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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0字论文范文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欺诈研究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34560字
论点:欺诈,合同,欺诈行为
论文概述:

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欺诈行为是一种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侵害了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且危害交易安全秩序。由于新型合同欺诈形态的出现,需要对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识别以及归责展

论文正文:

一、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欺诈概述

(一)合同欺诈的概念

1。相关学术观点
欺诈是指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国民法学界对欺诈的定义是:“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这种错误判断表达意图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欺诈行为是指一方故意向另一方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使另一方作出虚假陈述。合同欺诈是发生在合同领域的欺诈。具体表现为:“欺诈者以订立合同为手段,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故意将虚假事实告知另一方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另一方做出错误决定,不平等地获取非法利益。”一些学者还从刑事法律欺诈、合同欺诈和民事活动中常见的合同欺诈的角度比较了合同欺诈和合同欺诈的区别。他们认为,合同欺诈与合同欺诈的区别不同于“故意内容”、“行为”和“签约后的态度”,即“民法中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欺骗他人,导致他人误解并订立合同的行为。”这些观点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合同欺诈的内涵。

2。作者观点
作者认为,合同欺诈的内涵与其他法律概念相混淆的原因是合同欺诈和合同欺诈的概念极其相似,容易混淆。因此,有必要从合同欺诈最突出的特征入手,严格把握合同欺诈的本质特征,分析合同欺诈的法律含义。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欺诈的含义,需要对“合同欺诈”进行分解。首先,合同欺诈是发生在合同领域的一种欺诈行为。所谓合同领域的发生,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欺诈行为。其次,欺诈不同于欺诈。欺诈行为只是为了防止交易对手表达真实意思,而不是像欺诈行为那样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最后,合同欺诈的程度不同于合同欺诈。合同欺诈只是民事欺诈,由此引发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合同欺诈危害经济秩序,侵犯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行为。《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中所谓的“欺诈和胁迫手段”是指“合同欺诈”一级的“欺诈”,而不是说这种行为将构成合同欺诈。例如,商品交易中两英镑的短缺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欺诈,它使交易对手误以为商品数量足够并支付交易费用,但事实上两英镑的短缺,如果交易对手在订立销售合同的过程中知道这种情况,合同就不会订立。

(2)合同欺诈的基本特征
与其他相关行为相比,特别是与民事、商业活动中的胁迫等其他不诚实行为相比,合同欺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表面合法性
合同欺诈的行为者通常采取某些措施使合同在表面上具有法律效力,以防止交易对手在了解真相后提出异议。这种明显的合法性是由行为者故意隐瞒真相或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说出虚假信息造成的。例如,行为者将货物的原产地捏造给合同的对应方,这使得买方错误地认为交易的标的物实际上是在一个著名的原产地生产的,并花了一大笔钱去购买。然而,事实上,商品的起源与行为者的表达是不一样的。虽然在产品质量和功效上不一定有明显的差距,但如果交易的对方事先知道这种实际情况,它可能会做出相反的打算或提出打折的打算。合同欺诈的结果是合同的法律行为具有明显的合法性,即合同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这种状态是暂时和脆弱的。交易对手一旦知道真相,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提议取消或变更合同,从而使表面有效的合同无效,或者被取消或变更。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立法如此规定的原因是为了保护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欺骗其真实意图和损害其权利。从维护交易秩序的角度来看,也有必要给予交易对手救济机会。

2.
合同欺诈在手段上也是隐蔽的,即合同欺诈的主体使用各种手段隐藏其欺诈行为,以防止其欺诈行为被合同的对应方知晓。合同欺诈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合同欺诈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合同相对人的紧急心理,使合同相对人误认为合同欺诈行为合法,意图表达真实。合同欺诈者使用秘密手段实施欺诈行为的原因是,只有隐藏其真实目的,他们才能避免欺诈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一旦合同欺诈被发现,不仅合同将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和变更,而且合同欺诈者将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对合同欺诈有一些法律规定,并采用惩罚性赔偿来增加合同欺诈的成本。因此,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合同欺诈者必须采取隐蔽的手段来达到欺诈的目的。

3。形式的多样性
合同欺诈的目的是相同的,即通过欺诈,合同的对应方仅限于错误的理解,并做出错误的含义表达和决定。然而,在形式上,合同欺诈是多样化的,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目前,最典型的合同欺诈形式如下:第一,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导致了对合同相对人的错误理解。例如,如果在产品质量、交付日期和风险承担方面使用模糊的术语,或者使用标准合同条款来排除合同对方的权利,合同对方将遭受损失。第二,虚假承诺不能履行或以次充好,限制了合同相对人的错误理解,使合同相对人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现象在买卖合同的欺诈行为中具有相同的目的,即通过欺诈行为,合同的相对人被限制在错误的理解中,做出错误的意思表达和决定。然而,在形式上,合同欺诈是多样化的,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目前,最典型的合同欺诈形式如下:第一,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导致了对合同相对人的错误理解。例如,如果在产品质量、交付日期和风险承担方面使用模糊的术语,或者使用标准合同条款来排除合同对方的权利,合同对方将遭受损失。第二,虚假承诺不能履行或以次充好,限制了合同相对人的错误理解,使合同相对人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3)合同欺诈的形式

1。合同欺诈的传统表现
对合同欺诈形式的研究可以使我们从类型学的角度审视合同欺诈的外部表现,从而更好地把握合同欺诈的外部特征,帮助我们更好地识别合同欺诈。合同欺诈的传统形式有合同质量条款欺诈、合同价格条款欺诈和合同标记条款欺诈。有必要对传统形式的合同欺诈进行进一步的类型学研究。质量是商品和服务质量的集中反映。质量欺诈是合同欺诈中最常见的欺诈形式,主要表现为欺诈者对货物或服务质量的虚假陈述,这使得合同对方误认为是事实并与之交易,从而造成损失。质量欺诈的常见类型包括:第一,虚假宣传和承诺。虚假宣传和承诺是指欺诈者对合同对方不切实际的质量宣传和承诺。例如,商品的宣传有一定的特定效果,但实际上没有这样的效果。另一个例子是承诺,如果有任何质量缺陷,它将负责退货和更换,但后来它也提出一些条款来限制另一方的权利。第二,用新的代替旧的。欺诈者使用回收货物或其他旧货物,使合同对方错误地认为货物是新的,并通过抛光、抛光或其他翻新技术与欺诈者进行交易。第三,以次充好。劣质产品是一种典型的质量欺诈,它是指将低质量等级的产品冒充高质量等级的产品。从广义上讲,假冒名牌和走近名牌也是一种以次充好的行为。第四,其他类型的质量欺诈。质量欺诈不仅表现在上述典型类型中,还包括其他捏造质量事实、歪曲事实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对方陷入错误理解。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质量欺诈是一种合同欺诈,它会导致无效、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如果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看,质量欺诈也是一种经济违法行为,会导致双重赔偿责任等经济法法律责任。价格欺诈是指在民商事活动中,欺诈者对价格进行欺诈,导致合同对方错误理解并造成损失。大型超市的虚假投标价格案件是典型的价格欺诈。2009年,中国媒体报道家乐福、沃尔玛和其他大型零售企业抬高了货架上的价格。常用的方法是设定底价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然而,当消费者去收银台结账时,他们发现这些商品的实际价格高于标价。然而,由于大多数消费者没有核对现金收据的习惯,消费者的权利受到损失,即他们错误地假设某些商品的价格是几何的,但事实上这些商品的价格高于结帐价格。该案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抗议。舆论指责大型零售商价格欺诈,认为这是一种不诚实的商业方法,并获得了非法利益。然而,面对舆论的批评,大型零售企业认为,价格上涨的原因是超市价格已经调整,但货架上的商品价格没有及时调整。言下之意是超市没有故意抬高价格,也没有通过价格欺诈侵犯消费者利益,主观上获取非法利益。

然而,笔者认为,大型零售企业有义务依法检查价格和报价。如果大型零售企业违反这一义务,导致实际收银机价格高于商品价格,这种行为应被视为价格欺诈,消费者有权退货(即取消合同),也有权要求超市退回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即变更合同)。除了收银机价格高于商品价格的隐性价格欺诈外,在民商事活动中还有一种更典型的价格欺诈方法,即故意提价。然而,折扣销售的方法实际上是用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事实上,即使打折后,价格也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类似产品的价格。这种现象在家电销售领域更为普遍。商家经常虚标家电产品价格,并利用所谓的“打折促销”等方法来吸引消费者的消费欲望。那么,这种行为是价格欺诈还是正常促销?笔者认为,正常促销应该与价格欺诈区分开来,因为正常促销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方法,而价格欺诈背离诚信原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些价格促销案例中,商家利用节假日促销商品,但这些所谓的折扣价格,甚至高于原价,都是典型的价格欺诈。更重要的是,正常促销活动中订立的合同依法有效,而价格欺诈后形成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可变更的,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一定缺陷。判断正常价格促销和非法价格欺诈可以从商品市场价格和商品促销折扣价之间的偏离程度来判断。这种方法也完全符合《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利用虚假或误导手段引诱消费者消费,这是一种价格欺诈。虚假投标价格和虚假促销是价格欺诈中两种典型的合同欺诈形式。然而,除了虚假投标价格和虚假促销,还有许多具体形式的价格欺诈。例如,通过预先存储金额,预先存储资金的客户可以享受很大程度的折扣,以吸引客户预先存储金额。但是,一旦消费者预存了金额,商家就会提出一些补充条件,认为享受折扣价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者只有几种特定的商品和服务在折扣价格范围内。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服务消费领域,如美容院。它的共同特点是以较大的折扣价吸引消费者,但前提是消费者必须存入金额,否则他们无法享受折扣价。

一般来说,价格欺诈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价格欺诈通常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成立前,一方利用各种手段编造价格,或利用优惠促销等手段吸引消费者。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发现价格不合理,不是所谓的优惠促销价格或折扣,甚至高于原价和市场价。预付款是价格欺诈的主要特征。第二,交易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表明价格不符合实际情况。例如,商品价格较高,但数量不足,服务质量较差,这与最初的承诺不一致。这一特点在服务消费中尤为明显。例如,在预付费服务中,消费者已经支付了价格,但发现后续服务中的服务质量明显与承诺不符。此时,可以认为这种纠纷不是普通的合同纠纷,而是构成价格欺诈。合同标识条款中的欺诈,是指欺诈方在台湾对相同的标识条款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被欺诈方错误理解并与之订立合同。合同标记条款欺诈和质量欺诈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主要表现是商标术语欺诈不一定表示质量问题,或者质量欺诈不一定是商标术语欺诈。合同标记条款欺诈与质量欺诈之间存在交叉关系,但由于合同标记条款欺诈是合同欺诈的一个重要分类,因此有必要单独列出合同标记条款进行研究。所谓标志是指各种符号、代码、铭牌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产品上标明,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些标志必须真实有效,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这些标志包括生产日期、产地、质量标准、保质期、许可证和其他标志。在民商事活动中,此类标记可能被虚假标记、伪造或者篡改,导致标记上的情形与实际不符。例如,商家可以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符合质量保证要求。商家利用模仿和其他手段模仿知名品牌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他们购买的商品是名牌产品。虽然标识欺诈在外观上是公开的,但它仍然是一种隐藏的合同欺诈,因为虽然标识是公开的,但其中包含的欺诈仍然是隐藏的。标识欺诈构成对交易秩序和合同对方权利的严重侵犯。不同之处在于,与其他常见的合同欺诈相比,标识欺诈更容易受到公共权力的干预和打击。标志是否合法是工商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新建...............................................................................................对于合同欺诈14-17
(4)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17-21
二,2004年域外合同欺诈立法比较研究...............................................................................................21-27
(一)...............................................................................................21-24
关于域外合同欺诈的立法1。...............................................................................................21-22
2。日本的...............................................................................................22-23
3。德国的...............................................................................................23
4。台湾...............................................................................................23-24
(2)...............................................................................................24-25
关于域外合同欺诈立法1。价值:...............................................................................................24
2。立法案文:复杂的立法规定...............................................................................................24-25
3。法律后果:撤销手段...............................................................................................25
(3)...............................................................................................25-27
关于域外反欺诈民事立法1。...............................................................................................25-26
2。澄清第三方欺诈的情况...............................................................................................26-27
3。加强...............................................................................................27
3致善意第三人,...............................................................................................27-33中国合同欺诈立法
(1)立法规定过于简短。...............................................................................................27-28
1。文本级删节...............................................................................................27-28
2。简介...............................................................................................在内容级别28

结论

本文主要运用规范法和比较法的基本法律研究方法,对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欺诈进行深入研究。主要研究思路是分析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欺诈的本质,研究合同欺诈的本质特征、合同欺诈的类型以及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等合同法基本问题。在研究了合同欺诈的本质之后,从比较分析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欺诈民事立法。具体比较了日本、德国和台湾民法典中的合同欺诈立法,并通过比较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民事反欺诈立法体系和内容进行了批判。主要结论如下:一是由于缺乏对民事行为特别是意志表达的系统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欺诈立法变得毫无根据,立法风格突兀,立法内容薄弱,使得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无法承担反欺诈的重要任务;二是由于立法技术的缺乏,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建立的反欺诈立法体系只注重保护合同欺诈当事人的利益,如赋予其请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而没有注意合同欺诈中的利益平衡。第三方欺诈的情况和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尚未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导致现行民事反欺诈立法中利益失衡,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第三,建议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欺诈应被视为意愿表达的一种缺陷,应归入民事法律行为范畴。欺诈的法律后果应规定为可撤销的意愿表达,而不是无效和可撤销的。第三方欺诈的,表意文字有权撤销其意思表示,但仅限于合同对方已知或应当知道的事实,超出此范围的,不得撤销;理论家撤销了他有缺陷的意图表达,不得反对善意的第三方。通过这些立法改革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民事反欺诈立法,使作为民事欺诈最典型表现形式的合同欺诈能够在丰富的民法理论体系中找到其应有的位置,并在立法内容中增加利益平衡因素,而不是片面强调对合同一方的保护,从而实现权利保护和交易安全保护的一致性。当然,建议中国修改现行《合同法》是不现实的。笔者不期望中国的《合同法》能在可预见的将来得到修改。然而,本课题所包含的相关研究成果可以作为未来民法典制定的参考资料。在民法典的制定中,《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不应简单地结合在一起。相反,我们应该借鉴域外民事立法中的反欺诈规定,改革立法风格和内容,而不是固守陈规定型观念。笔者对此持积极乐观的态度,认为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将对合同欺诈做出科学完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