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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资产证券化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实证检验

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辛泽金可以从哪些方面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实证研究:保理债权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要点和案例分析1。实践要点分析:基本资产特征、操作要点、产品方案2、典型案例分析:磨山保理一期专项资产支持计划、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要点及案例分析1。实用点分析:基本资产特征

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国内外对资产证券化的难点的研究进展

中国入世:中国资本项目开放的催化剂亚洲金融危机使学术界和政府决策者质疑允许跨境资本自由流动的合理性 一些人直言不讳地认为不受限制和动荡的资本流动是引发和延长危机的主要因素(克鲁格曼1998,斯蒂格利茨1998) 亚洲金融危机后,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运用可以提高金融资本充足率 2.增加资产流动性,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失衡 3.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 4.银行可以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 5.银行使用金融资产证券时,委托方一般是专项计划的管理者,而不是权益的原所有者。 由于专项计划现金流预测分析咨询报告是反映基础资产真实性的重要文件,为保证客观性和独立性,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经理的名义出具咨询报告。

资产证券化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实证检验

辛泽金可以从哪些方面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实证研究:保理债权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要点和案例分析1。实践要点分析:基本资产特征、操作要点、产品方案2、典型案例分析:磨山保理一期专项资产支持计划、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要点及案例分析1。实用点分析:基本资产特征

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国内外对资产证券化的难点的研究进展

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范文

摘要

华尔街有句名言:“如果你有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其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市场化发展的产物,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资产证券化使资产信用取代企业信用,资产质量高但信用差的企业可以进入融资市场,这无疑扩大了融资主体的范围。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重新分配资产的收入和风险,催化各种类型的证券,并吸引更广泛的投资者。其次,资产证券化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不可低估。资本化作为振兴资本和融资投资的重要手段,是近20年来世界上发展最快的结构性融资方式。

如今,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变得越来越清晰:“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的过程。”

法律上证券化资产的本质是债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探索势在必行。

一、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起源和发展

我国资产证券化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专项管理计划和资产支持票据。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1968年实施的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典型例子。美国住房市场在20世纪60年代积累了大量的住房贷款。银行正面临资金停滞和资产流动性下降的困境。为了振兴市场,银行转移了这部分未偿贷款,即信贷资产证券化。直到1977年,刘易斯·雷尼尔才首次使用“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从美国扩展到欧洲国家,并于20世纪90年代在亚洲兴起。

我国早期的证券化实践始于1992年的特殊资产管理计划。三亚发展建设公司以投资凭证的形式筹集资金开发三亚房地产,这只能算作早期证券化。2005年以前,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从2005年到2008年,中国资产证券化迎来了一个发展阶段。2005年,中国正式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央行和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框架。同年年底,CDB和建行分别发行了第一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截至2008年,建行、浦东发展银行等机构发行了信贷资产证券。

2008年,中国也迎来了第一个资产支持证券化案例:童渊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第一阶段。2008年注定是非同寻常的一年。正当人们认为资产证券化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时,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全球经济不稳定。全球金融界普遍认为,这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源于美国抵押贷款证券化。也正是这场危机使得人们更加关注资产证券化监管等法律问题的规范化。

经过至今的经济复苏,我国资产证券化逐渐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我国于2011年重启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审批,并于8月发布了《云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2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通知》,重启资产证券化试点。201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正式推出资产支持票据,拓宽融资渠道。2013年,《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指导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凸显了以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为代表的政府力量在资产证券化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标志着资产证券化的正常化。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全球化的加强,中国资产证券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模式和机遇。首先,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领域,阿里巴巴推出了小额贷款证券化模式,主要是通过广泛的网上融资,为小微企业和网上企业的个体创业者提供纯信用小额贷款服务。阿里巴巴具有“小额、短期、贷款还款”的优势。其次,华侨城根据其特殊计划,将从欢乐谷主题公园成立之日起的五年内,以公园入园证作为基本资产,向投资者发放资产支持受益证,为欢乐谷主题公园配套设施的建设筹集资金,补充日常运营流动性。如今,网上和网下资产证券化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只是你想不起来也做不到。充分展示了资产证券化在筹集资金和激活资产方面的优势。

二.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然而,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并不将真实资产转让给投资者。此时,投资者不拥有原始资金或基础资产,只享有发起人的债权。资产证券化通过证券化过程将特定资产债权人承担的债务风险转移给投资者,并将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转化为以资产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担保的高流动性证券。资产证券化集债权、担保和证券于一体。这无疑给市场监管者、金融中介、筹资者和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影响。资产证券化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资产转移和证券发行。只有围绕资产信用的核心探讨相关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探索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之路。

在资产转移中,最重要的是将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的任何财务风险隔离开来。我们需要关注以下有关证券化资产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注意资产的可转让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各种债权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债权不能转让的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了限制资产转让的条款;第二,根据合同的性质,资产是不可转让的,而在我国,雇佣权、委托权等与人密切相关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其次,资产转让取得法律效力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我国,资产转让必须符合公示和公众信任的原则,如债务人是否得到通知。最后,在发起人资格问题上,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思考,可以看出证券发行主体包括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自然人不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仅限于各种银行和企业,不包括个人。我们必须注意的第二个法律问题是“风险隔离”。它也被称为资产的“破产隔离”。如果资产证券化不能实现风险隔离,投资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特殊目的载体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公司是“破产隔离”的载体。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信用评级较高的机构。

资产“破产分离”首先根据法律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通过“真实出售”将待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权益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当发起人业绩不佳时,这些资产可以与发起人的公司信用和其他资产隔离,不属于破产财产。其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经过合理计算,SPV通过其购买的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和本金。确保待证券化资产有稳定的现金流,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偿还。

在证券发行阶段,资产信用评估和升级是保证证券发行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在中国,一方面,发行和交易的初始评级必须基于双重评级体系。通过不同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相互验证,形成了一定的声誉约束。另一方面,为了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往往需要保证发行,以确保融资的完成。在国外,最常见的方式是利用政府信用担保资产证券。我国没有政府信用担保模式。我们只能选择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升级,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担保效果。

资产证券化依靠“破产隔离”制度、特殊目的公司、资本池和稳定的现金流为证券化业务的关闭提供物质保障。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创造了特殊目的载体,通过“真实销售”将待证券化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实现了资产偿付能力与发起者破产风险的分离,这是保障资产信用的基础和前提。

另一方面,资产被“深度处理”以提高信用评级,资产通过自身或信用良好的第三方的信用担保升级。在资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中,资产的信用问题是不可或缺的,具体活动是围绕相关法律制度展开的。

三、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不足

1.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缺乏完善、系统的法律体系。尽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早在2005年就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通知》,但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大多是行政措施、通知等行政法规的形式,需要升级为规范性法律。此外,资产证券化涉及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地方,单一的法律制度无法完善信贷证券化的监管。最后,法律环境中仍有大量空白色区域和未确定区域,其中最典型的是金融和税收制度的不完善。

2.资产信用评级和评级上调混乱。鹏远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周范元曾指出,真正了解中国评级的人不超过10人。有些人甚至承认,我国的信用评级“处于一个没有统一目标和责任组织的状态”。同时,信用评级领域对外国评级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谈价格,追求高评级。

3.多头监管难以协调,信息缺陷系统不完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部门,但发行和销售中的许多问题需要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部门的协调,增加了协调的难度和成本。此外,这些机构的监管面临着信息受阻和传输失败的问题。除了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中的不平等地位之外,评级机构也获得了操纵信息和空(充满混乱)的巨大机会。

4.很难保证投资者的权利。由于投资者与发起人和发行人在知识和财力上的差异,很难启动和实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目前,案件审理周期长,取证难,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诉讼难以全面展开。

4.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议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离不开各方面的合作,如需要良好的信贷资产、成熟的中介机构、健全的市场等。,但最重要的仍然是,它不能脱离法律制度和执法的规范和指导方针。

1.完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会计和税收制度。首先,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首先,确定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则,从宏观角度把握整个立法体系的协调与秩序。第二,现行的资产证券化法规大多以公告、通知和意见的形式存在,违背了法律规范的长期性和广泛适用性,应当逐步改变,由法律规范来规范和命名。第三,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涉及银行、信托、投资者等方面,法律体系内部各部分的衔接应得到加强。第四,法律规范空白区和模糊区应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相关法律的延伸。建立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是弥补白点空的首要任务。如果特殊目的公司在我国采用公司或合伙的形式,将对税收产生不同的影响,并分别受《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相关纳税制度的管辖。如果特殊目的公司是通过信托设立的,税法体系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应根据不同主体具体设置税收制度,并为不同主体如保荐人、特殊目的机构、个人投资者等建立税收制度。另一方面,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仍是空白空应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

2.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质量,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树立全社会个人和企业的“诚信”价值观。一方面,要提高我国现有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门槛,严格选拔合格员工,培养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建立突破区域化的全国性评级机构。另一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一次提到了“来信”的主题。目前,社会公民和企业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是法治的不完善。除了法律制度的完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诚信的缺失要求个人和企业守法守法,从根本上提高信用。我们应该通过宣传法律法规、树立诚信典范来唤起公民的诚信价值观。

3.建立和加强协调监管,实现信息共享。资产证券化的每一个过程都需要分工监管。谁将控制,什么将成为主要问题。整个监控过程分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控。在内部监督方面,现行《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有权通过多数决议采纳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监督职能应纳入工会职能条款。在外部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之间的协调,以及中国保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之间的协调,都应当以权责分明的原则为基础,划分各部门的职权,规范权力行使程序,严格负责。例如,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信用评级混乱等问题的监督。各部门协调监管,确保证券化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合法有效的监管,监管工作应及时向社会披露。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非常重要。监管部门将开放共享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是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

4.从各个方面保护投资者的权利,核心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美国次贷危机暴露出监管的缺陷,这主要归因于金融信息的缺失导致的严重失范。信息披露是企业守法的底线。依法确定证券化资产中应当忽略的客户和资产材料;证券担保发行应当遵循《证券法》关于瑕疵的相关规定。例如,缺陷应真实、准确和完整。投资者权益的分配也是公开的。剩余资产的计算关系是一个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的过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披露制度也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投资者地位不平等。此外,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我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管体系,协调统一银行监管和证券监管是最佳选择。其次,保护投资者权利的方法有很多。

首先,要加大对机构投资者的培训,扩大投资者的类型和实力。第二,资产证券化包括投资者和投资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受合同法和证券法的保护。第三,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种合同应当标准化、程序化和格式化。标准化和程序性要求,如资产转让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签署,以排除口头协议,并向投资者公布。格式化是为了在商法中贯彻鼓励交易和便利交易的原则,方便和有效地规范当时人们的行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些合同措施使投资者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更容易获得权利救济。第四,民事诉讼应更多关注证券案件。从立案到听证和量刑,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制定适用于资产证券化行业的证据规则和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由于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的不便,举证责任被转移到企业身上,企业适用过错推定等特殊原则。

结论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金融创新处于领先地位。资产证券化涉及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它是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资产证券化结构复杂,操作精细,对市场环境、政府监管和法律制度构成巨大挑战。协调经济领域的发展与社会法治的发展是依法治国的本质。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依法治国的旗帜下,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投资者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的不断加强,资产证券化将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在那里,法治是阳光,市场经济是雨水,无形的手将有效地关心我们的稳定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