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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角度和工作实践分析特种设备对电梯施工活动规制,作为一种特殊设备,法规的具体监管要求是什么?

基于法律角度和工作实践分析特种设备电梯施工活动规制

作为特殊设备,法规的具体监管要求是什么?电梯属于机电行业,是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操作、使用、检验、测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较大风险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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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和条件:1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特种设备(以下简称机电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护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护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只要额定起重重量大于等于0.5t,即为特种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重物垂直起吊或垂直起吊和水平移动的机电设备,其范围定义为额定起吊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电梯;额定起重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统一制作,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颁发。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网上查询,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启闭机、电梯为特种设备。你们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指安装“设备”,而不是“特种设备”,所以电梯不在此列。 此外,对于电梯,其质量控制参考了GB7588-2003《电梯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和GB10060-1993《电梯安装》。电梯的安装和验收应在安装后由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测试机构进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件、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和改造,

作为一种特殊设备,法规的具体监管要求是什么?

作为特殊设备,法规的具体监管要求是什么?电梯属于机电行业,是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操作、使用、检验、测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较大风险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基于法律角度和工作实践分析特种设备对电梯施工活动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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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角度和工作实践分析特种设备对电梯施工活动规制范文

摘要:从法律的角度,通过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机电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中关于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活动的规定的深入分析,指出了这些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法律角度和工作实践的分析,试图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法规;监管;电梯施工活动;问题分析;合理建议;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对电梯施工活动的规制分析

毕陈帅云风耿周杰

摘要:

本文对《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机电特种设备安装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电梯建造、改造和维修的规定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了规制条款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观点和工作实践的分析,试图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

法律法规;监管;电梯施工活动;问题分析;合理的建议;

建筑法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别办法》)的规定,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分类和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涵盖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操作、使用、检验和试验等各个方面。所谓的“一(责任)链有七(n)个环”。以电梯为例,作为典型的机电专用设备,上述特点尤为明显。由于电梯安全涉及开发商、业主、物业(如有)、制造、安装、维护等利益相关者,安全责任链条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是电梯安全监管中的难题。其中,国家质检总局《特别措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机电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证条例(试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251号文件)(以下简称《条例》)对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修等施工活动的规定不合理或有冲突,使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工作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风险。值得指出的是,上述法规也或多或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侵权行为处罚办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相冲突。对《特别措施》(Special Measures)和《条例》(Regulations)的研究还发现,上述条例只是通过单独列出相关的电梯施工活动而制定的,而对锅炉和其他承压特种设备则没有类似的规定,这很有意思。基于此,本文作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期引起业界的思考和探索。

1电梯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分析

1.1电梯施工活动管理规定分析

电梯作为一种特殊的机电产品,其特殊性如下:当企业的设计和制造完成时,它以零件的形式离开工厂,只有在施工现场安装完成并进行各种调试测试后,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通常意义上的“电梯”运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电梯构造类别分类表》(修订版)([2014年第260号文件)(以下简称《分类表》),安装是利用装配、固定、调试等一系列操作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成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包括搬迁。在一定程度上,安装实际上是电梯的整体装配过程和电梯制造的延续。它的质量直接影响电梯的运行安全,正如业界所说的“制造三分,安装七分”。

同样,根据《规则》,改造是通过采用更换、调整、安装等操作方法,改变原有电梯的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导致电梯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活动。这种转变实际上是电梯制造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说,改造施工比普通制造活动具有更多的技术内容,因为未被原制造厂改造的改造单元不仅需要具备强大的设计能力、制造能力、调试能力和测试能力,还需要具备相应能力的安装技术人员,还需要考虑电梯改造完成并投入运行后可能出现的控制系统不兼容等故障。修理(Repair)是在不改变电梯原有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的情况下,用新零件替换原有零件,或者拆卸、加工和修理原有零件的活动。修理分为两类:大修理和一般修理。维修单位需要熟悉和掌握电梯的结构和特点,以及故障测试和维护等。在使用中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起着重要作用。可见,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质量直接影响其运行安全。但是,鉴于目前我国使用的电梯的绝对比例由非原厂制造商安装、翻新和维修,需要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这些活动(见表1)。

表1特殊措施、法规和规章中的安装、改造和修理规定

1.2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表1显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设主体和制造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修中的责任和义务,对电梯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的标准化和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问题。

1.2.1除原制造单位外的其他施工单位监管过度

长期以来,没有什么比《特别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更受批评的了,这种“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必须由原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依照本法取得相应的许可。的确,正如《特别措施》中所解释的那样,电梯制造单位掌握电梯技术,并在电梯质量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因此,制造单位有义务向其他安装、翻新和维修单位提供指导,并监督其工作质量。对已安装、翻新和维修的电梯进行调试和检查,可以充分发挥电梯企业的技术优势,为社会服务,同时明确电梯的安全责任。目前,大部分电梯在安装、改造和维修后都经过制造单位的检查和调试,有效保证了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然而,应该指出,对法律本身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它的功能是帮助读者理解法律。在实际情况下,原制造单位授权的改造单位不能援引这一解释对改造后的电梯事故诉诸法律武器。其次,在解释中指出,本条款中的“制造单位”是原制造单位,法规本身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侵害行为处罚办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物权法》(见表2)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侵犯了作为电梯实际产权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大多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鼓励原制造单位利用“授权”来衍生垄断或不公平竞争,这对已经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劣势的消费者和业主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同时,它脱离了立法的初衷,客观上不利于用户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表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行为的规定

此外,该解释认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是通过‘一站式’过程进行管理的,电梯制造单位对其自己或委托其进行的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以便更明确地界定电梯的安全责任”。事实上,在中国,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占总数的绝对比例)是由第三方承担的实际情况。原制造单位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和边缘化,“一站式”管理模式似乎难以忍受,这从各省基本质量监督部门多年来繁重而艰难的工作和文件中可以看出。特别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7月[1日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行政许可目录(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取消单独许可证的安装和修改,并将其合并为生产许可证,在行业内引起强烈反对和质疑,暂时搁浅,没有最新进展。监管的初衷是澄清责任和权利之间的关系,最终是为了安全而监管,而不是为了监管。顶层设计的系统理念盲目追求“休克疗法”的完善或根本改革。它没有考虑到中国电梯行业的实际情况。最终,它只能被搁置或严重扭曲,即使实施。毕竟,系统设计的质量需要考虑其可执行性。它需要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获得博弈的“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并需要整个行业来实施。

值得肯定的是,《规则》第23条的规定相对合理。除了在《特别办法》的解释中包括“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和“原制造单位已不具备相应资质且无法进行改造和维修”外,电梯产权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和维修,还提到“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类型电梯的制造许可资质”。电梯产权单位如拟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电梯改造单位应对电梯质量和安全运行中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体现了“谁负责施工”的理念,实施起来更加可行。规避了原生产单位与开发商经济纠纷导致要价过高或不愿承担风险等扭曲市场的行为(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和各种理解,这种现象在基层较为普遍),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那么问题是:它是根据特别措施、条例还是规则实施的?这让基层监管部门感到非常困惑。读者可能会认为,虽然《规则》的规定是合理的,但应该指出,它们只是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和实施的部门规则。根据《立法法》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按照《特别措施》的规定执行是合理的。然而,实际的实现并不那么简单。如果严格遵守法律,对法律的不合理过度监管很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如用户单位和装修单位联合擅自装修或重大维修,从而逃避监管责任。同时,也容易滋生寻租、腐败等问题。如果按照《规则》执行,似乎很难援引法律渊源。基层默认的情况是,基层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决定权,执行情况因地而异。同一重建施工单位的跨省施工作业往往会得到两种不同的结果。由此引起的许多类似的投诉和报告应该引起系统设计者的思考。

1.2.2新旧电梯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对新旧电梯的监管采取“新电梯与新方法、旧电梯与旧方法”的不同处理策略似乎是十分合理的。事实上,这是必要的,问题仍然客观存在。以在用电梯的定期检查为例。对于不同时期有不同检验要求的电梯,尽管基于相同的检验规则,但定期检验的结论仍然是以统一的“合格”或“不合格”方式进行概括和定性的。它不能客观地反映电梯的真实安全状况和风险水平。参考[2],建议借鉴医务部门体检项目的结论。例如,如果没有发现问题,类似的词如“没有发现异常”被用来客观地描述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作出全面的定性判断。作者认为这更合理。检验机构负责“检验”而不是“检验”。《特别措施》也明确界定了这两种立场。

至于特别措施,本条解释指出,“对于在本法实施之日后安装和使用的新电梯,必须遵守本条的规定;对于以前投入使用的旧电梯,以前的工作方法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换句话说,在不考虑解释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自2014年1月1日《特别措施》实施以来,新安装和在用电梯均符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合理性已在上文进行了分析。之前没有解释电梯投入使用的运行模式。是基于2003年8月8日实施的251号文件(修订版将于2016年3月24日实施),还是基于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条例》(修订版将于2009年5月1日实施)?规章制度出台前使用的电梯呢?只有从法律和它的解释是未知的。

2结论和建议

2.1尚同反馈机制的构建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可执行性。如果一套法律制度不能与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不考虑执法的依据,法律制度的引入就会被社会冷落或没有市场价值,即使实施,也会大大减少。因此,应建立有效的“反馈+回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倾听基层监管机构和行业的声音,并及时做出回应。为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适应性,与时俱进,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和总结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组织组织研究。最近的一个案例非常能说明[3,4,5]。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文件)。根据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夫妻债务纠纷审判的反馈,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充分研究和判断,《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得到了完善和完善。《特别措施》等法律法规也不例外。还必须建立这样一个机制,以促进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沟通,从而帮助日益完善的法律制度。

2.2保持上层方法、下层方法和上层方法的统一

前面的分析指出,特别措施、法规和规章(即上下法)、特别措施、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上下法)等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相关法律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6]。我们有理由相信,《特别措施》最初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为电梯制造企业、建筑实体和购房者、用户或消费者建立一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和可信的市场环境,并规范有关各方的行为,而不是过度干预市场实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制造单位的技术支持优势应转化为服务优势,而不应成为它们利用法律法规漏洞实施垄断的工具。根据事物发展的正常规律,法律法规应该越来越进步和鲜明,以体现法律的时效性和适应性。然而,从这一条款及其在《特别措施》中的解释来看,这似乎有点保守或倒退。随着电梯技术的发展,一般有资质的单位基本上可以掌握基本的安装、改造和维护技能。诚然,我们不能回避原始制造单位可能受到技术封锁的可能性,监管机构应制定监管模式以防止垄断,或者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允许其他技术实施。事实上,多年的基层工作实践证明,原制造单位和用户单位确实因经济纠纷而存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这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背离了市场的基本原则。

2.3澄清法律解释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一项法律或条例是由一个组织起草的,应当作出相应的解释。例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特种设备相关部门的规定和TSG系列安全技术规范。“特别措施”也不例外。其解释权属于NPC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NPC法律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特种设备及相关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法规制定者不应以“本法(或法规、规章等)为借口。)被XXX解释为“向执行人强加难以逾越的规则,以避免他们自己的责任,而实际上很难及时应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最令人费解的是,由《特别措施》起草小组的专家学者组成的编委会准备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如果在法庭上用作证据,只能由起草小组专家学者以外的律师来解释或判断?也许读者会指出,解释确实是由法律起草小组的专家撰写的,不可否认的是,有一篇解释文章是由专家出于个人利益在其他时候未经许可而撰写的。然而,应当指出,这一解释是在经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审查和批准后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的组织应当按照“谁负责、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借鉴《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世[〔2018〕2号)的方法,及时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并予以正式公布,明确其相应的法律效力。

3结论

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这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和自我替换的进化过程。它应该与时俱进。由于受国情、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早期颁布实施可能具有很强的适应性。然而,随着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有必要构建一个具有及时反馈、及时判断、及时响应和及时制度修订的内生改进机制,以增强其可执行性、适应性和生命力。

参考

[1]电梯安装和改造资格会被取消吗?行业有话要对国家质检总局说![执行局/其他职等]。https://mp.weixin.qq.com/s?_ _ biz = mZa5mdQzmjy0mq % 3D % 3D & idx = 1 & mid = 2651667650 & sn = 4a 79355 D5 e7b 881 AE 9 EFC 23475 ab 1e 81,2017-12-07。

[2]李永亮。对特种设备检验的几点思考[。《政治与法律》,2015 (9) :47-49。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修正案背后:近千封信建议法律工作委员会审查[执行委员会。http://www.papercn/newsdetail _ forward _ 1961 044,2018-01-22。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世[〔2018〕2号)[EB/OL)。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77352.html, 2018-01-17。

[5《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增加了夫妻[电子商务/其他职等“相互协议”的渊源。http://www.orz520.com/a/social/2018/0123/9321283.html? from = haosou,2018-01-23。

[6]杨登封。解决“新上位法优于旧下位法”问题的机制[。政治与法律,2014 (9),6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