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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加强建议,保护摄影作品的版权有几个方面。

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加强建议

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几个方面应该受到保护。根据版权法,作品受版权保护。摄影作品和其他作品一样受到保护。例如,名称权、修改权、二级版权、出版权和复制权与其他作品没有什么不同。如果影视作品和其他作品有区别

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加强建议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该如何保护?

如何保护摄影作品的版权?作为一名摄影师,保护权利的最好方法是在为防止侵权做准备的同时保留一定数量的版权知识。通过合理有效的私人咨询以及微博等公共平台的压力,大部分侵权行为可以在拿起法律武器之前得到有效解决。 那么如何保护摄影作品的版权呢?中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摄影作品的所有者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 对于摄影师来说,为了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通过允许他人使用它们来获得报酬,他们必须以自己对作品版权(即版权,具有不同含义的词语)的所有权为前提 摄影作品版权的所有权、摄影作品版权的法律特征和摄影作品是摄影师或业余爱好者通过灵感、摄影技术和其他客观事物如自然和人物来描绘和欣赏的艺术作品。 摄影作品版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摄影作品著作权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法律特征: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近年来我国摄影作品侵权案件频发,那么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是什么呢?摄影器材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根据我国原著作权法,摄影作品和艺术作品被列为一种作品,著作权可分为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作品的人格权包括出版权、著作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作品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版权法对作者施加限制,

保护摄影作品的版权有几个方面。

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几个方面应该受到保护。根据版权法,作品受版权保护。摄影作品和其他作品一样受到保护。例如,名称权、修改权、二级版权、出版权和复制权与其他作品没有什么不同。如果影视作品和其他作品有区别

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加强建议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该如何保护?

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加强建议范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大量优秀的摄影作品丰富了文化市场。与此同时,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每个人都成为了摄影师,并可能拥有大量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创摄影作品。然而,相关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针对摄影作品版权侵权的大量诉讼时有发生。鉴于上述社会因素,本文对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摄影作品;写作的权利;数码摄影;原创性;技术保护;

首先,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1)摄影作品的定义

目前,摄影作品没有统一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表述是:“所有摄影作品和其他通过摄影表达的作品。”以上陈述主要界定了摄影作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外延,没有明确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将“摄影作品”定义为“用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图像的艺术作品”上述定义更为传统,未能反映当今更受欢迎的数码摄影作品的重要性。然而,很明显,摄影作品应该具有创造性和艺术性,包括智力因素,并在一些摄影设备的帮助下完成。

那么,从上述定义来看,只有那些符合摄影作品基本特征的作品才能被定义为摄影作品。首先,它必须通过某种照相设备存储在特殊介质中,如胶片或电子存储设备。否则,它不能被称为摄影。它可能是其他作品,如绘画。其次,它必须是一件作品,必须符合作品的三个特征,即思想表达、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否则只能称之为机械摄影。例如,光靠机器完成的摄影不能称为摄影。

(二)国际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

将摄影作品纳入版权保护范围,不仅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扩大摄影作品传播的前提。前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博格奇博士说:“版权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经验证明,民族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取决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保护水平越高,对作者创作的鼓励就越大。一个国家创作的智力作品越多,它的声誉就越高。”(1)在摄影技术发明之初,它是否是一种艺术创作活动备受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摄影是一种机械的复制和燃烧行为,缺乏创造性和艺术性,不应被纳入版权保护范围。随着保护的不断完善,摄影日益成为一种流行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艺术市场占据一席之地。近年来,各国对摄影作品版权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也日益完善。

目前,有关摄影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法律主要包括:《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等。

(三)中国摄影版权保护

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和技术作品,包括艺术和摄影作品,是本法所称的作品”。这种保护不受注册条款的限制,属于自动保护。然而,创作50年后仍未出版的作品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从上述法规和国外保护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对摄影作品的保护原则上普遍高于各主要国际条约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对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视。

摄影作品

二。[摄影作品版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s2/]

(一)如何识别创造性纠纷

摄影作品诞生之初,著作权法史上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争议。由于摄影作品的对象是客观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人、物和自然景观,摄影作品是简单地捕捉对象还是倾注创作者的创造性作品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伯尔尼公约谈判开始时,没有就保护摄影作品达成协议。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意识的转变,摄影作品作为版权客体的保护问题并不存在争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何将摄影作品的保护纳入现有的版权公约和法律仍然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摄影作品是对自然景观和人物的创造性展示和表现。鉴于他们倾注于创作者对客观事物的理解和艺术表达,并运用独特的摄影技巧,他们的独创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如果仅仅是为了完整再现其他艺术作品,如重绘油画、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虽然它也反映了摄影师的摄影技巧,但很难准确定义它是否具有原创性。

作者认为纯摄影的表现不能作为创造力的基础。摄影作品不应被视为创造性作品,即使它们使用独特的摄影技巧,如果它们只是其他现有艺术作品的单独展示,因为它们没有创造出观众可以理解的新艺术表达。例如,古代著名书画的修复需要极高的技术,但无论修复多么成功,都不可能享有书画作品的创作权。摄影作品也是如此。现有作品的精确复制可能需要更高的技术、更多的投资、复制者的独立判断和大量的智力投资。然而,由于它并没有给公众带来新的作品,尽管现有作品的准确再现可能需要很高的艺术造诣,但它不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2)那么,从反面来看,我们不能简单地断定一件摄影作品不属于摄影作品,因为它缺乏摄影技术。在关于产品广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纠纷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使用的产品照片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然而,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原告的产品“小蜜蜂”是由设计师用艺术方法设计的,但它是原创的。然而,拍照的行为并不是原创的,它只是“小蜜蜂”作品的复制品,还没有任何摄影作品被创作出来。(3)法院仅使用摄影技术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这在本质上不适当地降低了摄影作品的创造性标准。总之,摄影技术和摄影过程不应成为摄影作品创造力的标准。摄影作品创造性的标准应该是摄影构成要素的创造性选择。(4)

(2)网络时代如何加强对数码摄影作品的保护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法律带来了无尽的挑战。技术一直是版权制度发展的催化剂。”(5)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突飞猛进,数字摄影蓬勃发展。数字摄影作品与传统摄影作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图像被固定在特定的感光材料上,例如胶片上的存储方法,但是被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这种方法非常容易复制和传播。可以说,这项新技术的最初目的是加强传播。依托互联网,数字摄影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也给数字摄影作品的法律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数码摄影作品在互联网上发布后,侵权人可以随时随地下载,并通过互联网无限期地扩大侵权活动。现有的法律救济方法难以在本案中有效发挥作用。虽然中国的著作权法特别规定了信息传播权,但这一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提供明确的权利和救济。

鉴于事后救济方式的不确定性,大多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在网络上保护自己的作品,如添加水印技术、设置加密技术等。然而,伴随着破解加密和消除水印的各种黑客技术和破解技术的激增,极大地侵犯了摄影作品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国家条约也开始重视技术措施的保护。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6)各国还在探索为技术保护措施建立立法保护。

(3)侵权成本低

目前,摄影作品版权保护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突出问题是侵权成本低。即使摄影作品的版权拥有者成功地捍卫了他的权利,他在摄影作品的版权受到侵犯后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也是非常有限的。在一定程度上,它起到了反作用,助长了侵权行为,使他们觉得即使他们被判侵权,他们也不会付出太多的代价,从而更加大胆。

在实践中,恢复摄影作品侵权纠纷的实际损失状况,很难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通常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这导致了地区、时间和类型的差异。由于司法制度的自然保守性,目前摄影作品侵权赔偿金额不高,难以实现法律保护的实际效果。

三。关于加强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s2/]

(一)建立版权登记制度

版权登记是证明作者身份的有力证据,因为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等大多数国际条约都采用了版权自动保护的原则,版权登记制度似乎并不重要,也没有得到发展。虽然自动保护原则为版权保护设定了较低的门槛,但当侵权发生时,版权所有者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证明自己作为版权所有者的身份,版权交易过程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数码摄影时代,这种证明更加困难。数字摄影作品不再存储在传统的感光材料中,而是以二进制形式存储在数字存储设备中。没有物证和其他证据。很难证明数码摄影作品的所有权。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灵活的版权登记制度将大大简化维权成本,促进摄影作品版权市场交易的发展。

首先,是否进行摄影作品的版权登记应该是自愿的。因此,《伯尔尼公约》自动保护摄影作品版权的原则不应修改。版权登记制度是保护摄影作品版权所有者权利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对版权所有者的限制。其次,登记程序应尽可能简化。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多层次的登记机构,方便了业主就近登记,简化了办理过程,降低了收费标准,从而使登记制度成为业主维护自身权益和交易的便捷手段。

(二)建立摄影作品版权集中管理机制

“在数字时代和互联网时代,摄影作品的深度和广度都先于空。单靠版权所有者的个人力量很难实现完美的保护。摄影师缺乏对摄影作品版权的集体保护机制。”(7)建立专业化的集中管理体系是非常必要的。我国《著作权管理条例》规范了著作权集中管理的建立、地位和运行模式,摄影作品集中管理已成为法律基础。首先,要依法建立完善的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中管理专门机构,完善机构设置,建立高效运行机制,在会员授权、注册、查询、交易、管理费使用、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形成完善的体系。,从而真正发挥集中管理机构的优势。其次,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加强权力保护意识,认识到自我保护的弱点,真正充分利用集中管理机构带来的便利,真正保护优秀摄影作品,丰富摄影作品交易市场。

(三)完善立法保护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是数字摄影网络传输过程中最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也是摄影网络传输过程中抵御侵权的第一道防线。先进法律中关于销毁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规定还远远不够完善,给网络黑客带来了大量机会,增加了法律救济的成本。立法应进一步澄清技术保护措施的概念和范围,澄清权利持有人,并为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制定明确的处罚标准。在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惩罚措施,为罪犯提供足够的威慑和惩罚,从而增加非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救济难度。

参考

[①沈仁干。《论版权法》,[。法律出版社,1982年。9.

[2]大卫·尼默,《版权上的尼莫》,马修·本德,2009年。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法民三中字第57号民事判决。

[4]梁文志。摄影作品的原创性和版权保护[。法律,2014 (6)。

[5]应该很清楚。数字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影响及中国的修订[。《作者的权利》,1999年(2)。

[6]洪雪。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法律出版社,2003,5:278。

[7]石孟雄。出版产业和版权法[。科学出版社,2000。6.

笔记

沈仁干。《论版权法》,[。法律出版社,1982年。9.

大卫·尼默,《版权上的尼莫》,马修·本德,2009年第2版。08.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法民三中字第57号民事判决。

4梁文志。摄影作品的原创性和版权保护[。法律,2014 (6)。

5应该是清楚的。数字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影响及中国的修订[。《作者的权利》,1999年(2)。

6洪雪。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法律出版社,2003,5:278。

史孟雄。出版产业和版权法[。科学出版社,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