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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文化与“无单放货”之间的关系研究,无单放货引发的问题及中国法院的可能判决...

海商法文化与“无单放货”之间的关系研究

无提货单交货引起的问题及中国法院可能作出的判决...根据提单,至少有两种法律关系:提单的物权关系,即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及其下的货物的支配关系;提单债权关系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基于提单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也是运输合同中的权利和意思关系。因此,无票据交付货物既具有违约性质又具有侵权性质,这也

海商法文化与“无单放货”之间的关系研究

我国海商法中对无单放货的规定

无正本提单交货(delivery with original提单)也称无正本提单交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运代理人)或港务局或仓库经理根据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提单副本或提单副本和保函放行货物而不取回正本提单的行为。 无提单交货的性质无提单交货也称为无正本提单交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信用证、海上货物运输和货运代理合同、保险合同是国际贸易中的常见联系,相应的法律关系相对独立和相互关联 这些,

无单放货引发的问题及中国法院的可能判决...

无提货单交货引起的问题及中国法院可能作出的判决...根据提单,至少有两种法律关系:提单的物权关系,即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及其下的货物的支配关系;提单债权关系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基于提单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也是运输合同中的权利和意思关系。因此,无票据交付货物既具有违约性质又具有侵权性质,这也

海商法文化与“无单放货”之间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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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文化与“无单放货”之间的关系研究范文

摘要:海商法文化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困惑。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实践研究,探讨了在海商法文化背景下缓解“无单放货”困惑的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海商法文化;没有一次交货;海事法现代化;

在过去人们所遵循的法律制度中,凭凭证放行货物是一个被遵守的重要概念。如果承运人无提货单放行货物,这种行为将直接破坏提货单制度的正常实施,也影响整个交易的安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市场上有许多商品在没有单一订单的情况下被放行。这一现实越来越与用凭证发放商品的制度相冲突,这也构成了越来越多的人对内在理论提出新的观点和看法。然而,作者通过许多学者的研究和讨论发现,人们提出的疑问和观点似乎没有直接的改变作用。

一、以“无提单交付”为例对混淆的解释

在适用的海商法中,目前面临的困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海商法具有混合法律体系的性质,具有相对独立的体系,因此它们各自的发展过程都直接受到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第一部海事法是基督教理论在欧洲发展的产物。纵观史料,有大量的历史事实证明东方文明也为海商法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例如,中国大陆的民法理论体系中有许多法律体系。其次,海事法的框架更多地依赖于国际公约和共同标准。许多规则符合国际人民的情况。从古至今引入国际标准的案例不多。在研究了国际公约所涉及的法律后,这些法律被移植到海商法中,从而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走了许多捷径。但另一方面,捷径也是一种危险的方式。例如,移植国际法的后果可能不符合本地化的特点。在移植过程中,有必要适应一个全新的环境,并且会有被拒绝或其他挫折的风险[1]。

长期以来,许多学者对与海商法文化的接触一直感到困惑。例如,一些学者认为海商法研究的概念相对单一,因此对其方法论的研究应从更新研究入手。事实上,在现代法学的研究背景下,传统海事法学方法论在过去存在诸多矛盾,值得进一步思考。例如,在过去的海商法中,英美的话语霸权非常突出,而现代观点并不普遍,只有制定过程具有历史偶然性和必然性。另一个例子是,人们早已习惯了法律解释,并严重依赖英美海事法的法律指导。然而,实际的上海商法并没有积累简单的实践经验,有必要结合[2]的实际情况准确认识事实,判断价值。

这表明,海商法应该属于实践性强的法律,应该有更加丰富和深刻的理论支撑,而过去的传统研究方法应该被淘汰,否则将无法解决一些问题。这些困惑需要研究者深入探索并结合实际,最重要的切入点应该是从法律文化的角度,以便更好地分析和重构海事法律文化。

二。[海商法文化简介/s2/]

一些学者在研究海商法文化的过程中,从移植法律的角度进行了探索,特别是引入了“海商法自治”(maritime business self law),即海商法中的人们对古代谱系体系有着共同的理解,或者他们习惯于将其作为全球海运中常用的一个基本标准。因此,在海洋世界中,一些有自治规则的国家不具备通过立法完善规则的国家性质。如今,海洋自治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不可能成为除国内法或国际法之外的第三种法律。与其他国际法类似,海商法不是基于传统的造法和判例法的判断,而是基于判例法和习惯。因此,它可以被视为超越了法律权威,起源于过去商人的习惯法,并在中世纪世界保持了统一[3]。

笔者认为,海商法的本质本身就是海商法文化思想的本质。法律制度本身源于海商法的制度和特征。在海商法的形成过程中,框架明确区分了国际性和本土性,但两者之间相互依存、和谐的关系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在实践中引入海商法文化一定会产生一定的效果。美国学者格雷多西在他的理论中提出,法律文化应该组织和维护人们的实践秩序,也就是说,它所涉及的只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秩序安排问题。正是因为人们相信这个社会中不同人之间的信仰联系,所以人们对在秩序安排问题上有不同观点或不同态度的人有自我排斥的倾向。

海商法文化与“无单放货”之间的关系研究

笔者认为,海商法文化成熟发展的重要标志在于一些令人困惑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海商法规范、设施、技术和人们意识的角度,可以通过实践加以论证和分析。在这样的操作下,许多问题肯定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通过应用文化学的相关理论更好地把握各种海事法律现象。法律文化很好地融合了法律制度、概念、机构、设施、主体、活动和许多其他要素,其法律价值贯穿其中,[4]。文化的存在恰恰是隐藏在海商法中的相对稳定的集体意图,它代表了这些集体对个人的概念、思想和态度。因此,它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结合上述海事商事自治理念,也得到充分吸收和整合,使其更具新鲜活力。今天,海商法在其发展变化过程中逐渐获得了约束力和法律范畴,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体系,成为促进国际规则良好运行的基础。这一系列发展趋势不可阻挡。

三。破解海商法文化与“无单放货”

适用以前关于提单性质的法律的核心目的是便利世界各地的各种商人开展自己的商业活动,这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这样的运行机制下,很少有商家会结合实践和现实来真正思考“提单债权”和“提单物权”的问题[5]。在海商法文化中,更新提单法律制度比否定传统提单法律更受提倡。在海商法文化的范畴内,它在适用上坚持“凭单据交付货物”的价值,但也重视其封闭性和缺乏灵活性等弊端。因此,其应用不能满足当前国际航运和贸易的要求。因此,它现在更倾向于以软方式处理“凭单据交货”。

首先,如果无单据放行货物的行为是在内地法律之下,那么诚信原则将成为传统商人必须考虑的一项帝国条款。事实上,一些专家学者在他们的研究项目中已经研究过这个问题,其中一些人对这些精神给予了赞扬和赞赏。例如,一些专家认为,补偿性损害赔偿是解决无提货单交货争议的法律对策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无提单交货的指导下,应适当考虑运输主体的特殊性和主观性。然后是承运人、代理人等。其中有可能成为在不同链接中没有单据的货物交付的参与者[6】。无提单放货时,一旦货物被移出其位置,就不存在重大的主观欺诈,交货对象是贸易合同的买方,那么原始提单就可以放货,这就蕴含了很大的风险,承运人更注重补偿提单持有人的实际损失。与国际贸易交易的现代情况相比,这种简单的方法必然会有更大的风险,而且自然会有更多的因素在没有单一订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因此,必须依靠诚实信用原则加以约束,不能弱化“凭凭证放行商品”的机制,以确保适用的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合理性,个人利益的保护更为可靠。

其次,遵循诚信原则,我们还应该洞察无提单放货的实际原因,细化“无提单放货”的单方面行为,这绝不是对“无提单放货”价值的完全否定。因为在提单环节中,承运人和托运人都获得了一定的便利,也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所以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接近于一种融资手段。然而,提单也有它的缺点,即它已经成为一个证券化的过程,但是没有来自证券化体系的保证。海商法在这方面没有完善的制度,但对证券化有很高的信用要求,需要严格的程序和细致的制度来保证。因此,不可避免的是,仅靠商人的意识无法统一完成这项任务。提单法所缺乏的是严格性原则的基础。如今,无提货单交货非常普遍。几乎所有经营和使用提单的游轮都是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交付的。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放宽提单交货的规则。海商法文化规范了各国法律中提单的多样性,承认无提单交付的多样性,这实际上是一种进步。

四。海商法文化促进海商法现代化

(1)海商法文化对海商法现代化的令人鼓舞的影响

现代法律具有开放性、层次性、普遍性、明晰性、可操作性、权威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从中国海商法现代化的功能和目标来看,它可以突破旧理论的束缚,渗透到反传统中去。笔者认为,海商法现代化的研究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工程,这与海商法混合法律体系的性质有关。无论不同国家的海事法有多么不同,趋同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现代化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为了理解从法律中继承和移植的文化,有必要从现代社会的积极或消极态度来解读它。海商法现代化是一条理性的道路。需要构建的是一种受多元法律文化影响的机制和模式,而不是简单地应用或取代它。

(2)对海商法文化的思考

19世纪中叶,英国商人赋予提单可转让的功能后,提单在贸易形势下成为一种非常平稳的常态,这与当时的国际环境和该环境下的贸易因素直接相关。目前,越来越多的实践推翻了无单放货的绝对科学性,这也证明了无单放货不适合当前的国际贸易环境,需要通过采用更科学的法律机制或创造更好的贸易环境来加以改进。提单运行机制的改变是一个更合理的选择。尽管提单是由承运人或制造商签发的,但提单更有利于贸易活动的货物方面。当商人充分享受提单带来的便利时,很容易忽视提供运输服务的承运人的利益。因此,当前的国际贸易是否为无单据的货物交付提供了便利?答案是肯定的。基于上述思想,凭证交付可以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无提单交付也可以产生一定的效果。因此,人们应该从适用于提单的货物类型、商人人为因素的影响以及整体贸易模式等方面积极重新审视和思考提单的功能。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为了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人们需要系统、全面地思考海商法理论与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将法律文化的要素与海商法文化相结合,协调海商法文化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笔者认为,正确解读海商法文化对中国法制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促进本土化和流动性的融合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s2/]

[1]马得义。《论海商法文化:基于“无单放货”问题的思考》[。当代法律,2009,23 (1) :107-109。

[2]胡石雪。解决无票据交货问题的现实需要和立法建议[。《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25 (1) :35-36。

[3]陈远。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交货的风险规避与防范[。水路条例,2013,35 (5) :30-32。

马得义。海商法作为补充性特别民法的丰富性和系统性[。社会科学展,2016,8 (1) :202-209。

泰利。《鹿特丹规则》中桂芝“无票交付”问题研究——理想与现实的碰撞》[。边疆,2012,11 (4) :70-72。

[6]姚颖。对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凭证交付”义务重大变化的再思考——交易便利性与交易安全的博弈[。当代法律,2009,11 (6) :12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