴定的[[2015]008-2号 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评价结论是:1 .此案是孕妇黄芳的医疗伤害 2.凤城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通知不足的医疗失误,这与孕妇失去知情产前诊断有关,但与患有21三体综合征的儿童无关。 3.根据《医疗事故分类标准(试行)》,失去产前诊断知情选择的孕妇的人身伤害等级为四级,不构成残疾等级。 4、本案医疗过错的医疗责任程度是主要责任 黄芳是一名老年孕妇(≥35岁)。医生说,在17+1周的产前检查中,孕妇被告知进行产前诊断,但没有发现相关书面材料,相应的检查结果也没有得到跟踪。有一个错误。 这种错误与孕妇失去产前诊断的知情选择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有因果关系。 孕妇未注意其所持有的《孕妇联系手册》的相关内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医疗方应对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5、患有21三体综合征的儿童是由先天性遗传疾病引起的,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2本案争议的焦点2.2.1患者的病情与医疗方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标准是什么?关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确定,医生和病人之间存在争议。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是本案的根本问题。其他焦点也基于因果关系展开。因果关系的定性会影响其他焦点问题的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因果关系是基于医疗疏忽和患者的损害结果而构建的。因果联系的证明基本上被忽略了。根据专家的经验判断,主观色彩是不可避免的。 2.2.2对医疗损害鉴定结果的理解不一致基于本案,反映了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鉴定结果的不一致,反映了不同地区损害鉴定结果的差异。没有统一的医疗损害识别系统。问题的根源在于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不明确。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考虑这种制度取向是否有利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建设。 ……3黄芳医疗纠纷案件焦点的法律分析……93.1缺陷出生的内涵93.2缺陷出生适宜性的法律依据和意义103.2.1缺陷出生诉讼的法理基础……103.2.2有利于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人口素质。2.3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113.3出生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方式...114国外出生缺陷法律法规...164.1大陆法系关于出生缺陷的立法和司法实践……164.1.1法国关于出生缺陷的法律法规...164.1.2德国缺陷出生的法律规定...164.2英美出生缺陷法律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174.2.1美国缺陷出生的法律规定...174.2.2英国出生缺陷的法律规定...174.3国外出生缺陷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75我国出生缺陷的完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195.1缺陷出生损害赔偿标准的建立........195.2诉讼中不良反应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205.3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保障........215完善我国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5.1建立缺陷出生损害赔偿标准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出生缺陷诉讼中原告的一般财产损害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包括随访费)、医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交通费,有些还涉及专项维修费和一般维修费 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实现,在具体的实践层面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的法院认可,有的不认可,缺乏统一的标准。 原告在国外的财产损害检查缺陷儿童的身体状况,并综合各种因素来维持缺陷儿童的正常生活。具体费用包括:特殊教育费用、护理费用、治疗残疾儿童的医疗费用等。,总结为有缺陷儿童的特殊抚养费。 (1)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不同于国外的判决 笔者认为,为了弥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应当在医疗费用、护理费、医院食品补贴、营养费和交通费以及随后对残疾儿童的相关专项抚养费方面给予父母支持,但不包括残疾儿童出生后的日常抚养费,费用由父母承担。 原因是:由于医院产前检查的疏忽,父母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用和其他基本费用。遭受的损失是因工作延误而减少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赔偿。这些费用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得到支持。 特殊维护费用也应得到支持,因为医院产前诊断错误造成的损害结果和缺陷儿童后天生活的特殊费用也应得到支持,这也属于侵权法的范畴。 (2)对有缺陷儿童的基本抚养费不予承认,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和照顾未成年儿童的义务,这是一项法律义务,不能与医院嫁接,否则违反了我国宪法的规定 ......结论近年来,医患关系相当紧张。病人不仅经常勒索、虐待、殴打和围困医务人员,而且还故意杀害和残害医务人员。暴力和恶性事件在全国频繁发生,性质极其恶劣。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赋予医务人员的责任越来越重。 本文运用法学理论,借鉴国外理论,对黄芳女儿出生缺陷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律分析。 “出生缺陷”一案引起了医学界和法律界的深刻思考。现阶段,医疗技术的进步使患者对诊断结果的期望越来越高。然而,医学技术一直都有其局限性。特别是在出生缺陷的情况下,母亲体内的胎儿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医疗技术难以明确诊断所有先天性缺陷,对医生的护理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着重从合格主体、损害赔偿权、因果关系确定等方面对“缺陷出生”案件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应保持审理出生缺陷案件的理性态度,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有效分散风险,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出生缺陷”诉讼,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空是白色的,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的司法判决结果大多依赖于法官基于以往经验的判断,这种判决结果的主观色彩自然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为了保护“缺陷生育”诉讼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缺陷生育案件的处理有待进一步探讨,相关立法需要逐步完善。 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