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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字论文范文刑事陪审案件审判程序研究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3456字
论点:陪审团,陪审员,法官
论文概述:

参审制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如何解决这些难题值得关注。每项制度的建立都有一个认识、发展、成熟的过程,程序作为陪审制度组成部分,是民众实现审判权的工具

论文正文:

1.两大法系典型国家与中国陪审团模式分析

(1)不同法律制度下陪审团制度模式的歧视
“牛津法律词典”对“陪审团”的解释如下:“一般来说,它是一个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组织,他们被召集在一起,在听取证据的基础上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决,从而协助法院审理案件。”(1)现代陪审法官角色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在早期,在公共事务官员召集被告案件发生地的居民并宣誓后,陪审团作为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参加了诉讼,并承担了证人的角色。陪审员根据他们对事实的理解回答问题。后来,如果陪审团不知道真相,将有两周时间来查明真相。在英国爱德华一世时期(1272-1307)之后,陪审团不仅应该解释已知的事实,还应该根据证据做出判断。同时,它具有双重功能。随着职能的转变,陪审团的组成不再局限于被告所在地的人,其范围也扩大了。在14世纪,陪审团主要行使司法职能。到15世纪,陪审员的角色已经完全转变为法官。(2)陪审员作为证人的地位低于法官。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中,法官在陪审团的数量上有很大的选择,陪审员没有得到很好的待遇——对法庭来说,陪审员和罪犯一样,要求陪审员在达成协议之前不要从事与案件讨论无关的活动。后来,随着发展,所有这些条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陪审员承担证人和法官的职能,也可以提出他们不理解的问题。当陪审员在15世纪成为案件事实的法官时,他们与法官享有同等的地位。(3)
首先,陪审团审判是一种司法权二分法模式,它明确区分了陪审团和法官发挥各自作用和相互制约的权力。这种设计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陪审团在判断刑事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决定性的作用。它们完全排除法官的不合理干预,限制法官行使管辖权。只有当被告被判有罪时,法官才能决定量刑。法官负责审判中的法律问题,并在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时解决量刑问题。双方的权力是相互制衡的,但在最终实现判决时不能完全分开。专业法官有义务向陪审员解释法律规范,并指出听证会后应做出什么决定。之后,陪审团将在一个独立的房间里秘密讨论此案。在此期间,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不得进入陪审团室。专业法官必须在陪审团做出最终裁决时宣布结果。当面对复杂的事实判断或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时,法官可以在不干涉陪审员独立性的条件下给予适当的指导。其次,陪审团通常采用一致或多数决定来决定最终的事实结果。首先,陪审团审判是一种司法权二分法模式,它明确区分了陪审团和法官发挥各自作用和相互制约的权力。这种设计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陪审团在判断刑事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决定性的作用。它们完全排除法官的不合理干预,限制法官行使管辖权。只有当被告被判有罪时,法官才能决定量刑。法官负责审判中的法律问题,并在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时解决量刑问题。双方的权力是相互制衡的,但在最终实现判决时不能完全分开。专业法官有义务向陪审员解释法律规范,并指出听证会后应做出什么决定。之后,陪审团将在一个独立的房间里秘密讨论此案。在此期间,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不得进入陪审团室。专业法官必须在陪审团做出最终裁决时宣布结果。当面对复杂的事实判断或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时,法官可以在不干涉陪审员独立性的条件下给予适当的指导。其次,陪审团通常采用一致或多数决定来决定最终的事实结果。首先,陪审团审判是一种司法权二分法模式,它明确区分了陪审团和法官发挥各自作用和相互制约的权力。这种设计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陪审团在判断刑事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决定性的作用。它们完全排除法官的不合理干预,限制法官行使管辖权。只有当被告被判有罪时,法官才能决定量刑。法官负责审判中的法律问题,并在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时解决量刑问题。双方的权力是相互制衡的,但在最终实现判决时不能完全分开。专业法官有义务向陪审员解释法律规范,并指出听证会后应做出什么决定。

之后,陪审团将在一个独立的房间里秘密讨论此案。在此期间,包括法官在内的任何人不得进入陪审团室。专业法官必须在陪审团做出最终裁决时宣布结果。当面对复杂的事实判断或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时,法官可以在不干涉陪审员独立性的条件下给予适当的指导。其次,陪审团通常采用一致或多数决定来决定最终的事实结果。第三,陪审团制度在审判功能和程序设计的合理性方面优于参与制度。在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只审判事实,而法官负责法律和审判技术问题。法官在陪审团的事实判断过程中解释必要的法律知识。这种分工是基于非专业人员和专业人员能力特征的适当安排。因为陪审团依靠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来确定事实,把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判断习惯带到法庭上,尽他们所能来判断控辩双方所说的话的真假,以及事实如何更容易判断。另一方面,即使是专业法官也必须接受长期系统的培训,才能掌握法律问题,特别是现代社会复杂的法律知识和审判中困难的审判技巧。作为外行,陪审团成员可以想象处理这些事情的困难,并且不容易达到预期的目标。第四,陪审团制度更依赖律师制度。在陪审团制度的法庭中,陪审团是完全被动和中立的,律师在审判中扮演的角色严重影响陪审团的判决。18世纪初,英国几乎没有律师参与刑事审判,但从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审判几乎是以律师为主线进行的,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开始显现,对抗性审判模式逐渐形成。随着律师在法庭审判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对陪审团成员的讯问总是会干扰律师事先准备好的内容,导致法庭审判无法继续。因此,取消陪审团成员的讯问权势在必行。普通人通常以问题的形式获得信息。随着对抗性庭审的确认,陪审团成员在法庭上获取案件信息的唯一途径是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严重依赖律师在法庭上的激烈对抗。

(2)中国陪审制度的演变及.....................................................................18-20
(三)评价.....................................................................20-23
2,审前准备程序.....................................................................23-34
(一)陪审团启动模式和案件.....................................................................23-26
(2).....................................................................26-27
(3)陪审团选择权的制度设计.....................................................................27-32
(4)宣誓程序.....................................................................32-34
3,法院听证程序.....................................................................34-44
(一)审判中的专业法官和陪审员.....................................................................34
(2)建立.....................................................................34-38[/比尔/] (3)审查、裁决程序.....................................................................38-41
(4)解释判决理由的程序.....................................................................41-44
4,陪审团上诉审判结构.....................................................................44-51
(一)上诉系统的价值.....................................................................44-45
(2)陪审团制度和上诉制度.....................................................................45-46
(3).....................................................................陪审团案件上诉46-51

5。结论

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历史选择的产物。其相对完善的支持系统保证了陪审团的顺利裁决。然而,在传统的大陆法系依职权国家,诉讼制度与陪审团概念之间仍然存在许多冲突。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甚至要求废除。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适合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诉讼程序,使陪审员能够实质性地参与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审理,解决现行陪审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由于陪审员和专业法官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特殊的程序结构,通过前面的讨论,认为陪审员应从审前准备阶段、审判阶段和上诉结构三个方面构建可能的程序内容。首先是预审准备阶段。在决定是否启动陪审团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少年犯罪和涉及被害人死亡但不适用于上述刑罚的案件,法院应当依职权启动陪审团程序。对我国规定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具体说明,防止不当适用。同时,被告应被给予申请陪审团程序的选择权。法院应履行通知被告在合理的时间内会见陪审团的义务。如果法院未能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有权上诉请求救济。上诉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决,并以程序非法为由发回重审。此外,如果被告的陪审团选择申请被驳回,他有权上诉并充分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在确定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后,法院应在控辩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确定正式陪审员和替代陪审员,他们最终将通过有理由的巡回审判和无理由的巡回审判参加审判。应当指出,在合议庭的组成中,陪审员的人数应当扩大,以增强他们在作出决定时的心理优势。合议庭组成后,陪审员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宣誓,以确保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良心履行司法职责。

第二,审判阶段。主持审判是一项非常专业和技术性的活动。只有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专业法官才有能力合理安排各种审判活动。此外,要求专业法官解决法律解释、程序性法律问题等专业法律问题,并以简单易懂的语言向陪审员解释,以充分发挥专业法官的优势。然而,普通人具有以故事为中心获取信息和评价案例的特点。法院应该尽最大努力考虑以故事的形式进行调查和辩论,以便陪审员能够获得准确和全面的信息,并确保正确的判决。此外,鉴于案件数量众多且复杂,我们可以借鉴俄罗斯和法国的问题清单制度,将案件的构成要素具体化,以帮助陪审员记忆和掌握信息而不会有太大偏差。听证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决。陪审员很容易受到专业法官权威的影响。在第一轮审查中,陪审员将首先根据问题清单中的问题发表意见,然后专业法官将发表意见。对于每一个定罪和判刑问题,陪审员的发言应记录在案。在第一次演讲后,陪审员和专业法官应该被允许互相辩论和说服,以防止陪审员事先受到法官的干预。审查结束后,应对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进行表决。定罪问题应首先决定,量刑问题应在定罪后决定。在案件审判中,三种审判机制各有特点。考虑到陪审员与专业法官之间的权力平衡和审判质量的有效保证,限制性模式是更合适的选择。只有当合议庭的人数超过半数,并且至少有一名陪审员和专业法官赞成定罪时,才能作出有罪判决,双方的意见都要得到考虑,同样的投票规则也适用于量刑问题。在最终判决理由解释系统的选择中,问题列表系统仅仅是案件事实的简单列表,没有详细的逻辑论证和推理。被告无法准确把握陪审员在复杂案件中做出判决的原因,不利于被告的上诉,因此不是最佳选择。德国可以通过裁决的形式为裁决提供明确的理由,但也有不利因素不能充分反映陪审员的意见。因此,专业法官应在原判决推理的基础上做出判决,整理出陪审员不完整甚至支离破碎的意见,并附在判决后面,以反映陪审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