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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金融法律风险与对策,分享自行车存款规则有什么风险?

共享单车押金金融法律风险与对策

分享自行车存款规则有什么风险?据报道,目前共享自行车市场正在经历一场激烈的洗牌。许多二、三线品牌,如悟空自行车、3Vbike、Machicho自行车、Kara、酷车和最新的蓝色小自行车,都已接近退场。共享自行车的可退还押金风险很大。据报道,法律消息来源称,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

共享单车押金金融法律风险与对策

共享单车押金沉淀风险应如何处理?

最近,分享自行车的押金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在2017年博鳌亚洲论坛期间,一些自行车行业领袖表示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明确的规定,将资金投入到公众认为安全的地方。 不同的存款收取标准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资金池,但企业还没有形成盈利模式。潜在风险不容忽视。自行车共享的性质是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存款”。目的是确保主合同项下义务的适当履行。房屋租赁中常见的“一到三押金”和押金将在入住酒店时支付。 事实上,俗称的“存款”就是“存款”。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存款属于特殊的“动产质押” 谁动了你的存款?“应该如何监管共享自行车的资金?这个冬天来了,但是蓝色的小自行车没有幸存下来。 最近,小蓝自行车公司正式宣布解散。面对返还存款困难、资本链断裂等一系列问题,分享经济的方式成为广泛讨论的焦点。 是科技创新的进步还是资本的狂欢?另一方面,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周正宇在访问“公民对话高层领导”栏目时透露,自去年9月北京市发布共享自行车“限令”以来,北京市运营车辆总数已从235万辆下降至220万辆,并将出台新的存款监管规定。 据报道,2017年9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召集了区管理部门和自行车共享企业。最近,由中国news.com微博发起的一项关于共享自行车免费存款的民意调查显示,截至28日,74.8%的网民支持使用信用免费存款共享自行车,认为信用良好的用户应该得到奖励。 一项对网民的调查发现,大多数支持共享自行车免费存款的网民主要担心存款被挪用和退款困难。 不,

分享自行车存款规则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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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金融法律风险与对策

共享单车押金沉淀风险应如何处理?

共享单车押金金融法律风险与对策范文

近年来,随着自行车共享产业的快速发展,其存款额的不断增加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关注。本文以最新的案例和法规为基础,探讨了自行车存款共享的性质、法律风险和金融法律规制。

关键词共享自行车存款金融法律风险金融监管

近年来,在“互联网+”的背景下,被誉为中国“四大新发明”之一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自行车”)在全国各大城市迅速发展。今年6月,莫比克宣布完成6亿多美元的电子回合融资。7月,ofo宣布完成新一轮7亿多美元的融资。大量的资本投资增加了这个行业的规模。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共享自行车的“现收现付”商业模式也导致行业存款总额飙升。仅举几个大型平台为例。莫比克的押金是每人299元,奥弗的自行车是每人199元,小明的自行车是每人199元,尤比的自行车是每人298元。今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Statistical Report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互联网络),该报告显示,保守估计显示,自行车分享行业的股票存款迄今已达到近100亿元。如此庞大的存款额也带来了各种问题和风险。

一、共享自行车押金的法律性质

(a)存款的性质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存款。根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取决于双方的同意。这是合同债务,不是法定债务。传统的收取租赁保证金的行为通常指担保行为。租赁物一旦损坏或遗失,出租人可按约定扣除赔偿损失后退还或拒绝退还押金。

(2)自行车押金分享合同的性质

支付定金后,用户和自行车共享公司同时签订了租赁合同和定金合同。自行车共享公司收取押金,这名义上是租赁合同的担保。当用户实际上没有使用自行车时,用户不拥有自行车,并且共享自行车的公司仍然拥有押金,此时收取的押金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依据。

理论界对自行车保证金分享合同的性质仍有很大分歧。一些理论认为存款合同本质上是借款合同,因为共享自行车公司不能为存款向用户支付利息。借款合同是一种无限期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即用户,有权要求债务人,即共享自行车公司,随时返还存款。共享自行车公司有义务根据用户的要求返还押金。所有存款和水果应属于支付存款的用户。

也有理论认为存款的本质是货币质押,货币质押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押。在货币质押中,作为质押的货币具有普遍的等价性,具有流通功能。质权人可以因占有而取得质押物的所有权。这笔钱产生的果实和投资收益归自行车共享公司所有。

笔者认为,无论依据哪种理论,分享自行车的保证金都不能按照传统民法中的“租赁保证金”来理解,租赁保证金具有筹集资金或无息融资的性质。

(三)“一人一赌”的信贷扩张模式

由于共享自行车的经济性质,用户数量远远高于车辆数量。然而,它不同于传统的“一物一抵押”租赁存款模式中的“一人一抵押”,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物多抵押”,即自行车上相应的存款远远高于自行车的实际价值。一旦成为“一对多”的交易模式,存款将形成一个资本池,并具有金融属性。

二。分享自行车存款的法律风险

如上所述,据保守估计,共享自行车市场的股票存款接近100亿元,但主要自行车公司对存款的去向守口如瓶。在市场上,有传言说共享自行车公司用这笔存款进行另一项投资,也有消息说这笔存款被用作平台的运营费用。尽管这些消息尚未得到证实,但一系列接连曝光的案例足以让市场担心存款的安全性。11月15日,据悉,第三大自行车共享公司小蓝自行车被团队员工解散,用户存款难以追回。今年8月,一些酷骑自行车的人不仅没有归还存款,还失去了账户余额。之后,上海分行酷骑自行车的人去了大楼空。小明自行车还透露,7月份拖欠了用户的押金。截至10月底,媒体报道称小明自行车拖欠用户定金5000万元,还欠供应商货款。根据芝麻信贷提供的数据,自行车共享企业倒闭造成的用户存款损失已经超过10亿元。

作者认为,在现有的存款模式下,共享自行车确实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一)存款规则涉嫌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以市场份额最高的移动电话为例,用户注册时只需同意移动电话租赁服务协议和充值协议。对于存款支付,平台只有“存款说明”单据。从维护用户权益的角度来看,共享自行车存款交付更倾向于格式条款或霸王条款。用户只能被动接受平台的存款规则,而作为出租人的共享自行车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存款说明随时更改存款规则。

(2)在自行车共享的注册用户未出租自行车期间,自行车共享公司涉嫌通过持有“押金”非法吸收公众押金

仍以mobike为例,根据其现有的存款交付和退款模式,只有注册用户自愿申请退款后,才能退款。退款时间一般为2-7个工作日,申请退款后自行车不能使用。如果用户需要使用自行车,用户必须再次支付押金。在这种模式下,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用户不租自行车,也不申请退还仍归自行车公司所有的押金。此时,不存在租赁行为,即保证金用于担保的对象不再存在。此时,自行车公司仍然占据着“定金”,缺乏客观前提和事实依据。因此,在用户不租自行车和不退还押金期间,自行车公司拥有用户的“押金”可能被怀疑非法吸收公共押金。

(三)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孳息所有权不一致的

根据现有的共有自行车市场租赁模式,共有自行车公司与使用者既未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保管期间的使用范围,也未单独签订保管协议,以明确果实的所有权。在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共享自行车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和获得(享受)存款,这在本质上缺乏双方同意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三。

针对上述问题,政府还发起了一系列行动。今年8月,交通部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网上自行车租赁发展的指导意见》;9月,发布了《北京市鼓励共享自行车标准化发展指导意见(试行)》。11月,还发布了《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上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鼓励企业通过免存、减存、实时退存等方式提供服务。向用户收取保证金和预付资金的企业,必须在注册地开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将资金存入银行,公布保证金和预付资金的退还期限,及时将资金退还给用户,积极推行“立即租赁、立即抵押、立即退还”等模式。

然而,上述规定仍不完善。从实力来看,其性质主要是“指导”,主要是原则条款,或“建议”规则,执行和落地相对较弱。这也是《指引》于8月发布后,上述自行车公司存款风险案件先后于10月和11月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从内容上看,一些突出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一方面,自行车未使用期间的存款性质没有界定,监管单位和监管程序也没有明确界定,这容易导致监管缺失。商业银行缺乏监管基础,《存款管理协议》也是通过双方谈判产生的。这是商业秘密,不会向公众披露。银行存款管理很容易变成“不管存款”。另一方面,即使存款由银行存入,存款的使用规则,包括使用范围和比例,仍然不清楚。存款产生的水果所有权仍然是空白色。如果当前货币基金组织的平均年收入按4%计算,100亿元的存款准备金年利率可达4亿元。

四。关于完善共享自行车存款金融法律监管的建议

目前,自行车共享公司的经营模式尚不明确,健康稳定的盈利模式尚未形成。仅仅靠低租金很难盈利。此外,一些自行车共享公司已经宣布,该信贷将免于存款。由于市场竞争,收取保证金的公司可能会被迫退出市场,这意味着用户的保证金可能无法退还。

因此,笔者建议政府单独发布自行车存款金融监管实施细则,以防范可能的金融风险。

(一)参照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管,建立准备金

准备金率由中央银行确定,由存款托管银行经营,报送指定账户监管,并由银监会、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协会监管。

(二)为限制存款投资范围,部分投资项目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国债、金融债券和货币基金等低风险目标的投资可能被允许,对公司债券和债券基金等中等风险目标的投资可能被限制,对股票、期货和外汇等高风险目标的投资可能被禁止。投资中风险目标前,应向银监会和证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以防范基金自身风险和投资行为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三)建立存款投资保险制度

在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下,建立存款投资保险制度,分散操作失误和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小概率和大损失风险,进一步保障资金安全。

(四)定期向公众,特别是用户披露存款信息

共享自行车公司应在收取押金前提前通知用户押金的使用情况。自行车共享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定期公布存款用途,包括投资状况和收入状况,并接受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五)完善存款协议

自行车共享公司应制定独立的存款协议,明确存款使用范围和水果所有权,并在使用前报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共享自行车公司在收取押金前应与用户签订押金协议,签订协议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报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向用户披露。没有用户的同意,它不能回到过去。

参考:

[1]李昌齐。经济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朱大器。金融法(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高晋康和唐李青。关于网络金融监管体系法制化的建议。中国民间金融标准化发展(2016).2017。

[4]刘春燕。自行车存款共享的金融属性需要监管。上海律师。2017(9)。

[5]余若熙。蓝色小自行车押金没有退还,分享自行车押金已成为一个隐患。证券日报。2017-11-14(C01)。

[6]李梦阳。第三方支付保证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