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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1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滥用法律罪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2451字
论点:虐待,犯罪,刑法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旨在对虐待犯罪这一类型犯罪进行论述,归纳出该类型犯罪的共性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认识虐待犯罪中每一具体个罪的犯罪成立要件。

论文正文:

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传统的虐待犯罪一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通过殴打、责骂、捆绑、冷冻和饥饿等方式侵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 然而,随着儿童保育机构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不断出现,老年人医疗保健和福利制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教师虐待儿童、福利机构虐待老人和医疗机构虐待病人的事件被频繁报道。 因此,社会各界呼吁完善立法,有效打击虐待老人、未成年人和病人的行为。 针对这一要求,《刑法》第九修正案在第260-1条虐待罪,即虐待被监护人或看护人罪之后增加了一条新的条款。 这不仅表明我国立法正在不断完善滥用职权罪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也将保护范围从传统家庭扩大到了更广的领域。与此同时,这也是当今国家日益保护人权的结果。 除了《刑法》中虐待被拘留者、下属和囚犯的原有罪行之外,2015年对《刑法》进行了修订,以构成虐待的犯罪类型,包括虐待、虐待受监护人、看护人、虐待被拘留者、虐待下属和虐待囚犯。 此外,自美军在伊拉克虐待囚犯事件以来,虐待囚犯的刑事问题已成为学术讨论的焦点。 中国是《日内瓦公约》的签署国和爱好和平的国家,但对虐待囚犯和被拘留者罪的研究很少,虐待下属罪也被研究人员搁置。 本文拟从滥用罪的角度对这一系列犯罪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探讨。 ......1.2滥用犯罪的研究现状当今,网络信息发展迅速。微博、微信和网络平台的信息传输能力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期。虐待事件不再像以前那样不为人知,也不仅限于家庭成员,而是发展到不同的弱势群体,呈现出行为频繁且日益严重的局面。 面对这种社会现象,《刑法》第九修正案修正了虐待罪,增加了一条新的条款,即关于虐待被拘留或照料者的第260-1条。 因此,虐待犯罪的主体从传统家庭成员扩大到受监护或照料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病人。 鉴于我国现行立法模式采用分类列举的方式,除了虐待、滥用羁押、看护人、滥用羁押、滥用调配和虐待囚犯等犯罪外,对虐待的研究也针对每一种犯罪进行,但从这类犯罪的角度来看,这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 从目前对虐待儿童罪的研究来看,由于近年来虐待儿童事件频发,在2015年《刑法》第九修正案颁布之前,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了研究,主要呼吁惩罚“虐待儿童”,完善虐待儿童罪的立法。 修正案颁布后,虽然对被监护人和照料者的滥用进行了研究,但研究的数量有限,而且从家庭成员犯罪的角度对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量刑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更多的研究。 就被监督人员的滥用而言,左建伟教授和刘芷微教授在2003年对滥用被监督人员罪的主体范围、客观行为、行为客体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一些学者也从职务犯罪和被监管人员共犯的角度对该罪进行了研究。上述研究视角和切入点不同,研究结论也不同。 虐待下属罪和虐待囚犯罪是\"士兵违反职责所犯罪行\"一章中的罪行。目前,对军事人员犯罪的研究主要是从军事刑法整体的角度进行的,研究很少。虐待下属和囚犯罪的研究很少涉及,更不用说虐待犯罪的类型体系了。 综上所述,对滥用职权罪的研究主要是单独进行的 然而,在这个倡导“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的国际社会中,“虐待”的惩罚和控制已成为世界各国学者和政府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国家面对虐待采取了相应的行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成就使我国的社会发展变得复杂。“虐待”问题已经从家庭转移到社会,涉及不同的弱势群体。 因此,面对我国虐待犯罪研究相对滞后的局面,从类型犯罪的角度研究虐待犯罪可以弥补类型犯罪研究的不足。 ……2虐待犯罪概述2.1虐待犯罪的概念在《牛津法律词典》中,虐待一词被定义为由于故意行为或疏忽而给动物、儿童或其他人造成不公正的痛苦或困难 关于虐待犯罪的概念,《法律词典》中规定如下:“对于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他们经常通过约束、限制自由、殴打和责骂、侮辱人格、冷冻和饥饿、不治疗疾病和强迫他们从事过度劳动等方式侵犯他们的身心健康。 “[1]根据上述定义,作者认为虐待犯罪的概念可以定义为一个相对强势的一方对一个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具有特定关系的各方之间犯下的罪行,表现为频繁殴打和责骂、约束、限制自由、侮辱人格、饥饿或未经治疗的疾病等。,给弱者造成身心痛苦。 但是,从新中国立法的发展来看,滥用职权罪作为一种犯罪,有一个扩大范围、逐步完善内容的过程。 虐待罪作为一种普通犯罪,在79部刑法中首次被列入危害婚姻家庭罪一章,并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被列入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一章。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案件和福利院虐待老人案件的广泛关注 2015年,《刑法》第九修正案修正了虐待罪,将《刑法》第260条之一添加到虐待受监护人或照料者罪中。 《刑法》第79条将虐待被监管人罪列为渎职罪。 1997年修订《刑法》后,它也被列入关于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章节。 虐待下属罪和虐待囚犯罪是军人违反职务罪一章中的犯罪。 然而,“在1979年颁布刑法时,有人建议在刑法中对军事罪行作出规定,因为当时没有时间进行深入研究,因此决定先单独起草军事罪行暂行条例。” 然后在1980年,当制定关于军事罪行的暂行条例时,明确指出,在国家刑法的结构中,军事罪行应列为刑法分则中的特别章节 同时,他说,军事犯罪暂行条例将在NPC常委会批准后在军队试行。经过深入研究和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建议通过立法程序增设刑法。 直到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军事人员违反职责罪被正式列为刑法的一个专门章节。 “[2]迄今为止,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虐待罪行,包括虐待被拘留者、滥用拘留、拘留、虐待下属和虐待囚犯的罪行。 这不仅是主体范围的扩大,也是我国立法的进步。 同时,它解释说,国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它们不因个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和条件而有所不同。 每个人都应该享受人道主义待遇,而不是被剥夺监护权、被击败或被俘虏。 特别是自从美军在伊拉克虐待囚犯以来,保障和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评估一个集体或政治力量的重要标志。 虐待罪的修改和虐待刑事制度的形成,说明了国家在保护公民基本权益方面的立法进展。 ......2.2我国刑法中虐待犯罪的立法演变传统虐待犯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中国历史上关于家庭犯罪的规定因其不同的社会性质和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而具有不同的历史特征。 在中国奴隶制时代,有人主张“惩罚未知,权力不可预测”。虽然有成文法律,但并不向公众公布。奴隶主随意施加惩罚是很方便的。 奴隶主和贵族遵循“国王的神圣权利”,在神圣意志的伪装下实施天罚。 用神力增加君权的威慑力量 周朝以礼制和严格的“亲”与“敬”的等级制度维护宗法特权 因此,奴隶制时代受到“君权神授”思想、宗法制度和严格等级制度的影响。妇女和弱者早已屈服于父权制和宗法制度的权威。即使家庭内部存在虐待,也受到宗法制度的对待,或者由于妇女的弱势地位,她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战国时期,儒家学派的代表孔子在《论语》中说。鲁兹“认为”我们党的直接区别是父亲是儿子,儿子是父亲。它是直的。” 这句话为亲属隐匿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到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教”;汉代宣帝土地节第四年,颁布了一项法令,正式确立了“隐瞒亲属”的司法原则 此后,以“隐姓埋名”为代表的封建宗法制度统治了中国近2000年。 “隐姓埋名”对维护家庭伦理、维护家庭稳定与和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它也隐藏了家庭内部的犯罪,特别是家庭内部的虐待犯罪。 从那以后,每个朝代都延续和发展了“隐姓埋名”的制度 更重要的是,受封建等级特权的影响,“男尊女卑”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有很大差距。 例如,在《唐璐·亦舒》中。“家庭婚姻”,据说,“在任何同居关系中,都必须有一位长者。” 受人尊敬的、长的、丈夫的、男性到低的、年轻的、妻子的和女性享有法律规定的封建等级特权。受人尊敬的,长的,丈夫的,男的到低的,年轻的,妻子的,和女性犯同样的罪,但是承担不同的惩罚。 如果一个人比另一个人优越,他必须被处以“五套诉讼” 那些优于他人和不如他人的人应该得到较少的惩罚。 那些谦卑自己并犯下荣誉罪行的人比普通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未经丈夫允许,丈夫的妻子不得离开。违反者将被视为犯罪,并将受到惩罚。 丈夫和妻子一起犯罪。夫妻在加重处罚的原则下犯罪。夫妻在减刑原则下犯罪。 由此可见,唐代从封建伦理的角度处理亲属犯罪,包括虐待和伤害,体现了对尊老爱幼和男性权利的保护。 在唐朝的家庭关系中,如果丈夫虐待妻子,或者强势的一方虐待弱势的一方,上级和妻子的罪犯将被处以重刑,而上级和妻子的罪犯将被处以轻刑。 这种对同一罪行不同惩罚的情况不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虐待受害者的个人权益。 封建伦理与法律的结合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权益。 在宋代,“夫为妻”的观念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宋代刑法第12卷题为“夫妻殴打并杀害嫔妃”,规定:“所有殴打并伤害妻子的人都沦为二等凡人,死者被视为凡人。” ”“妻子殴打丈夫一年,如果殴打受重伤的人,如果殴打三等兵,死者将被斩首。 同一篇文章说:“妻子的话和丈夫的一样,正义和青春一样。 “因此,儒家思想为封建伦理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妇女地位低下和家庭中对妇女的虐待更多是为了维护我父亲和男性权威的特权。 封建伦理与法律的这种结合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权益。 ……3滥用客体研究........103.1滥用对象概述……103.2虐待对象的一般特征.......123.3特定虐待犯罪的客体.......134滥用客观行为研究……154.1客观虐待行为的一般特征.........154.1.1虐待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连续性........154.1.2隐瞒虐待……154.1.3滥用精神利益的额外损害........154.1.4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不作为.........164.1.5滥用犯罪行为的客体......174.2滥用职权罪中特定犯罪的行为……175虐待犯罪主体研究195.1虐待犯罪主体的一般特征195.2虐待犯罪中特定犯罪的主体分析……195.3虐待监护,护理人员犯罪主体分析……5.1滥用犯罪主体的一般特征从国外立法和我国法律史的发展来看,我国滥用犯罪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它们都是特殊主体 例如,虐待犯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和照料者罪的主体是有监护和照料责任的人。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负有监管责任的人。虐待部署罪和虐待囚犯罪的主体是军人。 其次,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与行为客体之间的具体关系 例如,虐待罪是家庭成员之间犯下的罪行,是家庭中相对强势的一方对弱势的一方犯下的罪行。 虐待被监护人或照料者的罪行是在被监护人和照料者之间存在关系期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病人犯下的罪行。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管机构中负有监管责任的一方对被监管人实施的犯罪。 虐待和部署罪是军人中上下级犯下的罪行。 虐待囚犯罪是对军队中的囚犯负有监督责任的军事人员犯下的罪行。 最后,它反映了我国对具体人权的关切。 我国刑法对虐待罪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虐待罪与虐待罪、虐待被监护人罪、监护罪、虐待被监护人罪、虐待下属罪和虐待囚犯罪。 虐待犯罪保护的主体范围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从过去仅限于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到现在涵盖被监督人、被监督人、被监督人、被监督人、军队中较弱一方的下属和战俘。 这一趋势表明,刑法的保护力度和范围有所扩大,从婚姻和家庭的单一保护角度实现了婚姻中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家庭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从多重社会关系中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角度得到了发展。 特别是对被拘留者和战俘基本人身权益的保护,反映了中国顺应国际人权保护意识,在中国刑法立法中加强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结论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通过侮辱和虐待伤害了受害人的精神。 这里的侮辱只是一种侮辱。 具体侮辱罪是指行为人公然“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认识到侮辱行为是通过公开手段伤害受害人的人格和尊严,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受到侵犯。同时,我希望或让这一结果发生。 针对客观方面,“侮辱行为可以是一般暴力或非暴力的侮辱行为 “比如剥光别人的衣服使其身体暴露在公众面前;接触他人后的恶心情况;或者只是口头辱骂他人 由于主观上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侮辱行为必须是在公共场合对受害者的侮辱。 因为只有在公开场合,未指明的大多数人才能知道受害者的隐私。 虐待罪主观上只是故意虐待。 就虐待行为而言,它通常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地方,如家庭成员之间或有监护和照料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家庭环境本身是相对封闭的,除了中国传统的“家庭丑陋不可暴露”的习俗之外,家庭内部发生的事情不会为外人所知。 同样,监管机构和武装部队更加封闭,公众不会知道内伤。这些行为是隐藏的,更不用说“明目张胆”的侮辱和侮辱了。 即使它发生在医院、学校和福利机构,它也不能满足大多数人所熟知的特征。 因此,这些虐待罪行中的侮辱必须在正常情况下公开。 此外,主观上,演员无意公开侮辱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中的引用……(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