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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婚姻法解释中的不动产所有权(三)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婚姻法,关系,财产法
论文概述:

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立法理念不同,具体法律制度的设置也有很大差异,同一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对夫妻房产归属进行确认,首先要厘清在房产关系领域婚姻法与

论文正文:

一、婚姻法与房地产关系一般财产法的界限

(一)婚姻法与房地产关系领域一般财产法的关系
。总体而言,《婚姻法解释(三)》更倾向于保护登记的公信力。在夫妻之间或涉及第三方的房地产纠纷中,登记册中的记录通常被作为确定房地产所有权的最终依据。作为房地产的主要形式之一,房屋所有权的确认自然受制于财产法等一般财产法的调整,但当房屋进入婚姻关系并成为维持家庭生活的主要场所时,也受制于婚姻法的调整。笔者认为,一般财产法是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基本法,而婚姻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财产法是规范人与物之间主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规范因物的所有权和使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法是与合同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担保法》是规范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担保关系是指为保全债务而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存款等担保方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担保方式运行中产生的其他关系。房地产是一种主要的财产形式,一般财产法是对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流通所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因此,房屋所有权应受一般财产法的管辖。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然而,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领域,财产法、合同法等一般财产法是基本法律,主要由以下两个因素决定:一是由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的本质属性决定。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范的确立,是为明晰财产所有权、规范财产流转提供法律依据。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一些财产权。房地产作为一种主要的房地产类型,自然会受到这些规范财产关系的一般财产法的调整。第二,一般财产法中关于财产权的规定比婚姻法中的规定更完善、更具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婚姻法中关于不动产规定的盲点时,一般适用《物权法》、《合同法》或《担保法》等一般物权法的相关规定。2007年,中国颁布了《物权法》,对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相关制度作出了统一、全面的规定,从而完善了静态财产关系的各种法律制度。物权法并没有直接给人们财富,但是它给了人们获取财富的手段并保证了他们的安全。在经济方面,法律(尤其是财产法)旨在为人们提供安全的收入预期。合同法通过调整交易方式、交易对象和交易程序,保护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同时维护交易安全,使整个市场交易能够有序进行。作为房地产,房地产的交易和流通必须根据合同法进行调整,以确保房地产交易从协议到合同订立再到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和违约责任等各个方面的顺利进行。《物权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基本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确认理论对婚姻法中婚姻财产的确认和处分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除非法律另有约定或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分享。《物权法》对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共有人的管理和处分作出了全面规定。这是共同所有权法的借鉴基础。夫妻共有是一种共有。除非婚姻法有特别规定,否则应适用《物权法》所有权部分关于共同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其次,《物权法》关于共同债务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物权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了共同财产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负担,《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对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结束前,在维持家庭生活、履行法律义务和共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分享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对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参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对保护财产权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实现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具有重要意义,包括离婚期间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合同法》第七章对违约责任作了详细规定。《侵权责任法》从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两个角度规定了与侵权责任有关的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在与他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有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四,《合同法》中关于契约行为的规定对婚姻关系内部所有权的认定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具有重要影响。夫妻之间的一些协议属于契约行为,受合同法条款管辖。然而,有些协议不受合同法管辖。例如,约定财产制已经进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并具有特殊属性。然而,即使内容具有特殊属性,它仍然不能摆脱作为“契约”的本质属性。婚姻法没有相关规定的,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根据效力范围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前者指的是对全国所有人和事都有效的法律。后者是指对特定地区、特定时期的特定事件或特定人员有效的法律。由于特别法更具针对性,法律适用原则应遵循特别法在同等范围内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特别法规、规章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此类规则。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理论前提是同一级别的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等一般财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它们都是法律,效力等级相同。因此,在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特殊领域,婚姻法作为一项特殊法律适用是有先决条件的。不同国家对夫妻特殊地位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是否应当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有不同的规定。然而,无论这部分特殊财产关系是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还是纳入一般财产法的调整,都应考虑到基本关系——既有的特殊个人关系。婚姻家庭关系领域中的财产关系涉及到主体之间的某些经济内容和经济利益,并且随着婚姻家庭领域中个人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个人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财产关系的内容是个人关系的体现。由于婚姻财产的特殊性质和使命,《婚姻法》作为一部特别法,在婚姻和家庭财产关系的范围内有优先适用的特殊条件。

(二)..................................................................................15-21
二《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所有权的确定》..................................................................................21-32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21-25
(2)婚姻法解释(三)财产所有权的承认..................................................................................25-32
三、..................................................................................32-37
(1)..................................................................................32-35
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2)《婚姻法解释》(3) 35-37
四关于夫妻..................................................................................,关于婚姻财产所有权的立法建议:..................................................................................37-42
(1)改善基本价值取向..................................................................................37-38[/比尔/] (2)具体制度的改进..................................................................................38-42

结论

《婚姻法解释(三)》为我国婚姻家庭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在房地产领域,必须坚持民法、物权法、房地产法和合同法关于房屋买卖房地产转让和登记的规定。婚姻法关于房地产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坚持从内外关系的角度分析夫妻共有房地产的所有权,不断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及时合理地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房地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