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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与城市规划选择理论分析,詹姆斯·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与城市规划选择理论分析

詹姆斯·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是布坎南等人创立的一种不同于凯恩斯主义的新公共经济理论。其突出特点是将政治决策分析与经济理论相结合。正如布坎南所说,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在政治学中的应用。公共选择的主题是政治学的主题:国家理论,选举规则

公共选择与城市规划选择理论分析

什么叫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利用新古典经济学基本假设(特别是理性人假设)的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研究和描述政治市场的行为和运作,例如选民、利益集团、政党、官员和政治家的决策行为。1.经济人假设假设人们有两个基本特征:自利和理性 金融选择理论认为,尽管理性原则并不总是意味着利己主义或追求个人主义,但即使在公共选择活动中,个人也主要追求个人物质利益,但可能比在私人市场活动中更弱。它一点也不像公共产品理论,它确定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混合产品,并讨论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范围及其界限。 首先,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特征表明,社会普遍需要这种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特征表明收费是困难的。首先,公共选择理论兴起的背景和原因与西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它是根据特定时代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其次,凯恩斯主义的盛行和失败定义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即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和方法来研究非市场决策或公共决策。公共选择理论可以视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是一种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政府决策方式和过程的理论,可以定义为对非市场决策的研究或经济学在政治上的应用。 公共选择的主题是设计国家理论、投票规则、选民行为、政党政治、官僚机构等。 它的基本假设是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

詹姆斯·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

詹姆斯·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是布坎南等人创立的一种不同于凯恩斯主义的新公共经济理论。其突出特点是将政治决策分析与经济理论相结合。正如布坎南所说,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在政治学中的应用。公共选择的主题是政治学的主题:国家理论,选举规则

公共选择与城市规划选择理论分析

什么叫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与城市规划选择理论分析范文

本文的目录导航:

[标题]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代表选择研究
[第一章]国内外城市规划研究现状及介绍
[第二章]公众选择与城市规划选择的理论分析
[第三章]城市规划中公众代表选择的必要性分析
[第四章]城市规划中公众代表选择的现状及问题
[第五章]城市规划中公众代表选择的原因分析
[第六章] 关于完善城市规划中公共代表选择的建议
[第七章]城市规划视角下公共代表选择的结论与展望

第二章核心概念的定义和理论基础

一.核心概念的定义。

(一)公众参与。

学术界对公众参与没有统一的定义。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范式有不同的理解,观点也各不相同。例如,贾希进认为,“典型意义上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公民试图通过政治体系内的渠道和渠道影响政府活动,特别是与投票有关的一系列行为。”

余克平教授将公众参与定义为公众试图影响公共领域内所有活动的行为,并从范围层面定义了公众参与。蔡丁健教授认为,公众参与“是公众通过与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的直接互动来决定公共事务和参与公共治理的过程”

王西欣教授认为,公众参与是政府决策的主体,允许利益相关者和公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参与政府决策过程,如听证会和意见征询会,从而达到提高决策科学性的目的。王西欣教授认为公众参与是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并倾向于从程序的角度理解公众参与。其他学者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理解公众参与,并将公众参与定义为绥靖策略,这是平衡各利益集团和政府决策部门的重要手段。他们通过让不同的利益集团畅所欲言来确保公共决策的价值取向,并认为公众参与已经演变成一种“社会行为模式”

它突出了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性质。根据学者的观点和自己的理解,笔者认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指除政府以外的行政对象(公众、专家和利益相关方)通过适当渠道参与城市规划的一系列过程的总和。

(二)城市规划。

对城市规划概念更经典的阐述是建设部的“城市规划是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布局和一定时期内各种建设的综合安排、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这个概念充分解释了城市规划的内涵。秦红玲教授从城市规划的价值角度认为,“城市规划至少有四个不同取向的‘面孔’:它是设计和安排城市空和土地的工程技术,是政府职能或公共政策活动,是社会公共活动,尤其是政治过程,是建筑、园林、景观和城市设计的艺术。”

从词的构成来看,这个词包括两个部分:“城市”和“规划”。规划是这个概念的中心,规划是对整个城市和城市内部的规划。规划这个词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个是“长期规划”,另一个是“规划”。第一个用作名词,第二个用作动词。

在本文中,城市规划侧重于动词的使用,即讨论公共参与规划机构“规划”过程中公共代表的选择。

(三)公共代表的遴选。

学术界对公共代表选择的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语义分析的角度来看,该定义包括“公共代表”和“选择”。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公共代表有以下含义:“一是由行政区、组织、政府机构等选举产生的人。为选民行动或表达意见;二是受委托或被任命代表个人、组织和政府行事或表达意见的人。三是表现同一种人或事物的共同特征;第四是行动或表达意见,而不是个人或集体。第五,人或事物代表某种意义或某种概念。”

学者们倾向于将其归因于代表公众表达公众利益要求、意见等的代表的总称。以法律的形式向行政主体转移,从而维护公众的权益。结合本文的上下文,具体指在城市规划过程中代表城市规划领域的一般公众、利益相关者和专家,并通过听证会、演示会等法律形式向城市规划机构表达其利益诉求、意见和建议的代表总数。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这种“选择”可以解释为精心选择。选择的学术定义主要集中在价格听证制度和立法听证中代表的选择上。例如,王乐妍认为,“与立法听证活动及其程序相比,其内涵是使听证代表的产生和使用比规则制定预设的各利益相关者意见的充分表达更加合理,从而使规则制定程序和最终规则更加公平合理。”

《政府建立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听证参加人数和人员比例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五分之二...消费者可以自愿、随机报名,也可以受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参加人的条件。”他们都对公共代表的遴选提出了相关意见。

在总结价格听证会代表选择的基础上,结合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将公众代表的选择定义为一系列的系统总结,公众代表、专家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听证会、演示会和意见征询,以提高城市规划过程中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

二。理论基础。

(一)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是以布坎南为核心的弗吉尼亚学派。该学派的主要观点是否定古典经济学派对政府官员的“无私”行为假设,并将经济学领域的“经济人”假设引入传统的政治和行政领域,即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解决政治学领域的问题。该理论强调“经济人”假设,强调政府官员和事务官员也是经济人。像其他利益主体一样,他们也将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总是从公众的角度寻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为政府官员和公众有不同的动机和要求,双方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偏好选择最有利的行为,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公共选择理论为我们理解政府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政府行为的首要目的是实现政府机构的自身利益,其次是政治家的个人愿望,最后是公共利益。这一理论也为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政府官员的寻租和低效以及公众的政治冷漠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具体而言,关于城市规划中公共代表的选择,城市规划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城市规划方案的最终结果将深刻影响全体公众和政府公共资源的配置。然而,城市规划中公共产品本身的性质导致这样一个事实,即公民个人是否参与代表的选择对最终规划影响不大,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各方的公共选择。一方面,在我国现行体制和法律框架内,政府作为城市规划和代表选择的主体,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必须从政府自身利益和价值偏好中选择那些“听话”的代表。另一方面,公众、利益相关者、专家和其他个人将为不同的利益做出公开选择。因此,公共选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城市规划中公共代表选择的多种研究视角,应该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

(二)公众参与的阶梯理论。

著名学者阿恩斯坦(Arnstein)根据公众参与的程度对公民参与做了早期的形象总结。1969年,他公开发表了《公民参与阶梯》(Civil Participation梯形),将公众参与分为三类,共八个层次。第一类是“不参与”(non-participation),由两个层次组成,最低层次是“运营”,即城市规划机构已经提前制定了计划,公众只能被动地实施,处于“操纵”的地位。这一范畴的实质是,公众并未真正参与城市规划过程,公众的利益诉求也无法正常表达。第二级“处理”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制定后对公众进行宣传和指导,使公众能够接受规划。第二类是“令牌主义”(Tokenism),分为三级,第一级是“通知”,即政府向公众传达规划相关信息。第二级“咨询”是指政府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的过程中,听取公众的要求和建议,并由主管部门加以考虑。第三个层次是“让步”。政府规划部门承认公众的部分利益要求。对公众需求的认识使政府和公众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互动。这一类别的实质是公众可以参与城市规划过程并表达自己的利益,但它只限于参与,对规划决策没有实质性影响。第三类是“实际参与”,由三层组成。第一层是“合作”,即政府和公众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第二层是“权利转移”,即政府由各方利益代表参与示范过程,对最终结果有重要影响。第三个层次是“公共控制”,即公众可以完全控制计划的选择和实施,直接管理和批准计划。本质上,这一范畴实现了政府与公众的全面沟通与合作,公共利益得到了充分保护。

公众参与的阶梯理论生动地介绍了公众参与,并指出不同层次的公众参与对政府最终决策行为的影响。在规划背景下,公共代表的选择是公众参与规划建设的有力保障。只有当公众被选为代表,他们才有机会参与城市规划的进程。然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公众参与公共代表遴选的相对原则和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的公众参与水平较低,基本处于“象征性”参与水平。此外,政府在城市规划领域选择公共代表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基本上控制了公共代表选择的全过程,导致公众参与成为证明政府行为“形式合法性”的依赖。

因此,通过参与阶梯理论来探讨城市规划中代表的选择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