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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控制,股东有权检查公司的会计账簿吗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控制

股东有权检查公司的会计账簿吗?中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是合理的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控制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如何行使

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只是股东权利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拒绝,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等。 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是合理的,你应该用最简单的思维去思考。 这是谁的公司?既然股东是股东的公司,为什么股东不能检查公司的会计数据?你看起来像有些公司有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的结果主要是让股东看到的。 如果你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你有权检查公司的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并向股东提出建议。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如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文件和资料,是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载体。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知道,即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情况。

股东有权检查公司的会计账簿吗

股东有权检查公司的会计账簿吗?中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是合理的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控制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如何行使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控制范文

[判决主旨]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公司不得剥夺或限制。然而,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当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并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时,股东可被拒绝查阅。当股东的近亲属与股东所在公司从事同一种业务,且主要产品由股东设计,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时,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可视为构成《公司法》规定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

[案]

原告(上诉人):张。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鲁英兰釉料工艺品有限公司

北京鲁英兰釉料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其中张的妻女出资20万元,李的儿子出资10万元。张的妻子是公司的执行董事,他的女儿是公司的经理。工艺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工艺品。公司简介显示,该公司是一家设计、开发、开发和管理景泰蓝工艺品的公司。2010年4月,通过股权转让,手工艺品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张和李。张向手工艺品公司捐款12万元,李向手工艺品公司捐款18万元。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李某被任命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张某的儿媳被任命为公司监事。

2011年7月6日,张的妻子、儿子、儿媳和女儿作为股东,投资成立战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手工艺品、文化用品和珠宝。该公司曾在市场网站上发布招聘通知,寻找从事景泰蓝行业的人。

2011年10月7日,张艺谋向工艺美术公司递交申请,要求检查工艺美术公司的会计账簿,称:工艺美术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向股东披露其财务账簿。股东不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严重影响股东权益。请工艺品公司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张某披露工艺品公司2008年1月至今的会计账簿,以维护张某自身股东的权益。手工艺品公司于10月8日收到了申请。10月24日,工艺美术公司书面回复:您于2010年4月接受了股权。你声称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向股东披露会计账簿,这与事实不符。此外,您申请审计的目的不明确,请继续以书面形式说明目的。

张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该工艺品公司,认为作为该工艺品公司的股东,他有权了解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他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检查工艺美术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

手工艺品公司辩称,首先,张的家人成立了战璐公司,其业务项目与手工艺品公司的业务项目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张某要求查阅工艺美术公司的会计账簿,显然是为了掌握工艺美术公司的业务信息、财务数据、客户信息、产品定价等商业信息。基于此,工艺美术公司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张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从而损害了工艺美术公司的合法权益。其次,工艺美术公司的几名关键技术人员已经调到战璐公司。战璐公司正在利用上述工人实施工艺美术公司经营的项目,严重损害了工艺美术公司的利益。

因此,他不同意张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

[审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是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可以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考虑到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相当公开的(参与企业年检时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会计报告只能从宏观上反映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不能详细反映公司的交易细节, 可以排除张某查阅工艺美术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工艺美术公司业务活动、经济利益和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支持张某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股东了解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并不是无限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使用“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表述;但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使用了“有权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表述。《公司法》两款之间的差异充分体现了法律限制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立法取向。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的内容,也表达了限制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赋予公司“有合理理由拒绝查阅”的权利的法律含义。在衡量“股东可以要求检查”和“公司有合理理由拒绝检查”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核心标准是股东一旦行使上述权利是否会(或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保护公司的业务活动及相关的商业信息和秘密比保护股东的知情权更重要。张的妻子、儿子、女儿和儿媳妇分别投资成立了战璐公司,与工艺美术公司的业务项目非常相似。公司和张之间已经形成了利益链。一旦允许张某查阅工艺美术公司的会计账簿,可能(并非绝对)导致工艺美术公司的竞争对手知道工艺美术公司的市场信息、客户信息、价格信息等商业秘密,从而损害工艺美术公司的利益。

西城法院裁定,手工艺品公司将于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28日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查阅。张的其他主张被驳回。

张某拒绝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账目的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查账,并在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

关于张某要求查看工艺美术公司的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工艺美术公司是一家有限公司,张某作为其股东,有权要求查看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检查权是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不得剥夺或限制。此外,是否检查取决于股东的意愿。检查的目的是否恰当,是否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不能构成拒绝股东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有效抗辩。一审法院仅在排除张某可能严重损害工艺品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张某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主张。这是对股东合法权利的限制,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该纠正。

关于张某要求查看工艺美术公司的相关账簿,在张某以股东身份向工艺美术公司发出书面请求后,工艺美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因此张某有权要求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查看。然而,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以确保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同时要求在权利平衡机制下行使这一权利。具体来说,法律规定股东可以出于合法目的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也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施加了必要的限制,即当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的目的不正当并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时,股东可以被拒绝查阅会计账簿。从而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平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从本案中发现的事实来看,战璐的商业项目与工艺品公司的商业项目相似,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客观的竞争可能性。虽然张不是战璐公司的股东,但公司是由他的妻子、女儿、儿子和儿媳建立和经营的。基于张某与战璐公司股东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如果允许他们查阅工艺品公司的会计账簿,可能会导致战璐公司知悉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工艺品公司信息。虽然张艺谋声称自己在行业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不需要查阅会计账簿就可以了解工艺品公司的商业信息,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他已经掌握了工艺品公司会计账簿中所包含的价格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仅凭张的个人声誉和影响力,不能合理地排除通过查阅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允许张某查阅会计账簿可能会损害工艺美术公司的利益,因此驳回了张某查阅工艺美术公司相关会计账簿的主张,这并非不当,应当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是股东共同利益权的基本内容,也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在所有权和经营权普遍分离的背景下,知情权对于维护小股东的权益更为重要。然而,作为一个具有多重利益聚集的组织,公司需要保护公司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同时赋予股东知情权。因此,如何在法律层面上保护股东知情权关系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知道,包括有权检查财务和会计报告、账簿、决议和查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诉讼请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二是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对于前者,工艺美术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作为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虽然一审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的这一部分,但从其逻辑部分可以看出,该部门只是在排除了张某检查工艺美术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工艺美术公司的业务活动、经济利益和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后,才作出允许检查的判决。尽管张某在上诉意见中对此并无异议,但考虑到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属于有限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是否查阅应取决于股东的意愿,而不是查阅的目的是否恰当,或者是否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不能任意剥夺和限制这一权利,法院也不应在判决中做出限制性解释。因此,一审法院的这一部分推理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了防止不当的引导和示范效果,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二.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法律要求。

关于张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以确保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同时,它还要求在权利平衡机制下行使这一权利,即股东起诉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以满足主体条件、前提条件和合法目的条件等法定组成要求。当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股东查阅。从而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平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关系。

三、理解和认定合法目的。

至于合法目的是什么,《公司法》只在原则上规定。如何判断检查会计账簿是否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没有进一步解释。一般来说,合法目的是指与维护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利益直接相关的目的。这一目的应关系到股东自身的利益,并具有咨询的必要性。例如,为了核实股息分配的适当性,调查公司股权转让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调查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的证据,确定公司人员的工资或核实是否有任何不当行为等。与合法目的相对应的是非法目的。在正常情况下,为公司竞争对手窃取相关信息,为其他为股东兼职的公司获取商业秘密,可以被认定为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需要说明的是,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对于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不当目的,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当公司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时,股东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查阅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否则其查阅请求将不予支持。

四、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不符合合法目的的条件。

根据案件事实,张某声称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包括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现公司伪造了张某的收款证明,侵犯了张某的商标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即使侵犯商标权和伪造收款凭证的行为得到了核实,根据公司的股东身份,侵权行为也不是张某的权利,本案是股东知情权诉讼,因此原因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为了调查该公司的经营情况,我们不否认其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张某的近亲成立了一家类似手工艺品公司经营的公司,两家公司的主要产品都是由张某设计的。两家公司之间有竞争的可能。如果允许检查,手工艺品公司的商业秘密将为竞争者所知,这可能进一步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此外,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一个特殊的特征,那就是张的身份。作为全国工艺美术大师,它在行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并将对产品定价和客户产生真正的影响。然而,是否排除检查会计账簿会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意义上的会计账簿的外延大于一般会计法规,即股东知情权中所指的会计账簿不仅包括账簿本身,还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这些凭证自然包含许多商业秘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仅凭张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不足以证明他了解会计账簿中反映的所有信息,如价格信息和业务信息,因此不能合理排除他的检查对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因此,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司法》的规定,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