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 > 合同债权基本属性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侵权责任法》未涵盖的下列民事权益是(...

合同债权基本属性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侵权责任法》未涵盖的下列民事权益是(...

合同债权基本属性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

《侵权责任法》未涵盖的下列民事权益是(...一、债权所指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专属商标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以及其他人身和财产权益。

合同债权基本属性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

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债权?

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包括债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 如果债权得到保护,侵权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会无限扩大。 例如,你遇到了一位与一家酒吧签了合同的歌手,一家酒吧因为歌手的受伤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了巨大损失。如果侵权责任是好的,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利是否包括债权,争议都比较大。 如果债权得到保护,侵权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会无限扩大。 例如,你遇到了一位与一家酒吧签了合同的歌手,这家酒吧因为歌手的受伤而未能履行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损失。如果伤害发生了,那不是债法,而是债法。 中国民法的一般理论分为五个部分 即个人身份法、实体法、债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 合同法是债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规范合同行为和权利义务。 除了合同的原因之外,债务的发生还包括例如不当得利、非原因管理等。 因此,侵权责任法是为侵权行为做准备的。只有物权法和债权法受到考验。网站已经清楚地说明了这两个问题。

《侵权责任法》未涵盖的下列民事权益是(...

《侵权责任法》未涵盖的下列民事权益是(...一、债权所指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专属商标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以及其他人身和财产权益。

合同债权基本属性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

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债权?

合同债权基本属性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范文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权益的,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专用商标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以及其他个人和财产权益。”本文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界定为民事权益,这是一般规定。在第二段中,具体的民事权益用递进式方法没有完整列出。然而,该法适用中的一个难题是,“继承权及其他个人和财产权利”应理解为“侵权责任法”保护未完全列出的绝对权利,或类似地保护相对权利,如合同债权。

一、理论差异

合同债权是否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理论界尚不知晓。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说债权是相对权利,这就使得除债权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对债权没有义务。相反,对于债权的相反权利,任何人也有义务不侵犯债权,从而违反这一不作为的法律义务,构成侵权行为。”

也就是说,债权可以成为侵权的客体,而不是基于债务的内部效应或外部扩张,而是基于债务的不可侵犯性,这使得债权关系之外的其他人有不侵犯债权的消极义务。否则,该行为可被视为对债权的侵犯。它似乎赋予了债权以世界性。虽然符合当前债权物权化的理论趋势,但也有颠覆民法传统权利定义的倾向。

一种观点持有否定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债务的相对性,即债务的内部效力,描述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决定了债权人不能向第三方主张债权的任何内容,债权的效力难以达到第三方。另一方面,第三方很难侵犯债权。即使侵害债权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债权人也只能对债务人行使权利,不能向第三方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因此,债权应当属于合同法的保护范围。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则上否定,例外情况下承认。上述观点认为,债权主要受合同法保护,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受侵权法保护。第三人主观上有侵害债权人的意图,致使债务人不履行违背良好习惯的义务。第三方诱使债务人违约;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归属属于侵权法保护的三种特殊情况。[2]

上述观点的差异都源于对合同债权相对性的不同理解。

二.合同债权的基本属性分析

(一)债权相对性的发展演变

反对权的概念是从罗马法早期对人类的宣誓诉讼中逐渐衍生出来的。在罗马法中,对人的宣誓诉讼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原告的权利存在于特定的人身上。因此,诉讼是针对人的,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为了使人的行为具有确定性。这种关系当然不是排他性的。然而,由于当时法律对奴隶制的肯定,人类可能成为统治的对象。因此,人可以被扣留甚至沦为奴隶,成为债权人的财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非排他性将变成事物的排他性。因此,罗马法中权利属性之间的区别非常模糊和不稳定。

随着欧洲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西欧现代大学的兴起,代表新公民利益的诠释法学派从教会法中分离出来。在那个时期,权利开始变成一个普通名词,成为法律理解社会的基本手段。[3]

评论家使用“权利”这一特定媒介,将他们的视野从“财产”转向“人”。针对人的诉讼不仅是一种为修复既定秩序提供救济的形式,而且它给人带来权利,即针对特定人提起诉讼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这一学派的代表伊纳-尤斯和阿佐首先使用物权,后来法学家们进一步界定和区分物权和人身权,从而解释了相对权利的简单内涵。

法律研究进入19世纪后,上述概念开始应用于大陆法典的编纂实践。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对物权做出了明确的定义。第307条规定:“物权属于个人财产权,可以用来对抗任何人。”1900年德国民法典单独创立了物权编集,并严格执行物权理论和制度。物权被理解为支配,可以用来对抗所有人,因此是绝对的权利。物权的客体仅限于实物,以避免债务中“人”的行为被他人控制。人权被理解为只对特定的人提出要求的权利,这是相反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迄今为止,物权和债权并列使法典的层次变得清晰。民法理论明确区分了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绝对权利是反对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的权利,也称为世界权利。对立权仅仅是限制特定人的权利,因此也被称为人权。

理清对立权的历史脉络,不难发现,无论是对人、对人权还是对债权的宣誓诉讼,它总是与通过事物媒介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并行发展。没有物权概念和特征的体现,就不能反映债权的真正含义和价值。合同债务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锁”,其相对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特定的当事人,即特定的债权人和特定的债务人;债务的内容是特定的,即特定的支付。债权的实现只能取决于债务人的行为,不相关的第三方被排除在债务之外。

(2)相对性原则在物权和债权法律效力中的体现

大陆法系区分这两种权利的意义是什么?纵观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不难发现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现代民法财产权制度的基石。法律保护方法当然会根据权利的性质和效力范围而有所不同。

首先,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事物上不能有两种所有权或两种相互矛盾的物权,从而界定物权客体的范围,保证所有者控制权的实现。“控制的概念指的是人所表达的意义和意义之间的关系。因此,即使所有权人使用标的物并受法律保障物权,除所有权人外,任何人不得妨碍他行使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其他人的意志也受权利人意志的支配。”[4]第二,规范社会财富秩序,促进公式的实施,保护交易安全。然而,契约债务是当事人契约自由的产物。甲可以同时或相继与乙、丙、丁签订几个内容相同的合同。只要是协议的结果,就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当然,它受法律保护。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它的非排他性。因此,该合同旨在鼓励当事人自由自愿地进行交易,使当事人的意愿具有法律效力,从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的主动性,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价值。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并基于公共福利或社会政策的原因,在同一标的物上,[5]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是,若干债权可以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并存,并具有平等性。例如,在A的笔记本上有销售合同和借款合同,几个债权人可以同时或相继与同一个债务人签订相同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由于建立的顺序,报酬没有差别。这反映了主体的相对性和债务效力的相对性。甲的笔记本已经根据借款合同交付给乙使用,而销售合同的买方丙只能要求甲转让笔记本的所有权。此索赔仅适用于甲,只能向甲索赔,而不能向笔记本的所有者乙索赔。由于买方c的索赔权不受b的法律约束,它根本不是一项权利。同样,如果同一个债务人a和几个债权人b、c和d同时或相继签订了几个支付相同款项的合同,那么a和b、a和c、a和d三个合同的效力,如果a只能从b、c和d得到全额赔偿,就不能要求b对其债权进行赔偿,因为b不是c和d债权的对应方,债权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而只能要求a实际履行并支付违约金等。

第三,物权具有恢复效力。无论谁交出物权的客体,物权都可以恢复到客体的所在地,直接控制客体的法律效力。在物权人行使控制权之前,善意取得制度或有时限的取得制度将会中断恢复效力。虽然善意取得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但该制度也体现了债权的相对性。标的物最初取得的外观是第三方与非法处置者之间的销售合同,即受让人以合理和有偿的形式从非法处置者处取得财产,并且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该处置者在转让时是非法处置者。但是,债权是债权,不是控制权,也不可能控制对方或标的物的行为,因此没有追溯力。

第四,当物权的合意状态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物权人要求损害人为或非特定行为的权利,即物权请求权是损害财产支配的救济。如果物权的标的物不能恢复到支配状态,物权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制度弥补其损失。但是,合同债务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体现了债权的保全功能,即确保债权的实现。必要时,应证明债权的外部效力,突破债务的相对限制。代位权的行使是指债权人介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锁定,取代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撤销权的行使意味着公共权力介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锁定,使其协议从一开始就无效。虽然债权保全制度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交易安全。它打破了相对性原则,部分牺牲了意志自主和契约自由的精神,但它总是作为例外而存在。在实践中,债权人需要核实债务人是否对第三方拥有权利,或者启动法律程序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可能导致操作难度增加、成本增加和举证困难。因此,合同债权主要通过违约责任来解除,并严格遵守相对性原则。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遵守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等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物权与债权的双重划分理论清晰,逻辑清晰。“总的看法是,中国应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在制定其民法典时建立一个总原则汇编。如果确立了一般原则,就有必要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因为一般原则中民事权利的分类和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必须以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为基础。在分则中,也有必要分别规定物权和债权制度,在民事责任中,也有必要在区分物权和债权的基础上区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因为侵犯物权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来解除,而违约责任制度主要起到保护债权的作用。”[6]

中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继颁布是对德国式民法典编排体系的继承和发展。在这种立法指导模式下,合同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否则民法权利评估机制将不复存在。民法的内部体系不能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的子整体。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债权的非排他性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开放性,在法律上缺乏公信力和可预见性。“无论侵权、违反习惯或违法,要使行为者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前提必须是该行为涉及到对世界准则的某种违反,目的是确立这一制度的最低预期可能性,以便保持合理的行为空”[7]

如果认为债权人的权利受到第三方的侵犯,责任过大,必然会给社会成员带来困难,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积极发展和竞争的有序维持。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

传统侵权法被纳入债法体系。侵权行为是债务发生的原因之一。侵权债务与合同债务的“形式共同性”是特定人之间的请求关系。然而,从功能的角度来看,侵权债务的目的是弥补损失,保护受害人的财富。契约债务鼓励交易,旨在创造财富。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侵权债务体现了强制法的特征。行为人是否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不取决于行为人的意愿。合同债务体现了任意性法律的特征。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法律就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和约定。此外,中国大陆侵权法所依赖的物质生活环境已经进入现代社会,风险无处不在,宗法社会和农耕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令人震惊。因此,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日益凸显其赔偿和救济功能。

它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为受害者遭受的损害提供全面的救济,充分保护私人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贯彻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8]但与此同时,“在法治社会中,保护人民的公民权益和保护人民的行为自由同样重要...尽管侵权责任法保护人们行为自由的功能是以一种隐含的方式出现的。保护民事主体权利和利益的功能是以明确的方式发生的,但这两种价值之间没有实质性区别。”[9]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必须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和罪犯行动自由之间建立公平的平衡机制,否则法律将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公众将质疑平等保护权利的内涵。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是对损害进行补救,以便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恢复原状。这是通过私法领域的责任制度来纠正不正常的权利和义务。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意味着私人权利可以得到两次保护。其次,现代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原则从单一过错责任原则发展到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三元体系。这表明,该法的重点已经从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转向保护行为自由、强调损害赔偿和利益分配。最后,中国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仍在建设中。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和其他系统正在以区域和异步模式发展。因此,更多的权利救济需要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实现。

该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和发展趋势明显不同于传统债法体系中契约自治和严格遵守契约的原则。与其受债法模式的束缚,不如独立编纂,并与财产法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体系合作,以确保私人权利领域的有序秩序。

那么,侵权责任法的强大救济功能是否保护了所有的权利或利益,合同债权是否在保护范围之内。如前所述,独立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有各自的价值追求、调整对象、责任原则、法律效力等。“私法自治为个人提供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并使个人有可能做出独立的决定。这就是私法自治的优越性。”

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因此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事先就责任和如何承担责任达成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优先于合同法的任意法律规范。正是因为违约责任可以事先商定,所以必须遵循可预测性规则----债权人应处于与全面履行合同相同的状态。但是,“与合同法不同,侵权责任法没有区分可预见的损害和不可预见的损害,只要损害是合法利益的损失”,[11]侵权责任法实行“无损害,无救济”的基本规则。因此,合同债权不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人身权、财产权、部分身份权等。合同以外的债权受本法保护。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因第三方行为导致合同项下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无法行使其撤销权、或者让债务人对合同负责不公平或不充分的情况。甲乙双方签署了一份字画捐赠合同,同意在一个月内交付。在此期间,丙得知了这笔交易,威胁要传播乙的隐私,并要求乙将字画捐赠给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甲对乙享有的债权根本不是对第三方丙的权利,但由于丙的行为,甲基于本合同所享有的预期利益最终无法实现,仅仅考察乙的合同责任是不足以完全解除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权益属于其保护范围。期待利益显然属于民事法律利益的范围。\"法律利益存在于权利之外,法律主体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12]

一些学者认为,侵权的保护对象不包括民事法益。“因为权利是主体控制自己稀缺资源的法律资格。民事主体控制“合法利益”的法律资格是权利。有特殊名字的是权利,没有特殊名字的是权利。显然,“合法利益”不是外部权利。如果受法律保护,利益只能存在于权利之中。声称权利之外还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将合法利益与权利并列是对权利的误解,也是对民法基本法律原则的误解。”[13]

诚然,权利是一种行为资格,它体现了权利人的自由意志,是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债权人通常会做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选择,但也可能选择放弃利益。因此,从权利实现的结果来看,权利包括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只能通过权利来保护。法律源于生活,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是社会生活本身对某些价值观必要性的共同认识。它存在于法律秩序之前。法律应该尽可能地承认它的真实性,而不是武断地否认它。“从利益体系中分离出来并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利益,即通常所说的合法利益或权利”[14]因此,在权利之外还有民事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例如,如果没有意愿,社会共识对上述预期利益的价值持积极态度。这种利益具有确定性和法律救济性。因此,利益保护、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保障之间的博弈产品是:未被归类为权利的民事利益需要满足侵权法更严格的保护构成要件。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说:“侵权法不能以同样的方式保护所有的权利和利益,但必须不同,即保护‘人’是最高优先;“所有权”的保护排在第二位,“财富”(经济利益)的含义排在第二位。只有在严格的条件下,它才能得到保护。”[15]

总之,相对性是债权的基本属性。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及其在民事责任领域的体现体系,奠定了民法体系中物权法的基本框架。契约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只能称为债务人的权利。

对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未指明的第三方,这根本不是一项权利。否则,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可以为未指明的第三方设定义务,这显然违背了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原则。现代侵权法的发展使其有别于传统债法,并有自己独立的法律概念、归责原则等。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有各自的保护对象。合同法保护合同债权。侵权责任法保护除合同债权以外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因此,合同债权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债务人的合同责任不足以实现公平正义,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予以解除。

参考:

[1]杨立新。侵权行为法理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47。

[2]温士阳。论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法律利益[。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34。

[3]梅夏颖,邹赵琪。论债权相对性与不可侵犯性的关系[。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4][日本]我的妻子蓉。日本财产法[。台湾:吴楠图书出版公司,1999.9。

[5]马俊举,余雁曼。民法的原始理论[·米】。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91。

[6]王黎明。论物权法中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法律论坛,2007,(1)。

[7]苏·秦永。进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6。

[8]王黎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划分——从侵权责任法扩展的角度看[。中国法律,2011,(3)。

[9]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中国法律》,2009,(4)。

[10][·德]迪特·医学博士。德国普通民法[。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3。

[11][·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等.欧洲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财产法之间的相互作用[·米]。吴越等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1。

[12]李岩。民事法律利益的定义[。当代法律,2008,(3)。

[13]李希和。究竟什么是侵犯权利——质疑权益之外的“合法权益”概念[。东方法律,2011,(2)。

[14]周旺生。[《论法律利益》。法学,2004,(2)。

[15]王泽鉴。民法理论与案例研究(7)[。北京:中国政法人文出版社,199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