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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字论文范文刑法中的同意理论研究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4000字
论点:同意,刑法,权利人
论文概述:

法学概念特别是来自他国刑法理论的概念的使用应当精确,否则理论的根基便不牢固。只有明确了概念各自所指代的范围,清晰的界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在学术讨论和交流中统一话语,才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同意”的古今考察及内涵界定

本章主要研究同意的一般问题,不仅涉及刑法中权利人的同意,还涉及法律史、政治哲学、民法等相关问题。首先,从法律史和比较法的角度研究同意理论。然后,分析了同意本身的含义,明确了同意本身概念的外延和内涵。

第一节“同意”的古今回顾

首先,同意的横向考察
“权利人同意”理论是外国刑法学界经常研究和争论的问题。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法律原则。作为一项从古罗马法发展而来的制度,虽然各国在行为的性质、刑法的意义、正当性依据以及对权利人同意的法律承认程度上存在很大差异,但现代国家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都接受了这一古罗马法律制度,现在的普遍看法是对所谓的权利人同意施加严格的条件。

2。同意的纵向审查
在国家形成之前的原始社会,很难想象同意他人入侵自己或自己的宗族会发生,因为没有法律概念。随着国家的出现,社会团体拥有制裁各种违法行为的全部公共权力。在古罗马,“公共犯罪”和“私人犯罪”、公诉和自诉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从制度上承认,受害人所犯的侵权行为不应受到国家的制裁,允许当事人私下解决问题。中世纪,国家权力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越来越严格。在“犯罪是对整个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侵犯”观念的影响下,约定行为不能再排除犯罪的成立。然而,在中国,在“礼法合一”的法律传统下,处罚权的启动往往受到封建礼仪的限制。犯罪行为不仅被认为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危及国家的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当然,同意不能作为排除侵权人刑事责任的基础。后来,在罗马法的复兴中,一些私法原则成为公法,罗马时代对私人协议的尊重得以恢复,特别是在私法领域,特别是在契约关系中,对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尊重。公民自己有权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获得同意和执行同意的行为是正当的。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后,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和拿破仑法典的建立和完善,法律的结合成为历史,部门法的分离成为必然趋势,民法和刑法的界限逐渐变得清晰,国家权力的存在只是为了保护公民神圣不可剥夺权利的实现。除打击犯罪外,保护自由和人权已成为刑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在这种背景下,人们一致认为有了新的发展,但仍需要在某些限制范围内加以应用。

三,“同意的实际调查”
自我国现行刑法实施以来,尽管颁布了八项修正案,但没有关于同意的构成要件、经同意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定。然而,理论上认为,除了中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还有其他正当行为。然而,在理论上对合法行为的延伸范围没有一致意见。一般来说,同意被视为合法的原因。

第二节“同意”的定义
本节试图给出债权人同意的一般定义和研究范围。我认为“权利人同意”,即“同意”,应该从“一个维度”、“两个角度”、“三个区别”和“四个层次”来理解:

一、“同意”的一个层面
“一个层面”是指主要从刑法的角度理解和研究债权人的同意,当然,在刑法层面(从比较法的角度)债权人的同意是不可避免的。目前,我国刑法研究有一个趋势,即刑法与刑法的研究没有区分,刑法与刑法的研究混淆不清,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不明确。所谓刑法问题,一般是指刑法研究中涉及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最终是一个国家刑法规则和制度的完善以及具体法律的适用。刑法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实用主义的角度进行的。所谓刑法问题是指刑法研究中涉及的问题。这些问题通常不仅局限于一国国内刑法的具体规定,而且主要从犯罪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比较法等角度进行研究。所涉及的问题不仅仅限于刑法问题,而且往往涉及多学科领域的交叉问题。因此,刑法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进行的,最终可能但不一定侧重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说,刑法问题一般是刑法问题,而刑法问题不完全是刑法问题。严格来说,本文所讨论的“权利人同意”问题是一个建立在刑法研究基础上的刑法问题,而不是一个纯粹的刑法问题。一方面,从我国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对“权利人同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连我国的刑事立法也不完善,仅用两个规则来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此外,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类似“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但由于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不实行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判例,尤其是刑事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有限。可见,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对“权利人同意”的研究仍然缺乏立法和司法实践基础。另一方面,本文从研究内容和方法的角度,不仅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了“同意”的起源和现实发展,而且从比较的角度研究了“同意”在国内外的现状。它将“同意”分为四个层次和十种类型(见下文)。虽然最后初步提出了“同意”的八个构成要件,但仅限于理论讨论。权利人同意在国外主要作为刑法问题存在,以解决类似情况下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然而,刑法问题也是刑法问题。当我国法律中没有类似制度时,本文主要从刑法的范畴来探讨。

2。“同意”的两个角度
“两个角度”应从“债权人同意”本身和债权人同意的行为两个角度来理解。我国理论界存在着“同意”和“应该同意的行为”一并讨论的问题。无论被害人同意还是权利人同意,这只是同意的基本前提。只有同意背后的行为才是刑法应该关注的焦点。因此,在学术讨论中,应区分“同意”和“应同意的行为”。刑法以行为为基本研究对象,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或刑罚。刑法中所有合法的原因都是基于行为。“同意”本身只是我们确定事实和评价行为价值的标准或参考,对“同意”的研究也有助于定罪和量刑。同时,行为研究的重点也符合我国现行的四要素耦合犯罪构成体系,这符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所有得与失平等的特点,也符合我国在认定非法犯罪时基于行为的思维方式,有助于我们从犯罪构成的整合角度来研究“同意”,从而避免“同意”脱离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因此,“债权人的同意”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排除构成要件一致性的理由,另一层是行为人在债权人同意下实施的行为。因此,“权利人同意”理论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权利人同意”本身,主要研究权利人的同意能力、同意含义、同意误解、同意表达、同意代理、同意时间、同意后果等。二是经权利人同意实施的行为。在此,我们主要研究行为与同意的关系、此类行为的类型、此类行为在犯罪学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此类行为认知错误的处理方法。

三、“同意”的三个区别........................................................................................17-22
四,“同意”的四个层次.................................................................................22-24
第二章“商定的”基本观点和.................................................................................24-35
第一节“同意”.................................................................................24-27[/比尔/]一、.................................................................................24-25
二、“同意”制度深受以下因素的影响.................................................................................25
3,“同意”的理论就是谋杀.................................................................................25-26
4,“同意”和“同意”的几种情况.................................................................................26
5,“同意”突出法语.................................................................................26-27
第2节“同意”的类型.................................................................................27-35[/巴西/]一、国家同意与个人合作.................................................................................27-29[/比尔/]二,现实同意和推定.................................................................................29-30
三,自然权利持有人的同意.................................................................................30
四。事先同意和.................................................................................30-31

第三章“同意”的要素和.................................................................................35-55
第一节“同意”的构成.................................................................................35-44
刑法第二节“同意”理论.................................................................................44-55

结论

刑法是一部关于犯罪和惩罚的法律。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合法权益。从世界的法律图景来看,“同意”作为一种地方性的“知识”,是基于自由主义的社会理想和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事务的人生信念。它努力构建一个现实的社会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个人拥有最大的自由,社会共存。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文化对个人、社会和世界关系的基本理解。基于此,在价值尺度层面,“同意”倡导基于社会共存的个人自由。在思维方式层面,基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哲学理念,尊重个人自由、权利和价值观,体现了个人权利本位的理念。由于我国尚未从立法层面规定“同意”,本文主要在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梳理“同意”理论。本文中“同意”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维度”、“两个角度”、“三个差异”、“四个层次”、“五个观点”、“六个含义”、“八个要素”和“十种类型”。概念图可以在本文附件中看到,这里不再重复。虽然文章已经完成,但由于我的能力和空间的限制,文章中的一些地方仍然缺乏深入细致的论证和推理,加上时间的仓促,有些观点在没有详细分析和审议的情况下可能无法提出,文章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理论上或逻辑上的漏洞。作者真诚希望受到批评和纠正。这里只是对我认为本文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的一个初步而简单的回答,以便使本文中的问题得到充分的暴露或得到深入的讨论。首先,读者可能会认为本文中对同意概念的歧视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或者本文中某些概念的使用不同于传统概念,这很容易造成理论上的混乱。我认为法律概念的运用,特别是那些来自其他国家的刑法理论,应该是准确的,否则理论的基础就不会牢固。只有明确每个概念的范围,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在学术讨论和交流中统一话语,建立一个逻辑清晰的完善理论体系。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文中提到的概念,文章还以图表的形式反映出来。其次,读者可能会认为本文偏离了刑法的研究方向,而且本文相当大一部分没有讨论刑法。如上所述,我认为我们应该区分刑法和刑法。我们不应该混淆刑法和刑法。两者的研究范围重叠但不一致。“权利人同意”是因为我国没有法律规定,所以本文更多的是从刑法的角度来研究它,所以有很多与法律史、民法、罗马法、政治哲学等相关的内容可以更好的界定一个制度的真实性质也就不足为奇了。最后,理论研究的目的是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读者可能会认为本文的“形而上学”内容过多,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在第三章的第二节中,本文提到了“同意”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六种含义。事实上,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同意”制度,但“同意”理论也可以通过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以下是对不久前讨论的备受瞩目的徐婷案件的简要解释。徐婷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徐婷用他的真实卡和密码从自动取款机上取款,金额巨大。他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这是所有分析的出发点。学术界对犯罪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有罪理论和无罪理论。犯罪理论分为盗窃理论、挪用公款理论和信用卡诈骗理论。在我看来,徐婷取款的主观善意在整个讨论中没有实际意义。他可以真诚地但故意地这样做,这对犯罪构成没有影响。财产犯罪保护的合法利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其次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恢复的占有。自动取款机中的现金属于银行管理和占有。无论被告是否有权取款,只要现金还在自动取款机上,它就属于银行。如果行为人有权取款,就是行使债权的行为,所以是合法的。如果他没有取钱的权利,他在取钱的时候会侵犯银行的占有权,所以不可能确立贪污罪。由于银行卡里的钱属于银行的54%,银行是否同意让徐婷取走存款就成了决定案件性质的关键。如果银行有有效的同意,则不构成犯罪;如果银行同意欺诈,就可能构成信用卡欺诈罪。如果银行缺乏有效的同意,这将构成盗窃。从同意能力的角度来看,这涉及权利持有人的同意。本行属于法人实体,有能力在正常仓储业务范围内达成一致。徐婷与银行签订了借记卡服务的全面合同,这是客户与银行之间关于存款和取款服务的框架协议。自动取款机是银行和客户之间达成一致的众多服务之一。这里的协议是存款人和银行签订的一揽子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总协议。只要徐婷提取的资金在借记卡存款限额内并符合交易规则,银行将默认同意并交付现金。然而,实际情况是,徐婷要求从1元人民币取款,银行同意从1000元人民币取款。取款交易1元是双方合法有效的交易。然而,当自动提款机被执行的时候,只有1元应该支付1000元。根据错误的合法权益关系,银行对所处置的合法权益的性质和数量有错误的理解。此外,从商定的后果来看,银行对徐婷撤军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后果缺乏了解,因此银行的付款协议是无效的。因此,银行没有支付徐婷的有效制裁。徐婷从自动取款机取钱的行为不是无辜的,也不构成贪污和信用卡欺诈罪,而是应该被视为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