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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中“扰乱”型犯罪,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浅析我国刑法中“扰乱”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浅析我国刑法中“扰乱”型犯罪

我国刑法中构成犯罪的四要件

我国刑法中构成犯罪的四要素是指:四要素理论认为,犯罪的共同要素应当是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 四要素理论是犯罪构成的传统理论模式 向苏联学习 它是典型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物。 然而,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这种犯罪构成了一种理论模式。 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一行为必须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素的总和。 犯罪构成特征:1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素的有机统一 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成立或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非行为犯罪的行为义务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义务是非行为犯罪行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它是指由其他法律规定并得到刑法承认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任何犯罪的人来说,适用的法律都是平等的。 任何人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任何犯罪人在适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 任何人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是刑法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中的持有罪大多是针对违禁品的管理而制定的,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持有型犯罪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认为占有是一种积极的身体行为,应该被视为一种行为,因为行为者对占有的客体有非法的理解,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浅析我国刑法中“扰乱”型犯罪

我国刑法中构成犯罪的四要件

浅析我国刑法中“扰乱”型犯罪范文

摘要:刑法是一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统治阶级有权管理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根据自己的意愿,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刑事处罚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主要探讨刑法中的“破坏性”犯罪。

关键词:刑法;“扰乱”型犯罪;初步研究;

中国新刑法于1997年生效后,在短短14年内修订了8次:1999年刑法修正案(1)、2001年刑法修正案(2) (3)、2002年刑法修正案(4)、2005年刑法修正案(5)和2006年刑法修正案(6)、2009年刑法修正案(7)和2011年刑法修正案(8)。刑法修正案是对现行刑法规定的具体修正。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

一、中国“扰乱”犯罪的立法现状和特点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扰乱”罪表现为: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八十一条伪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罪;第三百三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三百九十条治安综合处罚和第二次集体犯罪,由国家机关定罪。第三百九十一条群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和群众性骚扰交通秩序罪;第398条危害集会、游行或示威罪;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第三百一十五条违反监管令罪;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军事禁区、聚众扰乱军事区域行政秩序罪;第三百七十八条战争期间,危害军队士气的犯罪有十三种,十四种。在上述条款中,有四项罪名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罪。

我国关于“扰乱”一词的具体规定在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扰乱”损害赔偿必须是一定的秩序,如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三百七十一条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些都是影响军事禁区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有很多种,如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而《定罪量刑刑法》明确规定了这种社会管理秩序的“扰乱”行为。

从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根据刑法学界对“扰乱人民”罪的描述,它是“严重”、“后果严重”,或者是对正常秩序的破坏进行分类。这些罪行的结果是有针对性的,因此,司法实践中的信念基本上是看犯罪者的后果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水平。刑法规定了量刑标准,未达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目前,对干涉行为的定义还没有达成共识。关于这种差异的争论的主要方面是:干涉是否包括干涉行为?干涉包括暴力吗?暴力被摧毁的程度。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涉及直接控制干预,但刑法的具体规定包括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概述。从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已经扰乱了我们行动的质量。

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第三章来看,这四种犯罪干预是暴力的。主要措施是通过语言、虚假信息或伪造文件,使个人或部门向有关部门犯错误或欺诈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后果,但第6章阻止了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第7章阻止了三个的七个行为,因为第3章的四个罪名主要是经济无序,主要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管理秩序,第6章和第7章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防利益的破坏。显然,后者更具破坏性。

二。中国刑法中“扰乱”罪存在的问题

中国刑法第390条、组织暴徒扰乱社会秩序和第371条都描述了军事禁区的“严重破坏”。整个刑法中只描述了两项指控。第一百八十一条等其他相关说明不得传播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虚假信息罪,表明“后果严重”。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严重后果是经济损失。第一百四十七条用于生产、销售劣质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的种子属于“大损失”、“大损失”和“大损失”,特别是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然而,“严重损害”的第390条和第371条不属于“损失”的范畴,也没有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使它们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的地位。

有组织的暴徒扰乱社会秩序罪包括国家机关的大规模冲击,有组织的暴徒扰乱社会秩序罪,交通秩序普遍存在缺陷。在正常情况下,特殊情况下被归类为刑事案件的特殊案件对社会有害。例如,如果恶劣的环境需要与普通犯罪分开,对特殊犯罪的惩罚比普通普通犯罪更重的是有组织的暴徒扰乱社会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显不符合普通人的法律和特别法要求。

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扰乱”罪的分析和研究对我国刑法的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

[1]赵秉志。刑法新课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74。

[2]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诞生与发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