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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字论文范文美国宪法中的权力制约思想探析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4000字
论点:宪法,政府,权力
论文概述:

正是基于“人性恶”的判定,制宪者们在制定宪法时,始终将分权制衡理论寓于其中。1787年美国宪法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其所确立的限权政府体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自17世纪启蒙运动以来,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提出了“自然法”、“社会契约论”、“自然人权”、“分权制衡”等政治理论。他们开始关注人类理性和个人权利。他们认为政府(或国家)是由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固有缺陷而将部分权利外包出去而形成的,因此政府的目标是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他人侵犯。然而,虽然“利维坦”型国家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他人侵犯,但它对个人权利构成了更大的威胁。因为人本身有内在的缺陷,所以由人组成的政府(或国家)根植于人类的邪恶本性或人性的缺陷之中。政府拥有的权力来自于每个人的异化,是个性化的。政府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反映人性的弱点。因此,有必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以确保个人权利的实现。正如美国宪法之父所说:“如果政府本身不是人性的最大耻辱,那是什么?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就没有必要有任何政府。如果是天使统治人民,就没有必要对政府进行任何外部或内部控制。”因此,如何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成为政治领域的一个长期课题,相关研究也不断涌现。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成功地将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限制权力的思想付诸实践。宪法的最大特点是主要条款都严格限制政府权力,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不受政府侵犯。

一方面,因为大多数美国的制定者都受到欧洲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他们对自己祖国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非常反感,他们就新宪法应该设计什么样的制度来防止政府部门的集权和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后制定了严格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法。另一方面,制定者认为“人性是邪恶的”。因为所有的政治都是关于人民的政治,人性的基本假设决定了统治者最终选择什么样的执政理念和政治制度。基于“人性恶”的假设,它决定了美国宪法制定者把限制政府权力作为宪法的核心理念,最终建立了分权制衡的政治体系。200多年过去了,美国宪法经受住了实践和时间的考验。它一直很稳定,促进了国家的发展。《宪法》建立的宪法制度也成为其他国家学习的典范。各国学者也对美国宪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也开始认识到,美国的力量不仅在于其先进的经济、科技和军事,还在于其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宪法所包含的自由精神以及宪法所确立的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个人权利的政治制度。然而,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专制和集权传统的国家。政府的权力没有或几乎没有限制。虽然近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限制权力的必要性,但许多学者研究了如何限制政府权力,并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方法。然而,尽管如此,如何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在意识形态、理论和制度安排上仍处于探索阶段。我们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因此,我国需要借鉴美国宪法的权力制约思想,更清晰地理解权力制约思想背后的前提假设。

第二章美国宪法限制思想的起源
所有政治都是关于人类政治的,因此人性假设成为政治理论、理论和实践的基本前提和基础。在西方政治思想中,“恶性”的人性理论占据主流。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古希腊“政治学”中说,“如果人类肆意行动,他们将永远无法避免他们固有的邪恶。”“人们听说,现实中的各种犯罪,如因欺诈和违反合同作伪证而提起的财产诉讼,都被指控源于私有财产制度...事实上,所有这些罪行都源于人类的邪恶本性,即使实行公共财产制度,也无法补救。”中世纪基督教的“原罪理论”认为,人类祖先犯下的罪行是代代相传的原罪,生来就有原罪,所以人性是邪恶的。现代自由主义仍然继承了“人性恶”的假设。现代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创始人霍布斯认为,人们在推断国家的起源时是自私、残忍和好斗的。他们有寻求利益和避免缺点的本能。没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的自然状态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无政府状态。因此,人们必须缔结契约才能组成一个国家(政府),但国家本身也有人性缺陷。骆家辉还认为:“如果同一群人有权力同时制定和执行法律,这将使人们对他们的弱点产生巨大的诱惑,并使他们随时夺取权力,使他们不受他们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此,他认为国家的权力应该下放,以防止权力集中在同一群体或同一部门手中,并提出了权力下放的原则。孟德斯鸠还基于洛克对“人性恶”的假设,提出了更系统、更完善的“分权”理论。18世纪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认为,“自私与人性密不可分,是我们组织和结构中固有的。

”他的“无赖”是对人性的精辟阐述。在制定政治制度时,每个人都应该被认为是流氓,每个人都应该只为自己谋取私利。美国宪法制定者麦迪逊(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件》中明确指出,“如果政府本身不是人性的最大耻辱,那是什么?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就没有必要有任何政府。如果你是统治人民的天使,你不需要任何外部或内部对政府的控制。杜威是现代美国著名的实用主义哲学家,他也坚持“邪恶本质论”。他认为,由于政府是由人组成的,如果政府部门拥有的权力不受限制,当权者就会在行使政府权力的过程中滥用权力,侵犯他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人性是有缺陷的,然后就可以推断,由人组成的政府也有人性的缺陷。政府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反映人性的弱点,因此政府权力必须受到限制。西方分权理论和权力制约思想是在“恶自然论”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宪政的核心理念是权力制约。”传统上,西方宪政的突出主题是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宪政的主要任务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同时尽量减少政府伤害公民的机会。“宪法也是一个国家实施宪政的基础。当然,有宪法并不一定意味着一个国家要实施宪政,但是一个国家要实施宪政必须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寿命最长的宪法,美国宪法是美国实施宪政的基础。它的理念是限制政府和政治权威,同时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任何政治权力的侵犯。美国宪法的诞生不是偶然的。《宪法》所包含的权力限制和在权力限制指导下建立的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是欧洲政治思想由制定者继承和发展,也是北美殖民地实践经验的积累。受欧洲传统自由主义的影响,制宪者认为人性是邪恶的,政府建立在人性邪恶的基础上。因此,在制宪过程中,他们对政府表现出不信任。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总是被纳入政治制度设计。他们就宪法权力制约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和认真的思考。然而,他们不是纯粹的理论家。大多数制宪者是北美殖民地的政治精英,具有丰富的政治实践经验。因此,美国宪法所包含的权力制约思想不仅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理论基础,而且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

2.1权力制约的理论来源是......................................................................................19-24
2.1.1古典自由主义......................................................................................19-21
2.1.2......................................................................................21-23
2.1.3多元化思想......................................................................................23-24
2.2宪法中权力制约思想的实践经验来自......................................................................................24-30
2.3本章概述......................................................................................30-31
第三章宪法限制制度反映......................................................................................31-45
3.1权力分立和平衡原则......................................................................................31-34
3.2垂直分散......................................................................................34-37
3.3内部权力下放......................................................................................37-39
3.4自由与权威的和解......................................................................................39-42
3.5平衡政治权力......................................................................................42-44
3.6本章概述......................................................................................44-45
第4章宪法权力限制的目的......................................................................................45-54
4.1公民的自由权......................................................................................46-49
4.2陪审团制度......................................................................................49-51
4.3正当法律程序......................................................................................51-53 [/BR/] 4.4本章概述......................................................................................53-54

结论

人性假设一直是人类制定政治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必要基础。人性的判断决定了统治者选择什么样的执政思想,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在西方政治思想中,“恶性”的人性理论一直占据主流地位,导致了权力的制约,建立了权力制约下的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邪恶的性理论”的倡导者普遍认为,人们具有自私的本性,追求利益,避免伤害。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和追求自己的利益,他们经常犯下损害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其中,人们对权力的贪婪是无与伦比的。正如休谟所说,权力是人类之外最令人垂涎的东西,甚至名誉、仁慈和财富与权力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孟德斯鸠还说: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政府是由人组成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个人权利的转移。那么政府本身就有人性弱点。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它会有无限扩大权力的趋势。一旦政府的权力不受限制,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必须结束任何绝对无限权力的存在,限制相对有限的权力。
美国立法者也认为人性是有缺陷的。麦迪逊曾明确指出人性是有缺陷的,所以应该建立一个政府来治理人民。但政府也有人性弱点,因此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杰斐逊还在肯塔基州议会决议草案中指出,政府不是建立在人民信任的基础上,而是因为人性的缺陷,人们不信任对方,需要组建政府来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对方侵犯。然而,人们也不信任政府,所以宪法应该被用来限制政府权力被当权者滥用。正是基于“人性恶”的判断,制宪者总是将分权制衡的理论纳入宪法。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的美国宪法严重限制了政府的权力。美国宪法建立的限制性政府制度已经成为自由和民主的典范。美国宪法在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个人权利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其原因包括以下三点:(1)制定者基于“人性恶”的判断选择了限制性的政治制度,总是将分权制衡的理念融入政治行为。(2)美国宪法继承了欧洲宪政的核心理念——限制政府权力,维护个人权利。制定者借鉴英国宪法的原则和制度设计,运用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欧洲法律思想、古典自由主义、多元主义等政治理论。最后,《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两院制、联邦共和国制和其他制衡制度。(3)在制定美国宪法时,制宪者不仅继承了欧洲的宪法体系并借鉴了其成功经验,而且还根据习惯传统、北美人民的实践经验和美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制度创新。随着时代的发展,最高法院不断对宪法原则做出新的解释,发展新的内容,从而使美国宪法成功地转变为一个务实的宪政政府。在这三个原因中,“人性恶”的判断是最重要的。因为正是制宪者对“人性恶”的判断,决定了宪法最终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权力制约机制,严格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并使宪法对反对民主压迫和专制统治、建立现代民主政治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人类社会的自由民主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