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 > 新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保护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保护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保护研究

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控制大股东权利的滥用。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他们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无效,也可以申请撤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成为股东

新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保护研究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不时遭到非法侵害。股东权益亟待加强。 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它直接针对中央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从其资产中受益、做出重大决策和根据投资于公司的资本数额选择经理的权利。” “这是对股东权利的高度概括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份。1.知情权: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无论他们出资多少。 如果公司拒绝,股东可以起诉。 2.公司决议违法的,股东可以根据相应情况提起撤销或者无效诉讼。 3.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救济。鉴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不时受到大股东的侵害,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众的利益,增加一些重要的规定:(1)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查阅和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第三十四条);(2)继续、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控制大股东权利的滥用是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无效,也可以申请撤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作为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控制大股东权利的滥用。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他们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无效,也可以申请撤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成为股东

新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保护研究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新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保护研究范文

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股东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主要持有人。股东不仅有权了解公司的相关信息,还有权投票和管理公司的经营决策。然而,公司的大部分经营管理都是由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控制的,这使得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发挥。在新《公司法》中,针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通过法律规定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以促进公司全体股东权益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之间的平衡。关键词:新公司法;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

在我国,大多数公司或企业采用股份制来管理所有者权益。因此,股东是这些公司和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所有者权益的行使应基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来行使相应的权力。但是,由于许多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大多数股东持有的股份较少,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经营公司,股份较多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往往代表股份较少的股东行使所有者权益。然后,在行使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过程中,大股东往往会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导致许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难以实现。针对这种情况,新公司法明确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进行了以下研究。

公司法

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理论分析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需要公司法的干预有两个主要原因。首先,公司法需要平衡大股东公司利益分配原则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从各国颁布的《公司法》的明确内容可以看出,大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原则一直是平衡股份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原则。表现形式是,持有主要股份的股东的意愿是公司管理、决策和分配[1]的意愿。虽然多年的实践经验也表明,大股东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也对激发股东的投资热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大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原则是平稳的,更注重维护大股东的利益。甚至大多数中小股东也有投票权。由于中小股东持股较少,大多数中小股东的投票权由大股东代表,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处于不利地位。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存在,一些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完全取代或剥夺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意志分歧,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因此,新公司法必须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提出一种平衡的方法,以实现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之间矛盾的恶化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其次,形式上的公平平等应该转化为实质上的公平平等。公平平等是公司运营的基本原则。尽管《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股权平等,但《公司法》中指出了“一股一权”的原则,这是股权平等原则的真正体现。股权平等原则始终保持形式,并没有体现在实际权益的表达上,因为大股东在持股方面具有绝对优势。

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现状

1.对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不够的。

知情权不仅是股东持股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且对公司的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我国公司法也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界定,具体包括查阅财务报告的权利、记录股东大会的权利等。此外,股东也可以在相关申请后采用明细账对公司进行检查[2】。然而,由于大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否决权,中小股东很难实现知情权。由于大股东的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意愿,大股东利用其权力设置条件限制小股东获取公司的信息和文件,使得小股东难以充分发挥其知情权。例如,当小股东想要查看公司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明细账等文件时,大股东设定了相关的门槛来限制小股东查看,严重影响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一些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相当严重。

随着公司法对公司表决权的明确界定,许多大股东已经成为表决权的主要行使者。公司经营决策或重大法规的确认由股东大会上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决定,这使得大股东在表决中有“一票否决”的可能,这在许多股份公司中经常发生。对于公司所有者权益或资本比例的分配,大股东拥有更高的投票权,因此他们的个人意愿更有可能成为公司的意愿,而大股东几乎已经掌握了公司的管理权[3]。这样,大股东更容易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会导致大股东在行使权益时更加注重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挤压。此外,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大多数大股东将通过一系列手段和方法获得公司的管理决策权,中小股东在公司运营中难以发挥其合法权益。

3.中小股东很难回购股票。

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股份回购原则。中小股东反对或直接反对公司决议,并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回购股份。例如,当公司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转让其主要财产时,公司连续多年(至少五年)处于盈利状态,在能够分配股利的条件下不采取股利分配程序等。,中小股东可申请股份回购[4]。然而,在申请股份回购的过程中,中小股东往往受到公司相关法规的阻挠和干预,使得中小股东的股份回购权无法实现。

三。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许多中小股东的经营权、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一些中小股东在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情况下盲目投资。一旦公司遭受损失,中小股东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盈利,一些大股东不会积极倡导利润分配,这使得许多中小股东难以实现利润。因此,新公司法采取了许多新措施来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新公司法关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如下。

1.大股东权力的行使受到某些限制。

根据以前的公司法,许多大股东滥用权力,不仅仅承担责任。然而,新公司法对大股东滥用权力施加了限制。当滥用职权导致公司亏损时,必须有相应的承办人。换句话说,当大股东以公司名义开展经济活动时,如果存在经营亏损问题,而小股东并不知道,那么中小股东只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不需要为公司的损失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5】。在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中,大股东在行使公司管理决策权的过程中必须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避免权力滥用。因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2.从程序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对公司程序的新规定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使得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再停留在形式上,而是需要发挥实质性作用。公司章程的实质是确保所有股东的行为受到监督和约束,所有股东的权益是公平的。因此,公司章程的程序性和规范性规定限制了大股东权力的扭曲和放大,阻止他们在公司经营中为所欲为,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减少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

3.投票制度的完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中,大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这也为大股东滥用权力奠定了基础。但是,在新公司法中,采用了累积投票制,使每一个拥有公司股份的股东都与董事或监事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集体使用。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大股东在选举监事和董事过程中的操纵,并改善旧《[公司法》中“一股一票”制度的缺陷。累积投标制度的规定使中小股东能够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其表决权。

4.重视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在旧公司法中,大股东通过一系列措施限制中小股东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经营信息。然而,新公司法明确指出,每个股东都有知情权。中小股东可以依法了解和掌握公司的会计报告、账簿信息等。,增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从而促进中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信息的对称性,使投资者掌握的信息更加公平有效,减少中小股东盲目投资的现象。

5.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促使中小股东充分发挥其经营权。

根据新公司法,为了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股东大会需要如期召开,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就公司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未来发展规划等进行联合讨论。应整合全体股东的意见,强调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平衡,以便及时调整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7】。该条例出台后,公司中小股东的经营权得到了发挥,使大多数中小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上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减少了大股东滥用权力的现象。此外,定期召开股东大会也将有助于中小股东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从而做出更有效的投资决策。

6.采用回避制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根据旧公司法,中小股东股份回购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大股东的限制,从而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新公司法提出了回避制度。公司就相关企业事项进行表决时,与相关企业有关联的董事不能行使表决权,从而防止对相关事项的偏见对待,使股东的表决权更加公平。根据退出制度的规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四。结束语

与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比,新公司法更加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新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了合理的限制,降低了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此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股东的表决权在一定程度上被排除和限制,这使得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充分的保护。

参考

[1]袁玉成。关于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J】。2016年法律博览会(2)。

[2]孟想。关于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探讨[J】。2017年法律博览会(24)。

[3]李思贤。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J】。中外企业家,2017,(18)。

[4]魏子翔。关于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J】。2018年法律博览会,(6)。

[5]朱彭林。论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J】。现代通信,2016,(21) :84~84。

[6]姜伟。《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2017年法律博览会,(12) :169~170。

[7]李伯勋。关于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J】。《山西青年》,20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