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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动商贩合法化的路径探究,移动供应商合法化存在的问题

城市流动商贩合法化的路径探究

移动供应商合法化问题移动供应商的存在是合理的,但却是非法的。该草案解决了这一矛盾,为移动供应商提供了一个合法、有保障和有帮助的商业环境。这有助于鼓励弱势群体自主创业,创造顺畅的就业渠道,也有助于缓解城管部门与流动摊贩之间的尖锐矛盾。然而,刘俊海和李劲松

城市流动商贩合法化的路径探究

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不应该合法化

从表面上看,流动商人被“合法化”是件好事。但是对于流动的交易者来说,他们真的愿意被“合法化”吗?如果所谓的“合法化”是为了进行工商登记,那么就不一定如此。 因为众所周知,工商登记麻烦、手续繁琐、手续复杂;其次,注册后,它意味着要付费。 尽管去年在中国,街头摊贩合法化意味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09年7月21日全面发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草案,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供应商可以申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注册项目不包括营业场所。 因为法律的前提是满足自己的食物、衣服、住房和交通。

移动供应商合法化存在的问题

移动供应商合法化问题移动供应商的存在是合理的,但却是非法的。该草案解决了这一矛盾,为移动供应商提供了一个合法、有保障和有帮助的商业环境。这有助于鼓励弱势群体自主创业,创造顺畅的就业渠道,也有助于缓解城管部门与流动摊贩之间的尖锐矛盾。然而,刘俊海和李劲松

城市流动商贩合法化的路径探究

当今中国流动商贩应不应该合法化

城市流动商贩合法化的路径探究范文

摘要

近年来,我国各城市有大量流动小贩。一般来说,他们没有经过商业登记,也没有获得营业执照。因此,它们被行政部门作为非法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城市流动摊贩的管理大多是针对失业和失业社会弱势群体基于其生活需求的生计活动,往往难以禁止,导致流动摊贩执法过程中城市管理人员频繁发生对抗、暴力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保护城市流动商贩生存利益和允许他们合法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如何使城市流动商贩合法化。强制商业登记必须适用于城市流动商人吗?从商事登记的制度功能和城市流民的经营特点出发,探讨了城市流民与商事登记制度的关系以及城市流民合法化的路径,以期为解决城市流民问题提供参考。

一、城市流动摊贩合法化的障碍:未进行商业登记

城市流动商贩一般是指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在城市从事简单商品交易的小规模经营者。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许多城市的失业、下岗和农民工经营着只能维持生计的小企业。他们的活动是商业性的,但他们被称为“无照商人”,因为他们没有在任何部门注册,没有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也不纳税。

根据我国现行商业立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必须进行商业登记才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查处无照经营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无照经营。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商业活动的,属于非法经营,其面临的法律后果是应当予以取缔。我国大多数城市也对流动商贩采取了被禁止和禁止的管理方法。例如,《北京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第一条例》都明确禁止流动商贩的经营形式。另一个例子是河南省洛阳市发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取缔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和道路市场的通知》,规定严禁占用城市各类道路进行经营活动。

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从事商业经营必须进行商业登记,但城市流动商人往往无法登记,因为他们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例如,《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营业场所。第十条规定营业地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只能有一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固定营业场所。此外,移动供应商的特点是利润少,注册和营业执照带来的税费多。即使立法允许城市移动供应商注册业务,移动供应商也宁愿选择非法业务,也不愿注册,因为注册成本很高。

简而言之,目前,中国的移动供应商一直在无证和非法经营,他们的监管也处于两难境地。然而,立法政策的选择往往是利益的平衡。

近年来,各行各业的人们已经意识到,城市流动小贩的问题“与其说是封闭,不如说是稀少”。城市流动摊贩的法律规制应考虑弱势群体生存保障的需要,流动摊贩对调动城市市场活力也至关重要。流动小贩的出现弥补了大型购物中心无法提供的低端消费品市场,如在手机上安装屏幕保护装置和抛光皮鞋。纽约和巴黎等国际大都市也有跳蚤市场和周末市场,为小商贩提供免费经营。中国城市手机厂商的出现“基本符合市场发展规律”[2。然而,在实践中,大部分城市移动运营商都没有资金和技术,从事简单的日常生活用品是他们生存的基本方式。因此,最近几年受到批评的往往是一边的“他们在春风中又长高了”,以及城市管理和流动小贩的“如果可以就抓住我”。可以看出,不能禁止移动供应商。那么,流动商人合法化的障碍能被打破吗?这需要讨论商业登记制度对城市流动商人的适用性。

二.免除城市流动摊贩商业登记的可行性

城市流动商贩能否成为法律允许的合法商业形式而不是商业登记,应根据城市流动商贩的商业登记豁免是否会损害商业登记的制度功能来分析。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实体或商事实体的组织者,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商事实体的资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有关事项,并获得登记许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效力的制度。商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必须办理商业登记手续。人们普遍认为,任何自然人都应该有经商的权利,可以自主选择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从事商业活动。商权的基本内涵包括平等享有商业机会、自由获取商业资格、自愿选择商业领域、独立设置商业事务、自主决定商业方法、独立决定商业管理和救济商业侵权索赔。

但是为什么我国的法律要求企业经营必须注册?这是由于商业登记制度的两个功能:第一,便利交易和确保交易安全。通过商业登记公开商业主体的商业身份、商业地位和商业能力,建立其商业信誉,可以及时向商业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交易对方的准确信息,从而避免交易对方费时费力地收集交易所需的信息,使交易对方能够根据公开的信息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交易对象,维护自己的交易利益,以免在交易中受到损害。即使商业主体的登记信息有误,根据登记权限,交易对手也信任登记信息,交易受法律保护。第二,方便政府监督和征税。商业登记可以使政府获得一切必要的商业主体信息和统计数据,及时了解商业主体的经营状况,对各种商业主体的设立和运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实现商业主体的法律调整和整个商业活动的宏观规划和调控,并以登记信息为征税依据。商业登记制度起源于商业习惯法时代。在商人自治组织中,为了管理组织中的商人,维护他们的内部利益,商人姓名簿开始出现,登记组织中商人的姓名、品牌和辅助人员。近代,商业登记机关以国家机关的形式出现,反映了国家公权力对商业活动的强烈干预。目前,在依法从事商业活动之前,在各国立法中取得商业登记已成为一项普遍规则。

基于商业登记的各种功能,我国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必须经过商业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始合法经营。那么,流动商人是否也应包括在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内?笔者认为,从城市流动交易者的业务特点来看,将其排除在商业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是可行的:首先,从促进交易便利和确保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城市流动交易者从事面对面的交易,他们的业务能力和资本都是开放的,他们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不存在议价能力和信息失衡的问题,而登记作为一种程序性要求,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维护公共秩序。

实际上,消费者不会去工商登记机关询问卖方的商业信用基础,因为他们购买一公斤蔬菜。因此,移动供应商不需要通过注册建立信息公开系统。移动供应商从事的是原始的同时付款和送货的交易模式。他们也不需要通过维护交易对手对公共信息的信任来维护社会信用和交易安全。第二,从加强政府监督和确保税收的角度来看,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由于规模大而需要注册,它们的每一步行动都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很多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只有强制这些企业注册,政府才能掌握相关信息,规范其经济活动。大中型企业盈利能力强,利润相对较大。他们还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税源的控制和实现征税。然而,流动商人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是否对他们征税对国家税收影响不大。由于利润微薄,许多国家也免除流动商人的税收。

综上所述,商业登记制度作为调整商业活动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商业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规范商业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根据城市流动商贩的经营特点,允许他们不登记实际上并不损害商业登记功能的实现。

三.免除城市流动摊贩商业登记的必要性

城市流动商贩免于商业登记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有必要吗?作者认为,城市流动商人有必要免于商业登记,因为流动商人往往负担不起登记费用。在我国,普通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最简单、最可行的方式是成为个体企业或独资企业,但这种“最经济、最可行”的方式也让许多小商贩望而却步。中国的立法要求设立个体经营和独资企业进行商业登记。在实践中,“各种注册和许可条例对个体经营者和独资企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如果他们不按时办理这些登记和许可手续,将面临限期改正、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6”。中国《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注册费。不仅如此,每次注册都有相当复杂的审批程序。以设立登记为例。名称预先登记后,填写并提交《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申请表》,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然后收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材料准备完毕后,您必须等待《设立登记批准通知书》。最后,在收到《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后,您必须向工商部门缴纳费用,并按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城市流动商人的商业目的通常是维持生计和小规模经营。然而,当商业登记及其时间和金钱成本与流动商人的预期利益相比过高时,这样的小规模经营者肯定会受到攻击。“小规模经营者可以使失业者和失业者实现充分就业,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在现阶段,鼓励这类小规模经营者的存在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和维护中国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7]为了保护这些小规模经营者,有必要免除他们的商业登记。

国外立法和理论界通常用“小商人”一词来概括城市流动商人。不同国家的立法对“小商人”的范围和法律地位有所不同,但共同点是允许“小商人”未经注册就从事商业活动。例如,1986年,德国商法根据商业活动的规模将商人分为完全商人和小商人。《德国商法》第4条规定,关于商号和商业登记的规定以及一些相对严格的商法不适用于小商人。1998年修订《德国商法》后,小商人的概念被废除,但特殊规定仍然适用于小规模经营者。《德国商法》第2条规定,小型经营者可以自愿在商业登记册上登记,以获得商人资格。这意味着小规模经营者可以选择是否注册,选择注册的人将成为商人,商法规范将适用,而不注册的人将不适用商法。根据日本商法的规定,日本理论家将商人分为固有商人、虚拟商人和小商人。《日本商法》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商业登记、商号和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许多国家和地区免除小贸易商的商业登记,因为它们采取允许和支持自然人从事小规模商业的政策,并为他们提供低成本的商业环境。例如,法国巴黎的“早市”历史悠久。没有营业执照的小商贩只需摆摊经营,不影响交通。法国没有城市管理部门,警察只对那些影响交通的人采取教育手段,警告他们“永远不要再来了”,甚至视而不见。所有这些做法都表明,允许流动贸易商未经登记从事商业活动是一种可行和必要的立法态度。

四、合法化后城市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及治理策略

如果城市流动商贩未经登记就被允许合法从事商业活动,流动商贩属于哪一类法律主体?你能成为一个商业主体吗?商事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在商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传统商法中,做一个商人通常需要满足利润和商业两个标准。\"

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实施是成为商业主体的实质性标准。虽然城市流动商人的商业活动利润很低,但他们也有利润的特点。他们用较少的投资寻求一些资本回报。它们是否以业务为导向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判断:(1)业务活动是独立的;(2)业务活动得到支付;(3)经营活动是长期的,或者其活动原则上指向大量不确定行为;(四)商业活动应当向公众展示等。

一般来说,手机厂商认为这种移动业务是唯一或重要的谋生手段。虽然他们有时卖蔬菜,有时卖水果,有时卖零食,但他们都在卖人们的日常需求。以此类活动为职业,其业务范围相对明确,业务活动持续不断。它们完全符合商业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可以成为商业主体。虽然注册是获得商事主体资格的正式标准和程序要求,但移动供应商可免于商事注册,并可根据自己的营利性经营活动直接获得商事主体资格。当然,对于一些由自然人偶然进行的移动卖方交易活动,由于我国法律不禁止自然人之间的交易,所以可以将其纳入民事主体交易的范围。

城市流动商人成为商业主体后,与其他商业主体一样,具有商业权利和商业行为的能力。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商法的权利和承担商法的义务。但是,由于流动商人经营规模小,业务收入低,不允许他们建立商业账簿和缴纳营业税。城市流动摊贩合法化后,可以利用其合法的经营权和财产权打击各种非法干预其经营和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但是,地方立法部门可以基于公共利益,例如维护交通秩序和交易秩序,例如确定允许其经营的区域和时间,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限制流动贸易商的经营活动。流动小贩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工商、城管等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的合法管理。工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在处理流动商贩问题时,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监督流动商贩的合法经营,尊重流动商贩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同时,社区组织应积极为流动摊贩提供服务角色的技术培训及其他协助和支持,为他们提供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和法律知识教育,引导流动摊贩建立行业自治组织,作为摊贩自我监管和与管理部门沟通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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