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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调适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初探,试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原则

理性调适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初探

试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实施或者不实施某些诉讼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法律监督原则要求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和义务

理性调适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初探

下例哪一选项是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

1.依法监督刑事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2.《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1 .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不立案)的原因。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法官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目前,人民检察院行使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其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之中。 具体表现如下:1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在立案阶段,认为公安机关非法立案应当立案侦查但不立案侦查或者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1 .依法监督刑事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2.《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1 .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不立案)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试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原则

试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实施或者不实施某些诉讼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法律监督原则要求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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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例哪一选项是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

理性调适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初探范文

摘要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范化,对于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尊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合理调整进行初步探讨。

一、进一步优化法律设计

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权力设计不延伸等突出问题,结合当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进一步优化法律设计应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试行)》(2012年版)赋予检察机关的、现行刑事诉讼法未明确界定的相关权力(如技术侦查监督权)进行法律确认;第二,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手段中违法违纪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提出纪律建议。即检察机关发现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有关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检察机关。增强检察机关惩戒建议权的目的是增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力度。提高监管效果。第三,要明确行使权力的机关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实际上是一种程序性制裁。其根本目的是,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调整权利和义务,使立法设计更加科学合理,避免正式“身体残疾”的发生;另一方面,它能有效保障权力的运行和义务的履行,实现刑事诉讼立法的预设价值。

二、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流程

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版)等有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丰富实践,制定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制定应当体现四个原则:第一,应当体现合法性原则,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的设计应当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也应当符合法治精神。

换句话说,制定过程应符合法律、法律原则、合理依据和现实需要。二是体现资源节约原则,即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可以按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第三,要体现效率提高的原则,即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监督效果。第四,要体现监督制约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工作流程不仅要体现诉讼与诉讼法律监督的适当分离,还要更有利于公开透明,便于接受监督和制约。制定标准化工作流程的根本目的是一方面促进工作的有序运行,另一方面促进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最终实现工作的标准化。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机制建设

就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而言,要实现其运作的规范化,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设。笔者认为,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时,应强调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发现机制,尤其是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应最大限度地打破内部和外部的信息封锁和资源壁垒,实现信息和其他资源的深度整合和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和其他资源的利用率。第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管理机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相关工作也应进行信息化管理。一方面,监督者自己也应该接受他人的监督。另一方面,及时发现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很方便。为有效改进工作提供基础。第三,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责任机制。要最大限度地改革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行政工作模式,实行承办人负责制,确保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责明确一致,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四、进一步加强监管和约束

作为监督他人的公共权力,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应当接受他人的监督。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范运作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笔者认为,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监督制约,关键是要符合监督制约的内部规则,体现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如果监管不及时或事后监管,监管效果会大大降低,甚至为零。如果监管不全面,就有空间,就有空白色,就有死角,监管的效果和功能就难以体现。监督不力导致结果不佳。因此,在加强监管和约束时,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就要进行监管。应监督的内容不得遗漏、延迟、放弃或打折。必须始终确保监督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进一步完善评估机制

制定合理科学的评价机制,对于促进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运作的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完善评价机制最重要的是重视对监管是否及时、全面、有效的评价。要及时考虑,关键是要看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之间的时间间隔。间隔越短,监督就越及时和积极。间隔越长,监管就越落后和被动。总体而言,关键是要看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覆盖率,即实际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数量与实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数量之比。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覆盖率越高,监督就越全面。要考虑其效果,关键是看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在检查和纠正错误方面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六、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队伍的素质

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及其法治理念是实现现代法治的核心。只有一个国家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一部公正的法律才能带来法律正义。“一个合格的法人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包括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本身的理解,还需要了解其背后的背景和原因),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智力技能和实践技能。”客观地说,检察队伍的素质不适应实际检察工作的需要是不争的事实。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范化,必须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规范化运作奠定坚实基础。笔者认为,要提高检察队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质量,应从三个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保持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律性和连续性;二是加大业务实践力度,积极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切实实施敢监督、善监督、法监督、规范监督和理性监督。三是加大实践能力评估力度,通过笔试、面试、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职业素质和能力的评估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