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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字论文范文从美容院合同纠纷看服务合同的解除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3456字
论点:原告,合同,被告
论文概述:

本文是笔者在法院实习期间根据接触到的案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实证调研后,分析思考后写成。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服务品质的要求日益苛刻,维权意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美容美发合同纠纷所反映的服务合同解除问题。

第一节美容院合同争议的主要类型

1。因对服务结果不满意而引发的合同纠纷
案例1:原告上海杨怡发设计有限公司徐某已服务多年,办理杨怡卡。然而,2008年12月19日,杨怡换成了甄嬛,原来的卡需要更换。徐继续在卡片上收取5000元,金额为946元,但唯一的要求是原造型师李明继续他的服务。经经理同意,他打车去了小木桥路店,找到了李明。从中午11点到午夜12点,他染了五次头发,但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结果适得其反,不得不打车回去。他对被告理发师的技能完全失望,再也不能接受被告的服务。经消费者协会调解,被告仍未作出满意的答复。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卡上的5842元,赔偿车费58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声称被告在2008年12月22日向被告提供美发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被告否认了这一事实。但是,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原告当天在被告连锁店接受服务的时间超出了一般公认的正常范围,原告在被告的经营范围内是孤独的。被告对两者之间发生的服务过程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忽视了举证责任,应当对不利后果承担责任。点评:美容院合同中的瑕疵认定标准是不可估量的。对案件的分析表明,原告提出“他对被告造型师的技能完全失望”作为终止合同的理由。“失望”是一个无法量化的因素。当顾客在接受美容院服务后拒绝支付赔偿并以此为由要求终止合同时,很容易引起纠纷。由此可见,在美容院合同中,合同双方往往对全面合理履行服务合同的标准缺乏明确的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原告提出的终止合同的理由往往伴随着个人偏好,并有一定的心理因素。这些主观原因在审判过程中往往无法从外部定性,因此无法量化的标准给法院的审判实践带来巨大挑战。

二.服务机构变更引起的合同纠纷[/BR/]案件二:原告为外国朋友,被告为徐汇区美容院。2009年8月9日,原告在被告办公室办理消费卡,并收取3000元。同年8月9日至10月17日期间,原告消费6次后,卡内余额为1881元。之后,原告去被告家花钱,发现商店关门了。在与被告在虹口区的分店联系后,被告被告知可以在虹口店消费,但不同意退款。原告现在要求被告返还消费卡上的余额1881元。一审法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消费卡可以看出,该卡可以在被告注册的华山路店消费,也可以在虹口区的两个地址消费。从美容院消费的规律性和规律性来看,居住地离这种服务场所很近,这是消费者与商家缔结这种服务合同关系的主要因素。原告声称,他购买消费卡是基于便利因素,即他的住所靠近被告,与被告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这是合理的,并被法院采纳。目前,原告住所附近的被告商店已被撤销,导致原告无法在双方约定的地点享受相关服务,足以影响原告顺利行使合同权利。合同的目的很难实现。因此,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返还消费卡的余额。本法院支持这一点。判例3:2008年10月和12月,原告在被告所属的甄嬛红梅店购买了两张会员卡,但注意到这两张卡仅被甄嬛红梅店使用。2009年11月,甄嬛红梅店将其店铺转让给金姿美容美发店,原告会员卡中仍有余额28,201.50元。原告得知该店转让后,与金子美容院协商,该美容院不批准甄嬛的会员卡。然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卡片,被告拒绝了。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命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28,201.50元。一审法院认为,贵宾卡上注明的“该卡仅用于甄嬛红梅店”并不影响服务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因此,在被告将甄嬛红梅店转让给金姿美容院后,原告仍可选择被告的其他分支机构,如宜山路店、东兰路店、龙明路店,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转让店铺不构成根本违约,也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其他法律条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8,201.50元预付款的请求。然而,被告转让商店实际上给原告的消费造成了一些不便。原告不得不向被告支付额外的交通费用以供消费。因此,可以认为被告转让商店构成了服务合同的不当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对其不当行为做出适当赔偿,以使其支付更多的运输费用和时间。3.分析:不同判断理念导致的合同漏洞补充的差异导致同一案件中的不同判断。第二类案件的基本事实非常相似,但长宁法院和徐汇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大型连锁服务组织不断涌现。以美容院为例,根据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上海主要大型美容连锁机构现在基本上采用加盟店的做法,这种做法也会导致各店运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较弱。因此,店铺转让和法人变更也时有发生,这很容易导致类似于第二类的情况。鉴于原服务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店铺转让等原因作为合同的终止条件,店铺消费是否可替代,以及原卡店的店铺消费是否应作为合同存续的条件存在,均涉及法院对原服务合同的解释。然而,鉴于此类案件的新颖性,法官在判断概念和价值判断上还没有达成共识,因此他们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契约性解释,导致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导致判决混乱。显然,案件2的法官从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主观感受的角度解释了有利于消费者的服务合同,从而赋予原告终止合同的权利。然而,与此相反,在案例3中,法官主要从促进交易的角度来解释有利于服务组织的服务合同,只要求服务组织承担违约责任,否认原告终止合同的权利。因此,如何对服务合同中类似的模糊条款甚至隐含条款做出合理的解释,需要在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

3。服务更换引起的合同纠纷
案件4:原告自2003年以来一直在被告处花钱。2007年4月15日,原告通过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向被告支付14000元,其中6000元用于购买被告美容产品,8000元用于购买美容卡。2008年1月,由于美容师更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美容卡,并责令被告返还美容卡中的余额3,714.5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举证并质证后,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向被告支付14000元及剩余款项的主张是真实的。此外,鉴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目前的纠纷,原告继续在被告办公室花钱是不现实的。因此,原告要求退还该卡,法院给予许可。评论:很难用隐含条款来弥补服务合同中的漏洞。在案例4中,原告以服务提供商的变更为由要求终止合同,但原始服务合同往往没有将服务提供商的变更列为终止合同的原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案例4的情况并不少见。服务组织的成员和客户通常有自己的具有特定偏好的服务提供商,并且服务组织通常意识到这种现象。此时,争议出现后,有必要讨论“由特定服务人员向特定客户提供服务”是否可以作为默示条款,法院可以通过漏洞补充合同解除的原因。对案件4的分析表明,法官也回避了具体撤销原因的确定,并以失去服务为由决定直接撤销合同。因为毕竟,很难识别隐含的术语。

第二节美容美发合同纠纷的新情况
传统的美容美发合同主要涉及以下类型:“隆胸与残疾”、“洗眉造成的条状疤痕”、“离子烫伤造成的脱发”、“美容治疗造成的扁平疣”等。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美容院合同纠纷通常呈现以下特点:1 .大多数涉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因此被害人请求权的选择是多样化的。传统的美容美发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对消费者财产权和个人权益的损害。因此,除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外,此类纠纷往往涉及侵权责任法的一些规定,并可能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而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选择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权益,而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益,因为根据侵权责任,受害者不仅可以要求“医疗费用赔偿、因误工减少收入、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受害人可以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传统美容院合同纠纷中,受害人的请求权选择是多样化的,受害人享有更大的自主选择。2.评估标准和评估机构之间的不一致增加了审判的难度。在传统美容院合同纠纷中,法院的审判难点主要在于: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美容整形手术的鉴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只有法院合议庭的成员才能衡量美容整形手术的效果。然而,法院合议庭的成员有时很难判断表面效果。在整容和整形手术案件的审判中,法官不得不面对大量的医学专业知识。在某些情况下,病人的照片不会留在手术前,也无法比较。在判断整形手术效果时,法官无法确认整形手术后的不良后果是否由医疗行为引起,因此很难做出判断和判定。3.不正常的合同会导致重叠的争议。目前,美容美发合同不规范。大多数协议是美容美发商店单方面达成的,缺乏公平性。然而,我国还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客户签署的合同是否可以作为基础产生争议。消费者很难保护自己的权利,其中许多是由美容院不规范的合同造成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容院越来越显示出规模化的趋势,会员卡制作量的起点也日益增加。与此同时,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提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协调处理到更加激烈的诉讼处理,第一部分提到的新型美容院合同纠纷正逐步进入我们的审判领域。然而,这种新型的美发合同在传统的美发合同纠纷中不仅具有评估标准不统一、合同不规范的特点,还带来了一些新的情况。1.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是单一的,仅针对违约,基本上不涉及人身伤害。与传统美容美发合同相比,本文所指的新型美容美发合同纠纷基本上不涉及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因此,这里的消费者只能在原有美容院合同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取消和赔偿要求,要求服务提供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合同纠纷涉及消费者更主观的感受。通过第一部分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新型美容院合同纠纷中,服务提供者往往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身体伤害,消费者往往会基于主观感受要求赔偿损失或终止合同。例如,在案例1中,消费者因对造型师的劳动成果不满而要求解除会员关系,而“不满”则涉及到当事人太多的主观判断。在案例2中,由于新店远离住所,消费者要求以美容院店铺的转让为由解除会员关系,而办理会员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美容院的地理优势。因此,在这种争端中,当事方提出证据和法官证词的形成并不容易。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需要能够以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生活经验来解释合同条款,以补充合同中的漏洞和现有的法律漏洞。笔者认为,随着人们对服务质量要求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美容院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类新型美容院合同纠纷的数量必将呈上升趋势。

第三节服务...............................................................................................[美容院合同16-19/br/]第四节服务合同终止条件的确定...............................................................................................19-23
第二章国外相关案件送达...............................................................................................23-32
普通法案件的第一部分...............................................................................................23-26
一、合理满意...............................................................................................23-24
2,真诚满意...............................................................................................24-25
3,...............................................................................................25-26
第二节,日本判例...............................................................................................26-28
一、...............................................................................................26-27
2,它否认完成的青铜图像中的缺陷,...............................................................................................27-28
第三节...............................................................................................28-32 [/BR/]在涉外“满意”条款中,“满意条款”位于...............................................................................................28-29 [/BR/]服务合同二。...............................................................................................29-30[/比尔/]第三章“满意条款”,...............................................................................................30-32
第三章服务合同终止的试行困境...............................................................................................32-44
第1节服务合同法律漏洞的识别...............................................................................................32-34[/比尔/]一,法律漏洞的定义...............................................................................................32
二,查明法律漏洞...............................................................................................32-33
3,法律脆弱性分类...............................................................................................33-34
第2节...............................................................................................34-37服务合同中的法律漏洞

结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务合同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我相信,随着服务业的发展,这类纠纷也会呈现多元化趋势。根据法院实践中遇到的相关实际案例和问卷调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分析表明,现阶段服务合同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服务合同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满意度标准难以确定。二.合同中有漏洞。例如,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人员变更”和“服务组织地点变更”是否可以作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笔者引用英美法和日本法的案例来说明不同国家对“满足”标准的不同看法。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在英美法中,人们对涉及“个人情感如美学”的满意持相对宽松的态度,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并将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作为“满意与否”的唯一判断标准。相反,在日本法律中,“满足”的确定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态度,更倾向于基于设计者的感性来保护他们的创作自由,从而促进交易。笔者在借鉴各国判例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判断服务合同纠纷的困难来自法律漏洞的存在和弥补合同漏洞的困难,最终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因此,在法律漏洞的补充上,笔者提出可以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以类推适用雇佣合同的相关规定,以消费者的主观“不满”作为服务人员承担缺陷保证责任的标准。对于合同漏洞的补充,笔者认为可以基于预期推理和公平正义原则,通过相关默示条款进行补充。从而缓解审判困境。鉴于作者理论知识有限,对行业认识不深,分析中存在一些不足。我希望教师能给予实践指导和理论修正。我也希望本文能给实际的试验提供一些理论上的启示,并提供一些实际的操作资料。我真诚希望本文能有助于缓解服务合同的审判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