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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刑法规范中宪法的维护民族团结规范具体化,宪法和刑法的区别

探讨刑法规范中宪法的维护民族团结规范具体化

宪法与刑法的区别:1 .效果不同。宪法是所有中国法律的基础,其他法律不能违反宪法。2.内容不同:(1)《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国家的政治结构、政府的组成和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权利。一些国家的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2)刑法是犯罪

探讨刑法规范中宪法的维护民族团结规范具体化

宪法和刑法之间的关系

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具有治理国家法律的功能。 宪法在内容上具有国家基本法的特点,这决定了宪法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基础。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随着《宪法》的内容,16[试验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立法,解释和应用知识[的解决思路和依据]这一课题既简单又复杂。 说起来容易,因为这是一个单一的话题,所以很容易得到正确的答案。 我国在刑法的追溯中采用了“从旧到轻”的原则。丙项完全符合“从旧到轻”的原则,是一个积极的解决方案。 从找到正确解决办法的角度来看,宪法是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基础,是宪法的具体体现和补充解释。 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它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治国的一般法治,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期稳定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指导原则。法律最基本的单位应该由“条款”来代表。每个法律都应该用“条款”来代表。因此,在涉及适用的法律问题,包括判决时,可以看出“根据《法律》第条的规定”,法律的最基本单位应该由“第条”来代表 强奸不包括在规定国家制度的宪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百三十七条对强奸进行了界定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其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9月20日,

宪法和刑法的区别

宪法与刑法的区别:1 .效果不同。宪法是所有中国法律的基础,其他法律不能违反宪法。2.内容不同:(1)《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国家的政治结构、政府的组成和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权利。一些国家的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2)刑法是犯罪

探讨刑法规范中宪法的维护民族团结规范具体化

宪法和刑法之间的关系

探讨刑法规范中宪法的维护民族团结规范具体化范文

摘要:宪法保护民族团结是禁止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的刑事立法的基础和价值准则。《宪法》确立的维护国家统一的准则是有原则的。据此,《刑法》第249条惩罚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的罪行,并为保护民族团结提供了实质性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维护民族团结的标准和价值体系。然而,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脱节的问题。刑法应重视体现维护民族团结的宪法价值,进一步准确地将维护民族团结的宪法规范具体化为刑法规范,为刑法保护民族团结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民族团结;刑法保护;《刑法》第249条;宪法价值;

宪法中有关维护民族团结的规定是刑事立法的基础和价值准则,也是中国维护民族团结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强调:“我们将更加自觉地维护中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决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确立了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不能直接制裁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我国维护国家统一的制度安排是以刑法为主体的部门法实现的。《刑法》第249条惩罚\"煽动种族仇恨和歧视\"罪,这是依法保护种族团结的重要措施,是种族团结宪法规范的体现和延伸。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典型案例的分析,梳理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刑法保护中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如何促进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之间的有效联系,并为构建维护民族团结的具体制度提供了指导。

担保法

一.《刑法》第249条的宪法渊源

“民族团结旨在促进各民族和社会成员的融合与团结,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民族之间的和谐共处,塑造公平公正的社会关系,构建依法治国和善治的社会机制,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团结”[1。维护国家统一是我们的国家政策和制度,是我们公民的义务,要求禁止种族仇恨、歧视和压迫行为,倡导平等和谐的民族关系。追溯民族仇恨和歧视的历史,有必要探索宪法不断变化的历史,以维护民族团结的准则。民族团结作为一个宪法概念已经进入宪法文本,可以追溯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3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歧视和压迫任何族裔群体,也禁止破坏所有族裔群体团结的行为。”在起草宪法的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更详细地讨论了种族歧视和种族仇恨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惩罚,但最后,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它倾向于不照搬苏联的规定,推迟对种族仇恨、歧视和压迫行为的认定。1.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82宪法》)总结了过去禁止民族歧视和民族仇恨的经验,对民族平等作出了更加完整的规定。禁止种族歧视和种族仇恨的概念已经在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政策中得到充分反映和充分实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护所有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禁止歧视和压迫任何族裔群体,也禁止破坏族裔团结和制造族裔分裂的行为。”82宪法进一步加强了民族团结作为国家政策和制度的宪法地位。同时,为了维护国家统一的宪法地位,《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82 .《宪法》对维护民族团结的最大贡献是通过规定义务来规范公民的行为,从而使破坏民族团结和民族和谐的行为和言论受到国家制度的约束,并为保护民族团结的公共权力提供宪法基础。

“在1980年代末和1990年代初,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种族问题而遭受动荡甚至分裂,这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之一。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急剧变化激起了国内外的民族分裂主义者。”[2]国内外敌对势力通过语言、文字和互联网公开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民族分裂主义频繁发生。敌对势力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民族感情。在国际上,禁止种族仇恨和歧视已逐渐成为现代法治文明国家必须遵守的规则。2.一方面,党和国家与国际社会就禁止种族仇恨和歧视的准则达成了共识。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并依法确保所有族裔群体的法律地位,1997年《刑法》将煽动族裔仇恨和族裔歧视定为犯罪。对民族仇恨和歧视行为进行处罚,体现了宪法维护民族团结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是中国维护民族团结的制度选择。

二。刑法保护和民族团结司法实践

为了审视我国维护民族团结的现状,我们不得不关注司法实践中维护民族团结的运作。为了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维护国家统一的基本现状,从“北京大学法宝典型案例”中检索到22份关于民族仇恨与歧视犯罪的裁判文书(截至2018年11月)。下面将结合这22个文件来讨论维护刑法国家统一的必要性和刑法国家统一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a)受刑法保护的民族团结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保障国家统一的规定(禁止民族仇恨和歧视行为)仅限于原则表达。\"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适用主体、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3]由于宪法规范的结构性问题,《宪法》不能对种族仇恨和歧视行为规定强制性制裁。以宪法为基础的刑法肯定会使宪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即把一些破坏宪法秩序的言论归类为犯罪的构成要素。[4]宪法禁止的种族仇恨和歧视是敌视、仇恨、排斥、侵犯种族平等和破坏对族裔群体或某些族裔成员的族裔感情的行为。在中国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和民族感情的和谐至关重要。然而,《宪法》确立的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仇恨的规范极其脆弱。种族仇恨和歧视可能随时危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民族感情。据此,国家必须通过刑法严厉打击煽动种族仇恨和歧视的行为。刑法对民族团结的保护,不仅可以打击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还可以在防止可能侵犯民族感情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中华民族的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基本条件。据此,《刑法》第249条惩罚和制裁通过指控侵犯民族平等和破坏民族感情的行为,这体现了禁止种族歧视和仇恨的重要宪法原则。因为维护国家统一的有关规范,包括受刑法保护的民族平等,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惩罚与制裁的严厉程度,对维护国家统一具有特殊意义。

(2)刑法在维护国家统一中的实证分析和作用。

从典型案例和判决文件中提取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判决的重要性在于,有可能对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事后分析,并推测当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民族歧视和民族仇恨案件的潜在思路。通过司法实践中潜在的思路,推动宪法相关原则的进一步细化,为维护我国民族团结提供相应的辅助解释材料。

1.互联网已经成为种族仇恨和歧视的工具。查阅历史资料不难发现,民族仇恨和歧视自古以来就存在,但当时的仇恨和歧视只具有面对面的性质和狭隘的破坏范围。自从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种族仇恨和歧视利用了一些新的手段。与此同时,种族仇恨和歧视变得更具破坏性,侵略手段也逐渐多样化。在整理从北大法宝典型案例数据库中获得的司法判决过程中,笔者发现其中11起案件直接利用互联网(微博、QQ、微信、博客)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具体情况见表1。

从表1不难发现,与种族仇恨和歧视的一般情况相比,上述八种情况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个案件、第三个案件、第四个案件和第六个案件是通过网络通信侮辱其他族裔群体并煽动族裔仇恨,从而加剧公众对其他族裔群体的敌意。第二起和第五起案件的肇事者分发了一些扭曲的恐怖袭击视频,并通过这些扭曲的视频传播敌意。一些罪犯通过破墙软件从国外网站下载了一些极端意识形态内容的视频和文件,并在自己的博客和微博上传播,发表煽动种族仇恨的言论。案件7和8的肇事者使用他们的QQ空发布图片和短信,煽动种族仇恨和歧视,供他人阅读和观看。这八起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肇事者使用现代网络工具煽动种族仇恨和歧视。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一些罪犯会认为自己受到了欺凌,然后迅速聚集起来进行战斗。有些人会放大个人的不满和仇恨,然后迅速发展成群体性事件和紧急情况。

表1互联网上煽动种族仇恨和种族歧视的典型案例

2.极端思想已经成为种族仇恨和歧视的主要原因之一。从社会实践来看,无论是民族歧视、民族仇恨还是民族侮辱的思想和行为,都不利于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5]极端民族主义是民族团结的癌症。在整理司法文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些非法分子通过虚拟社区有目的地传播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煽动民族仇恨,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还有一些犯罪者与外国罪犯勾结,传播极端主义思想,如\"移民\"和\"圣战\",煽动种族仇恨,为其他人传播极端主义思想提供场所,挑起冲突,制造种族仇恨和歧视。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从表2不难发现,与常见的种族仇恨和歧视案件相比,表中所列的两起案件的诱发因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行为者都受到极端思想的影响。例如,在案例1中,演员在受到极端思想的影响后煽动种族仇恨,还号召群众在特定群体中传播极端思想,在大学生中传播极端思想,煽动对特定群体和人的仇恨,从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案例2中的行为人进行非法宗教讲座,违反了中国宪法、法律和基本宗教政策。在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时,一些煽动种族仇恨的书籍和音频材料在网上购买,以供他人观看,从而引发种族仇恨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表2极端思想煽动种族仇恨和种族歧视的典型案例

由于种族仇恨和歧视已被定为犯罪,维护种族团结和平等已逐渐成为刑法的基本职能之一。结合上述案例不难发现,中国刑法对民族团结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设置罪名来惩罚和制裁民族仇恨和歧视行为,从而实现对民族团结的保护。为了在判决文件中充分说明理由,法院不仅依据《刑法》第249条定罪,还自愿引用宪法条款,解释宪法中以维护民族团结为内涵的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危害性,并解释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3.这些判决文件参照宪法规范进行判决,这不仅体现了宪法规范中维护民族团结的原则。这也弥补了制裁的不足。它还通过刑法打击种族仇恨和歧视,刑法在防止种族仇恨和歧视蔓延方面发挥了预防作用。

三。刑法在维护国家统一和完善立法中的价值

刑法中确立的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罪,不仅可以理解为维护民族团结的标准或系统描述,更重要的是被我国公民接受和认可,并最终升华为一套价值评估标准体系。《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在保障中华民族全体成员的平等地位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不可替代的功能。

(1)维护民族平等与和谐民族关系:宪法与刑法的交叉。

民族团结的宪法规范具有重要的功能,例如执行国家政策和制度以及澄清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民族关系而言,民族团结宪法规范的最大功能是维护民族平等和和谐的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的宪法规范是刑法立法的基础,同时制约着刑事立法权的行使,以维护国家统一。因此,维护国家统一的宪法规定不仅是我国民族平等和建立和谐民族关系的需要,也是刑事立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刑法在宪法权利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这是由宪法和刑法的法律特征和价值追求决定的[6]中国对民族团结的保护采用宪法原则和刑法具体规定的模式,这不仅体现在宪法中对民族团结的保护,而且通过刑法实现了对保护民族团结规则的适用。这为刑法解释种族仇恨和歧视提供了空依据,赋予种族团结宪法意义。同时,它为刑法在宪法秩序下维护国家统一提供了方向。《刑法》从“民族团结是所有民族的生命线”的原则出发,保护所有民族的平等地位。首先,对它的保护表明刑法通过罪与罚的平衡理念实现了对国家统一的保护。其次,刑法在合理打击民族仇恨和歧视的同时,有效维护了和谐的民族关系,最终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这样,对于维护民族平等和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无论是宪法中的民族团结标准还是刑法中的民族团结标准,保护民族平等和和谐的民族关系都是重中之重。第三,维护民族团结的实践决定了宪法和刑法在维护民族平等与和谐民族关系的基本任务中是相互依存、不可或缺的。最后,《宪法》在刑法中维护民族团结和种族仇恨与歧视罪的主要重点是维护民族平等和和谐的民族关系。其主要内容是对直接侵犯民族平等和民族感情的一系列行为的最终保障措施。因此,保护民族平等与和谐的民族关系是宪法与刑法的共同焦点,保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是宪法与刑法最大的交汇点。

(二)维护民族团结规范的完善。

《刑法》第249条在保护民族团结方面的立场只是该条的一个方面。本文更重要的目的是从这22个典型案例中梳理出刑法在保护民族团结中值得反思的问题,探索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在保护民族团结中的有效联系。

1.注意刑事指控与宪法规范之间的协调联系。《宪法》序言、大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不同层面和角度确立了中国的民族团结制度政策和公民的基本义务,即根据《宪法》保障各民族的平等地位,维护和谐的民族关系。《刑法》第249条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维护国家统一的宪法功能,但从规范层面来看,仍存在缺陷。根据上述煽动种族仇恨和歧视罪行的司法实践和案件特点,《刑法》第249条的主要目标是开展种族仇杀等恐怖活动,即通过破坏种族关系实现分裂国家的目标和行为。然而,《刑法》第249条涵盖了破坏《宪法》规定的平等和和谐民族关系的行为,这导致忽视了这一罪行的宪法渊源。《刑法》第249条的一般规定不能适应种族仇恨、种族歧视的复杂和全球化趋势。因此,今后打击煽动种族仇恨和种族歧视的斗争应侧重于这一罪行的宪法渊源,在定罪和审判案件时,应把维护种族平等和和谐的种族关系放在首位,以便依法惩治煽动种族仇恨和种族歧视的罪行,在维护民族团结的宪法规范方面发挥作用。

2.以民族平等和民族关系和谐为核心,理顺维护民族团结的刑法体系。提交人发现,刑法没有将种族仇恨和歧视视为一种特殊的言论,因此不可能有效控制种族仇恨和歧视行为。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民族仇恨和歧视的刑罚责任条款不完善,削弱了刑法维护民族团结的威慑力量。据此,我们应该把打击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作为今后维护民族平等、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重点。然而,要实现对维护民族团结这样一个完整、抽象和复杂的目标的保护,使现有的宪法规范能够通过宪法解释适用于禁止种族仇恨和歧视的实践,并为维护以种族平等和和谐的民族关系为重点的民族团结,理清一个明确的刑法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在刑法体系中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来保障民族平等和和谐的民族关系。从各民族平等、民族关系和谐、禁止民族仇恨和歧视、维护民族团结的整体体系来看,也要以禁止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维护民族团结的同构性质为主线,形成联系紧密、协调一致的体系,将不同层次的宪法和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合理应对禁止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挑战。因此,在厘清民族平等与和谐民族关系的内在结构后,应进一步加强对超越个体民族合法利益层面的民族团结刑法保护制度的研究,构建包括全面保护民族平等、和谐民族关系、禁止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在内的各级维护民族团结的刑法体系。

结论

为了维护宪法中的民族团结原则、规则和理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工作:第一,培养社区意识。打击种族仇恨和歧视需要每一个中国儿女的共同努力和一种凝聚力。因此,今后要打击民族仇恨和歧视,就要大力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塑造成精神纽带,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平等、民族关系和谐。二是注重在刑事判决中体现宪法精神。刑法规范和刑事判决应当承载和落实《宪法》的精神和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应围绕民族平等与和谐民族关系来探讨维护民族团结的规范和实践操作,为民族团结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案。第三,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谐的民族关系、禁止宪法和刑事层面的歧视和仇恨联系起来,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寻求维护民族团结的资源,避免形成对维护民族团结的规范的孤立理解,最终为我国维护民族团结的实际制度提供指导。

参考
[1]胡红红,阿勒姆查塔尔。《宪法文本中“民族团结”的含义和维度》[。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3)。
[2]陈齐乐。[《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北京:国家出版社,2015:14-15。
[3]李步云。法理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243。
[4]张明楷。言论自由和刑事犯罪[。清华法律,2016 (1)。
[5]吴宗进。新刑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和补充原则与民族犯罪的区别[。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 (6)。
[6]高铭暄,张杰。宪法权利的刑法保护——以言论自由为例的解读[。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6)。


1“李韩伟:根据苏联宪法第123条,我们可以写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吗?有些同志认为抄苏联宪法不好,因为情况不同。他们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了。我们现在很难非常严格地谈论它。苏联规定,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是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惩罚。我们还不能规定。我们倾向于不复制它。”参见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37页。
2有两项国际公约禁止国际一级的种族仇恨和歧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法律禁止任何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行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任何人传播基于种族优越或仇恨的思想,煽动种族歧视,对任何种族或另一肤色或种族的群体实施暴力行为或煽动此类行为,并为种族主义活动提供任何援助,包括资助,均应被宣布为犯罪,并依法受到惩罚。”
3李瑟娥·穆某煽动种族仇恨和歧视案(2017年)辽01钟惺411;孙元和《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2004)石兴初译。8l。
4从立法角度来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