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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劳动法保护机制,如何结合劳动法的休息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劳动法保护机制

结合劳动法的作息制度,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1、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也称为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2、休息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假制度,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人有权享受带薪年假3、加班制度:a、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劳动法保护机制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

如果你选择C,你会知道上面提到的三个问题都与一个特定的问题有关。这是希望、文学和意义法则的具体法律基础。请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如何结合劳动法的休息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结合劳动法的作息制度,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1、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也称为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2、休息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假制度,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人有权享受带薪年假3、加班制度:a、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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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劳动法保护机制范文

摘要:大学毕业生就业是指在大学最后一个学年为毕业生就业而进行的实习和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不仅可以构成传统的劳动关系,还可以建立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涉及劳动法的分类和适用。应从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及其调整模式、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和立法体系等方面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劳动法保护机制。

关键词:毕业生;就业;劳动法;

劳动法

在劳动和就业领域,大学毕业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争论是否以及如何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适用劳动法。大学毕业生就业不仅涉及劳动立法、公共政策和政策背后的社会因素,还涉及就业、创业、劳动关系和工人的定义标准,以及工人的等级保护和劳动法的分类和适用。构建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体系是推进大学生就业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对劳动法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为劳动立法的完善做出贡献。

1。相关概念和研究类别的定义

根据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的模式和过程,大学生就业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以勤工俭学为主要目标的校外兼职利用;第二,以教育教学为主要目标的各种形式的实践教育教学实践,本质上是实践教学。三是大学生就业实习或毕业实习。这种就业以就业为主要目的,本质上是一种岗前培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教(1997)6号)的有关规定(1),大学毕业生一般是指应届毕业生,具体是指从大学教育的最后一个学年到正式毕业的毕业生。要探讨劳动法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保护问题,有必要明确本课题涉及的相关概念和范畴。

1.就业与创业:基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实践

就业和创业是基于就业立法、政策和社会统计的一组概念。从本质上说,它们是劳动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实际过程。一般来说,就业(employment)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有工作能力、愿意工作、能够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所从事的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1)。就业的概念范畴大于创业,即无论是创业还是作为工人的就业单位提供劳动力,广义上都属于就业或就业,而雇员的就业单位和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则属于典型就业或劳动就业或狭义就业。

2.实习与缓刑:劳动政策考察

在当前劳动立法和政策框架下,与实习相关的概念体系相当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实习概念体系本身的界定;第二,实习与缓刑和缓刑等概念的区别。一般来说,我们把大学生实习分为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就业实习)。如果将高职院校的相关实习类型包括在内,它们也包括在职实习和在职实习。其中,在职实习相当于教学实习,而在职实习相当于毕业实习。

在我国现行的就业政策体系下,缓刑有两种类型:一般缓刑和就业缓刑。其中,就业见习和实习一样,本质上属于就业促进政策的范畴。它的典型特征在于相关性和就业准备。一般缓刑(General缓刑)类似于缓刑,缓刑是指进入就业岗位并建立人事或劳动关系后的缓刑制度。

综上所述,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过程包括就业实践、签订和履行就业协议、就业等过程。从就业模式来看,就业有两种:劳动就业和创业。从法律的适用来看,不仅有劳动法和政策的适用,还有其他法律和政策的适用。从相关主体及其行为模式来看,政府和大学促进、服务和保障就业。本文的研究视角和范围仅限于大学毕业生毕业(就业)实习、就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劳动法在创业中的应用等法律问题。

二。

目前,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加关注毕业生失业的两大领域及其原因分析和毕业生就业保障体系的构建。然而,就劳动立法和政策而言,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关注表现出以下特点:

首先,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已经调整,劳动立法基本缺失。如前所述,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实际上涉及多种形式,如毕业实习、就业协议、就业促进、就业保障、就业援助、劳动就业、创业等。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视主要是以原则或政策的形式促进和保障就业,而忽视了劳动法在就业过程中的适用和保护。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指出:“以高效毕业生为重点,促进就业...结合产业升级,为大学毕业生开发更合适的工作岗位”;“完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落实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整合和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2等。

第二,现行劳动立法对劳动和劳动关系的传统而模糊的定义阻碍了毕业生就业劳动法调整的有效性。由于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和劳动关系的定义只是通过排除和列举的方式来确定的,因此,在劳动法和劳动关系的意义上,大学毕业生是否属于劳动者一直存在争议。主要争议是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前在用人单位实习或工作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将涉及劳动法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干预时间和程度。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一个公报案例支持承认劳动关系3,但相关的劳动立法尚未明确。

第三,现行劳动立法滞后,无法应对灵活自由的就业模式,导致劳动法在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存在制度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如何将劳动法适用于大学生自主创业?换句话说,劳动法是否应该一视同仁地平等适用于大学毕业生的创业阶段?这个问题本质上属于劳动法的分类和适用。第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结构和劳动就业形式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劳动力和就业的扁平化和微观组织化、灵活性和自由化已成为趋势。当代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但现行劳动立法尚未做相应的制度准备。

三。

大学生就业实践和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有许多观点,如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特殊民事合同和特殊劳动关系。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劳动立法的初衷是劳动关系。基于大学毕业生的特殊地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立持有特殊民事合同和特殊劳动关系的观点,但在理论和实践上似乎都不能解决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历的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的劳动,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外包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毕业实习与标准化就业

中国现行劳动立法通过列举和排除工人和劳动关系来界定它们。正是因为大学毕业生仍然是学生,他们才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本质上,这是基于政策考虑。事实上,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资本雇佣劳动”,这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因此,以就业为目的的高校毕业生实习和工作,无论从年龄、劳动能力还是工作状况来看,都完全符合“就业劳动”的特征。事实上,只有通过确定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将高年级毕业生的就业实践和工作视为劳动关系:高年级毕业生的学年定义;为了就业的目的;就业的实际提供。

这里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三方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就业协议”)的特征及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关于雇佣协议的定义,学者们主要讨论的是民事合同、劳动合同还是特殊民事合同。本文认为就业协议的定性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原因有三。首先,就业协议只是劳动市场化进程中基于特定历史条件的临时性政策导向产品。随着劳动经营管理市场化、法制化的不断推进和成熟,就业协议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其次,就业协议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国家、政府和大学对大学生就业的管理和规范。它本质上是一种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计划经济思想,违背了市场经济的理念和精神。第三,要求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并没有体现出它在促进就业、保护就业和保护劳动权益方面应有的价值和作用。相反,它增加了对毕业生的限制。因此,在高级毕业生的就业实践和工作被纳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适用范围后,就业协议就没有价值了。

2.非标准劳动关系:基于灵活就业模式的就业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组织结构和就业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就业方法多样化和工作方法灵活为特征的灵活就业趋势已经开始出现。其中,劳务派遣、兼职、项目就业等灵活的就业形式满足了当前的市场需求,尤其是大学生就业的多样化需求。例如,兼职工作特别适合有技能的毕业生,他们可以为许多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劳务派遣模式特别适合专业和就业方向模糊,甚至未来职业规划不明确,需要时间探索和经验的毕业生。当然,这里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前提仍然是劳动关系,这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只是灵活的。

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为特殊劳动关系。例如,一些学者基于“一方面大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和管理,但同时又与实习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现状,将毕业生的就业实践定义为特殊的劳动关系(傅静宜,2015)。笔者认为,非标准劳动关系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种渠道或重要途径,应强调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前瞻性及其与历史发展趋势的一致性,而不仅仅是看到当前非标准劳动关系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运行不尽如人意。

3.非劳动关系:外包与独立合同关系

近年来,“两型社会”、“两创社会”、“产业升级”、“平台经济”、“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关键词足以反映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劳动就业领域,劳动就业和工作方法的灵活性和自由化无疑代表了时代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在当前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传统雇佣关系在整个社会中的比重和作用将逐渐降低和缩小。科学技术的发展将导致社会生产方式的改变。随着组织的扁平化和微观组织化,未来的劳动就业和雇佣模式将以非劳动关系外包和合作为主。

外包关系或合同关系是一种雇佣模式。两个市场实体之间任何不符合就业特征的合作关系都可以称为外包。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外包关系更加灵活。基于该平台的某项专业技术服务,可以在雇主和未指明的主体之间建立广泛的合同关系,称为“众包”。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劳动力市场中,自由灵活的就业将在全社会层面进行,因此可以称之为社会化就业。社会化就业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势:一是以组织间合作关系为目标的专业服务外包;第二,基于平台经济的灵活个人承包,如滴滴打车和美团外卖,都是其发展的雏形。

可以看出,无论是就业还是创业,大学毕业生都会越来越多地选择灵活自由的就业方式。这是时代的必然趋势。

四。适用于大学毕业生创业的劳动法分类

从就业的概念范畴来看,劳动就业和创业都是工作。作为劳动者的就业单位,提供劳动并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法的保护是没有问题的。然而,理论界对于作为雇主创业是否涉及劳动法的适用有不同的看法。作者认为,在当前和未来大学生社会化就业和灵活自由就业的模式下,就业和创业的概念区别也将趋于模糊。例如,当毕业生是独立承包人时,他们可以被称为劳动力或企业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否涉及劳动法的适用,实际上是一个讨论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因此,劳动法对毕业生创业的适用需要以下前提条件:第一,大学生自主创业;二是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开展生产经营。第三,有相应的就业。

劳动立法应该统一适用于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吗?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作者同意雇主应该在不同的类别中对劳动立法进行分类和适用。原因有三:第一,中国市场经济起步晚,步伐慢。许多雇主没有完全商业化或完全脱离制度化,统一适用劳动立法是不公平的。第二,劳动法是典型的社会法。社会法强调实体正义,而不是形式正义。因此,劳动立法的分类和适用符合社会法实体正义的理念和精神。三是促进和保护大学生就业,这是国家“大众创业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劳动立法统一适用,显然不利于大学生创业。然而,将劳动立法应用于初创企业的分类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概念和“保护工人”的基本原则?创业企业的分类和劳动立法的适用本质上是劳动立法的有条件适用,这相当于保护创业企业,因而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理念。作者不同意这一分析。初创企业劳动立法的分类和适用与劳动法中的“保护劳动者”概念并无冲突。在国家和社会的宏观层面上,劳动、资本和政府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和谐社会的基础。

那么,大学毕业生创业企业作为雇主,应该如何分类和适用劳动立法呢?笔者认为,至少应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定义。这是劳动立法分类和适用的前提和基础,体现了实质正义。初创企业的创始人、行业类型、持续时间、就业规模和税收负担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二是放开初创企业的自主权空并充分尊重初创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协议。当然,协议不能排除基准法的适用。第三,劳动立法分类适用、政府提供税费等优惠措施可以协调实施。例如,社会保险和强制性创业企业的法定性质也必须执行,但具体的执行方法可以更加灵活。

五.立法改进设想

大学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的稳定运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但党和政府更注重政策的推动,而不是立法制度和制度设置的完善。大学生就业问题是一个复杂、系统、综合的社会问题。党和政府的政策宣传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其关键和核心是立法的完善和制度的创新。笔者认为,完善大学生就业劳动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思考。

1.劳动关系定义标准的修订与完善

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实践和工作纳入劳动关系管理和劳动立法保护的范围,不仅规范和统一了法律关系的定位和属性,而且促进了劳动经营管理的市场化和法制化进程,减少和削弱了行政控制的需要。笔者认为,现行劳动立法不应完全取消某些劳动者的身份,而是可以对特定群体做出例外规定。例如,高中毕业生在修订或完善相关劳动立法时,可以以但书的形式纳入劳动者或劳动关系范畴,从而提前介入劳动法的干预和保护。

为此,笔者建议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制度,因为政府和高校的任务是促进就业和服务就业。一旦毕业生进入毕业实习和工作的就业状态,他们将直接受到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的管辖。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要求签署就业协议是不合适的。就业过程中的行政干预严重滞后于时代发展的实际需要,不符合国家自由择业的市场取向。因此,取消就业协议制度本质上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规范化和市场化的需要。它不仅符合法律,而且不与政府和高校的相关职能相冲突。

2.建立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

在传统社会条件下,法律关系及其相应的法律调整模式相对单一,但在信息社会中,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是多样化的。如前所述,劳动立法的修订确立了确定大学毕业生就业和劳动关系的标准,这只能解决一些大学毕业生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问题和实现正规或传统就业的法律调整模式的选择问题。然而,面对劳动就业模式的灵活性和自由化趋势,法律关系及其调整模式的多样化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笔者建议,为了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一方面坚持劳动关系和劳动基准法的干预;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市场和相关市场参与者的意愿。换句话说,除了标准劳动关系之外,非标准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模式下的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都可以适用于大学毕业生的就业。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有三种类型的雇佣模式,即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然而,在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上,似乎只有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两种就业方式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这显然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笔者建议,在修订劳动立法时,应允许相关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签订特殊协议,并设定相应的考虑或条件,以尊重双方在就业过程中损害大学毕业生基本劳动权益的协议。在这一点上,一些地区的地方立法和审判标准已经开始做出回应,这对我国未来劳动立法的修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5

3.完善社会保险运行机制和立法体系

社会保险在我国劳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一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领域。社会保险运行机制的顺畅和立法体系的完善,关系到劳动关系的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长期以来,我国劳动法领域存在着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些问题都与社会保险运行不良有关,如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就业是否是劳动关系问题。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本质上是社会风险的分担机制,与商业保险没有什么不同。然而,社会保险是合法的和强制性的,它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存在。因此,社会保险的运作会受到各种因素的阻碍。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之所以纠结于它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是因为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社会保险具有分担风险或解决劳动者担忧的功能和价值。换句话说,如果所有适龄劳动者都能获得充分就业,并在社会层面拥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足以解决他们对生活、老年、疾病、死亡和失业的担忧,那么将劳动关系确定为劳动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显然就不再重要。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保险是劳动法领域的核心问题。特别是在未来的信息社会,就业的自由化和灵活性作为主流就业模式,必须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笔者认为,以充分就业为目标和前提,实现全社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等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险保障机制,是应对未来灵活就业趋势和适龄人口充分就业政策目标的基础。

参考

[1]。杨德民。[大学生就业促进法律机制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3。

笔记

1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一般从学校毕业生最后一个学年开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于每年11月和12月向主管部门和相关高校提交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并于11月至5月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第15条规定:“毕业生的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至5月”。

就业的相关性很好,准备就绪是指毕业实习是就业前的预习和准备,但尚未完全进入就业状态。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丘石,2013 (22) :3~20。

4最高法院公告2010年第6号,郭毅诉江苏宜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5.广义的劳动就业自由化和灵活性不仅包括非标准劳动关系模式下的劳务派遣和兼职就业等就业形式,还包括非劳动关系模式下的各种就业形式。狭义上,它仅指非劳动关系模式下的外包、合作等雇佣形式。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8月)第二条规定:“网络平台运营商与相关员工之间雇佣关系的性质原则上按协议处理。双方属于自筹资金合同关系或已签订商业合同、投资合同等。,并建立了风险和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它们不应被视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