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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暴力行为的法规及其完善,这个女人的行为和形象就像一个初级舞者,对着国家大喊大叫。...

我国医疗暴力行为的法规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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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暴力行为的法规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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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暴力行为的法规及其完善范文

摘要

在我国,学者们对医疗暴力的研究主要是由医学院校研究者和医院临床医务人员进行的。聚类抽样方法主要用于分析医疗暴力的原因和科室比例。从医院、政府及其他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自身的角度提出了预防医疗暴力的建议和措施。其他学者认为,医疗暴力的频繁发生和现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医患之间缺乏信任是关键因素,因此提出了相应的制度改进方案,培养面向过程的公平正义信任。

然而,医疗暴力事件发生后,对于如何为受伤医务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及法律规制的现状研究甚少。

在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环境中,无论是媒体、医院管理层还是政府都没有从法律角度要求对暴力医疗伤害进行严厉处罚。然而,他们盲目掩盖、压制和制造负面社会影响,极大地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过去两年发生的暴力伤害医疗案件表明,我国医疗暴力法律规制的现状严重滞后和缺乏。因此,研究和分析我国医疗暴力法律规制的现状,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受虐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

一、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暴力。

医疗暴力也称为医院暴力,是指在工作场所对医务人员的言语虐待、威胁和攻击,对他们的安全、幸福和健康造成明显或挽救性的挑战。这一概念体现了医疗暴力的本质特征,包括暴力发生的场所、行为模式、主观态度和抽象行为结果。然而,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从法律的角度界定医疗暴力的概念,分析医疗暴力的性质以及这种性质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才能用法律手段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引导,维护医务人员的人身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以下是从法律关系角度对医疗暴力特征的分析:

首先,从行为主体来说,医疗暴力主体是一个未指明的主体。通常是病人、他的亲戚和朋友,在一些情况下,除了医生和病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第三人也经常是与医疗行为有一定联系的人。因此,医疗暴力的主体可以概括为与医疗活动相关的未指明的主体。

其次,主观上讲,医疗暴力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医务人员人身伤害,故意追求或纵容有害结果的发生。至于暴力的目的,主观恶意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从法律关系客体的角度来看,医疗暴力的客体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医疗暴力直接侵犯了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医疗暴力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及公共安全。

医疗暴力是当今通过暴力维护权利的手段之一。当病人无法通过非暴力手段获得救济,并且现有的解决机制不可信时,医疗暴力就成为通过自己的行动获得权利的一种手段。无论这种暴力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不可否认的是它是非法的。综上所述,医疗暴力是指行为人从主观意图出发,侵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损害医务人员个人权益,扰乱医院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是卫生保健人员个人权益保护立法调查。

法律是对人权的基本保护,是保护和减轻医务人员个人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纵观中国的法律规范,只有四个部分明确提到了医务人员的权利和法律救济:

首先,《侵权责任法》从民事侵权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角度关注医务人员的人身权益。该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扰乱医务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保护公民人身权益的基本法,该法是保护受虐医务人员的主要依据。然而,抽象的法律规定不能充分细致地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医疗暴力中,这种规定不能用作司法和执法的基础,例如精神损害的程度、类型、鉴定以及暴力伤害的责任定义标准。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禁止医疗暴力行为。该法第21条第(5)款规定,医生的个人尊严和人身安全在其执业活动中不可侵犯。第四十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其人身自由,干涉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责任,在执法、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刑事责任起点以及与普通暴力犯罪的区别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缺陷,不足以惩治违法犯罪和医疗暴力行为。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疗机构的认定不利于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妨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和科研,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该法将医院环境视为特定部门维护的一种社会秩序,对医务人员的个人权益有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然而,它不属于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范围。因此,它不属于公共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管辖范围。相反,医疗单位设立内部安全机构来维持工作秩序。单位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权和强制措施,只能预防和制止。对于像医疗机构这样人员流动频繁、医患关系极其紧张的环境,仅靠内部安全部队无法有效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注重保护的医疗秩序不能体现对医务人员个人权益的法律手段和责任。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一规定只能间接体现对医务人员个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对医务人员个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明显偏低。

虽然上述四项法律法规都提出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医疗暴力造成的医务人员个人权益,却极缺乏简单的法律规定和过于宽泛抽象的法律术语。尽管上述法律法规对暴力行为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仍存在处罚不足、法律规范不一致、条款过于形式化、保护医务人员个人利益缺乏针对性等问题。虽然卫生部和公安部于2013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了《加强医院安全防范体系建设指引》。但是,这两份文件只是政府的正式文件内容,不属于法律法规,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能作为司法和执法的直接依据。因此,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医疗暴力时有法可依,是法治国家的体现。

第三,医务人员遭受暴力后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

医疗暴力的发生侧重于预防。政府、医院、医务人员、患者等方面应建立良好的预防或预警机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或避免医疗暴力的发生。然而,在医疗体制改革尚未成熟、医患关系仍然极其紧张的时期,医疗暴力的发生不仅增加,而且呈现出日益激烈的趋势。因此,暴力事件发生后,医疗人员的权益救济制度非常重要。我国法律救济渠道、方法和机制的现状如何?

(1)以下对精神暴力、轻伤和身体暴力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

从世界卫生组织对医疗暴力的定义可以看出,医疗暴力不仅包括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如辱骂、威胁和恐吓。在身体暴力中,轻伤和随后的身体暴力发生得更频繁。在对北京某医院护理人员遭受医院暴力的调查中,发现侮辱和威胁的人数最多,达63人。92%的暴力类型为[2];根据对郑州总医院医疗设施暴力现状的调查,64.2%的病例属于虐待、威胁、恐惧和暴力感类型,[3];绝大多数医疗暴力是精神暴力或轻伤以及以下身体暴力,而恶性暴力的比例相对较小。然而,在此类暴力事件发生后,医务人员大多与对方讲道理、妥协或逃避,并选择报警或依法索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辱骂、威胁、掌掴、踢打、抢夺等暴力行为不受行政处罚,不影响公共秩序的,更不用说承担刑事责任。无论是医院还是政府,这种暴力通常被视为小事件,掩盖了过去,媒体不会关注这种暴力。

对这种所谓的轻微暴力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不仅会降低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影响他们的工作情绪,积极选择自我保护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还会进一步助长暴力的发生,进一步演变为对医生的恶性暴力袭击,这对医务人员和病人都不利。暴力毕竟是暴力。攻击医生对社会极其有害。执法人员应该看到其明示和暗示的后果、实际和潜在的后果、直接和间接的后果。我们必须打击那些造成人身伤害的人,我们不能容忍那些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人。

(2)大多数医院没有专门机构来帮助医务人员维护他们的权利。

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医院总是雇用法律顾问,并有工会。然而,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是帮助医院处理因医疗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从未向遭受暴力的医务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就法律权威而言,工会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内部组织。然而,目前医院工会的职责仅限于工资纠纷、员工病假、住房安置等问题。,在医疗暴力发生后,对医务人员的权利保护没有影响。缺乏专门机构或法律人员为医务人员提供法律支持,使得医务人员在遭受暴力后极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3)医院管理失误导致医疗暴力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大多数发生医疗暴力的医院,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因医院管理失误造成的医疗暴力的发生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暴力行为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医务人员只能从工伤保险中寻求赔偿。然而,工伤保险不仅赔偿金额有限,而且程序复杂。

如果暴力不构成工伤保险赔偿的条件,比例不算残疾,只有因暴力造成的轻伤或严重精神损害,导致无法独立工作或生活,医务人员将得不到经济赔偿的保护。医院作为医务人员的用人单位,有保护员工人身权益不受损害的管理义务,包括提供保安、领导和安全通讯工具,保持医院通道畅通,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等。如果医院在处理医疗暴力事件中存在管理过错,造成医务人员人身伤害,医院应对其自身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维护被暴露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暴力主体的法律处罚不够。

医疗暴力的特点不仅体现在轻微暴力事件的日益频繁,而且还体现在恶性暴力事件的日益增多。这一特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的惩罚不仅过于宽大,而且没有改变。该法律不够惩罚性或警告性,也没有在防止暴力方面发挥作用。

(一)严重医疗伤害构成刑事犯罪,不将医务人员的人身权益作为特殊客体。暴力创伤医生犯下的罪行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在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是普通客体。社会主体没有意识到医疗伤害的严重性,暴力行为随着医患关系的紧张而变得更加频繁和升级。在量刑方面,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为五年,但必须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为了衡量医疗暴力中的“不良情况”,应当降低门槛,以增加对暴力医疗伤害的法律制裁。台湾[4],美国刑法明确将针对医生的暴力视为刑法惩罚的目标,并将其视为重罪。

(2)对医疗暴力的行政处罚过轻。暴力医疗伤害的行政处罚是拘留15天以下、罚款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为了避免造成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和医疗暴力社会秩序不稳定,实际案件中的行政处罚措施往往是较低的处罚范围。

(3)医疗暴力对医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往往没有起到制裁作用。实施医疗暴力的往往是患者及其亲属,但当暴力对医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并需要经济赔偿时,他们没有能力做出赔偿。受伤医务人员的部分赔偿通常由工伤保险或他们工作的医疗单位支付。这种变相的民事赔偿制度减轻了暴力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医疗暴力的主体不能发挥依法赔偿的制裁作用。

四是受虐医务人员的经济补偿难以达到权利困境。

该单位对医疗暴力的发生负有责任。当受伤的医务人员因医疗暴力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并且暴力行为人无法赔偿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对医疗单位提出精神损害民事赔偿。这是法律权利保护的难题之一。其次,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大多数医院不为医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只有基本医疗保险是合法的。如果暴力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且工伤赔偿有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医疗暴力伤害,将更有利于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对于公众对医务人员高风险职业的认识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值得考虑的是,这种意外伤害保护是否应该作为一种基本保险由立法规定。

五、医疗暴力“零容忍”政策执法实践评议。

零容忍政策不是立法或司法政策,而是警方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实施的政策。人们普遍认为,零容忍政策的核心含义是打击各种反社会行为和犯罪,毫不犹豫或妥协地彻底打击哪怕是轻微的犯罪。

事实上,不同国家的医务人员受到职业暴力的威胁是一种普遍现象,也是可以预防的。医疗暴力不仅是杀害医务人员,而且身体威胁和言语暴力都是严重伤害。对医疗暴力的零容忍首先是一种警告和遏制。其次,它要求执法机构在执法中严格执法,不要采取过度的“人性化”执法,这导致了执法的弱化、对当前医疗暴力的容忍以及对执法效率和质量的影响。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真正零容忍行动中的“医院暴力”。在欧美、日本、香港和台湾,都有“零容忍医院暴力”的政策来确保医务人员的安全。管理系统和执法系统都体现了这一政策。在中国,2013年,针对日益严重的针对医生的暴力行为,公安部明确要求零容忍,严厉打击针对医务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由于医患关系与医疗暴力的发生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医疗暴力案件都是由于医患冲突加剧造成的。简单的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不需要警方干预。此外,家庭卫生管理部门和医院都将医院暴力视为一种意外现象,从早期就不进行干预。因此,只要在许多医疗暴力发生后,不存在聚众闹事、重伤或死亡的后果,警方一般不会将他们视为非法医疗暴力。只要暴力不过度,公安机关的态度基本上是“不干预”,因为“判断是非不好”,这就促使医生在医疗活动和医疗纠纷解决上越来越保守。

即使在一些暴力事件中,公安机关在安抚弱者,即病人及其家属的基础上,与医院和政府合作进行所谓的“保持大局稳定”,并普遍敦促他们解决问题。这种执法政策不仅使受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误导公众,错误地认为“医疗暴力必须由医务人员先前的错误造成”攻击或侮辱医生不是非法或犯罪行为。

这种执法理念无疑为紧张的医患关系火上浇油。因此,如何在医院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中贯彻医疗暴力“零容忍”政策,如何使其发挥作用,是一个值得医疗卫生部门和执法机关在立法和执法中认真思考的问题。

“人人生而平等”被称为“不朽宣言”。在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医患关系的过程中,病人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在医疗侵权责任认定中,责任归责原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实现了医患法律地位的实质平等,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医疗暴力造成的法律关系中,医生和病人的法律地位再次失衡。在医疗暴力的袭击下,处于非常被动地位的医务人员是真正的弱者,手无寸铁,不敢反击,没有任何预防措施。用法律手段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法治国家的内容之一。通过对医疗暴力法律规制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在惩治医疗暴力和救助医务人员方面面临巨大困难。这需要法律工作者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参考:

[1]徐鑫,卢荣荣:《暴力与不信任——转型期中国医疗暴力研究》:2000 ~2006,载于《法律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第82页。

[2]范春丽:《北京某医院护理人员医院暴力调查》,载《中国水电医学》,2009年第4期,第252 -253页。

[3]朱伟、杨莫砺锋等。:郑州总医院医疗场所暴力调查,《中国卫生服务管理》,2011年第5期,第335页。

[4]胡飞:《暴力袭击医生,公共权力应该介入》,转载于《光明日报》,采访日期:2014年4月19日。

[5]程英:“冷!台湾医院也遭遇了针对医生的暴力袭击。访问日期:2013年12月13日。

[6]转载于《人民网:国家如何应对殴打医生》。参观日期:2013年10月30日。

[7]王世洲,刘树军:《零容忍政策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68页。

[8]张伟:《石家庄医疗纠纷调查,双方极度不信任演变成暴力》,载于《中国经济周刊》,200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