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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2字论文范文本文讨论了法官知道法律的原则如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3222字
论点:法官,知法,当事人
论文概述:

为了降低仲裁裁决 被提出异议的风险,保证仲裁裁决得到承认与执行,仲裁庭在适用法官知法原则的过程中,需要遵循正当程序规则,这是指仲裁庭应当保持中立性;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听审权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法官了解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在第一节,学者们对这一原则的定义
关于法官了解法律原则的定义,如前所述,不同的学者对这一原则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阿瑟·恩格尔曼(Arthur Engelman)是第一个对“法官知道法律的原则”给出明确定义的学者。他认为法官知道法律的原则是指在法官知道法律的前提下,当事人应当完全依靠法官运用法律来审判案件,只向法院提交判决所需的事实,而不需要提出法律主张。这一定义的可行性受到质疑。实际上,很难想象当事方仅提交具体事实而不向法院提出法律要求的可行性。如果当事人能够在没有法律主张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具体事实,法院必须在诉讼中发挥很大的主动性。法院需要取代争议各方提出相反的法律主张,这将混淆法院在诉讼中的作用与各方的法律代表,从而可能增加法院做出中立判决的难度。米里扬·达马斯(Mirijan Damaska)认为,“法官了解法律的原则”是指法官在法律的适用上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有权运用双方在争议诉讼过程中没有倡导的法律观点来判断案件,并且没有义务向双方解释法律。7达马斯卡对法官了解法律原则的定义也有很大争议。学者们批评这一定义侵犯了有关各方的辩论权。根据这一定义,败诉方失去了就不利于自己的法律观点发表意见的机会。事实上,达马斯卡(Damace Card)对法官了解法律原则的定义违反了许多国家的基本宪法原则。例如,这一定义显然违反了法国的宪法原则——辩论原则。法国的诉讼制度规定,法官有义务向当事人澄清他们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双方可以就这一法律问题陈述自己的观点。另一个例子是,这一原则也与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相冲突。简而言之,达马斯卡(Damace Card)对法官了解法律原则的定义忽略了法官依职权适用法律时应遵循的程序限制,这导致这一定义的合理性受到质疑。詹姆斯·福克斯(J.R.Fox)认为,“法官知道法律的原则”应该首先假设法官知道法律。在这一前提下,法官有权独立研究法律问题,而不限于当事方倡导的法律。贝尔(J.Bell)还认为,“在许多遵循法官了解法律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有权不局限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观点,而是参照判例独立研究法律问题。”福克斯的定义简洁明了,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当法官独立研究与判决案件相关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法律时,他们是否需要向当事人澄清,以及如何运用这一法律来判决案件?因此,“法官了解法律的原则”的完整和明确的定义应明确说明(1)法官是否有权独立研究法律和适用法律来审判案件,而不受有关各方的法律主张的约束;(2)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是否有法律义务澄清,是否有必要确保当事人就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虽然法官知道法律的原则在英美法系中从未被法官运用过,但在英美法系学者的著作中经常提到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程序传统上的差异。《黑法词典》第六版对“法官了解法律”的定义如下: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职权适用法律,法官也有权维护自然正义。与民法学者的定义相比,这一定义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还强调法官有权维护自然正义,这体现了普通法和法官依法办事原则中的公平。对于英美法系的学者来说,这一定义可以与公平的基本原则相联系,“公平不容许错误,没有救济”,强调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可以在无法获得英美法系救济的情况下寻求公平救济。

第2节该原则在不同国家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含义和范围
如上所述,不同学者对该原则有不同的理解,并且该原则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中也有所不同。在瑞士和德国,法官有义务依职权确定和适用国内法,完全独立于当事人提交的法律主张。此外,法官还有权以形式重新组织各方提交的事实。当事人的听证要求通常被理解为仅与事实部分相关。然而,法官了解法律的原则仅适用于当事人寻求的救济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这项原则也适用于外国法律的识别和适用。不同于国内法的适用,当事人需要在确定外国法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德国,当事人有义务协助法官确定外国法律,这些法律也被视为法律。在瑞士,法官可以委托当事人在处理涉及当事人自由处置的经济纠纷时有义务了解外国法律。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在瑞士,外国法律不是事实,所以如果不能找到外国法律,法官可以运用瑞士国内法来审理案件。在法国,尽管法律明确规定法官了解法律的原则是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与德国不同,这一原则只赋予法官检查法国适用法律的权力。法官只有义务从法律角度整理事实,以确保当事人提交的事实符合法律要求。这一义务没有延伸到当事人的法律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官了解法国法律的原则仅意味着法官有权独立适用法律,其适用严格限于当事人的主张和所提供的事实。英国不适用法官了解法律的原则。英国法官拥有与法国相同的适用国内法的权力,并且仅限于当事方提供的事实。然而,英国法官可以提出新的法律观点,并根据这些法律观点来审理案件。因此,英国法官也有权独立适用法律。关于外国法律的识别,法国和英国也给了双方更多的义务。在法国,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确定外国法律。在英国,外国法律被视为事实,因此当事人甚至可以独立承担查找外国法律的责任。通过比较上述国家法官了解法律原则的适用情况,可以发现德国和瑞士赋予法官适用法律的义务。法官有义务独立于当事人的法律要求并依职权适用国内法。然而,在法国,法官了解法律的原则只作为法官的权力存在,这种权力严格限于当事方提供的主张和事实。因此,与德国和瑞士相比,法国严格限制法官了解法律原则的适用,并且不将其作为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义务来适用。

第三节法官法律知识对民事诉讼的意义
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在国家法律体系清晰完善的前提下,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体现国家意志,体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为了做出合理的判断,法律必须得到公平和全面的适用。如果适用法律的责任完全转移到有关各方,各方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提出法律意见的可能性将非常大。此外,由于经济资源的差异,很难平衡双方自己可以使用的法律资源。如果适用法律的所有责任都转移到各方,这将间接导致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因此,适用法官了解法律的原则可以确保法官能够独立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而不受当事人提交的法律观点的约束,从而确保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与此同时,它还可以消除由于经济资源的差异而导致的各方提交的法律资源的不平等,并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立法院比当事方更容易合理地适用法律,实现民事诉讼的目标,这也符合国家的意愿。不适用法官了解法律原则的普通法国家在发现外国法律时通常将外国法律视为事实。有关各方有义务向法院提交全面的法律,不得误导法官。此外,法官了解法律的原则也有助于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独立于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意见,更广泛地考虑公共利益因素,关注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层面,以及澄清和发展合法的民事程序。主要目标之一是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在国家法律体系清晰完善的前提下,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体现国家意志,体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为了做出合理的判断,法律必须得到公平和全面的适用。如果适用法律的责任完全转移到有关各方,各方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提出法律意见的可能性将非常大。此外,由于经济资源的差异,很难平衡双方自己可以使用的法律资源。如果适用法律的所有责任都转移到各方,这将间接导致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因此,适用法官了解法律的原则可以确保法官能够独立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而不受当事人提交的法律观点的约束,从而确保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与此同时,它还可以消除由于经济资源的差异而导致的各方提交的法律资源的不平等,并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立法院比当事方更容易合理地适用法律,实现民事诉讼的目标,这也符合国家的意愿。不适用法官了解法律原则的普通法国家在发现外国法律时通常将外国法律视为事实。有关各方有义务向法院提交全面的法律,不得误导法官。此外,法官了解法律的原则也有助于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独立于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意见,更广泛地考虑公共利益因素,关注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并澄清和发展法律。

第二章仲裁庭应当采用独立的.....................................................................................................19-25
第一节仲裁庭比较外国.................................................................................................19-20
第二节仲裁庭采用独立.................................................................................................20-25 [/BR/]一,《仲裁法》.................................................................................................21-24 [/BR/]二,《仲裁规则》.................................................................................................24
三、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24-25
第三章法官知道法律的原则不应用作.................................................................................................25-33
第一节仲裁权利的性质.................................................................................................25-28[/比尔/]一,契约理论.................................................................................................25-26
二,自治.................................................................................................26-27
3,司法权开启.................................................................................................27
4,混合理论.................................................................................................27-28
第二节.................................................................................................适用于法律28-33

第四章法官依法办事的原则.................................................................................................33-42
第1节该原则可用于.................................................................................................33-38

第二节.................................................................................................仲裁庭行使法官知识的38-42

结论

法官知道法律的原则作为一个古老的法律谚语而存在,这在不同的学者和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含义。总结这些差异后,主要体现在法官依法办事原则是司法机关的权力还是义务。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同时,不同国家对积极程序原则是否与这一原则相关有不同的理解。仲裁权的性质是混合的。它源于双方对仲裁庭的授权。然而,由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性最终要求保护国家的司法权力,国家通过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对仲裁程序施加影响。由于仲裁裁决最终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承认和执行,确保仲裁裁决的准确性符合国家利益。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准确性,仲裁庭除了确保仲裁程序符合仲裁程序外,还应准确适用适用适用的法律。为了确保适用法律的准确适用,法官了解法律的原则应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官知道法律的原则不应作为强制性规则适用于仲裁程序,否则会损害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使仲裁程序失去对当事人的吸引力。更恰当的做法是,国家立法赋予仲裁庭适用法官了解法律原则的权力,即仲裁庭可以独立决定是否独立于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意见,研究并找出适用的法律,提出新的法律意见并将其适用于裁决。为了降低仲裁裁决受到质疑的风险,并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和执行,仲裁庭在适用法官了解法律的原则过程中应遵循正当程序规则,这意味着仲裁庭应保持中立。确保双方的听证权利。仲裁庭在行使查明和适用适用法律的权力时,应给予双方就仲裁庭的调查结果发表意见的机会,但仲裁庭有权就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法律观点的最终适用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