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权人 > 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如何平衡专利权人、发明者和公众的利益

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如何平衡专利权人、发明者和公众的利益

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如何协调专利权人、发明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专利法利益平衡机制的探讨

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分析[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也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 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实现二者的平衡。 [关键词:知识,中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并于1983年实施20多年以来,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和商品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方面,从而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如何平衡专利权人、发明者和公众的利益

如何协调专利权人、发明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专利法利益平衡机制的探讨

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浅谈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范文

摘要:现代社会的发展来源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与创新, 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层次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高。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对知识产品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 不仅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 而且与公众利益也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无论是着作权法还是专利法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共利益的提高, 因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 创建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公共利益; 专有权;知识产权法论文一、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概述(一)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对在知识产权的归属、管理、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 实际上我国在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和完善上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来说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 因为虽然我国对知识产权法的认知程度在不断加深, 但是这种认知仍然停留在私人属性上, 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属性研究并不深刻, 而且还没有将其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上来看待, 但是从20世纪末以来, 已经有很多的发达国家从国家战略的公共利益角度上来考量对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实施, 甚至于将其与国家的经贸战略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可见对知识产权法的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二) 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通俗点来讲就是大众利益, 但是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社会利益之间还有很大的区别。从科学的角度上来说, 公共利益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 所以公共利益是具有主体的不确定性以及实体上的共享性。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 2015年海峡企业新闻网报道了闵行区浦江镇一座建设中的体育公园出现了一半绿地、一半菜园的怪状。而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原本在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停滞导致大面积公园占地空荒, 所以许多当地的居民便决定在这块空地上种植蔬菜以“变废为宝”, 但是有很多居民认为公园空地应该是公共利益, 这些种菜居民的行为实际上是侵害了公共利益。虽然说在这个事件上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但是却明显可以看到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区别。共同利益实际上仍然从属于私人利益的范畴内, 只能说有一些共同利益是具有公共属性的, 但是公共利益的不可外溢性以及不可分割性也就决定了不是所有的共同利益都是公共利益。二、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目前, 我国无论是从法律层面上还是从社会层面上对于知识产权的认可都非常高, 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速度日渐加快,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这种能够有效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的工具的重视程度也是在逐渐提高的。由于知识产品本身的形态并不确定, 所以也就意味着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并不能够对所有的知识产品进行统一化管理, 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范畴内又细分了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诸多内容, 这些内容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制度体系, 并尽可能对所有可能存在的各种形态的知识产品进行保护, 这对于我国社会的整体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一) 着作权法与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的范畴内, 着作权是我们经常会提及的一种权益保护, 特别是在我国当今社会文化产业正在不断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贡献出巨大的价值的发展状态下, 对于着作权法进行认知就很有必要了。我国《着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 当着作人行使着作权的时候必须要建立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着作人行使着作权的基础和限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将着作权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了协调, 并将不损害公共利益视为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基础条件, 可见, 着作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联系紧密。1996年WIPO关于公共利益的会议上也指出要维护作者的相关权益以及更大的公共利益。所以, 如果作家所创作出来的作品不能对公共利益产生良性影响的话, 那么就不会有所谓的着作权, 而着作权法也就无从谈起。其实着作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紧密联系不仅仅在于公共利益是着作权法建立的基础, 同时也在于着作权法的公共利益所关注的是知识的扩散性, 通过着作权法来维护作者的知识权益, 从而让对社会有益的知识和感悟传播出去, 以达到教化大众, 促进言论自由的目的, 这也是着作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体现。(二) 专利法与公共利益。对比知识产权法所细分的其他领域来说, 专利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更为密切。特别是专利法对于发明、创造、创新的激励作用能够有效推动社会层次的提高, 甚至于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客观来讲, 虽然说专利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的是专利所有者对于某种专利技术的垄断权, 但是这种垄断并不是决定性的垄断, 因为发明、创造作为一种技术方案, 一旦被推出市场就意味着必然会存在技术被破解和模仿的可能性, 它与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不一样, 竞争者完全可以借助于对产品的研究从而找到发明、创造的技术核心点, 并通过深入研究来降低成本再转而与专利所有人进行市场竞争, 而且从市场发展的角度上来说, 社会之所以会发展实际上也正是因为发明、创造在不断被研究和改进。因此, 专利权实际上真正保护的是发明、创造者对于发明、创造这件事情本身的激情与热度, 因为社会的发展需要发明与创造, 需要不停进行革新才能上升到更高的一个层次, 而这实际上也就是专利权与公共利益形成的紧密联系。因为专利权的存在能够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发明创造, 能够推动整个社会的改革与发展, 而社会层次的提高对于所有的人来说都是有益的。其实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下, 发明、创造本身必然是要迎合某一种需求的, 无论这种需求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 最终都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都会或多或少对所有人产生良性的利益。(三) 商标法与公共利益。我国商标法的出台是在1982年, 细数下来我国在商标法上的研究已经有二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了。对比商标法出现前后的市场环境来看, 商标法的出现不仅维护了商标所标识的产品与企业的价值, 而且在不用鼓励垄断的情况下能够便于消费者进行自由的选择。而消费者自主意识的选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标企业彼此之间的良性竞争, 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 这对于我国公共利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存在竞争就意味着企业在生产、制造方面必须要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而产品和服务的效果最终还是要落实到社会大众的身上。(四) 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目前, 我国商业秘密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更多的是杂糅在诸多法律法规中, 将商业秘密法的法律约束具体化、细节化。譬如说在《合同法》中强调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双方, 无论合同成立与否都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公之于众或者进行不正当的使用和谋利。在《劳动法》第二十二条中也规定, 当求职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 无论劳动合同是否生效, 求职人都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来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表面上看商业秘密法维护的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但是实际上其维护的是商业道德和自我道德, 而这两点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由此可见, 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之间也有紧密联系。因为如果说整个社会连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都无法保守的话, 也就意味着整个市场环境的混乱, 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初衷是违背的, 所以商业秘密法的存在无异于保证了我国市场环境相对公平的竞争秩序, 在维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也是在维护整个社会的相对稳定, 这就是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紧密联系。三、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一) 知识产权法保障了生产创造的可持续性。一直以来我国都在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根本的来源就在于各个领域的改革与创新。知识产权法的出台保障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从而促进了这些创造者和创新者对于创造、创新的激情和动力, 使得社会生产创造的可持续性有了保障。而社会生产创造有了良好的保障也就意味着我国的社会将会从向更高的层次进发, 这无异于推动了国民公共利益的提高。对于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来说, 如果国民的公共利益不能够始终保持一个上升的趋势的话, 也就意味着整个国家的发展出现了迟滞, 所以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和研究, 从根本上保障国民的公共利益。(二) 知识产权法平衡了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是我国近现代才出现的一种对知识产品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而在知识产权法尚未推出之前, 我国社会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很多人都愿意以社会利益作为旗帜来绑架私人利益, 从而导致私人利益受损而社会利益却没有显着提高。所以知识产权法的出现打破了这种传统的理念束缚, 对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进行了科学的界定, 并平衡了传统社会可能存在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 有效避免了传统社会中这种双损的局面出现,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在我国着作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说当除着作人以外的人单纯以欣赏和学习的角度来使用已经发表过的作品的话是不需要向着作权人支付相关费用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是在增进共同利益, 在这一点上实际上并不存在任何矛盾的地方。(三) 知识产权法是产生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从实践的角度上来看, 知识产权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共利益的产生, 无论是着作权法对作者作品创造的激励, 从而促使这些作品发挥教化大众的价值。还是专利法推动了发明、创造、创新, 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或者是商标法社会正常市场环境的维护, 保障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促进了企业在生产质量、服务质量方面的提高。都足以证明知识产权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产生有着绝对的促进作用。总之,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法是促进公共利益提高的有效途径, 而公共利益则是知识产权法服务的重要基础和核心方向。从我国社会未来的发展角度上来说, 只有加大对知识产权法的重视程度和法律约束, 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 才能真正让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宏伟蓝图成为现实。参考文献摘要:现代社会的发展源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和创新,随着近年来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关注也在逐渐增加。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保护知识产品的法律法规,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也关系到公共利益。版权法和专利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共利益的提高。因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为知识产权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专有权;一、知识产权法和公共利益概述(一)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因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从宏观角度来看,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和完善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因为虽然我国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正在加深,但这种认识仍然停留在私人属性上,对知识产权法公共属性的研究并不深刻,也没有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但是自20世纪末以来, 许多发达国家从国家战略的公共利益角度考虑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实施,甚至将其与国家经济和贸易战略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这表明它们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法。 (2)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一般是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仍有很大区别。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公共利益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不符合大多数主体利益的一个方面,因此公共利益具有主体的不确定性和实体的共享性。让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2015年,海峡企业新闻网报道称,闵行区浦江镇正在建设的一个体育公园,外观奇特,一半是绿地,一半是菜园。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最初在建的体育和健身设施建设停滞不前,导致大型公园空短缺。因此,许多当地居民决定在这片空土地上种植蔬菜,以“变废为宝”。然而,许多居民认为公园空土地应该是公共利益,居民种植蔬菜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公共利益。虽然有关行政部门没有对这一事件作出明确答复,但显然可以看出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区别。事实上,共同利益仍然属于私人利益的范畴。只能说,一些共同利益具有公共属性,但公共利益的不外溢性和不可分割性也决定了并非所有的共同利益都是公共利益。二。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目前,中国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对知识产权都有很高的认识。特别是随着中国社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中国也逐渐加大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关注,这是一种能够有效区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的工具。由于知识产品的形式不确定,这也意味着单一的知识产权法无法统一管理所有的知识产品。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内,有许多内容,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这些内容的引入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了一切可能的知识产品形式,这对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是非常必要的。版权法和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的范畴内,版权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种权益保护,特别是在我国社会文化产业不断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当前发展状态下,有必要对版权法进行认识。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的行使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著作权行使的基础和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著作权法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把不损害公共利益作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基本条件。可见,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公共利益的会议也指出,作者的相关权利和利益以及更大的公共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因此,如果作者创作的作品不能对公众利益产生积极影响,那么就不会有所谓的版权法,版权法也是不可能的。事实上,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密切联系不仅在于公共利益是著作权法建立的基础,还在于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集中于知识的传播。版权法是用来维护作者的知识权益,从而传播有益于社会的知识和见解,达到教育公众和促进言论自由的目的。这也是版权法与公共利益关系的体现。(2)专利法与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法细分的其他领域相比,专利法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更加密切。特别是专利法对发明、创造和创新的激励作用,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水平的提高,甚至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客观地说,虽然专利法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专利权人对某项专利技术的垄断权,但这种垄断并不是决定性的垄断,因为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发明创造一旦进入市场,必然意味着技术被破解和模仿的可能性,这不同于有形资产的所有权。竞争对手可以利用对产品的研究找到发明创造的技术核心,并通过深入研究降低成本,转向与专利所有者的市场竞争。此外,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发展实际上是由于发明创造的不断研究和改进。因此,专利权实际上保护了发明和创造者对发明和创造本身的激情和热情,因为社会的发展需要发明和创造,需要不断创新才能上升到更高的水平,这实际上是专利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因为专利权的存在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发明创造,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的改革和发展,社会水平的提高对所有人都有利。事实上,无论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发明和创造本身都必须迎合一定的需求。无论需求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它最终都将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并将或多或少地为所有人带来良性的利益。(3)《商标法》与公共利益。中国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中国商标法的研究已经进行了20多年。与商标法出台前后的市场环境相比,商标法的出台不仅保持了商标所标识的产品和企业的价值,而且方便了消费者在不鼓励垄断的情况下自由选择。消费者自主意识的选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标企业之间的健康竞争,从而形成了相对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这对我国的公共利益至关重要。因为竞争意味着企业必须在生产和制造方面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而产品和服务的效果最终将由公众来实施。(4)《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目前,中国的商业秘密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更多的是与许多法律法规相混合,来具体规定和详细说明商业秘密法的法律约束。例如,《合同法》强调,无论合同成立与否,合同双方均不得向公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进行不当使用和获利。《劳动法》第22条还规定,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表面上看,商业秘密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实际上它保护商业伦理和自我伦理,这对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非常重要。因此,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如果全社会甚至不能保守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也就意味着整个市场环境的混乱,这违背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初衷。因此,商业秘密法的存在相当于确保我国市场环境中相对公平的竞争秩序。在维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也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相对稳定。这是商业秘密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三。知识产权法保护公共利益(一)知识产权法保障生产创造的可持续性。中国一贯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根本源泉在于各领域的改革和创新。知识产权法的颁布保护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了他们对创造和创新的热情和动力,确保了社会生产和创造的可持续性。社会生产的创造有很好的保障,这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将从更高的层次上发展,这就等于促进了国家公共利益的提高。对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其公民的公共利益不能一直保持上升趋势,也就意味着整个国家的发展被推迟了。因此,中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和研究,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公共利益。(2)知识产权法平衡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知识产权法是一项保护知识产品的法律制度,仅在近代中国才出现。在知识产权法出台之前,我国社会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许多人愿意打着社会利益的旗号绑架私人利益,这导致了私人利益的损害,但社会利益并没有明显改善。因此,知识产权法的出现打破了这一传统观念的束缚,科学地界定了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了传统社会中可能存在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有效地避免了传统社会中这种双失局面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保护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我国实践中有明确规定,如果作者以外的人从欣赏和学习的角度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就没有必要向作者支付相关费用。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促进了共同利益。事实上,这一点并不矛盾。(3)知识产权法是产生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共利益的产生,无论是通过著作权法来激励作者作品的创作,从而促进这些作品发挥教育公众的价值。还是专利法促进了发明、创造和创新,从而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或维护了商标法社会的正常市场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促进了企业生产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这足以证明知识产权法在促进公共利益的产生方面发挥着绝对的作用。简而言之,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法是促进公共利益提高的有效途径,是知识产权法服务的重要基础和核心方向。从我国社会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和法律约束的重视,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真正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宏伟蓝图。参考[1]周作斌,李禹岩。知识产权私有化的原因和趋势[。Xi财经大学学报,2010,4朱华全。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国际化的思考——与国内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比较[。《法律制度与社会》,2010年,1刘丽娟。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知识产权,2012,1徐立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分析[。学术理论,2012,3刘元。论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的自由性质[。重庆三峡大学学报,2012,2周作斌, 李延禹.论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的原因及趋势[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10, 4[2]朱华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国际化的思考——与国内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 2010, 1[3]刘丽娟.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J].知识产权, 2012, 1[4]徐利华.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J].学理论, 2012, 3[5]刘媛.论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领域无偿性[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2,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