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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内涵与构建思考,建立新型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意义是什么

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内涵与构建思考

建立新型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意义在于它意味着什么。如何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不仅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也是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民生需求的需要。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的重大问题。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新关系可以概括为“亲”和“清”。用“亲”和“清”2

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内涵与构建思考

关干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工作总结

本文总结了镇江推进新型政商关系建设的经验。请参考一下,希望采用新型的政商关系,可以概括为“亲”和“清”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始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建立健康、清洁、开放、透明的新型政商关系是顺应经济新常态的大势所趋。 Xi总书记用“亲”和“清”来定义新型的政商关系。对他来说,新型的政商关系可以概括为“亲”和“清” 对领导干部来说,所谓“亲和力”,就是在与民营企业接触时,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要坦诚相待,积极行动,为他们服务,多关注、多交谈、多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所谓“不能盲目追求超大型投资”。不久前,在香港上市的晋江男装品牌诺琪有限公司董事长丁辉逃走了。从那以后,一些在海外上市的福建服装品牌已经向公众暴露了问题。 对此,柯西平表示,出现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个体企业盲目追求超大型投资和单边投资,盲目追求快速增长。 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权力过大,无法支配资源配置。他们尚未将权力移交给市场,因此市场无法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审批、管理和资质认证方面也存在权力寻租现象。这不仅不利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健康的关系,还可能导致一些企业失去机会和延迟发展。

建立新型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意义是什么

建立新型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意义在于它意味着什么。如何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不仅是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也是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民生需求的需要。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的重大问题。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新关系可以概括为“亲”和“清”。用“亲”和“清”2

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内涵与构建思考

关干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工作总结

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内涵与构建思考范文

摘要

自2014年以来,“政府与企业关系”的研究结果呈井喷趋势。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话题又一次以深刻的历史背景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国内引发了对政府与市场边界、官员行政权力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关系的进一步探讨。第二,随着十八大后反腐败高压的深化,政商关系的异常成为系统性腐败的重要原因,“一个官员倒下,带走一群商人,一个商人被发现揭露了一系列违法行为”解决政商勾结问题已成为当前反腐运动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第三,在上述两种背景下,习近平关于构建新型政治商务关系的论述进一步激发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兴趣。本文认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干部的廉洁和党和政府的形象,还关系到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及其可持续性。它还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改革发展共识的凝聚密切相关。因此,对建立什么样的政商关系以及如何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进行理论探索和实践推进,是关系到我国社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问题。

一,当前政企关系中的突出问题

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把握:第一个层面是政治与经济的关系,不同的政治运行机制和经济运行模式相互影响、相互创造。权力集中的政治运行机制必须加强对经济运行的控制,经济主体活动的自由度越高,就越需要进一步下放政治权力。第二个层面是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程度和企业对政府决策的影响程度。第三个层面是政府官员和私营企业家之间的关系。这三个层次中的第一个层次是最基本、最核心的关系,它直接影响第二个和第三个层次,第三个层次是它的外部绩效。因此,本文首先着眼于政府官员与企业家的关系,探讨了政府与企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从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探讨了其根源。

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日益扩大。各级政府和民营企业共同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总体健康。然而,在以“高度人格化”的[1为特征的政府与企业关系中,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现实中的主要表现是:第一,政府与企业的勾结。一些政府官员和私营企业主基于兴趣和情感组成了一个政府-企业协会。双方通过权力和金钱交易实现各自的目标。一些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肆意扭曲公平竞争规则,为民营企业通过优惠项目审批、资源配置、项目特许等方式谋取利益铺平道路,而民营企业家则为官员提供各种服务来满足他们的需求。第二是斗争的权利欺骗了企业。一些政府官员依靠行政权力和行政长官的意志扭曲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计划经济思想和简单的行政手段来控制、干预甚至操纵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决策,任意改变产业发展政策,如对私营企业的随机分配、兼并重组中的“牵线搭桥”、产业政策和产业标准的随机调整。此外,一些政府官员压迫和打击对自己没有兴趣的企业主,迫使他们行贿或退出竞争。第三是被动回避。在高压反腐形势下,一些政府官员遵循“官员少无意外”的理念。他们不敢与企业主接触,不愿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通常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第四是接管政府的企业类型。由于一些地区政治生态的恶化,一些非法私营企业家要么利用其政治网络诱骗与其有联系的党员和干部,要么利用各种手段贿赂政府官员,迫使他们根据企业家的利益行使行政权力。媒体频繁曝光“地下组织部长”是一个典型现象。

从表面上看,上述四种现象是政府官员和企业主之间的问题,但从本质上讲,它们不是政府官员和企业主之间的简单勾搭和贿赂。它们是政府职能行使不当和企业管理理念偏差共同作用的异常现象。在更深层次上,它们是经济社会运行模式与市场经济规则之间的不完全协调。在文化层面上,它们是传统农耕文化与现代市场经济文化的碰撞和冲突。一方面,当前的政治运行模式仍然带有计划经济的深刻痕迹。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限不够清楚。行政权力集中、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体化的客观现实,使得官员手中的权力具有很强的配置资源和创造财富的能力,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和博弈。另一方面,在实际的经济和社会运行中,政府监督和控制市场运行的能力远远大于市场影响政府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力,而不太注意市场的反映。然而,私营企业家影响政府决策的法律渠道相当有限。在追求资本增值的过程中,有必要通过非法渠道影响行政决策。此外,由于传统农业社会文化遗产的影响,官员优于商人、商人依赖官员的思维模式仍然根深蒂固。然而,以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依法行政和公平竞争意识尚未完全确立,这也使一些官员和企业主有了互相帮助、取其所需的“天然”心态。

二,政府与企业新型关系的基本内涵

无论从哪个层面理解“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必然存在,这种关系应该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应该是研究的关键。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政商关系最有利于两者在同一个方向上行使权力,协调共鸣,从而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官商交往应当以恰当的方式进行,应当相互尊重。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应该划清界限,而不是相互重叠和分割。”[2]

对这一形象的通俗阐述为政府官员在新时期处理与私营企业家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学术界对新型政商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强调了新型政商关系的制度化、法制化和非人格化。“所谓新型政商关系,是指以制度化和法治为基础,平等、独立、合作、互补的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它适合完美的市场经济,具有鲜明的非人格化特征。相反,传统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非正式的人际关系基础上的,尤其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政府与企业的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它依赖于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具有强烈的人格化特征。”[3]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学术研究成果,作者认为,当前新型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核心词汇是法治、服务和平等。从微观层面,即官员与私营企业主的关系来看,新型政商关系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基于道德与法律的约束关系,政商交往应该有“约束”。政府官员和私营企业家之间的关系必然会发生,必须建立一种关系。处理政府官员和私营企业家之间关系的核心原则是“约束性的”,即道德和法律。他们的关系必须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两者都必须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内运作。党员干部也必须受党内法律法规的约束。任何一方都不应该违反道德和法律。任何接触都必须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2)官商交往应该有“度”,两者是以各自职责的距离为基础的。官员和商人可以是“亲密的”,但不是“亲密的”,不是“在”空之间,而是心理学上的“在”和规则上的“在”。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应该警惕和警惕对方,而是他们必须防止在私人利益上的相互纠缠和联系。他们应该互相尊重,密切沟通,清晰诚实,诚实坦率。这是一种基于公共利益和原则的“轻水”关系,而不是一种不明确的“甜蜜”关系。(3)在公务交往中应该有“信任”。这两者是基于合作和诚实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加强政府、商业、社会和司法廉政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14 -2020)》的规划,政府应具备政府诚信,政府诚信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是社会信用的“定星”。政府诚信对于促进和展示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民营企业应具备商业诚信,这是有效维护企业关系、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有效改善经营环境的基本条件。它是各类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发展的基本保证。[4]

政府官员根据法律义务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履行职责。私营企业主按照国家和市场经济规则允许的方式积极与政府官员沟通。双方不把个人喜好、情感和兴趣作为交流的基础,而是放弃各种人格化因素,在专业行为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建立联系。

从政府与民营企业关系的角度来看,其主要内涵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为边界明确的法治关系,即政府与企业、政府官员与企业家的关系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基础,每个人都应遵守行为规则,不逾越行为边界,不触及法律底线。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深化改革,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原则。二是以服务为核心的双赢合作关系,即政府与企业、政府官员与企业主的关系是相互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如果政府不积极为企业服务,企业就无法健康发展;如果企业不发展,它们就不能提供税收,政府也没有财政资源。如果企业不重视和配合政府的工作,发展环境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企业将难以发展壮大。因此,政府应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帮助企业发展壮大为基本责任,最大限度地为企业的成长铺平道路。企业应当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措施,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三是基于公平的平等关系。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平等原则应该在企业之间得到体现。在公共和非公共经济部门,双方在市场竞争和政策上是平等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制定政策和服务过程中不应歧视或偏袒。第四,以发展为目标的工作关系。政府和企业都应该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双方都为“发展”的共同目标而建立了工作关系,因此双方的关系既简单又复杂。这仅仅意味着双方在相同目标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行为的交集。复杂性意味着双方在微观需求上存在差异,这导致需要相互调整,因为需求和供给不能完全匹配。

从政治与经济关系的宏观层面来看,我国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普遍适用。我们必须完善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同时通过改革使政府角色和市场角色更加协调一致。改革开放前,中国在经济结构上实行单一公有制,在资源配置上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当时的政商关系相对简单,更不用说政商关系了。“在‘行政’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通过‘三大改革’建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在资源分配中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就“企业”而言,除了国有企业,只有“集体企业”存在。政府采取统一收集和统一支持的政策,计划向经济部门发布目标,并提供相应的生产资料。”[5]

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型,现代意义上的政府与企业关系开始萌芽并逐步演进。总体而言,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改革创新能力为民营企业即“商人”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机遇。此外,其强大的动员和控制能力也有利于规范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凝聚经济发展的力量,从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关联交易、利益转移、政商联盟等异常现象。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政府定位和职能的逐步转变、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些问题逐渐出现并变得越来越严重。重建政治与经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政府与市场之间谁大谁小”这一命题的抽象讨论上。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实现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同频共振。但是,其核心要点是,政府在引导经济时,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和法律规范行使权力,尊重企业的市场主导地位,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治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明了方向。该《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市场决定资源的配置,这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一规律,努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度、监管不力等问题。”[6]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还提出:“完善制度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经济社会法治建设,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三、构建政府与企业思维的新关系

现实中并不存在完全理想化的政商关系,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也是一项系统的长期工程,需要多种措施。针对当前政商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要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的同时,不断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明确规章制度,建设政商文化。

1.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格、公开公平、诚实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市场的界限。澄清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这往往是一个新问题。这也是一个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逐步推进的重大课题。“政府应该做什么,市场应该做什么”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模糊认识和盲点。因此,有必要围绕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国家层面形成明确的法规,形成各级政府尊重市场规律的知识,全面减少行政手段干预微观经济运行的使用,进一步削弱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第二是进一步精简行政,下放权力,改变职能。

政府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时应当承担的职责和职能。政府职能的定位是解决“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生产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是由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的。所有的国家制度都是以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同样,政府职能不是孤立和主观的,而是与物质生产方式密切相关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必须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按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减少各类预审批,切实把政府职能集中在法律监督、服务提供和环境创造上。三是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减少政府权力的同时,应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权力运行的公开程度,加强对权力运行各方面的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经常行使的权力。由于需要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滥用很容易发生。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细化和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类型和范围。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体系,实现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我控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行政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应实行分权、岗位设置权分立、分级授权、岗位定期轮换、加强内部流程控制和防止权力滥用。四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我们要继续推进多数人制改革,大力取消一切与市场经济运行相抵触的相关部门和职能,按照财权和行政权统一的原则改革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完善政府评估制度。

2.澄清政府与企业接触的规则。要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必须把明确的规则和严肃的规则作为重要措施。在日常采访中,许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政府官员能否与私营企业家共进晚餐,他们吃多少和吃多少不会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这个关于“吃”的问题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各界对官方和商业交往规则的困惑。困惑的根源在于党的纪律和法律虽然有要求,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首先是继续积极构建新机制,确保它们从\"不敢腐败\"转向\"不能腐败\"和\"不想腐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新修订的《刑法》进一步加强了反腐败力度,对贪污贿赂罪定罪量刑标准、贿赂罪处罚、严重和极其严重贪污贿赂罪判处无期徒刑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可以说,刑法的修订增加了“不敢腐败”机制的份量。其次,我们应该动用头脑,从“不能腐败”和“不想腐败”两个方面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腐败。二是完善相关法规,防止利益冲突。

应当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就容易导致利益冲突的事项制定详细和可行的条例,例如政府官员个人资产和收入来源的登记和申报,避免公共决策中的利益冲突,接受私营企业主的礼物和礼物,官员离职后的子女、配偶和亲属的就业、投资、就业和业务。第三是对企业影响政府决策的方式方法形成严格的定义。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企业预防贿赂和渎职犯罪”的确立要求所有企业形成书面的预防腐败和合规管理计划,并要求企业明确规定相关政府人员的礼品和宴请规格。搭建政企对话平台,畅通政企沟通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式影响决策,维护政企关系。

3.建立新的政治和商业文化。文化是影响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潜在和根本因素。中国五千年的农耕文明不仅赋予了政府和商人开拓进取的精神和承担责任的勇气,也留下了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观念。例如,重视官员胜过商人,重视礼仪胜过法律,重视人格化胜过制度交流,重视偶然性胜过原则和规则等概念。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政府与企业关系的重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不仅是一场权力革命,也是一场行为革命和文化革命。首先,要重塑和强化“官”和“官”的文化观念。自从政治权力的概念从“上帝的主权”转变为“人民的主权”以来,从人民手中转移官方权力和政府授权成为现代民主政治运作的核心概念。因此,政府与人民的平等、官职的职业化、行政权力的服务已经成为政府的基本理念。虽然共产党一直倡导“干部是公仆,领导是服务”的思想,但这些思想还没有在全体党员中得到根本确立。特别是在长期执政和权力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着官员比人民更贵、权力大于法律、官员只是为了致富的错误观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塑造“官本位文化”,加强党员干部的目的和信仰教育,强化官民平等观念,树立“做官和致富是两种途径”的理念,真正把“做官就是服务”的理念内化在每个政府官员的心中。其次,我们应该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商人”概念。在传统文化观念中,“商业”是“四个人”的终结。政治地位的缺乏、官方对资源的垄断和商业环境中私人权利的缺乏保护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生产和商业活动中缺乏自主权。有必要与政府官员建立个性化的关系,“官商”成为最后的选择。为了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我们必须打破传统的经商理念。我们必须建立一个独立的商业主体,并在商业界树立一种私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我们还必须确立公平竞争、合法经营和正义与利润平衡的概念。我们必须彻底摒弃在商业活动中寻找关系、依赖关系和维持关系的错误观念。最后,我们应该在全社会创造一种清洁的文化,培养倡导清洁的道德观念。在当前的整体社会生态中,监管措施不足的市场经济放大了人们追求利润的心理,腐败蔓延到各行各业。反腐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腐败土壤依然存在。因此,廉政文化建设必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全社会形成廉洁、廉洁、廉耻的良好文化氛围。

我们还需要培养提倡诚实的道德观念。法律和道德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治理国家,必须同时把握法治和道德,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因此,在加强法治和反腐败的同时,必须加强反腐败的道德建设。要充分发挥道德反腐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美德,为新的政治和商业文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

[1]余天元,吴能全。组织文化变迁路径与政企关系——基于珠三角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多案例研究[[]。《管理世界》,2012( 8): 129-146。

[2]赵那翔。官员和商人的沟通方式:像对待客人一样互相尊重,而不是肩并肩地对待[。《山西日报》,2014 -10 -21( c1)。

[3]王建军。建立一种“不可分割的、可靠的”新的政治-商业关系[。党政干部参考资料,2015( 5): 29 -30。

[4]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的通知,[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5]赵辉邱实。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政治与商业关系的演变与发展[。人民论坛,2015( 2): 12 -15。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电子版。新华社,2013-11-15。

[7]林阿木。政府绩效管理创新与治理能力提升的契合[。经济问题,2015( 11): 18 -22。

8][《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教程》读者[·米]。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