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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6字硕士毕业论文网络信用调查中的信用权保护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586字
论点:征信,互联网,信用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通过实证分析法,立足于我国互联网业的发展现状、被征信人权利侵害的表现形式以及被征信人权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进行实证分析,寻找适合我国互联征信中

论文正文:

1引言1.1研究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表扬诚信,惩治失信”,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1] 深圳、上海颁布个人征信地方性法规后,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个人征信法律体系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用调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公布首批获得个人信用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名单。需要芝麻信贷、腾讯信贷、拉卡拉信贷、深圳前海信贷、鹏远信贷、中国信贷、中国信贷、中国信贷和北京华道信贷八家公司做好个人信用调查[2] 这标志着中国征信业向市场开放,市场资本进入征信业。 这八家征信机构在机构性质、征信模式等诸多方面都与互联网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开启了中国一种新的征信模式——互联网征信的序幕。2015年也被称为中国互联网信用调查的“第一年”。 随着网络技术和商业环境的日益成熟,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与传统的信用调查相比,网络信用调查以其调查主体多元化、覆盖面广、信息和数据来源多样化、数量庞大的特点,逐渐被人们所认可和重视,因此,网络信用调查在国内外发展非常迅速。 然而,与此同时,对信用调查主体权利的保护也开始出现。然而,现有的信用调查立法主要是为传统的信用调查而设立的,这种新的信用调查模式尚未被考虑。因此,法律制度准备不足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如何保护信用调查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成为困扰当前网络信用调查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1.2研究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在市场经济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信用消费也在扩大,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信用经济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完善实际上是信用关系和信任关系扩大的过程。 成熟繁荣的征信业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可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还可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效防范经济风险。 由于现行信用调查立法没有考虑网络信用调查的新的信用调查模式,缺乏相应的网络信用调查法律法规,给信用调查对象(本文所指的信用调查对象仅指自然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 综上所述,本课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课题将分析网络信用调查的特点和被调查人的权利。针对互联网上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建议。平衡网络征信业发展与被调查人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为相关政策、立法和措施的制定提供有益参考,促进我国网络征信业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2网络信用调查的一般法律原则2.1网络信用调查概述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又称“熟人社会”。地理、血缘和人际交往相对稳定,社会内部相对封闭。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只涉及个人道德问题,只在熟人之间产生信用。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我们已经从“熟人社会”进入了“陌生社会” 在“陌生社会”,信任依赖于足够的信用信息,但收集彼此的信用信息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财务成本。因此,市场对征信的需求很大,这促进了征信业的发展。 信用调查,又称信用调查和信用调查,一般是指信用调查机构通过各种手段广泛收集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信息,然后对信息进行分类和筛选,并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评估和核实调查对象[17]的信用状况的专业活动 换句话说,信用调查是调查和核实企业或消费者信用的活动,[18] 信用调查当事人包括信用调查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使用者和被调查人。 在法律层面,也界定了征信的内涵,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将征信定义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信用调查的对象是信用信息数据,但本条例对信用调查内涵的规定与[72]并不完全相同,差异主要在于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和方法以及对信用产品使用的规定。 网络信用调查是相对于传统信用调查的一个概念。互联网信用调查是指互联网信用调查机构收集互联网用户在交易平台、社交网络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等网络平台上留下的海量信息数据,以及通过离线渠道收集的公共信息。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信息处理技术进行分析,最后描述网络主体的信用水平、信用行为等信用状况。 互联网信用调查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信用调查行业。它的产生和发展得益于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高科技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的广泛应用,将会产生大量的信息数据,信用机构收集的信息数据也将呈爆炸式增长。 个人信息逐渐以数据的形式作为载体存在,经济关系被网格化。信息数据的价值是逐渐挖掘出来的。信用调查机构筛选和处理大量数据,最终形成各种信用调查产品。 互联网信用调查是收集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留下的行为数据、社会信息、交易信息等信息数据,并对其进行处理和分析,从而评估个人信用状况,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防范信用风险[19] ......2.2网络信用调查的法律性质网络信用调查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要界定网络信用调查的法律性质,不妨采用从普通到特殊的研究模式。 在界定信用调查的概念时,地方法规往往涉及信用调查的法律性质 例如,《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将信用调查定义为服务行为,《上海市企业信用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将信用调查定义为主体间委托的操作行为,《深圳市个人信用调查与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将信用调查定义为主体间协议的行为 不难看出,地方法规无疑将信用调查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根据自己的意愿所做的行为,具有民事法律后果。 网络信用调查是指信用调查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收集和处理网络信息,评估被调查人的信用状况。 行为人的网络信用调查机构是民事主体,具有市场特征。征信机构和被征信人是平等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管理和被管理之间没有关系。 其行为不是根据行政权力行使权力,而是根据民事合同取得权利,这体现了双方的意愿。互联网信用调查也不是强制性的。信用调查产品像普通商品一样在市场上交易。 可以看出,网络信用调查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网络信用调查是合同行为吗?首先,在信用信息收集阶段,信用报告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用报告主体之间存在信任关系或契约关系。信用信息处理和评估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节,由信用机构独立完成 其次,信用信息用户通过合同获得被调查人的同意,并从信用调查机构获得信用报告。信用调查本质上是一种中介服务活动 虽然互联网信用调查的大多数征信机构都是公司的内部组织、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信用信息也用于公司自身的业务,但它们都是基于与其他信用调查主体的契约关系而行动的,所以互联网信用调查是一种契约行为。 ……3网络信用调查中的信用权分析……143.1贷方的隐私...................143.1.1隐私和隐私……143.1.2互联网环境中的隐私……153.1.3互联网信用调查内容中的隐私:……163.2信用被申请人的信用权利...................163.2.1信用权概念...................173.2.2互联网信用报告中的信用权利内容……183.3信用应答信息权...................193.4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和信用权的歧视.........213.4.1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区别…………214网络信用调查中受信人权利保护现状分析.......234.1 2004年保护贷记人员权利的立法现状……2 34.1.1保护贷记人员权利的立法……234.1.2保护被贷记人员权利的具体措施254.2保护被贷记人员权利中存在的问题……265改进对互联网信用报告中受信人权利的保护315.1域外互联网信用报告中受信人权利的保护……315.2重构我国网络信用调查中的信用权保护制度;改善对信用证权利的保护……335互联网信用调查;为了形成更准确的信用产品,信用调查机构希望收集更多的信用信息和数据。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使信用调查机构能够以隐藏的方式收集网络用户的大量信息和数据。 网络信用调查中个人信用信息收集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网络信用调查机构可以独立确定信息收集范围,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人之间的权利界限是什么,如何平衡双方的权益,保护被征信人的权利是本文的内容。 以下是对国外网络信用调查中被调查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回顾,借鉴其立法经验,提出重构网络信用调查中被调查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 5.1海外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利保护制度在美国和欧盟征信行业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征信市场繁荣,互联网征信立法相对完善。因此,本章主要考察了美国和欧盟的信用调查对象权利保护制度,比较分析了欧洲式统一立法模式和美国式分散立法模式的异同及其各自的弊端。 美国信用报告行业拥有发达的市场、世界上最大的信用市场和健全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 在美国,目前的信用报告法律部门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Reporting Act)为核心,在此期间不断推出许多新法案和法律修正案,包括隐私法、金融隐私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算法、公平债务收取运营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公平结算法等。 核心法律《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 Law)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定了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和程序、信用报告机构的义务、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纠正不准确信用报告的程序以及报告用户的责任。 防止信贷发放机构发放不当信贷降低消费者的信用,或债务收取机构收取不当债务损害消费者的利益,[54] 1974年《隐私法》指出,政府应该限制收集、使用和披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程序。1978年《金融隐私法》规定,政府机构在未获得消费者许可或行政传票的情况下,不得收集个人金融信息。1996年《消费者信用报告改革法》建议规范解决信用信息纠纷的程序,并赋予信息提供者更多的义务。2003年《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规定,三大征信机构每年向信息主体提供免费的个人信用报告、信用评级和评级方法[55] 美国的信用调查立法更加注重法律对信用调查行业发展的促进,给予信用调查主体足够的空间和自由空 ......结论网络征信作为一种新型的征信行业,发展周期短、理论研究少、法律缺失,在保护被征信人的权利方面面临巨大挑战。 然而,必须肯定的是,网络征信对促进征信市场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引导网络征信业健康发展,应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构建相关法律体系。 如果立法侧重于保护被征信人的权利,严格的征信法律法规将阻碍征信事业的发展。相反,如果我们集中力量推动征信业的发展,对征信业立法更加宽松,被征信人的权利就不会得到充分保障。 为了平衡网络征信业的发展和被调查人权利的保护,理论研究和未来的征信立法都应立足于网络征信的特点及其带来的新问题,从而界定网络信息收集的范围,完善被调查人网络权利的保护体系。 网络信用调查作为一种新的信用调查方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