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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56字硕士毕业论文检察官客观性、公正性和义务的法律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956字
论点:检察官,客观,义务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旨在梳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分析国外的相关理论,并立足我国实际,找到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不能有效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原因。

论文正文:

1.1研究背景首先,预防不公正、虚假和错案需要充分履行检察官客观公正的义务 近年来,出现了许多重大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如胡盖尔模式、聂书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这些刑事错案的发生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公务活动有不同程度的关联。 其中,公安机关采用的侦查手段和方法是非法的,利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形式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在行使逮捕和起诉自由裁量权时缺乏明确的法律限制,这种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尤其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监督,无法从案件源头防止错案的形成。这样,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会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有错误的理解,最终导致错案和不公正的案件 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法院,从案件开始到结束,只要一个诉讼环节和一个诉讼阶段存在错误,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下,形成不公正、虚假和错案的可能性就会增加,纠正错误的难度也会加大。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连接前、后的重要机关,承担着起诉犯罪、保护人权和行使监督权的法律职能。各项职能的有效履行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减少不公正、虚假和错案的重要基础。 检察职能中的每一个程序和环节都反映和展示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内容和内涵。 也可以说,案件错误要么发生在检察环节,要么发生在检察环节。 (1)错案的原因表现在检察环节的诸多方面,涉及诸多因素,如检察机关缺乏侦查监督、证据使用和适用存在缺陷、检察权与辩护权关系不对称、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制存在缺陷等。 检察官作为检察权的所有者,是从事检察活动的主体。处理好上述关系和问题也是他们客观公正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本质要求。 从调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客观公正义务的履行贯穿于案件的每一个过程。 检察活动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检察机关在检察活动的某一环节不切实落实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义务制度和内容要求,不仅会导致刑事错案,还会践踏法律。 因此,分析检察官客观义务履行不力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履行和履行其客观公正的义务,是检察官面临的关键问题。 ......1.2研究现状国内对检察工作客观公正义务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是德国和台湾的客观公正义务理论。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检察权制度不断更新和发展,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学者们,主要是龙宗智教授,对客观公正义务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对客观义务的内涵、基本内容和相关制度进行了更系统的阐述。 也有期刊文章从不同角度对客观公正义务进行了相关研究,如从比较法的角度比较各国客观公正义务的要求,从错案预防价值的角度探讨客观公正义务的现实要求等。 然而,笔者也发现,对客观公正义务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纯粹的理论研究和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分离上。 理论研究是系统开发和建设的基础,理论也是实际操作的指导。简单的理论研究有利于客观义务理论的发展,但理论发展必须与客观义务履行的现实相结合。 这种良性循环是客观义务发展的正确方向,通过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现新问题,然后进行探索和讨论。 国际刑事法规的各种规章制度都规定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包括其内涵、价值和基本内容,这表明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已经成为国际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标准。 基于各种复杂的深层次因素,不同的法系国家有不同的检察官角色,其客观公正的义务在内容上也有所不同。 其中,德国对客观公正义务理论的研究相对成熟。客观义务理论起源于德国。德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有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值得学习和借鉴。 检察官在美国法律中具有特殊地位,因此对其客观义务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指导。 法国和意大利关于客观义务的规定也从检察官的身份出发,规定了不同的义务 ……2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理论分析2.1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概念检察官客观公正的辨析也称为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和检察活动中的客观公正原则 客观地说,从词源学的发展来看,检察官必须寻求案件的真实,这就涉及到案件的真实性。 义务,属于权利的对立面,属于法律的概念范畴,是一种标准要求,是对相关法律主体开展相关活动的限制和要求,也是对行为主体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履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一种理论、一种标准和一种制度。 (1)此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也是一种理念,即检察建设和检察活动的指导思想,也是一种活动原则,即体现在相关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精神 (2)检察官客观公正的义务是一项具体要求。为此,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应基于客观和中立。它不仅要达到起诉犯罪的目的,还要注意收集对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以追求案件实体和程序的公正性。 国外法律资料和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语义要求应该是: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精神为基础,这是我们研究客观公正义务时最重要的价值内涵。 我们还应该注重审查检察官的公正性,而不仅仅是当事方的作用。这是检察官追求司法公正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对客观现实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全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不仅要履行起诉犯罪的职能,而且要超越这一职能,代表国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成为国家法律的保护者 (3)因此,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核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公平义务 客观义务所包含的客观责任不仅仅要求检察官“根据事实”处理案件,还要求检察官调查和使用证据,并在确定案件事实时以公平为出发点和目的地。 ...2.2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基本内涵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国际准则承认的检察官的重要行为守则 此外,作为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核心,检察官客观公正的义务不能单独存在。原则上,刑事诉讼必须与保护人权和实现实质真相和程序正义的目标相结合。 2.2.1检察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实质真相的,应当致力于发现真相,考虑刑事诉讼中被告、被害人和诉讼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实现正义。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发现真相 真相本身很简单,没有任何意义,超越了所有现存的现象。 意见是主观的价值判断,它们是否真实并不重要。 真理的发现是基于价值体系的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赋予真理以法律效力,并对国家处罚权的存在进行法律评价。 当然,真理的发现也是一个客观的认知过程,不能与个人主观想法混为一谈。 具体来说:第一,通过全面调查(客观和主观犯罪事实及程序过程)发现实质真相 检察官必须在同等程度上调查有利和不利的情况,并作出全面判断,然后才能对怀疑程度作出明确判断。 在审查和起诉中,有必要评估是否有足够的犯罪事实法律要素和有利于被告的一般程序要素。即使被告反对,检察官也不能不履行调查责任,因为客观公正的义务不仅着眼于考虑被告的权利,而且着眼于考虑社会公平和正义,旨在获得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司法判决。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甚至认为,即使被告供认了他的罪行,检察官仍然被要求就相关案件内容调查对被告有利的事实。 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当考虑到案件中可能还有其他嫌疑人时,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调查。 即使被告的罪行从一开始就很清楚并且可以确定,或者事实和证据一目了然,检察官仍然需要调查对被告有利的所有其他事实证据和线索,这可能在诉讼中对被告产生有利的结果。 ...3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域外调查........143.1遵守国际规范和法规...........................153.2.1德国和法国.......153.2.2美国和意大利……163.3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理论对我国的启示...................174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现状与分析194.1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法律要求与现状194.2检察官履行客观公正义务面临的困难194.225完善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工作建议……305.1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客观公正义务的内容305.2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检察制度和机制335.3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程序保障355.4通过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客观公正义务的精神基础375提高我国检察官的客观性聂书斌、胡格勒图、赵作海、佘祥林等不公正错案的建议不断引起检察官的警觉——客观公正义务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并分析了其原因和障碍 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客观公正的义务是检察权行使的核心。它不仅是一个标签,还要求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 5.1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客观公正义务的内容。一方面,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变以调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变调查审查起诉程序对案件的决定性作用,允许案件的最终定罪、量刑和判决结果在审判程序中发生。 另一方面,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责任分工”工作模式的特点是刑事诉讼中三个机关分阶段、流水线运作。 在这种模式下,检察权的行使缺乏审查、监督和约束。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检察院具有监督下级检察院的职能,但实践中“检察一体化”制度下的“自我监督”机制的效果和功能并不令人满意。 因此,检察机关缺乏对非法证据收集、侵犯辩护权等违法行为进行中立审查和监督的权力,这可能会对检察权产生竞争和制约。 因此,有必要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融为一体,促进以法院审判为核心的司法审查机制和程序性制裁机制的迅速建立。 侦查权和检察权应当围绕庭审进行合理配置,侦查权和检察权应当受到法院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法院应当通过严格的程序对检察权的滥用进行制裁,从而改变检察权不受权力机关制约的困境。 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重点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相对弱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避免检察官任意干预庭审活动,任意启动法官涉嫌职务犯罪的侦查程序。 以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案件的公平正义。 最后,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模式可以逐步实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引导侦查并不是引导和决定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证据收集和取得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责任起诉犯罪。为了有效完成这项任务,有必要确保定罪和量刑证据在审判活动中没有缺陷。 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确定开展指导性侦查的时间和范围,确保公安机关侦查的独立性,促进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结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有效维护社会伦理秩序的价值。就像在英国和美国一样,决定胜负的不仅仅是体育比赛诉讼。 除了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还必须符合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 检察官代表国家依法起诉和惩治犯罪,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法律价值和司法属性。他们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利益的代表。 检察官必须超越政治范畴,维护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本着良心、公正、客观、超然和独立履行职责;(1)本着科学办案的精神,尊重客观证据,避免偏见、错误判断,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任务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辜负社会的期望,即检察官是最客观的人,检察官是法治国家的卫士,他们代表公共利益。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发展和建设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系统化、规范化、规范化制度和规则的桎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检察官履行其客观公正的办案义务。 检察官无法或不完全履行其客观义务的因素很多,包括自身法律定位和角色的矛盾、法律规则的不准确和不明确、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的影响、外部干预和干预、不合理的评价机制和不科学的检察一体化机制等。 这些方面的直接后果是不同程度和类型的不公正、虚假和错案的发生,这与检察官未能有效履行其客观义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因此,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制度和理念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尽管有许多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希望和解决它们的方法。 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