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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0字硕士毕业论文农民合作社整顿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120字
论点:合作社,农民,专业
论文概述:

传统合作社的优势正是来自于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社员之间只有保持合作才能从中收益。同质性的社员更容易协调且合作社内部信息的交流往往采取非正式的形式,忠诚和信任等社会机制在信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有关的概念
概念是思维形式的最基本组成单位,是命题和推理的要素。法律概念不仅是人们理解结果的总结,也是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的出发点和工具。这一概念不仅是表达法律规范的形式,也是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工具。清晰明确的概念是合理法律研究和准确法律适用的前提。没有概念,我们就不能把我们对法律的想法翻译成语言,也不能以简单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想法传达给别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首先是对其概念的界定。从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起步较晚,但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已成为国际合作社运动的主要形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含义及其治理是界定我国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前提。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大致相当于国际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受到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各国学者和立法者从不同角度对农业合作社进行了界定,大多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显著特征,如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劳动者所有制等。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劳动者联盟,在符合合作社共同特征的前提下有自己的特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和统分结合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自愿联合和实行类似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或者类似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这一定义明确指出,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对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二,主体主要是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第三,该组织围绕某些类型的农产品或某些类型的服务组织起来,以实现成员的共同经济利益。第四,组织的性质应该是按照合作原则建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外部市场主体提供营利性服务,根据市场规律参与经济活动,并为内部成员提供服务。对其内部成员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是没有利润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是经济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既是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又是合作社的所有者,这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经济民主的特征,是农民的合作组织。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以下特点:第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前提。自古以来,家庭就是我国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生活对中国人来说是最重要的生活。在一个生产和家庭并存的社会里,人们只能间接地依靠社会。每个人都可以直接依赖的生产和生活单位是他们的家。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符合我国小农经济下大多数农民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历史和现实,目前必须坚持。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仍然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成员家庭仍然是独立的商业实体。农业生产的性质和周期性以及空之间的分散性使家庭管理成为最有效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然而,家族管理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它对企业规模的扩张有很大的限制;第二,在市场竞争中,特别是在农产品供应过剩的买方市场,个体农民在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市场谈判能力和竞争力。为了克服家庭管理在农业生产中的不足,有效的方法不是取消家庭管理,因为一方面它不符合我国人口多、人口少的基本国情,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的性质和分散性使得农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成本极高,只有家庭管理才能保证农业生产的效率。以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效率,而且克服了家庭生产的规模限制。农业合作社是分散的经济组织,农民在其中参与市场竞争。农业合作社组织分散的农民,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联系,缓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在保持分散和独立管理农户优势的同时,农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市场竞争力和增加收入的一种组织形式。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即成员)通常是从事农业生产和管理的农民,农业合作社是农民互助和自治组织。由于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分散的小农业生产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他们需要团结起来,改变不利地位,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成立之初就具有互助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的性质决定了农民自愿加入和退出合作社的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不仅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农业发展的经济功能,而且具有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的社会功能。中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反映了其对弱势农民的支持。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合作社内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正常情况下,投票时,每个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一人或多人投票资助合作社。

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大会治理研究

健全的治理结构和有效的治理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职能的先决条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体现了分权制衡的特征,一般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有效的治理结构是通过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制衡、分工和合作而形成的。一般而言,在小规模和小规模合作社中,直接民主治理更有利于成员之间利益的协调和一致,如果有可能实施,也适合合作社管理。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合作社业务范围的复杂化和业务的拓展,个体成员由于知识、能力和动机而不能直接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因此,他们必须雇用专业的管理人员来管理合作社的事务。由于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导致合作社的经营权被少数管理人员控制。专业管理人员往往会利用其信息优势从事危害合作社利益的行为,并将削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实践。这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面临着同样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组织和民商事主体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可以通过他们自己的生理机制来表达他们的意愿和执行他们的行动。自然人可以通过大脑形成一种效果意义,并通过语言表达出来,通过身体的行动来实现。然而,组织机构不具备自然人的生理功能。它不能自己表达意义和实现行为。它必须通过某个组织来形成意义和实施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活动必须依靠其组织之间的分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全和高效治理一般与合作社组织的建立和完善、组织间关系的协调以及组织按照合作社目标的有效运作密不可分。从世界各国或地区现代农业合作社的立法和实践来看,为了实现合作社的善治,非常重视合作社组织的建立和协调。通常,成立的组织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的农业合作社没有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能由理事会履行)。此外,各部门职能明确,分工合理,能够有效实现权利的分离和平衡。

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理事会……91-121
第一节理事会的权力和义务……93-106
第二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106-113
一、……106-111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对管理者的治理机制……111-113
第三节……113-121
第四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治理研究……121-137
第一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的权力……121-127
一、监事会的权力……121-125
二,监事的职责……125-127
第二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治理结构……127-132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监督制度……127-129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129-132
第三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治理机制……132-137
第五章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的立法建议……137-150
第一节是关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治理。……138-141
第二节是关于中国农民合作社在……141-150

结论

实际上,独立监督员可以由合作社雇用,也可以由地方政府部门任命。为了确保独立监事的独立性,独立监事的薪酬应当与合作社的经营脱钩,或者由地方政府财政直接支付。应允许独立监事有权了解和否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管理决策,并能监督独立小组委员会经理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独立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合作社章程,积极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合作社利益。由于基于地理和血缘关系的自然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家庭和邻里关系。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不利于成员监督的独立性和超然性。此外,内部监督主要产生于成员之间,农民成员也缺乏专业监督所需的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合作社的独立监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如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法律或会计人员。独立监事也应该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尽量避免他们之间的任何利益关系,从而避免独立监事之间的合谋。成员监事的监督不具备必要的独立性,大多数成员监事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建立独立的监督制度可以弥补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不足。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监事必须由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这种做法刚性地将独立监事排除在合作社之外,不利于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合理监督。
精神动力也是内部动力。这是一种通过表扬、奖状、荣誉、授权等来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方式。它是指员工在精神上的无形激励,包括给予企业员工更大的权力、认可他们的工作、给予他们公平的晋升、提供更好的学习和发展机会等。经济组织的经营者除了获得更多的物质回报外,还希望通过经营的成功使他们的才能和价值观正规化,希望得到更多的尊重和更高的社会评价,以满足自我实现的需要。经营者丰厚的薪水代表着社会对其价值的认可,但这种物质上的满足并不能取代良好声誉带来的自我实现和尊重的满足。正是这种对良好声誉的需求引发了管理者对精神鼓励的渴望。维护社会秩序不仅需要法律等正式制度的作用,还需要公信力和公众舆论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精神鼓励的效果不仅与被邀请者的精神和荣誉有关,还与对精神和荣誉奖励的需求程度有关,还与精神鼓励发挥作用的社会规模有关。社会规模实际上是特定群体的地理规模和数量。社会规范等非正式系统和法律等正式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是这些组织、社会、团体、社区和社会之间联系和互动的规则。社会规范、公信力和公众舆论等非正式制度的有效性与社会规模密切相关。社会规模越小,非正式系统发挥的作用就越大,其效力就越强。如果社会规模过大,依靠非正式制度难以有效调节利益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正式制度的重要性将会上升。声誉可以增加参与者的承诺并促进合作。良好的信誉机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257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反复博弈。如果一个成员有违背诚信的行为,其成员之间的口碑甚至道听途说都会很快降低其在社会上的道德和声誉评价。这将极大地影响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成员今后的接触。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由于地域和规模的限制,成员间的信息传播成本越低,信用和道德评价机制对成员的约束力越强,成员对信用和精神激励的需求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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